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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策略] 薛达元:新形势下应着重防范生物物种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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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6 09: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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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达元(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

  01、历史上西方国家对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的搜集和掠夺
  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的引出或流失在鸦片战争前就已经发生了,不过,鸦片战争以前西方人在华的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人、传教士和外交使团成员、一些旅游者、采集者、探险家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我国沿海的广州、澳门、厦门,以及北京等地,局限于收集一些标本的活动。但是,这一时期在植物引种方面的成效和积累,为鸦片战争后100多年时间里西方人大量搜集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奠定了基础。
  据资料记载,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的100多年中,先后有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德国、瑞典、意大利、葡萄牙等14个国家的200余人,到访过我国的26个省、市和自治区,广泛而系统地进行动植物资源调查与搜集,除了野生物种,还对经济植物的种子、地下茎、根以及农产品进行调查与搜集。
  回溯1626年至1948年的300多年中,欧美引种中国园林植物和经济植物物种的活动几乎没有中断过。据不完全统计,仅在1839年至1938年的100年时间里,英国爱丁堡皇家植物园就从中国搜集并引种了活植物1500多种,北美从中国搜集引种了1800余种,意大利约1000种,法国花木的50%来源于中国,荷兰也有40%的花木来自中国。被搜集和引出的植物包括林木、花卉、药用植物,等等。
  一个典型例子是,西方人对中国武夷山地区生物物种的搜集和研究工作,揭开了武夷山神秘物种基因库的面纱,致使当地的挂墩、大竹岚、三港等地成为蜚声中外的模式标本采集圣地。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自然博物馆,如法国巴黎自然博物馆、英国伦敦自然博物馆、德国柏林自然博物馆、美国纽约自然博物馆、美国华盛顿自然博物馆都保存有大量采自中国武夷山地区的动植物模式标本,而西方国家在中国的这些采集活动都是自由和免费的。
  02、解放后和改革开放前的官方和半官方引种交换
  新中国成立后,因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国外人士来华受到一定限制,加之中国政府逐渐加强了对生物物种资源的管理,如加强了出入境审批制度和海关的检验检疫措施等,对抑制生物物种资源的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西方国家对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的掠夺活动丝毫没有减缓,只是获取方式有所变化。
  在20世纪50~70年代,西方国家主要通过交换方式,获取我国的农业遗传资源,如农作物和畜禽品种及其野生近缘物种,主要用于农作物和畜禽的遗传育种,并丰富西方国家的种质资源库。据中国农业科学院记载,上世纪70~80年代,中国交换到国外的农作物种质资源达11000份。
  另一种交换途径是植物园和动物园物种的引进与交换,用于生物物种的展示、观赏、科普教育和科学研究。对世界上445个主要植物园的分析结果表明,各植物园以栽培方式保存了大约80000多个植物种,保存物种数约占世界植物总物种数的20%,其中引种保存10000种以上活植物的植物园有20多个。然而,在国外的许多植物园和种质库中,保存了相当数量的来自中国的生物物种资源,通过对几个国外植物园保存物种数据库名录分析,约有10%的物种来自中国。
  03、改革开放后我国生物物种资源流失及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日趋频繁,生物物种资源的流失现象也趋于多样化。由于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管理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在许多方面存在漏洞,致使国外机构和个人通过合作研究、旅游采集、合法贸易、边境走私、市场无序买卖、外资产业开发等多种方式,从中国获取大量生物材料,造成我国生物物种和基因资源的大量流失。
  1.以合作研究名义诱使国内合作方提供资源。
  许多国外研究机构及个人借助于中国国内机构或个人的帮助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其所需要的生物材料。国外机构和个人常常是有针对性地到中国进行生物勘探,但是他们并不掌握目标物种的分布信息,通过与中国机构的合作研究和对中方人士资助出国学习等途径,很轻松地就获得了国内机构和个人的协助,他们的许多采集活动实际上都是在中国本土机构或者专家的陪同下进行的,由此,大量生物材料在本土机构和专家们的帮助下被带出国外。由于国内机构和个人对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意识不强,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为国外人员的搜集活动提供了“便利”,甚至是将国家重要的生物遗传材料直接提供给国外。
