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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文聚:积极审慎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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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4: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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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文聚(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研究员)

  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开展了两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一次全国土壤普查(1958-1960年),以土壤农业性状为基础,并提出全国第一个农业土壤分类系统。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1979-1994年),以成土条件、成土过程及其属性为土壤分类依据,采用土类、亚类、土属、土种、变种5级分类,分级完成了不同比例尺的土壤制图(全国1∶100万,各省区1∶50~1∶100万,各地市区1∶10~1∶20万,各县1∶5万),编绘了土壤类型图、土壤资源利用图、土壤养分图、土壤改良分区图,完成了《中国土壤》及各省区的土壤志等专著、《中国土种志》六卷和各省区《土种志》以及中国《土壤普查数据》等。
  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的主体工作完成,距今已近40年了,全国土壤资源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迫切需要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但是,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紧迫性,必须以普查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的可行性为基础和前提。可行性不充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就必须缓行。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土壤资源,其发生和发展是一个慢变量,其开发与利用却是一个快变量。生成一厘米厚的土壤,需要300-500年时间,而流失一厘米厚的土壤,仅一场雨、一场风就够了。吉林梨树试验站实测数据表明,自清末这片黑土地被开垦为粮田以来的一百年间,黑土层普遍流失了30厘米,原来70厘米厚的黑土层目前仅有40厘米厚。如不施以保护型利用,再过一百年,吉林梨树黄金玉米带赖以存在的黑土层将不复存在。全国土壤普查,不仅要搞清楚土壤资源,而且要搞清楚土壤资源利用。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一个也不能少。
  (二)土壤普查,逻辑起点是土壤分类系统的建立,及其标准化、知识化和工具化。全国土壤一普、二普都是反弹琵琶,先调查后分类,这与当时的土壤学发展水平是一致的,是不得已而为之。二普以来,中国土壤分类科学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和突破,已经跨过了以经验分类、区域性知识概括的为特征,“同名不同土、同土不同名”的问题,已经随着中国土壤系统分类的建立和完善得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全面系统掌握土壤系统分类科学知识的专业人才数量不足,难以满足三普需要。
  (三)土壤普查,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个国家工程。今天的土壤普查,已经不仅是土壤类型、数量、质量与分布的基础调查,而且是土壤利用、保护、修复和治理的专项调查,同时是土壤及其可持续管理的科学调查。土壤普查,即有很强的科学性,又有很强的管理性,还有很强的工程性。土壤普查,不仅关系农业生产,而且关系自然资源安全、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关系到吃得饱、吃得好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福祉保障问题。因此,对这一调查工程的系统性、复杂性、整体性要有充分认识、充分估计,对可能发生的困难和风险要做出重复估计,做好应对预案。
  (四)土壤普查,调查底图应该怎么做?二普以来,全国土壤基本性质的调查事实上并没有中断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科学院都有经常或专项调查项目开展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关于耕地质量分等定级工作已经持续了20多年,至今没有中断。农业农村部关于耕地配方施肥工作一直得到财政支持,每年都有成果。生态环境部对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详查工作刚刚完成,是近20年来的第二个普查性质的重要成果。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刚刚发布基于网格的全国土壤基本性质属性值。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更是将耕地调查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实施,并安排专项开展了全国耕地资源质量分类调查。以上成果综合起来,可以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奠定坚实的科学数据基础和指引。土壤普查底图制作,需要建立在对这些成果的高质量综合基础之上,而不需要另起炉灶、从头重来。
  (五)土壤普查,人才是基础、队伍是保障。二普以来,土壤学日益变成了一个小众科学,土壤学内部的不均衡发展问题也比较突出。土壤资源高强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而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科学技术发展缓慢,导致土壤退化现象普遍发生。以耕地退化为例,北方盐渍化、南方酸化,东北平原农区黑土地变薄变瘦变硬,华北平原农区地下水漏斗持续深化,长江中下游平原农区土壤、地下水和河湖污染严重,西南山区丘陵区耕地石漠化,西北干旱区和青藏寒旱区耕地荒漠化等等。这些区域土壤资源退化问题的调查、评价,需要大量高水平土壤学人才的、高质量普查队伍的支撑,而土壤普查人才队伍调查评价能力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来建立、培养和培训。
  (六)土壤普查,应该有《全国土壤普查条例》予以规范。全国土壤普查是一项国情国力普查,与人口普查、国土调查、土壤污染调查相当,需要大笔中央和地方财政资源支撑。同时,由于土壤资源性质的隐蔽性,需要以大量原位实测、实验室检测科学数据为基础,需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和情景研判。全国土壤普查的目的、目标、任务、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预期成果及其应用,应该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先行的基础之上。
  (七)土壤普查,必须试点先行。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可以考虑在“十四五”先搞好试点。通过试点,把必要的法律政策、规程规范、人才队伍等关键问题解决好。试点完成后,再决策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即使“十四五”必须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也必须视试点结果再决策,不能没有这个里程碑考核。打个比方,如果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是三峡大坝工程,“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就是葛洲坝工程。
  (八)土壤普查,必须走多部门协同合作调查的组织路线。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由农业农村部牵头是适当的。但是,一方面,必须注意到土壤本质上属于自然资源范畴,是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资源的核心要素,荒漠、湿地中也有土壤。对自然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监测,是自然资源部的一项核心职责。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刚刚完成,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漠、湿地的空间分布已经查清,自然资源部理应是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合作部门,承担职责分工内的相应工作。另一方面,由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参加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已经完成,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应考虑这项重要成果。生态环境部也应该是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主要参加部门,承担部门职责分工内的相应工作。
  (九)土壤资源数据必须归口权威发布。土壤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数据属于自然资源数据范畴,以土壤资源为基础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等土地性质的界定和调查工作已经统一归口自然资源部负责。作为下游用地行业部门,在用地过程中必须遵循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不得违规使用,更不能破坏性使用。比如,我国盐碱地资源情况,权威数字已经通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获得并公布。不能再继续搞第二套数据、第二个底板和第二个平台。盐碱化耕地、草地的情况,可以通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获得。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没有这两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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