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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 形态转换与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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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 09: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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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1、引言与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明确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内涵,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人们所习惯认知的合作经济其他载体相距甚远。《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说明二者并不是一个主体。但既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方向可以成立名为合作社的组织,那么,这个合作社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什么关系?
  显然,我们不能认为上述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着概念上的矛盾之处,而是与不同层面法律对概念界定的广度和深度有关,但这些差异实际上造成了人们在实践中对于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认知的混乱,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发展。可见,在理论上厘清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等概念,讨论其内涵和外延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表达的模糊实际上是学术界认知混乱的表现。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三种观点。
  一是过渡阶段论,即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找出处和源头。如黄道霞系统梳理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体系,列宁、斯大林的理论及实践,毛泽东的论述及我国的实践,认为合作社是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态,集体所有制和合作经济是两个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概念。“它们包涵的内容既一致,又有些区别”,黄道霞认为,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的各种形式,都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黄道霞看来,合作经济比集体经济的内涵更丰富。苑鹏梳理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和合作制理论的经典文献,认为“合作制的意义在于在全社会确立劳动雇佣资本的基本社会制度,实现‘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即全社会劳动者直接的合作生产。合作制与最终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与集体所有制不是一回事,它指的是土地私有制向全社会所有制过渡的形式。”这些学者主要从经典作家那里找理论依据,因此又可称“经典理论派”。
  二是一致论,即认为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一致的,是对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表述。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从《宪法》和有关中央文件中找依据。如程恩富、张杨梳理了1982年以来各个版本的《宪法》对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表述,认为:“宪法修改后,去除了农村人民公社及‘纯而又纯’的生产领域合作社等指令性集体经济的弊端,把农民以各种形式自愿联合的合作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并认为新时代赋予了合作经济更加重要的过渡性意义,并把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并提,实际上认为合作经济是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过渡形态。杨坚白同样从《宪法》中找依据,认为“我国城乡的集体企业、合作企业(通称合作社)均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均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他认为,“集体所有制之所以为集体所有制,就在于劳动群众按集体经济组织法规(或章程),自愿组合,集资入股,组成自主经营、自己做主人的集体企业(或称合作社)”,因此,二者是一致的。“列宁曾经指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由于这类学者主要从法律或中央文件中找依据,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宪法”派。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很多,如蒋玉珉在其所著《合作经济思想史论》一书中,尽管没有明确对这二者进行比较,但认为,“从所有制关系看,合作社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为基础,兼有集体产权的‘混合所有制’或‘二重产权’”。改革开放以后,合作运动“突破了传统的合作模式,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新兴的专业合作社突破了合作经济单一所有制形式,为多元化的合作所有制发展开辟了新路”。郭铁民、林善浪在其著作《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中也把二者混用,如认为农村改革后“政社分设大都流于形式……无论是村合作组织,还是乡合作组织都带有‘官办’或‘准政府’性质”,“合作经济统一经营的功能比较弱……集体经济实力强,比较好地为农民家庭经济提供系统的服务,基本形成双层经营的村占总村数的15%”。杜润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经营体制的变化,并把1978年开始的农村改革称为“合作经济体制改革”。
  三是本源论,即从合作经济产生的源头找依据,用经典的罗虚代尔原则来衡量是不是合作经济组织。据此,韩俊认为,不能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简单地等同起来,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承认私人产权;集体经济的本质是财产的联合,不承认私人产权。中国合作化运动的最大失误就是混淆了二者的本质区别。国鲁来认为,合作经济并不是反映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概念,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性质完全不同。陈锡文认为,合作经济的起点是承认私人财产,集体经济的起点是铲除小农的小私有制,因此,合作制的终点可以被看作集体经济的起点。唐宗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合作社,合作制和集体制的来源不同、目标不同。合作社制度来源于市场经济,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晓亮认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形式、经济组织,前者的财产不分彼此,共同所有,共同占有使用;后者不要求否定私有制,不要求财产归堆。把二者区别开来,具有重要意义。
