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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进(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
01生物安全与生物威胁的起源
虽然人们经常提到“生物安全”一词,而且自古对人类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更直接意义和价值的也的确是作为人类生存必不可少自然条件的“生物安全”,但是,在人类历史上,最初引起人们注意的并不是一直“默默无闻”支撑人类生存发展的“生物安全”,而是“明目张胆”危害整个人类及个体生存发展的“生物威胁”。
从本体论上看,在人类刚诞生的时候,甚至在人类还没有出现之前,生物安全就伴随着生物在地球上的出现而出现了,但在人类诞生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生物安全一直没有进入人类的视野和意识,生物安全对人类意识和人类生活来说似乎是不存在的。生物和生物安全对人类和人类安全的支撑和保障,在人类思想意识中长期处于休眠和隐性状态,没有被人类明确意识到, 甚至连相应的“ 生物安全”一词也没有出现。
然而,如果不是站在人类的角度,不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是站在动植物的角度,以动植物为观察坐标,生物安全在人类不断获取动植物为己所用的过程中早已存在了,而对生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的恰恰正是食用、使用它们的人类。但对人类来说,作为自身食用和使用对象的动植物只要足够丰富,能够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那么似乎这些生物的安全问题就不存在,更无需人类观察、思考和研究。
作为例外,人类历史上只有个别生活无忧且对动植物充满同情心的人,以及个别哲学派别和个别宗教派别,在“万物齐一”“众生平等”等“悲天悯人”情结和哲学反思中,对人类猎杀动物,甚至对人类毁损植物,表示出不同程度的异见,提出过某些关注和关心人类之外其他动植物安全的观点和思想,从而使“生物安全”以某种形式进入人类视野,虽然这种视野一直模糊不清且难以扩展,长期内也并未成为人类思想的主流和正统。综上所述,“生物安全”就其本意来说,是在当代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动植物保护思潮兴起之后才得以彰显,成为人类思想体系的内容和科学研究的问题。
与“生物安全”没有也不会引起普遍关注和重视相反,“生物威胁”却是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时时遇到的一种威胁,因而也成为早期人类时时处处都非常关心和重视的安全问题。人们在利用自然界动植物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也受到自然界一些动植物的威胁和危害,特别是一些凶猛动物,以及对人类来说具有毒性的植物和微生物的威胁危害。
随着生产力不断提高,特别是近代以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虽然还有某些生物威胁,但大多数的生物威胁,已经被人类成功化解。现在人类需要做的,就是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新型生物威胁,特别是人类自己制造出来的生物威胁,保持头脑清醒,时刻提高警惕,并在科学技术开发和人文社会管理方面居安思危,尽早谋划,尽早布局,努力减少其对人类的伤害。
其实, 无论是“生物安全”,还是“生物威胁”,不仅对整个人类安全来说是一个重要问题,对国家安全来说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家依然是当今世界主要行为体的情况下,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认识生物安全和生物威胁,不仅是维护每个国家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所有国家共同安全的需要,同时是维护整个人类安全的需要。在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中,生物安全和生物威胁,依然占据着各自独特的地位,依然是国家安全治理中不能不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02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生物安全
从语词与概念的本意看,“生物安全”就是生物本身的安全,即生物免于危险、不受威胁和危害的客观状态,因而它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直接表现和首要地位,既不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也不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途径和措施等,而是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必须也必然具有的各种生物和生物体系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危害的客观状态。既然人类生存发展离不开生物,生物安全就是人类生存发展、人类安全的必要条件;既然任何国家都既占有一定的土地,也包括一定的生物资源,那生物安全也就是国家安全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
