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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山东监管局以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为底线,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和金融财会监督职责为核心,以协同监管与疏导、服务、促进财政金融健康发展为重点,切实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一、守住一条底线,把住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的闸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聚积并向财政风险转化
(一)统筹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前门、堵后门”的整体部署,采取综合性措施指导地方稳妥处置隐性债务存量。对山东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实行常态化监控,建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级预警措施,组织开展建制县风险化解专项工作和老旧小区改造金融支持政策纠偏工作,妥善应对山东各级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作要求。
(二)防范中小及股份制银行金融风险。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对中小银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前介入山东省地方政府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监督工作,抽样选取目标地市,以是否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是否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机制作为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是否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是否对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为主要标准,严格监督地方政府专项债认购的中小银行可转债与中小银行真实可靠资产进行对应,强化地方政府在风险管控方面的责任。
(三)完善风险防控基础建设。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控系统,完善银行端地方政府债务信息,联合相关部门转发《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与银行共享比对工作的通知》,以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为目的,主动介入债务信息比对工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细化工作要求,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在比对工作中具体职责提出监管要求,就信息比对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监管。
二、坚持两条腿走路,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监管以履行出资人职责为主,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以履行财会监督职责为主
(一)突出聚焦式监管。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框架内,充分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对中央金融企业驻鲁分支机构进行聚焦式监管。建立完善中央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统计监测体系,将多家中央驻鲁金融企业纳入监测范围,按季度对中央驻鲁金融企业信息开展统计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将不良资产处置作为2020年度履行国有金融出资人职责的专题监管内容,广泛开展调研,全面掌握中央驻鲁金融企业资产质量和不良资产处置情况,严把资产处置端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覆盖式监管。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保证对中央和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全覆盖,不断提高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对关注度比较高的金融机构,加强调度,了解实情,并适时开展财会监督,全面了解中央投入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局部金融风险的化解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出资人履职情况、地方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等,促进被监督对象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推动地方金融企业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升。
(三)创新穿透式监管。山东监管局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对地方政府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创新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开展穿透式监管,努力打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中央金融企业与地方城商农商银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创业担保中心之间的行业界限,超越交易模式和结构准确理解和界定问题性质,帮助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规避金融风险,不断强化金融财经纪律,切实履行监管局金融监管职责。
三、正确处理三种关系,协同监管与疏导、监管与服务、监管与促进财政金融健康发展
(一)妥善处理监管与疏导的关系。始终坚持明确定位、精准引导的监管理念,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引导被监管单位按照宏观政策导向开展业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山东监管局主动开展调研192人次,就地就近服务157户企业,审核申请优惠贷款财政贴息企业236户,引导驻地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攻坚战,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地见效。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为目标,对国家战略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驻地金融企业情况开展调研,引导地方政府合规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驻地重点金融机构成功改革重组。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时拨付为审核重点,督促山东各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补贴资金,引导辖区农险公司及时履行赔付责任,依法保障投保农户合法利益。
(二)妥善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始终坚持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的监管理念,在严格落实自身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被监管单位的服务保障工作。牵头建立山东省监管部门金融监管协作机制,与相关单位共同签署《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备忘录》,从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协作配合、问题线索移交、加强监管问责等方面共同做好被监管单位的监督和服务工作。结合日常金融监管发现的问题,做好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金融政策制定部门的桥梁,积极帮助金融机构正确理解政策内涵和及时反映意见建议,推动金融机构自觉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督促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强化金融行业发展方向与中央宏观政策导向的一致性。
(三)妥善处理监管与促进财政金融健康发展的关系。始终坚持以监管促发展、以发展强监管的监管理念,在严肃执行金融财经纪律的基础上,督促被监管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山东监管局将金融机构财务预算制度作为主要抓手,帮助被监管单位通过完善财务制度实现出资人管理和财会监督目标。以金融风险防控和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工作重心,通过监管及时发现合规性风险,推动驻地金融机构不断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以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及时发现金融机构是否偏离主业、是否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甚至流失等问题,帮助金融企业主动调整适应,促进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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