  可见,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的认知差异很大。要厘清上述差异,就必须回答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表现形式之一的集体经济,是怎样与合作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合作社与社会主义改造之间有什么关系?这就必须从马恩等经典作家的源头上进行寻找。接下来,本文首先从马恩理论以及苏联、中国的实践中梳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和经典的合作社理论进行比较;然后,从中国的实践中找出二者的转换关系,并讨论新发展阶段下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方向抑或中国农民共同发展的路径,并以此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2、理论渊源
  1、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合作社理论
  在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合作社是农业领域从小私有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正如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所谈到的,它来源于18世纪、19世纪工业革命所造成的“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恩格斯在文章中梳理了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其中之一是英国的思想家罗伯特·欧文。在欧文看来,“机械、化学和其他各种知识部门一百年来获得的成就,使体力劳动现在变得不太需要了,所以从市场的观点来看,体力劳动的价值下降得比以往任何时代都低。但是,因为在现代的社会制度下,体力劳动是劳动阶级能够用来为本身和家属谋取生活资料的唯一手段,所以劳动的市场价格的这种下降,必然引起劳动阶级所抱怨的贫困的不断增加”。“随着全国工厂生产和产量的增长,职工的贫困成比例地加深了。”恩格斯在文章中引用了欧文演讲的原话:“可是,这2500人中从事劳动的那一部分人给社会生产的实际财富,在不到半个世纪前还需要60万人才能生产出来。我问自己:这2500人所消费的财富和以前60万人本来应当消费的财富之间的差额到哪里去了呢?”恩格斯的回答是:“答案是明白的。这个差额是落到企业所有者的手里去了。”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使社会财富重新归劳动者所有呢?欧文开出的药方是组建合作社,并在此基础上组建地方性乃至全国性联合社。“下一步是把业主和工厂主同工人和体力劳动者联合起来。当这两方面都充分认识到这种联合的好处时,政府不仅要感到必须同劳资双方联合,而且也会理解这种全国性联合可以给整个帝国带来好处。”他设想通过成立劳动新村或劳动公社来根除失业现象,并在社会上宣传合作社思想。他于1824年到美国的印第安纳州创建了“新和谐村”来实践他的合作公社思想,最终失败并损失了大部分财产。当4年后年迈的欧文回到祖国的时候,英国工人合作社运动产生了,这当然与他此前的推动密切相关。合作社运动催生了世界上最早的一批合作社,它们践行着欧文的思想,1844年诞生的罗虚代尔先锋社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自此,欧文把自己的思想和英国的合作社运动结合在一起,推动召开英国合作社代表大会,多次发表演讲,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推动成立全国生产部门大联盟,以期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工人阶级的合作。他认为,货币制度是欺骗劳动人民的工具,因此,应该建立以合作社为载体的产品公平交换市场和交换银行。因此,他的合作社思想已经从生产领域扩展到了销售和金融领域。
  尽管欧文的合作社实践没有成功,但他的思想却流传了下来,其中一部分部分被马恩所采纳,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组成成分。比如,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马克思指出:“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的人民意志消失了,而让位给合作社的真正意志。”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如果合作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者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马克思高度评价合作社的作用,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但同时认为发挥这个作用的前提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但是,合作制度的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靠个人的努力所能为它创造的狭小形式局限之下,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成一个由合作的自由劳动构成的和谐的大整体,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也就是社会的全面状况的变革。除非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自己手中,否则这种变革绝不可能实现。”他说:“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政权下,实现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个人或工人合作社,这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促使‘地租’逐渐上涨,反而为土地占有者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靠生产者养活自己。”因此,“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这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合作社作为改造社会工具的前提条件。
  恩格斯研究了德国的农业问题。他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中指出:“同样,农业工人,也只有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为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这和马克思的看法是一致的。在研究法国和德国农民问题时,恩格斯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这里我们也只能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我们将把这样归还给社会的大地产,在社会监督下,转交给现在就已经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我们将用什么方式方法转交这些土地,关于这点现在还不能说出一定的意见。无论如何,资本主义的企业转变为社会的企业在这里已经万事俱备了……这些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说服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乃至某些大农相信大规模合作企业的优越性。”“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
  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合作社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欧文的学说对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从恩格斯关于单个合作社转变为全国性大生产合作社的思想,我们不难看出欧文的全国性生产大联盟的影子。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的农业合作社是建立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并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之上的。第三,合作社是推进土地国有化的手段和载体。对于大土地所有制的地产,无论采取剥夺还是赎买的手段,都要交给由农业个人组成的合作社使用,资本主义企业就会变成“社会的”企业。在马恩的语境里,社会所有制和公有制是一致的。我们在这里不作过多讨论。自此,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思想被改造为科学社会主义合作社思想,一个崭新的合作社体系就要产生了。