但是,在我们构建的上述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中,生物安全没有被列为国家安全的基本要素。然而,当代国家安全构成要素除了上述12个基本要素、一级要素,还有更多的非基本的、次级要素。其中许多虽然没有作为基本要素呈现出来,但也是作为各个基本要素的具体内容隐藏在其中,并由此成为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
1、生物安全是资源安全下的国家安全次级要素。
无论是整个人类,还是任何一个国家,要安全和发展,就离不开一定的自然资源。如果说经济是整个人类社会和每个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础,那么自然资源就是整个人类和每个国家能够进行物质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基础。
在国家安全体系中,资源安全就是有益于国家生存发展的各种自然要素和自然条件的不受内外威胁和侵害的状态。人们一般把自然资源分为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矿物资源、生物资源五大类。与此相应,资源安全便分为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气候资源安全、矿物资源安全、生物资源安全五种,它们由此成为资源安全下的国家安全次级要素,具体来说是国家安全的二级要素。
其中的生物资源,是对人类具有不同方面价值、可以或可能被人利用的生物体以及由它们组成的生物群落,主要包括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和微生物资源三类。能够作为资源的生物,既包括生物个体和群体,也包括生物基因和物种,以及相应的生态系统。
2、生物安全是生态安全的组成部分。
与“资源安全”中“资源”一词直接表达出自然物“以人类为中心”的倾向不同,“生态安全”中“生态”一词表面上具有“超越人类中心”的意味,然而归根到底,自然生态及其安全引起人们的重视,被引入国家安全体系,还是因为其对人类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都是人类和国家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二者的构成要素也高度重叠,但它们却是从两个不同角度对自然物质条件的不同表达。其中,“资源”一词重在表达各种生物独立的可利用性,包括对整个人类和不同国家的可利用性;“生态”一词则主要表达不同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作为互相依赖的有机整体对整个人类和不同国家生存发展的价值。
适宜友好的自然生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地球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国家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整个人类和各个国家,都需要使这种适宜友好的自然生态得到很好的保持。这就是生态安全,即适宜人类生存发展的生物体系、土地体系、水体系、底土体系和大气层体系及其组成的整个自然体系,以及各体系自身及其之间的平衡状态能够得以保持而不被损害的状态。延伸到国家安全领域,国家生态安全就是适宜国家生存发展的生物体系、土地体系、水体系、底土体系和大气体系及其组成的整个自然体系,以及各体系自身及其之间的平衡状态能够得以保持而不被损害的状态。据此,生态安全可分为生物生态安全、土地生态安全、水体生态安全、底土生态安全、大气生态安全等五个要素,其中的生物生态安全,就是生物安全在生态安全中的表现形式,是不同于生物资源安全的另一种形式的生物安全。
3、生物安全还分别处于科技安全和军事安全中的生物技术安全和生物武器安全。
在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一书中,笔者把科技安全分为科技成果安全、科技人员安全、科技产品安全、科技设施安全、科技活动安全、科技应用安全等6个二级要素,其中科技应用安全就包括了核技术应用安全、生物技术应用安全等更次一级的要素,即国家安全的三级要素。
笔者在2016年发表的《我国军事安全的概念、内容及面临的挑战》一文中把军事安全分为军队安全、军人安全、军纪安全、军备安全、军事设施安全、军事秘密安全、军事信息安全、军事工业安全、军事活动安全等9个方面,其中的“军备安全”亦即“武器装备安全”,内含有“生物武器安全”。虽然在世界范围内,禁止使用生物武器是一种现代的战争文明,但许多国家依然在开发贮藏生物武器。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和动机,无论是为了防御还是为了进攻,生物武器安全都既是一个重要的军事安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生物安全问题。
总之,生物安全包括四种基本形态,即生物资源安全、生物生态安全、生物技术安全和生物武器安全。
03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生物威胁
“生物威胁”,包括生物及其安全处于极端状态时对国家安全及其不同构成要素的威胁和危害,但更重要的则是“威胁国家安全要素”中的“生物威胁”。
