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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保持了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了就业总量持续增长,就业结构调整优化,就业质量显著提升,劳动力市场不断完善,对稳定经济社会全局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深化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强化各方面重视就业、支持就业的导向,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一、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就业总量从1949年的1.8亿人增加到2018年的7.8亿人,扩大了3.3倍,其中城镇就业达到4.3亿人,比1949年增加了27.3倍。
(一)从新中国成立到50年代:就业人数迅速增长。1949年,全国就业人员1808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1533万人,城镇大量劳动力处在失业状态。各级政府在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失业的同时,积极发展经济努力扩大就业。1952年,城镇就业人员迅速增加到2486万人。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有效带动了就业规模的迅速扩大。到“一五”结束的1957年,全国就业人员达到23771万人,比1949年增加了5689万人,年均增长3.5%。城镇就业增长更快,1957年城镇就业人员达3205万人,比1949年增长一倍以上,年均增长9.7%。
(二)从“大跃进”到改革开放前:就业人数缓慢增长。从1958年开始,我国经济建设在曲折中发展,就业规模波动较大、增长缓慢。1958年,城镇就业人员一年“跃进式”地增加近2100万人,而1961和1962两年,又“急退式”地每年减少近800万人。1978年,全国就业人员40152万人,城镇就业人员9514万人,20年间,年均分别只增长了2.1%和3.0%,增速明显减慢。
(三)改革开放后:城镇就业持续较快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采取多种措施创造就业岗位,实现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有效联动。2018年,全国就业人员达77586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43419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3.6倍,年均增长3.9%。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16-59岁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的背景下,党中央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突出创业带动就业,全国城镇就业总量增加了6300多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人以上。
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
新中国70年来,我国就业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不断持续优化,就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也大幅度提高。
(一)城镇就业比重过半。1949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仅占全国就业人数的8.5%,大部分劳动者在乡村就业。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特别是工业化进程加快,吸引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1978年,城镇就业人员达9514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比重升至23.7%。30年间,城镇就业比重增加15.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改革开放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释放了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城镇就业人员迅速增加。2014年城镇就业比重首次超越乡村,达到50.9%。2018年,城镇就业人员达43419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比重进一步提高到56.0%,较改革开放之初增加了32.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8个百分点。
(二)第三产业成为吸纳就业最大产业。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工业基础薄弱、服务业发展滞后,绝大多数劳动者以农业为生。1952年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比达83.5%,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比仅分别为7.4%和9.1%。随着门类比较齐全的现代工业基础初步形成,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迅速增加。1978年,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比降至70.5%,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比分别提升至17.3%和12.2%。
改革开放以后,第三产业在1994年和2011年分别超过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成为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产业,第一产业在2014年成为就业人数占比最少的产业。2018年,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分别为20258万人、21390万人和35938万人,占比分别为26.1%、27.6%和46.3%,服务业占主导的现代模式逐步形成,就业结构更加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服务业蓬勃发展,2013-2018年占就业人员比重平均每年增加1.7个百分点,比1978-2012年加快约1.0个百分点。
(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城镇就业主渠道。新中国成立时,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还占有较大比重,个体劳动者占城镇就业人员的47.2%。1956年底,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个体私营经济全面萎缩。1978年,城镇9514万就业人员中仅有个体就业人员15万人,其余就业人口都集中在国有和集体单位。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数迅速增长。2018年,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占比从1978年的0.2%提高到83.6%,其中,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就业人员分别为13952万人、10440万人,分别占城镇就业人员的32.1%、24.0%。
(四)就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的文化教育十分落后,劳动者普遍处在文盲半文盲状态,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是凤毛麟角,通过发展正规学校教育,举办“扫盲班”、“夜校”等多种形式,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快速提高。改革开放后,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素质显著提升,加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逐步形成,劳动者为了提升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也更加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据初步测算,2018年就业人员与1982年相比,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员占比由0.9%上升到20.1%;高中受教育程度人员占比由10.5%提高到18.0%;初中受教育程度人员占比由26.0%提高到43.2%;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人员占比由62.6%下降到18.7%。
三、就业质量显著提升
新中国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就业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的同时,就业质量也逐渐受到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突出强调要推动高质量就业,在经济发展和政策措施的带动下,就业质量显著提升。
(一)工资收入快速增长。改革开放前,我国平均工资增长较慢,1952-1978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从445元增加到615元,增长了38.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仅增长10.3%。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再加上政府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快速增长。2018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82461元,是1978年的134倍,年均增长率达到13.0%,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了18.3倍,年均实际增长率为7.7%。
(二)就业稳定性不断提高。改革开放破除固定工限制,打破“铁饭碗”,搬掉“铁交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力的流动,激发了劳动者的创造力。但与此同时,也逐渐出现了企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员工等现象。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劳动执法力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在保持劳动力市场活力的同时,就业稳定性不断提高。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2018年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全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累计为175万份,覆盖职工1.55亿人。