  2、列宁斯大林对苏联合作经济发展的构想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列宁高度重视合作社的作用。他认为:“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为什么说自罗伯特·欧文以来所有的旧日合作社提倡者的计划都是幻想呢?就是因为他们没有估计到阶级斗争、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推翻剥削者的阶级统治这样的根本问题,而幻想用社会主义来和平改造现代社会。因此我们很有理由把这种‘合作制’的社会主义当作彻头彻尾的幻想。……当作浪漫主义的,甚至庸俗的东西。”“从无产阶级夺得政权的时候起,从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着手有系统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时候起,合作社就起了根本的原则的变化。这是一种由量到质的变化。合作社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小岛,它是商店。但是,如果合作社普及到土地社会化和工厂国有化的整个社会,那它就是社会主义了。”斯大林专注于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他认为,“以集体主义精神逐渐改造农民”,“需要发展合作社运动,需要由我们的供销合作社日益广泛地掌握千百万农户。毫无疑问,不广泛地发展我们的合作社,农民对集体农庄运动就不会有我们目前所看到的那种转变,因为在我国的情况下,发展供销合作社就是为农民过渡到集体制作准备”。“集体农庄是合作企业。”“集体农庄是合作社的一种形式,是最明显的生产合作社形式。……实现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就是把农民从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提高到所谓集体农庄的合作社。”斯大林认为:“出路就在于把分散的小农户转变为以公共耕种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大农庄,就在于转变到以高度的新技术为基础的集体农庄。”他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路径是:先组织农民建立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发展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庄。这与列宁的合作社计划是一致的,即“我国农业发展的道路,应该是通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逐渐把集体制原则应用于农业,起初是农产品的销售方面,然后是农产品的生产方面”,“正确组织起来的、拥有千百万农民的生产合作社,是能用来在我国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手段”。可见,在苏联,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庄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而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则不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一个过渡性形态。这说明,在实践中产生的列宁、斯大林的合作经济思想,比马恩的思想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3、新中国领导人的合作经济发展蓝图
  在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那里,合作社是改造旧社会、建设新社会的重要工具。早在1943年10月14日,毛泽东在西北高干会议上讲到生产问题时,就比较集中地阐述了合作社思想:“因此建设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生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非常重要了。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如果全体人民的劳动力都组织在集体互助劳动之中,那末现有全陕甘宁区的生产力就可以提高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合作社的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途径,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
  1948年9月,刘少奇在一份手稿中认为:“合作社这样一个组织形式,是无产阶级及其所领导的国家去帮助、教育、组织与改造千千万万的小生产者最主要的形式。”“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问题。”“而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的集体经济……只有国家经济而没有合作社,国家经济就无所作为;只有合作社而没有国家经济,合作社就要走资本主义道路。”
  张闻天也是较早认识到合作社重要性的领导人之一。1948年9月,他在为中共中央东北局起草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中,专门用一个专题讨论“合作社经济”,指出:“这种合作社可以提高生产力,以增加生产品,增加小生产者的财富,养成小生产者的劳动互助的习惯,给将来农民的集体化准备若干有利条件。”“在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之下的合作社经济,是在各种不同程度上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国营经济的最可靠的有力的助手。”“新民主主义的合作社经济,是以个体经济的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合作社经济,所以必须遵守自愿和两利的原则。”
  新中国领导人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论述还有很多,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大多涉及“怎么干”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介绍上述三位中共领导人的论述,并认为他们能够代表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合作社思想。
  从上面三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论述可以看出,第一,中国共产党人完全继承了马恩尤其是列宁、斯大林的合作社经济思想,认为合作社是从小生产过渡到大生产的载体,是教育农民、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介组织。第二,合作经济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新民主主义阶段,是过渡阶段;二是社会主义阶段。前一阶段是半社会主义性质,后一阶段是社会主义性质,即集体经济。第三,合作经济是国营经济的助手。这一定位决定了工农、城乡之间,以及后来形成的成熟的城市国营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之间的主从关系,也为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主要形式的工业化资金积累制度设计奠定了理论基础。
  4、小结与讨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出现以后,合作经济也从空想上升为科学,我们可以称之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矛盾逐渐有所缓解,合作社的作用也逐渐由改造社会转变为改善人们生活、生产状态的工具。成立于1844年12月21日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充分体现了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其八项原则被国际合作社联盟吸收后成为国际合作社运动奉行的准则,尤其是入社自愿、一人一票、按交易量分配盈余等至今没有改变。包括罗虚代尔先锋社在内的国际合作社在170多年来的发展中,逐渐摈弃了虚无的空想成分,合作社真的成为改变弱小的消费者(罗虚代尔先锋社就是典型的消费者合作社)和生产者(主要表现在农业领域的合作社)与大生产的交易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资本主义社会走向的工具。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下文把中国合作社发展中接近罗虚代尔先锋社模式的称为罗虚代尔式合作社,把集体所有制合作社称为科学社会主义合作社,并按照这个框架讨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走向。
  3、从合作经济到集体经济
  1、新中国成立前的合作经济
