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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六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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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4 09: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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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阁 赵景科 李方华 冯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工作要求,全力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有效开展,我们对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情况开展了调研。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灯塔辖区存量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6户,余额402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两户、37万元;企业贷款4户,余额3985万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同比下降13.54%,不良贷款余额2537万元,占比63%。地方政府和银行业机构均未设立风险补偿机制。
  存在问题
  (一)缺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调查显示,灯塔地区暂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无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和租赁市场,导致土地流转信息不全面,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相关法律仍在修订中,有效性、衔接性有待及时解决。目前,虽然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及经营权可以确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还应以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作为支撑,而上述法律相关条款仍在修订之中,故而试点到期法律制度难以有效衔接,基层执行时可能出现争议尚得不到支持。
  (三)政府相关部门配套功能的不衔接制约贷款的及时发放。调查表明,个别乡镇对村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刚刚完成,此项工作有的是乡镇经营管理站办理;有的则是乡镇土地资源管理所办理。并且为之配套服务的土地流转评估部门、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员、职能划分尚未确立,此种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及时发放。
  (四)各种税费负担阻碍农民参加正规土地流转市场。当集中、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确立后,就可能产生相关的流转土地评估、他项权利登记、贷款担保等费用以及契税、土地交易税等税收。以2019年为例,辽阳辖区共有5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户数仅为9户,担保费率为2%,再加上农商行约9%左右的贷款利率,势必会增加农户的财务负担。为此,部分农民宁肯选择更为简单的“口头协议”“书面协议”等交易方式,而不愿意参与正规的土地流转市场。
  (五)现实因素影响集体土地经营抵押权的再流转。从目前的农村社会实际上看,受制于农业“靠天吃饭”的弱点,银行贷款如不能到期收回,届时将收回抵押人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即使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认同,但在“村规民约”层面的认同程度依然不高。事实上,自然村实际就是几个大家族的聚合体。外来人员即便购买了银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的该村土地承包权,在村里也将面临诸多潜在的难题。依照民俗,对于农村土地房产的转让,亲属、邻里具有优先购买权;在传统观念中,耕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家碍于情面一般也不会去购买那些亲戚、熟人抵押给银行的土地。银行即使收回抵债的土地承包权,也不容易找到新的买家。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地块,或者狭小地块更是难于转让变现。
  (六)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调查显示,灯塔地区尚未设立该项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直接导致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难问题,从而降低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放款意愿,这种不利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大规模有效开展。
  政策建议
  (一)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家有关司法部门加快对试点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及经营权抵押贷款所涉外的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以利于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合规操作。
  (二)市县级政府尽快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并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长的土地确权、评估人员,确定职责权限,尽快进入角色,为全面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合理确定优惠的集体土地流转税收标准。集体土地流转的登记、交割、评估等业务存在数量大、交易额小、季节性强的特点。因此,应合理地设计相关税费标准,实行较优惠的、并按交易规模递减的费率。这将有利于提高农户参与正规土地流转市场的积极性,使交易双方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从而降低土地流转成本。
  (四)开展送金融知识、农业新技术、新知识和“互联网+”下乡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送金融知识下乡为契机,与乡镇政府紧密配合,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加强对集体土地承包权交易流转和抵押的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争取广大农村百姓的认同。与此同时,县乡政府、移动、联通和农业科技部门应把送农业新技术、新知识、“互联网+”等活动当成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不断满足农民科学种田、集约种植、物流经商的迫切需要。
  (五)及时破解不合时宜的“村规民俗”。鼓励本地有实力的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打消顾虑,就近购买涉农银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拍卖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用于扩大再生产,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在此基础上,县、乡政府应将依法收回的在涉农银行业机构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工作与“信用乡”“信用村”评比工作相挂钩,以此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顺利开展,撬动、活跃农村最广大的资本市场。
  (六)创立风险补偿机制。应建立“基金+保险”的风险补偿机制,由地方政府牵头,政府、主办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共同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当风险出现时按出资比例对不良贷款进行合理补偿。同时,保险公司应设计出台相关农业保险产品,当农户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出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时,银行发放的贷款面临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涉保农产品给予风险补偿,进而对冲银行贷款风险,减少银行对此种贷款大幅发放的后顾之忧。(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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