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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促进信贷资金流入县域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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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08: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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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学智(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农村集体土地是我国最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其量大,涉及面广,也蕴藏着巨大的财富。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抵押融资,对改善城乡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信贷资金流入县域实体经济,提高土地利用率及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巨大的作用。”针对今年省两会自己提交的第一个提案,韩学智如是向记者开宗明义的介绍道。
韩学智表示,广东城镇化发展程度高,人地分离现象普遍,集体用地和国有土地价值差异大,集体用地市场化需求强烈。在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广东“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新格局下,广东应该抢抓先机、积极探索,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抵押方面取得新的突破,进一步推动城乡统筹、协调、高质量发展。
  农村集体用地入市好处多多
  县域实体经济需要信贷资金
  通过调研,韩学智委员分析认为,通过前期全国各地试点已经证实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全面放开,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经济发展会具有突出作用。
  第一,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抵押融资,可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丰富抵押品,促进主流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对县域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挤出高利贷融资渠道,从整体上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最大限度挖掘内需,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统筹协调融合发展带来无穷的想象力。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及其使用权的转让、互换或抵押等多项政策的放开,将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流动性,促使原本闲置、低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得到有效盘活,解决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和城市扩张与农村集体占有土地之间的矛盾,同时可以减少通过政府土地征收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形式所需付出的财政成本及避免由此容易引发政民关系紧张。
  第三,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抵押融资,能够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设。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实现了城乡土地平等入市、公平竞争。以佛山南海为例,南海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结构、供地规模及功能等均与国有土地逐步形成多元互补格局,促进了当地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初步形成。
  第四,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抵押融资,可以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财富形式,允许集体土地入市可以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得以明显提升,无论是一次性收入还是可持续性收入,都将获得明显的改善。如仅在2015至2018年试点的33个地区就共获得入市收益178.1亿元,惠及了当地农民。
  第五,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抵押融资,将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土地管理法》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支配,必然能够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民主自治程序,调动农民参与集体资产管理和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落实政策存在不少障碍
  据韩学智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改革,并将统筹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作为重要内容。早在2013年11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另一方面,尽管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已正式合法化,但是目前广东仍处于探索阶段,整体进程相对滞后,尚缺乏足够的配套机制。他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尚需结合广东各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操作指引和基准地价体系。
  二是各地改革推进迟缓、发展不均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依然突出,如粤东某地市只允许工业用途且有土地上盖物的土地才能入市。
  三是登记、评估和流转机制不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不足,土地流转价格低廉,金融机构因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参与意愿不强。
  四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复杂,抵押要素不完善,入市限制性因素较多。
  韩学智给出的对策与建议
  为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流转,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省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及抵押融资操作细则和监管政策。
  (二)培育健全的农地流转市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大金融服务配套,鼓励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同步完善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提高主流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四)规范收益分配制度,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例如可鼓励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通过集体与受让方合作形式“按股分红、按资分配”;也可设定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收益款分配比例,增加对农民的经济保障。(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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