  通过合作社改造旧社会一直被中国共产党人奉为圭臬。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地的农民协会就致力于发展各类合作社,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1925年5月,广东省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案,决定发展购买合作社、贩卖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并由各县农协具体实施。湖南、湖北、江西等省份的农民协会也都在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时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决议案。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有了区域性稳定政权,发展合作社就成为当时突破封锁、恢复生产的有力举措。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关于组织犁牛社的办法》《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等文件,并提出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要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执行自愿互利原则。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特别指出:“在组织广大群众于合作社中的运动,也有了显著的成绩。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即在中央苏区吸收的社员,已达五十万人以上。闽浙赣省加入合作社的人数达全省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在有些区乡则全体劳苦群众已经加入了合作社。”说明当时合作社发展已经非常普遍。但应该说明的是,限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合作的层次都比较低,主要是消费和供销领域的合作社。为了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中央苏区和各省都成立了类似于合作社总社的机构。1933年,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颁布了《发展合作社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发了《信用合作社章程》,都对当时合作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合作社在各个边区、解放区迅速发展,稳定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了战争年代庞大军队对农产品的需求。合作的形式多样化,最初的合作主要是在“减租减息”或土地改革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利用各地传统的劳动互助形式,如陕甘宁边区各种形式的变工(农户之间人工的互换、人工与畜力的互换等)、札工(一种集体雇工并具有劳动互助性质的临时性组织,关中地区的山、川地带称“唐将班子”),晋察冀边区的拨工(农户之间人力、畜力的相互交换,晋东北也叫换工)、包工、参忙、插伙等,都是广大农民在农忙期间自然形成的互助形式。各个边区或解放区充分利用民间已经存在的各种互助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动员农民组建较为紧密的各类合作社,如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延安南区包括生产、消费、信用等合作在内的综合合作社。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统计,截至1946年11月,各县劳动力短期或长期参加变札工等劳动组织的,最高的达到62%,最低的达到23%。说明当时的互助合作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比较典型的如绥德县的王家坪村,据新华社调查,到1946年,全村95%以上的劳力畜力都参加了变工互助组织。在安塞县甚至出现了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山东省胶东地区,截至1946年上半年,除了各种变工组织外,还发展了较为规范的农业合作社110个。老解放区的农民70%以上被组织起来了。从组织机构看,各个边区政府大多下设管理合作经济的二级机构,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农业厅下设合作局,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下设合作指导处,晋察冀边区的各个县都成立了“合作事业促进会”等。早在1939年,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就颁发了各抗日根据地《合作社暂行条例示范草案》;1941年,晋冀豫边区颁布了《合作社条例草案》,晋察冀边区颁布了《合作社法草案》,晋冀鲁豫边区颁布了《合作社条例》及《实施细则》;1942年,陕甘宁边区颁布了《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旨在推动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上述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本小节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小土地规模经营状况使得中国农民自古就形成了互助合作的习惯和传统,这是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宝贵历史资源;第二,只要施以引导,传统互助合作的范围会逐步扩大,发挥的作用也会更大;第三,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可以催生出更深层次的合作组织,如消费甚至生产合作社,前提是适当引导和群众自愿。
  2、1949-1956年:从互助合作到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合作社
  基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合作社的认知,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发展合作社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就成为当务之急。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为新中国成立做准备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就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沟通纲领》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第三十八条规定:“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并规定了合作社的具体形式:供销、消费、信用和生产合作。1949年11月1日,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主管全国合作事业,下设消费、农业、手工业、信用、水利、教育等指导组。1950年7月5—27日,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并决定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查。合作社总社的成立为广大农村发展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打下了基础。195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推动全国范围内农村信用合作的开展。自此,农村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中的后两大合作开始稳步推进,并对生产合作产生了极大的支撑和推动作用。限于篇幅,下文仅讨论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以草案形式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认为“这种互助合作在现在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并提出了三种合作形式: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应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运动有基础的地区,应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据农业部农政司统计,截至1952年上半年,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35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0%左右,比1951年增加40%。全国共有互助组600余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3000多个。
