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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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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0: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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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规〔20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要求,扎实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现就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要求,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好粮油”标准或地方“好粮油”标准或团体标准,把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消费认同度和企业经营年限等作为重要指标,注重产品品质、饮食文化和传统特色,按程序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二、遴选主体
  为确保遴选工作合法合规、遴选结果公平公正,经研究确定由中国粮油学会作为“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主体,粮油质检研究分会作为承担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根据本省份实际,选定适合的社团组织作为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实施主体,并于6月初将社团组织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划建设司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和监督指导,积极稳妥做好产品遴选准备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遴选实施主体必要的遴选工作费用。各省份遴选实施主体于6月底前制定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和管理办法,并于9月底前完成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
  (二)各遴选实施主体要严格工作标准,扎实推进遴选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确保遴选结果真实可靠,遴选出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省级“好粮油”产品。各遴选实施主体在组织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切实严禁任何影响遴选工作质量和效果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防范廉洁风险,杜绝各种形式的腐败。
  (三)各遴选实施主体要按程序公示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备案;并在省级“好粮油”遴选结果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中国好粮油”参选产品,于10月上旬将申报材料报至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将由中国粮油学会另行通知。准备申报材料产生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四)“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将于10月中旬开展,并于12月底公布遴选结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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