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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必良 张露(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一重要论断意味着,治理相对贫困要更为重视公平,更为重视人们通过积极参与创造美好生活所实现的精神富足。
1.农民幸福感:打破“收入神话”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到32189元。但按人口常住地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17131元,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53.22%,仅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9.08%。按照欧盟将个体收入水平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60%界定为相对贫困的标准,中国农民尽管已经彻底摆脱了绝对贫困,但多数仍处于相对贫困状态。进一步地,本课题组对全国25468个样本农户的分析表明,农户家庭收入与幸福感之间呈“倒U”型关系,表明农民群体出现“伊斯特林悖论”。“伊斯特林悖论”意味着,在短期内,绝对收入增加在满足农村居民物质需求的同时,也强化其对未来生活的乐观预期并促进了幸福感;从长期看,绝对收入的提高会激发农村居民对物质的占有欲,降低绝对收入对幸福感的正向影响。由此可以判断,虽然经济增长显著地提升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但未能有效地增进其幸福感。
通常伊斯特林悖论是在高收入群体中才会出现的现象,然而我国农民在较低收入水平与较高城乡收入差距的情境下,也出现了“伊斯特林悖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有关。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农民外出务工显著改变了农户家庭的收入结构。全国农户家庭来自非农收入的占比已经由2006年的46.2%增加到2019年的76.7%。外出务工使得人户分离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2019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1亿人,其中异地迁徙的外出农民工为1.74亿人。显然,与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职业身份的扭曲、地域的歧视、家庭成员的分离,以及与之关联的由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引发的心理压力与亲情缺失、身处异地的孤独感,这些将不可避免带来农民幸福感的损伤,从而导致农民在家庭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上即跨越了“伊斯特林悖论”的拐点。可见,不仅是收入水平影响农民的生活满意度,收入来源结构也会深刻影响着农民的幸福感知。因此,必须打破收入增长必然能够提升农民幸福感的“收入神话”。
2.收入差距、相对贫困与农民幸福感
总体来说,幸福感与人们的可支配空间紧密关联。收入水平的高低当然举足轻重,但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个体所拥有的资源明显低于所在社会家庭或个人所平均支配的资源水平,这类相对收入对比的直观性将更为显著地影响人们的幸福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必然引发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而收入差距必然导致相对贫困的客观存在与主观感知。尤其在乡土中国的农村,农民及其家庭是深嵌于村庄网络之中的,一方面,由村落共同体所表达的集体主义信念、地位与声誉,是农民心理效应感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相邻而居及社会网络互动,相对收入水平的高低更易于在比较中影响农民的心理效用。所以,由收入差距所表达的相对贫困,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幸福感知。
一是客观相对贫困与幸福感。课题组计算全国25468个样本农户在其村庄中的家庭人均收入排名,并通过判断其收入是否低于中位数,来衡量相对贫困程度。结果表明:农户收入排名越低,农民的幸福感越低;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农民,其幸福感明显受损。这表明,只要收入没有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均等,只要存在收入上的差异,就会导致农民的幸福感出现差异。
二是主观相对贫困与幸福感。课题组进一步请样本农户以“亲戚”“同学”“邻居”“普通人”为参照,评估其家庭自身的相对生活状态,选项包括“高很多”“高一些”“差不多” “低一些”和“低很多”,并按照1~5进行赋值,得分越高表示相对贫困感越强。结果显示:在控制了农户收入后,相对剥夺感越强的农户,其幸福感越低;参照对象对农户幸福感的影响呈现出普通人、同学、亲戚、邻居依次强化的趋势。这说明,幸福感不仅来源于农户绝对收入水平,更是与其关联性群体的相对状态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在绝对贫穷阶段,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成为贫困群体对生活状态整体性评价的主要标准。在这个阶段,收入的增加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消费支出,使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并迅速提高其幸福感。在相对贫穷阶段,个人的生理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人们开始更多地追求基本需求之外的目标,包括经济目标的更多物质满足和非经济目标的平等和尊重等。由此,收入对幸福感的正向影响可能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弱化乃至抑制效应。可见,在我国取得脱贫攻坚全面胜利的新阶段,有必要探求新的幸福感改进路径。
3.生态宜居有助于增进农民幸福感