  另据农业部农政司对华北、东北40个生产合作社的调查,1951年各社单位面积产量平均超过当地互助组16.4%,超过当地单干农民39.2%。因此,不少地方采取以行政手段推动的方式发展土地入股的生产合作社,这样的做法遭遇了农民的抵触,造成了局部农业生产的损失,以至于一些大区党委开始纠正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中的盲目冒进行为。但中央高层仍然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的进展过慢。1953年10月、11月,毛泽东在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前和会议结束前夕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同志两次谈话中,认为“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进行互助合作”,“互助组只是集体劳动,并没有触及到所有制”,“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可带动互助组大发展”,“合理摊派,控制数字,不然工作时心中无数”。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了发展原则、主要工作、党的领导以及具体目标任务,即到1957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争取发展到80万个左右,参加农户达到农户总数的20%左右。在全党的共同推动下,截至1953年11月,全国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约有479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3%,比1952年增加20%以上,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4万个,参加农户27.3万户。到了1954年秋季,全国已有农业生产合作社225405个,参加合作社和互助组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以上。这样快的发展速度,难免是强迫的结果,许多地方发生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一度破坏了农业生产。因此,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提出了“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方针;1955年5月5日,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上作总结报告,提出:“要求一般停止发展。”“立即抓生产,全力巩固。”但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委书记会议上就提出,“农村中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现在,全国合作社运动已经在大规模进展中”,“领导不应当落在群众运动的后头”,而“我们的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1955年7月3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毛泽东在这次会议的总结中强调指出合作社要大发展。1955年9月、12月,毛泽东两次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撰写序言并为重要文章撰写“本书编者”按语,指出:“农业合作化的进度这样快,是不是在一种健康的状态中进行的呢?完全是的。”该书在1956年1月出版发行后,对当时的合作化运动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截至1956年3月底,全国共有农业生产合作社108.8万个,入社农户106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以上,基本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
  如何评价这一时期的合作化?根据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可以看出,第一,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为社员个人所有,因此,初级社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并承认私有制,社员也可以因入股的生产资料而获取相应的报酬;第二,合作社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包括一定的公共积累;第三,尽管各地在组建初级生产合作社过程中存在相当程度的强迫行为,但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指出,“发展农业合作化,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因此,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总体上看比较接近罗虚代尔式合作社。
  3、1956-1958年:初级生产合作社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公社
  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了到1958年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高级形式农业合作化的任务。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本章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出现了“集体经济”的提法。这样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组织怎样进行生产活动和分配活动呢?第二条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和按劳分配两大基本制度会随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普及而建立起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下,1956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宣布,全国多数省市实现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并预计“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今冬明春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
  但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闹退社甚至殴打干部、自行解散合作社的行为。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明确指出拥护合作社的是绝大多数贫农和下中农,真正不满意的只占极少数。“合作社正在经历一个逐步巩固的过程。它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矛盾。例如,在国家同合作社之间,在合作社内部,在合作社同合作社相互之间,都有一些矛盾需要解决。”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连续发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并坚决纠正了一些地区“包产到户”的做法。到1957年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终于稳定下来,集体所有制正式建立,标志着在广大农村,几千年来的私有制最终过渡到社会主义公有制。