  例如,新疆野苹果是世界上珍贵的野生果树资源,主要分布在伊犁地区5个县。1992~1998年,新疆伊犁地区某研究所与日本国立静冈大学合作,在新疆新源县建立了天山野生植物就地保护研究基地——“中日合作野生果树与天山农用植物资源圃”;日本农林水产省国际农业研究中心、果树研究所也先后在此开展了“农用植物资源的研究与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哈萨克斯坦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也在此开展了“天山野生果树植物资源的研究与保护”国际合作项目。这些合作导致新疆野苹果的种质资源大量流失,成为国外苹果育种的珍贵种质材料。
  另据调查,1994年8月~9月,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植物园就在国内一家植物园的协助下,组织人员到我国东北地区进行了为时一个月的植物搜集活动,考察了长白山和白石砬子自然保护区等许多物种资源基地,搜集了330份种子和枝条材料,这些材料后来在芬兰萌发出70多种以前没有分布的木本植物。
  又如,韩国某科研单位于上世纪90年代与广西某科研单位合作,韩方提供人民币20万元经费,广西某科研单位帮助韩方收集了广西绝大部分猕猴桃资源。再如,德国某机构曾有意与广州某科研单位合作,提出以每份2000元人民币收集广东药用植物材料;这家德国机构还与广州基层单位合作,收集我国华南地区药用植物材料。
  2.以旅游者名义偷窃我国珍稀濒危物种资源。
  我国重庆金佛山地区分布的巴山榧和红豆杉为世界罕见珍稀物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禁流向境外。在田野调查中得知,2006年3月,一个日本游客独自来到金佛山北坡山脚下,聘请一个农民做导游,在山上偷采了巴山榧、红豆杉。当天晚上,该日本游客在酒店整理植物标本时,被得到举报赶来的民警和植物专家截获。由于证据确凿,该游客承认自己知道巴山榧、红豆杉是受中国法律保护并严禁流失境外的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此前,在2005年10月,还有一日本森林学博士在金佛山偷摘了3根约50厘米长的巴山榧枝条,亦被警方截获。
  日本人小岩屋敏主编的《中国蝴蝶研究》大量介绍了产自中国的特有蝴蝶新种,总数超过100种,也都是日本学者以旅游名义在中国各地非法偷捕的,而且许多蝴蝶都被取了日本名字,如,在云南丽江采集的绢粉蝶被命名为“鬼井绢”粉蝶,在四川峨眉山采集的蝴蝶被取名“上田”“西村”。这些被偷窃出境的我国新种蝴蝶一经国外学者发表论文,就被堂而皇之地当成这些物种的模式标本。
  另外,调查得知,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铁木真电影公司的高桥英子来中国云南文山、红河和保山拍摄野外风景,在当地林业部门和兰花协会的带领下,对马关、麻栗坡、文山、西畴、丘北等县的野生兰花生境及生长情况进行拍摄,包括珍贵的麻栗坡兜兰、同色兜兰、硬叶兜兰等兜兰的原生境。在拍摄活动的同时,将麻栗坡兜兰和硬叶兜兰的植物苗和种子带出境外,并在日本种植成功,使麻栗坡兜兰和硬叶兜兰的种质资源流失到了日本。
  3.以合法贸易和邮寄方式夹带生物物种资源出境。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花卉产业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了北京、昆明、上海、深圳、广州全国五大花卉生产基地。在云南,花卉产业发展30多年来,已确立了在全国花卉产业中的领先地位和全国花卉市场的中心地位,在国际花卉界也有较大的影响力,成为亚洲最大的花卉出口基地,一些世界著名外资企业纷纷落户云南从事花卉进出境贸易。由于贸易管理上的漏洞和相关人员专业知识的限制等原因,在进行合法贸易的同时,许多珍贵的野生花卉资源被夹带出境,造成我国珍贵花卉种质资源的流失。
  通过对相关机构和基层人员的调查了解到,合法贸易造成野生花卉资源流失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把从山上收集来的野生花卉,放到苗圃里种植一段时间,就按人工繁殖的花卉苗木合法出口,其中以兰花中的石斛和兜兰为多,这些花卉中很少种类能够进行人工繁殖,批量出口花卉中多为野生物种;第二,出口商常把一些重要野生花卉谎称为人工栽培种类,利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失来骗取出口证明;第三,把一些珍贵野生花卉的营养枝条掺入到出口花卉商品中夹带出境。
  另外,通过国际邮件方式,夹带中国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花卉寄往国外。2007年1月初,云南省海关查获了一批从昆明通过邮局寄往美国的兰科植物。经过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专家的鉴定,发现这批兰科植物包括13种兜兰、2种独蒜兰、1种石斛、1种石豆兰、1种虾脊兰和若干种杓兰,大部分都属于《华盛顿公约》附录I中所列的禁止国际贸易的种类。
  这种以合法贸易和邮寄方式夹带野生花卉出境的做法,导致我国许多重要物种资源的流失,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法规上和管理上的漏洞。第一,进出境管理部门主要监管那些列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中的物种,对其他物种不太关注;第二,出境审批只核对物种名单,并不对实物进行审查,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第三,海关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夹带和混合在一起的野生物种难以辨认和区分;第四,缺少检测仪器设备,对含有植物活体的国际邮件无法直接进行检测。
  4.无序的市场贸易致使大量野生兰花资源流失和遭受破坏。