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中,威胁国家安全要素中作为“天灾”存在的“虫”和“疫”两个因素,就是威胁国家安全的“生物因素”;它们对安全的威胁,就是“生物威胁”。对于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这两个因素,特别是这两个因素对国家安全威胁危害的具体情形,在国家安全学中一直研究的比较少,也比较浅,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和观点。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不少人把“生物安全”作为一个重要概念加以强调,但事实上,包括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非典疫情在内的所有疫情灾害,直接给人类警示的并不是“生物安全”,而是“生物威胁”。任何造成疫情的生物,即相关的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由于其带给人类的是灾难,因而对人类安全和国家安全来说没有安全的必要和理由。相反,作为给人类和国家造成灾难的一种“生物威胁”,相关病毒和细菌应该被人类消灭,或者隔绝在对人类没有威胁的安全地带。因此,能够恰当表达新冠疫情中相关问题的概念,不是“生物安全”,而是“生物威胁”,以及处于“生物威胁”中的“国民安全”和“人安全”。
04加强生物领域的安全治理
“生物安全”和“生物威胁”未严格区分所造成的理论和实践之混乱,既是近年来《生物安全法》立法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刚刚正式颁布的《生物安全法》中依然没有完全澄清的一个重要问题。
顾名思义,如同《国家安全法》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一样,《生物安全法》也应该是保障生物安全的法律。正因如此,日本和韩国在翻译英语国家相应的国家安全法律、机构和战略时,都不把security直接译作“安全”,而是更准确地译作“安全保障”。而且,在制定各自国家相应法律、建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应战略时,所用之词也不是“安全”,而是“安全保障”,简称“安保”,如“安保法案”等。正是由于“生物安全”意味着对生物安全的保障,而对于威胁危害人类的生物(特别是病菌和病毒这样的微生物)是不需要给予保障的,更不需要通过立法强化这种保障,因而《生物安全法》不应把生物对人及国家造成威胁的问题列入其中,否则会在概念上造成需要保障这些病菌病毒的逻辑混乱。同时也不宜把消除病菌病毒等有害微生物及其威胁的问题列入其中,因为这不是保障生物安全,而是消除生物安全,使有害生物不能安全,以使其不能危害人类健康与生命。
然而事实上,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2020年10月17日通过(将于2021年4月15日实施)后,《生物安全法》草案及其正式文本中,都既包括“生物安全”和“保障生物安全”的内容,也有“生物威胁”和“应对生物威胁”的内容,因而存在没有很好区分“生物安全”与“生物威胁”两个不同概念和不同问题的情况。这就是说,名副其实的《生物安全法》,其内容应该是如何保护生物资源安全、生物生态安全、生物技术安全、生物武器安全,以及生物品种安全、生物基因安全、生物种子安全、生物体系安全,当然还包括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造成本地生物灾难,但不能不合逻辑地把“防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等本属于“生物威胁”和“生物威胁防控”的内容置于其中。根据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中“生物安全”和“生物威胁”的不同地位,笔者建议把当前《生物安全法》中涉及的问题分为两类,即“生物安全”和“生物威胁”,并由此修订分立为两部不同的法律,即《生物安全法》和《生物威胁应对法》。
无论是“生物威胁”还是“生物安全”,都是在“以人类为中心”这一坐标系中才存在的问题。离开了“人类中心”这一坐标,“生物威胁”和“生物安全”虽然在客观上依然存在,甚至在客观上也存在着价值问题,但此种条件的存在及价值,需完全另当别论,对其的描述也不再是“人类中心”形成的“人类普遍经验”,而是“上帝视角”形成的“万能普遍经验”。这也就是说,离开了人类及人类无法摆脱也不能摆脱的“人类中心”“人类视角”,生物威胁和生物安全将是另外一种或无数种不同情形,更是另外无数种不同的价值体系。
当然,在人类这个大价值坐标系中,还存在着不同个体、不同集团、不同国家的小坐标系。在不同国家的安全坐标系中,对生物安全的思考也是不一样的。如何处理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国家应对生物威胁与保障自身安全的需要,就成为人类至今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好的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生物领域的安全治理,必须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安全新思维,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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