(三)工作生活更加平衡。新中国刚成立时,我国实行单休工作制,全年法定休息日共计59天。改革开放后,为充分保障职工休假权利,经过多次完善,最终形成双休工作制,再加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后全年休息日可达120天以上。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工时制度、加班费用等进行明确规定,企业用工更加规范,超时用工得到缓解,有效减轻了劳动者工作负担,2018年底,我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6.0小时。
(四)劳动保障持续加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城镇到农村、从企业职工到城乡居民、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发展过程,实现了从单位福利向统筹互济的社会保险的转变,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2018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由1989年的5710万人增加到94293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由1993年的290万人增加到13445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由1992年的7443万人增加到1964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由1993年的1104万人增加到2387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由1993年的557万人增加到20434万人。
四、就业形势保持长期稳定
70年来,我国始终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党中央、国务院也始终把就业作为头等大事,针对不同发展时期面临的不同就业压力,及时采取了不同的就业政策,改革就业管理体制,就业矛盾得到妥善化解,稳定了就业大局,就业形势保持长期的基本稳定。
(一)迅速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就业问题。新中国成立的1949年,全国城镇失业人员达到474.2万人,失业率高达23.6%。党和政府采取多项稳定就业的措施,对原政府公职人员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雇员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扶持政策,对原有失业人员采取“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措施进行安置,并采取招收就业、介绍就业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扩大就业。到1952年,城镇失业人员减少到376.6万人,失业率下降到13.2%。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就业状况进一步好转,到“一五”结束的1957年,城镇失业率进一步下降到5.9%。
(二)及时处理返城知青就业问题。改革开放之前,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大量集中返城,1975-1979年的返城知青就超过1000万人,城镇就业压力逐渐加大。1979年,城镇累计待业人员达到1500万人,仅在劳动部门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就有56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5.4%。1980年,党中央提出“三结合”就业方针,采取了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这是我国就业理论和就业政策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就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新政策实施后迅速解决了当时的城镇就业矛盾。1982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下降到3.2%,全国多数地区已基本解决了返城知青在内的城镇失业问题,1984年登记失业率进一步下降到1.9%。
(三)妥善化解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企冗员问题日益突出,减员增效成为国企解困的重要方式。1998-2002年间,国企下岗职工累计为2023万人,再加上1998年以前累积的下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总量达到2715万人。党和政府在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制定实施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培训补贴、就业服务等一系列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998-2005年间,全国共有1975万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到2005年底,国企下岗人员存量已由最高峰的650多万人下降到61万人,国有企业职工集中下岗对我国城镇就业造成的冲击基本消除。
(四)积极应对经济增速换挡面临的就业新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就业总量压力庞大,结构性矛盾突出,经济增长由高速转向中高速的局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就业工作规律,在充分发挥传统动能增加就业的同时,积极培育壮大新动能,大力发展服务业,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就业形势持续保持稳定。2013-2018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得到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新机会不断涌现;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就业都在1300万以上;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稳定在5.0%左右的较低水平,城镇登记失业率也保持在4.0%左右;劳动力市场运行平稳,求人倍率持续保持在1.0以上。
五、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完善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形成“统包统配”的就业管理体制,劳动力市场几乎完全消失。改革开放拉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随着“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提出,城乡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劳动力市场迅速发展。
(一)劳动力市场法律体系日益完善。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此后,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确立了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法律地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类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保障了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权利,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2008年我国实施《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力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经过几十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加强。一是就业渠道多元化,通过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自主创业和各类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就业。二是就业形式多样化。许多新就业形态不再有硬性的时间、地点的限制,兼职就业、自由职业、网络平台就业等不断出现。三是就业观念市场化。劳动者愿意为获得就业岗位或更高收入而进行流动,打破了城乡、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终身学习等新就业观念也越来越流行。
(三)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不断丰富发展。我国从2002年开始确立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到2005年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扩展,再到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成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演进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突出创业和就业紧密结合、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升级。随着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的建立完善,正式对外发布城镇调查失业率,就业指标体系和就业状况评估体系更加完善,为制定就业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覆盖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五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2018年底,全行业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57万家,帮助2.28亿人次劳动者实现了就业、择业和流动服务。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在就业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辉煌成就,就业管理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特色的劳动力市场日益完善,就业人员大幅度增加,就业形势保持了长期稳定。但我国就业总量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妥善应对就业问题仍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艰巨任务。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改革不动摇,坚持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不放松,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不偏离,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不停步,坚定信心,真抓实干,为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而努力奋斗。(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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