  很久以来,国内各地农贸市场一直都有野生动植物的出售,特别是在云、贵、川、桂、鄂、闽等地区,在这些地区的花卉市场常常见到大量的野生兰花交易。上世纪80~90年代,采挖野生兰花不仅没有受到管制,还常由地方政府出面,建立兰花村、兰花一条街,给炒兰花大户批地,扶持贷款支持发展野生兰花贸易市场,期望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结果是兰花价格被压得很低,不但未能挣钱,而且毁灭了兰花资源。
  例如,杏黄兜兰花型奇特,整朵花呈金黄色,在兜兰中极为罕见,观赏价值很高,此种与另一种兜兰——硬叶兜兰并称为兜兰中的“金童玉女”。可是这样珍贵的兰花,而且还是带花芽的成株,仅仅以每株五毛至一元人民币的价格就卖给了境外收购公司,而这些兰花在国际市场的价格却翻了百倍,杏黄兜兰一株至少卖到20美元。据调查,当年采挖野生兰花到了疯狂的程度,仅当地一位农民就采挖了10万株以上,并且由于众多村民都参与采挖,致使当地野生兰花资源早早枯竭。雪上加霜的是,农民在等待买家的过程中,许多兰花早已枯死,造成大量兰花资源浪费。
  野生兰花贸易也发生在湖北随州。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韩国等地的兰商就长驻湖北随州兰花市场,以每株2元的价格收购当地产的国兰,导致当地农民纷纷投入采兰队伍,造成随州漫山遍野的兰草几乎丧失殆尽。粗略估计,当年随州有20多个乡镇近4万余人常年从事兰花采集和经营活动,每年的交易量约有上亿株。
  再如,云南文山花鸟市场在国内外享有盛名,市场花卉主要以兰花为主,除货量较大的蝴蝶兰为人工种植以外,其他兰花多为野生,主要种类包括兜兰、石斛等,以及其他奇特的兰花种类。在这里卖花的大多为村里的农民,来买花的人不少是专门做花卉生意的中间商,最后出售到韩国、日本、美国、泰国等国家。
  5.边境走私致使我国物种资源大量流失。
  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早在2008年,全国海关就查获涉及走私野生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案件96起,缴获各类珍贵(稀)动植物及其制品13846件,共64吨。至今,一些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仍然十分猖獗,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境外走私团伙与国内的不法商人互相勾结,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分销网络,进一步加剧了生物走私地下市场的发展。
  据调查,2003~2007年间,云南省共涉及野生动植物走私案件883起,实际破案877起,平均每年破案180起;涉及犯罪嫌疑人1391人,这5年中案件涉及走私野生动物25506只(头),平均每年有51014只(头),其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Ⅰ级和Ⅱ级野生动物活体19481只(头),平均每年3896只(头);皮张7223张,平均每年1445张;制品201541件,平均每年40310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Ⅰ级和Ⅱ级野生植物819935株,平均每年163987株。
  野生动植物走私案多发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普洱、保山、德宏、临沧、瑞丽等州市,涉及的物种有穿山甲活体、穿山甲片、熊掌、熊胆、虎皮、虎骨、豹皮、豹骨、印度野牛角、马鹿腿、蛇、陆龟、大壁虎制品、燕隼、石斛、土沉香、红豆杉根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进行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情况在中国不断出现,并日趋严重。据统计,在2008年“拯救网中精灵——阻击网络野生动物贸易行动月”启动仪式上,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报告显示,在为期3个月的监测期内,全球11个国家的183个在线交易网站上共有7122件非法野生动物制品在出售,估算的标价贸易总额为3800万美元。排名前8位的国家依次是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和澳大利亚。
  通过网络出售的除了兰花,还有很多其他植物及动物,根据国外某网站上查到的销售中国野生植物的信息显示,公布在该网站上的植物中涉及中国植物近1000种,且大部分植物配有野生彩色图片和海拔高度等信息。
  6.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占有我国生物物种资源。
  过去30多年来,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大量落户中国,以独资、合资和研究协作的方式,在中国注册了成百上千个生物技术公司,对中国数以万计的生物物种资源进行化学成分筛选,并利用其开发医药产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以及用于培育作物和畜禽优良品种。然后,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这些生物产品标以专利,将中国资源占为已有,这种“生物剽窃”行为已使我国的生物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并使国家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2006年,第三世界网络(TWN)通过检索26种中国原产常用药用植物在国外的专利情况,发现有23种植物被国外机构或个人在国外和中国国内申请相关专利。与这23种植物相关的专利有近158个,所有权分属17个国家的公司或个人所有,这158个专利被在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申请588国次。从专利权所属国来看,在23种与植物相关的专利中,美国拥有的专利数最多,达73项,这73项专利使用到23种药用植物中的15种,在16个国家(地区)申请了243国次;其次为日本、韩国、瑞士、德国等,日本使用了23种药用植物中的9种,在9个国家申请了23项(62国次);韩国使用了23种药用植物中的9种,在7个国家申请10项专利(45国次);瑞士使用了23种药用植物的3种,在15个国家申请了4项专利(35国次),等等。