  但当时每个高级社只有农户250户左右,耕地面积约3500亩,依然算不上大生产。195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推动了各地小社并大社行动。如辽宁省在1958年5月由9600个小社合并为1461个大社,平均每社2000户,其中万户以上的有9个,最大的有1.8万户。同时调整了乡的规模,全省由2854个乡合并为1226个乡,基本实现了一乡一社。一些地方(如河南省新乡地区)在并社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公社。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58年9月1日,《人民日报》转载《红旗》杂志文章《迎接人民公社的高潮》;1958年9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先把人民公社的架子搭起来》;到1958年9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宣布:全国共建成人民公社23384个,平均每社4797户;入社农户占总数的90.4%,全国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根据1961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其所有制性质和高级社是一致的,只不过范围更大了。此后,尽管经过多次调整,但人民公社的框架没有改变,并基本保持在一乡一社的空间范围内。
  4、小结
  从1949到1958年,新中国用了不到9年的时间在农村所有制形态上实现了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私有制阶段,从个体经济到合作经济,在财产关系上实现了从私人所有到共同所有的转变,在形式上从农户经营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经营,在公有程度上实现了从私有制到半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转变;二是公有化水平上升阶段,在合作经济性质上实现了从罗虚代尔式合作社到科学社会主义式合作社的转变,在财产关系上实现了从共同所有到集体所有的转变,在形式上实现了从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的转变,在公有化程度上实现了从半社会主义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三是公有化范围扩大阶段,即小社并大社,大社转变为人民公社,空间范围扩大了,组织形式当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但所有制形态并没有变化,仍然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4、改革后合作经济的发展
  1958年形成的人民公社体制,尽管总体上遵循着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但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农情,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实际上沦为另外一种形式的空想社会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的改革中被扬弃。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1984年底之前完成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国54343个人民公社转变为91138个乡镇政府,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相应转变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一阶段的改革内容主要体现在1982—1986年五个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主要是农村资源性资产中的耕地经营制度改革,在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此后,又进行了农村“四荒地”、林地和草原经营制度改革,仍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2016年以来,中央又开始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改革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部分。按照文件要求,改革的结果依然是构建合作经济组织。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改革展开讨论。
  1、家庭经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982—1984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奠定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内容的农村改革的基础。尤其是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给了广大农民一个稳定的预期。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改革了主要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除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此后曾出现反复,其他几乎所有农产品的价格全部改为市场调节。在当时城市改革尚未深入开展、农民尚不能大规模进城打工的情况下,这两项改革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从粮食生产领域解放出来,向果、菜、茶、畜牧等领域拓展,以至于很快在全国各地就出现了一大批非粮食生产专业户,而且往往是一个专业大户带动一批农民生产某一种农产品(如种菜、养鸡、养兔等),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专业村。
  专业生产的出现带来了三个问题: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农业生产以粮食为主,其他农产品尤其是畜牧业甚至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而割掉,很多农民甚至不掌握这些农产品的生产技术;二是在长期统购派购制度下,农民生产出来的几乎所有农产品都被国家低价买走,不存在市场,因而就培养不起来应对市场的能力,而在改革后要求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除外),大部分农民力不从心;三是农户之间拥有的劳动力、生产工具等不均等、不配套,尤其是农忙期间,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联合起来才能发挥效力。于是,前文提到的各地传统的互助合作形式如换工等开始出现,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高级的互助合作形式,如20世纪70年代末期安徽省出现的由农机手组成的农机联合体,80年代初期四川省郫县成立的养蜂协会、广东省恩平县成立的杂优稻研究会等。1982年,河北省河间市种棉能手卢国欣组织种棉大户成立了松散的原种生产小组,从事短季棉的原种生产;1984年,由12个种棉大户成立的国欣棉花研究会在河间市科协注册成立,1987年更名为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简称“国欣农研会”),下设棉花、养猪、蔬菜、果树等研究会,主要负责为会员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合作效果十分显著。20世纪80年代,农民主要以研究会、协会的形式组织在一起开展合作,传递技术信息,相当一部分在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领域展开合作,有的甚至共同入股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产业(如国欣农研会)。
  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以“公司+农户”为核心内容的农业产业化政策引导下,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格局逐渐形成,而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另外一个中介组织来协调,这就诱致了农民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更加深入的合作,出现了“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而且相当一部分由龙头企业牵头或者支持组建。如1995年4月,山东省莱阳市宏达食品有限公司联合283家果蔬大户成立了宏达果蔬加工合作社,为成员共同购买生产资料并全部收购成员生产的水果、蔬菜。根据合作社章程,宏达公司利润的一部分根据合作社成员的股金进行返还。1998年10月,山东省宁津县小店乡27个村的610多户农民在原中药材合作协会的基础上组建了宁津县小店乡薄荷生产合作社,共同入股并与乡药材站合作成立加工企业,农民生产的薄荷经过初加工以后再销售,大大提高了薄荷生产的收入水平。1996年10月,浙江省新昌县67个养兔大户、县畜产品公司、县兔科所、县饲料公司联合成立了新昌县兔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在全县范围内很快形成了集生产、科技服务、购销加工为一体的网络,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养殖户收入的提高。