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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在共同抗击疫情的斗争中,人们更加深刻认识到,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唇齿相依、休戚与共。唯有同舟共济、团结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国应坚守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守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坚守良法善治下的多边主义和全球治理,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自身独立体系。通过构建各种规则体系,国际法规范国际行为体的行为,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在国际法体系中,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具有基础意义的法律原则,具有鲜明特征。一是各国公认,即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普遍接受,表现为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方接受。二是具有普遍性,即这种原则不是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也不是国际关系中的局部原则,而是适用于国际法众多领域范围、影响国际关系全局的原则。三是具有权威性,即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国际社会一致公认并广泛适用,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违反或随意更改这些原则的其他规范无效。
从历史上看,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二战以后,国际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人们在战后痛定思痛,要求在独立、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国际关系,希望形成规范这一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在战后大量国际法文书中得到确认,逐渐为各国所普遍接受。联合国的成立,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联合国是各主权国家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组成的广泛世界组织,以其独特形式发挥国际立法作用。《联合国宪章》作为一项重要国际法文献,确认和发展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明确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集体协作等。我国也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比如,上世纪50年代,我国与其他一些国家共同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获得广泛认同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形成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意义重大。国际法为国际行为体提供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并提供一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尽管国际法不能像国内法那样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但它与国际行为体的权力、利益、观念、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维护正当的国际交往,要求各国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共同遵守相应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将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确认下来,促进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当前,世界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国与国之间相互依存不断加深,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间进行更广泛合作,国际社会采取更多共同行动,是完全必要的。这就更加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法治建设,以制度维护国际安全,以规范促进国际公正,以共识促进国际发展。新形势下,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比如国家主权原则,它反对以任何形式干涉别国内政,对于保证国际关系正常发展、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特别是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这一原则,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行事,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命令强制,也不容许外来干涉。国家主权原则可以让人更好理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主权国家不能被强制把涉及它的国际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机关;非经其同意,其行为或财产也不受外国法院管辖。
再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只有各国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不论社会制度异同,都相互尊重主权、平等相待、和平共处,世界才能维持持久和平与繁荣。
又如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如果某个国家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国际义务,那么国际法就失去了有效性,国际社会正常交往和正常秩序就无法建立。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中国正成为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国际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中国将与更多志同道合的国家一道,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世界注入更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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