  国际上将“生物海盗”定义为:个人或机构对本地区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知识的占有,并通过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的排他性垄断控制,通常通过专利或者植物品种和种苗权的方式加以体现。因此,“生物海盗”的武器不是刀剑枪械,而是一种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尖端的科学知识以及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个典型例子是中国原产的猕猴桃,该猕猴桃于100年前由新西兰人带出后,开发出世界闻名的“奇异果”,卖到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并申请了多项专利保护。2020年初的一则新闻说,由于新西兰阳光金果(猕猴桃品种)被“非法”引入中国并种植,奥克兰高等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判处中国公司赔偿新西兰佳沛公司6700万元。这则新闻讽刺性地表明,中国人种植本国原产的植物却受到国外知识产权的限制。
  “生物海盗”能够利用漏洞“成功获取”,究其原因,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物种资源的输入、输出缺失统一、有效的法定渠道和程序;其次,研究人员保护意识薄弱,易受到国外的科研条件、出国交流、物质利益等的诱惑,在对外合作中不经申报和批准,擅自将国内重要的生物遗传材料带至国外;再次,国内当地农民常常受利益驱动,缺失法律知识,肆意耗费生物物种资源;最后,相关执法机构执法不力。
  04、结语
  “生物海盗”行为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1993年生效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将“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作为该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并在公约第15条规定“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国家主权,可否获取这种资源须征得提供这种资源的国家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提供方和利用方“共同商定条件”下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此种资源所产生的惠益。
  为了使“公平惠益分享”成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制度,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开展了为期近10年的政府间谈判,并于2010年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大会上达成《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该议定书进一步对“遗传资源国家主权”、获取遗传资源时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以及“共同商定条件”下的公平惠益分享原则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彰显了国际社会阻止“生物海盗”的决心。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缔约方,对履行国际公约负有义务。然而,国际公约的履行需要国家法规的有效对接,尽管有关部门努力多年,但国家层次的立法仍然遥遥无期。由于国家法规的缺失或不健全,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至今在中国尚不能有效履行。虽然《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8)和《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20)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作了规定,但只是一两个条款的原则规定,未到具体实施的程度。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其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中对生物资源的主权、调查、釆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国际合作研究及分享权益等作出规定,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相关条款,针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公平惠益分享制定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实施条例或管理办法,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生物安全风险的综合社会治理。让生物物种资源领域有法可依,防止生物物种资源流失,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物种主权和生物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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