这样的例子当然还有很多,牵头成立这些合作社的机构各不相同,但都是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产业、富裕成员为目的,大多取得了明显的合作绩效。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竞争传递到国内,农民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更加残酷,加入合作社几乎成为唯一选择。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万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此后合作社迅速发展,2013、2014、2015和2018年平均每月增量超过2万家。截至2020年11月,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24.1万家,近一半的农户加入了各类合作社,并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3万家。根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报告(2019)》,在调查样本中,有80.6%能够为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78.9%提供技术培训服务,73.6%提供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73.5%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2015—2017年,八成以上的样本合作社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分别用于种养、管理、加工和营销环节;有90.8%的样本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有63.9%的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其中22.0%的合作社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牌;六成以上的样本农民合作社开展了农业产品认证,质量明显优于非成员农户生产的产品。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民自己选择的结果,而且与罗虚代尔模式基本契合。这说明,只要去掉空想社会主义成分,罗虚代尔式合作社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合作社发展
  经过多次改革,农村资源性资产(耕地、荒山荒坡、林地、草原、水面等)基本实现了产权明晰化的要求,只有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还存在着“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文件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目前,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已完成改革任务,15个整省试点省份正在进行检查验收,农业农村部已经在2020年开始推进其余13个省份的整省试点工作。从实践情况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具有封闭性特点。尽管各地认定成员资格的办法差异很大,有的以改革时点的人口为标准确定成员身份,已经去世的和此后出生的不以成员对待;有的则从1956年高级生产合作社成立之日的人口算起,一直到改革时点,不同时期的成员赋予不同权重;有的计算年龄股和劳龄股,有的则只计算年龄股;等等,无论如何计算,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算作(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而专业合作社则不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同地区、不同户籍甚至不同从业领域人员均可加入,当然前提是合作社同意。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比较均等化。即使实践中有上述不同的计算成员资格的方式,但落实到股份上依然不会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各地在操作时大多以户为单位落实股份,实际差距更小。从各地实施办法看,改革后形成的集体经济股份可以转让,但一般均规定最高转入比例,如有的地方规定转入其他成员股份最高不得超过合作社总股份的5%等等,从而限制了“一股独大”现象的出现。而专业合作社则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个成员必须出资,实践中相当多的合作社由少数成员甚至某一个成员出资,“一股独大”是普遍现象。第三,不管股份分布如何,(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召开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时基本采取一人一票制,目前还没有发现赋予股份或者其他贡献较大成员附加表决权现象;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第四,由于股份比较均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也比较均衡。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专业合作社的盈余至少60%按照交易量(额)进行分配,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由于成员之间出资、交易量(额)等方面的不同,盈余分配可能会相当悬殊。可见,从制度设计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标准的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理论界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对于合作社的一般认识,因而是按照罗虚代尔原则制定的。可见,即使在改革以后,科学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模式与罗虚代尔式合作经济模式依然有很大的差距。
  但这个差距不是不能弥补的。第一,《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没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实际上长期由村委会代行职能。《意见》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后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将要开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立法可能会赋予(股份)经济合作社特别法人地位,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相当的。第二,从各地的实践看,一般对成员资格采取“生不增,死不减”或者一个周期(如五年)一认定的方式,很少每年认定一次。这就与改革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式有实质性不同,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改革前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向共有制过渡,最终有可能演化为共有制。第三,在城镇化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集体成员资格的封闭性正在受到挑战。一是已经纳入城区的原农村社区的成员中,相当一部分已经不再具有农村居民身份,有的甚至已经移居到其他城市或者国外,其继承者也分布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二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相当一部分会移居城市,成为只享受股金分红而不参与管理的“不在地股东”,当这类股东占比不断增加以至超过“在地股东”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三是为了对经营层予以激励,如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些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给予外聘经营管理人员一定的股份。第四,一些地方,为了促进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采取吸收成员股份(有的是鼓励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有的吸收非成员包括企业等经营主体入股,实际上形成混合经济。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新型混合经济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的案例。可见,在改革的大背景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独善其身”是不可能的,一定会发生某种形式的变化。但不管怎么变化,都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都在接近罗虚代尔式合作经济模式。