人类经济系统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系统承载力的基础上才可能具有可持续性。然而,主流经济增长理论往往以经济增量或物质财富作为评价尺度而不断强化GDP偏好,缺乏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关注。在广泛的发展实践中,自然生态环境通常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既定存在,而不加节制地进行消耗和破坏。事实证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频频以牺牲生态为代价,加剧了对空气、土壤和水源等人类赖以生存要素的破坏,导致群体性健康事件急剧增加。环境流行病学的研究已经表明,1990-2010年间,中国因空气污染造成的缺血性脑血管疾病、认知功能损害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增长了3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生态福利与共同富裕的重大意蕴。本课题组对生态环境影响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实证分析发现:第一,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能够显著提升农民家庭幸福感,而且其改进效应不会随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而发生逆转;第二,村庄生态环境与农民工资性收入的交互项能够显著提升幸福感,说明生态环境可以弱化工资性收入及其负效应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损伤;第三,村庄生态环境与农民相对贫困认知的交互项显著影响幸福感,说明生态环境的改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民的获得感不足,进而增进其幸福感。
必须强调,在收入因素之外,改善生态环境是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的有望增进农民幸福感的重要驱力。一方面,促进经济收入和生态福利的协同发展,将经济理性延伸到自然回归与生态效用之中,能够有助于缓解相对贫困及其相对剥夺感;另一方面,通过改善生态环境,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收入不足引发的相对贫困问题,而且能够有效增进农民的主观幸福感。应该认识到,我国地域辽阔,普遍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虽然农村的绝对贫困问题已经得到全面解决,但农民所面临的相对贫困问题可能是长期存在的,农民幸福生活的实现将长期面临相对贫困的挑战。单纯的经济策略并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增进农民幸福感必须寻找新的动力与路径。鉴于生态环境改进对农民幸福感的多维提升效应,所以理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宜居,建立起惠及最广泛人群的生态福利观,使之成为增进农民幸福感的重要选择路径。
4.从经济收入到生态福利:发展策略的调整
经济学尤其是主流发展经济学,一直是满足物欲、追求产出与经济增长最大化的经济学。然而,由市场机制所驱动经济增长,因其天然的竞争关系可能恶化人文社会生态;而增长机制所内生的物质利益追求,则可能恶化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地,经济增长绩效一般来源于产权明晰情境下的市场竞争。由产权及其市场竞争所激励的行为努力、要素配置与竞争性交易,是改善经济效率的核心线索。问题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其行为能力总是存在差异。同样的产权安排并不保障参与主体的平等享益。事实上,农民及低收入群体往往在产权实施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进而导致其相对收入不足成为常态。
与之不同,“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经济财富。生态环境产权的公共性及享益的非排他性,决定了生态福利是缓解相对收入差距,进而改善农民幸福感的重要机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与生态发展,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赋权、生活质量强能,更是一种包容性发展。而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包容性发展,不能仅仅满足于物质上的丰裕,更要谋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融合。因此,破除“收入神话”,增进农民幸福感,必须建立广义的生态福利观。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在生态福利观统领下,旨在提升农村居民幸福感的乡村振兴战略,应该做出恰当的选择:第一,产业生态化,即农业产业发展遵循自然生态循环规律,以生态承载力为红线,通过对生产和消费方式的改进,提升生态保育度;第二,宜居生态化,即保护乡村传统自然和人文风貌,通过乡村基础设施改进与污染源头治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三,乡风生态化,即营造融洽和谐的文化氛围,通过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形式,提升乡村生活品质感;第四,治理生态化,即健全基层乡村的治理体系,通过规避强势宗族对劣势宗族的相对剥削,提升居民机会公平感;第五,财富生态化,即拓展农业的多元功能,基于乡村生态环境发展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提升乡村生态服务价值。
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让亿万农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而缓解相对贫困的终极目标也是为了共同富裕并提高广大农民的幸福指数。因此,必须重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生态宜居增进农民幸福感,赋予农民更为充分的发展权利,从而在自由、平等、和谐的生活环境中追求幸福生活。(来源:重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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