  5、结论与讨论
  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是弱小的消费者、生产者应对商品经济大市场的自保性组织。合作社的发展是空想社会主义的重要实践来源,后者,尤其是欧文的思想及其实践又进一步推动了19世纪工人阶级合作社运动的深入开展。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中合作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的合作社理论,推动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化运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经典作家理论指导下,直接借鉴苏联的经验,构建了新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蓝图,在形式上由初级合作社过渡到高级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实现了合作经济由半社会主义性质到社会主义性质的转变,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然而,苏联的合作经济发展是在土地国有化基础上进行的,中国的合作经济是在土地私有化基础上快速推进的,不仅水土不服,也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初期开始的改革恢复了以农户为核心的微观经营体系。
  从历史角度看,罗伯特·欧文之后的合作经济发展分为两大路径,一是以罗虚代尔先锋社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的发展,二是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的发展。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前者属于空想社会主义路径,后者属于科学社会主义路径。但实践中的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社的发展,经过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多次改造,实际上在欧文思想的基础上使罗虚代尔原则越来越符合实际需要;而无论苏联还是新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都与马恩的设想相差太远因而不得不进行改革,重新回到以农户为主的微观经营体系。以中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初期进行的农村改革恢复了家庭经营体系,而经过近20年的探索,中国农民自己找到了一条比较接近罗虚代尔原则的专业合作社发展道路。然而,这次改革包括后续启动的林地和草原改革、“四荒地”改革仅仅触及集体经济中的土地部分,非土地部分集体经济的构成主要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对社会主义农村合作经济的最后部分进行改革,其结果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即(股份)经济合作社。现实中还有其他合作经济形式,如土地股份合作社、村委会领办的合作社、浙江的“三位一体”农合联等,也正在与(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现融合发展现象,如山东省东平县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多吸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否则名称上就叫经济合作社,不能加“股份”二字。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讨论。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新出现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出现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各类合作社在不同程度上融合发展现象,其基本方向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广大农民的需要,因而符合罗虚代尔原则。因此,可以断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方向一定是越来越符合罗虚代尔原则,其结果可能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罗虚代尔式合作经济。丰富多彩的合作经济类型正是中国农民对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伟大贡献。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发展阶段”后的第一个年头。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不朽名著《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描述是:“……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区别仅仅在于“自由”的程度不同。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本质是什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指出:“……农业的集体化,提供了农业发展的极大可能性,提供了农民群众共同富裕的可能性。”这是较早使用“共同富裕”一词的党的文件,可以用来概括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本质。198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实现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的根本保证。”然而,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民收入中来自与集体经济相关的比重越来越小。从四大构成看,2015年工资性收入首次超过经营净收入。2019年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2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41.1%、36.0%、2.4%和20.6%,其中工资性收入和财产净收入有来自集体经济部分,但比重较小;经营净收入不全部来自集体经济;转移净收入基本与集体经济无关。因此,农村集体经济已经很难保障全体农民“共同富裕”,但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资产)十分庞大。根据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集体土地总面积65.5亿亩,账面资产6.5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1万亿元,占47.4%;非经营性资产3.4万亿元,占52.6%。集体所属全资企业超过1.1万家,资产总额1.1万亿元。这些资产尽管不能使全体农民实现共同富裕,但依然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意见》强调,“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这是我党对于新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本质的重新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集体经济又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也强调“合作与联合”),因此,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是实现全体农民共同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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