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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安 余婧兰(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共同富裕,顾名思义,即国家发展的经济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如何将成果尽可能公平有效地分享给更多的人,需要设计出合理的分配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进一步确立了第三次分配的地位,肯定了第三次分配对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施第三次分配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行之路。第三次分配虽已正式确定为我国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内涵的认识仍需进一步加深。为第三次分配正名,破除社会各界对第三次分配的误解,才能促使人民群众真正接受第三次分配,参与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建设中。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和部分劳动人民持阶级对立的观点,他们认为互帮互助行为产生正向效用的范围仅限于无产阶级内部,跨越阶级的慈善行为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虚伪性,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中国当代部分学者受限于我国长期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过度依赖,并不认可第三次分配的主流地位,认为这仅是对前两次分配的补充。许多先富起来的群体则出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对第三次分配的具体手段产生质疑,生恐遭到“劫富济贫”。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实施的第三次分配,既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资本家麻痹无产阶级和逃避社会责任的工具,也不是政府“打土豪”、搞平均主义的手段。部分学者对第三次分配地位和效能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则归咎于第三次分配在参与主体范围、运行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手段的欠缺,但这是可以通过后期发展逐一解决的。 一、顺应时代潮流:第三次分配是弥合收入差距的必然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必须正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它的存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是国民经济从不发达到发达、从全体人民同样贫穷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难以避免的;其次,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在居民收入普遍提高基础上的扩大,目前我国已经消除了绝对贫困,开启了从“先富”时代迈向“共富”时代的新征程,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是财富分配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和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强烈渴求。 (一)贫富差距过大影响社会总体发展 从现实层面上看,如果任由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全社会的购买力将受到严重限制,最终将导致市场萎靡,进而破坏整个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和上层建筑。如图1所示,2022年中国前20%的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约是后20%低收入组的10.4倍,且近五年来一直徘徊在这个水平。财富分配不均衡往往与社会不稳定紧密捆绑,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和“刘易斯拐点”出现,过去依靠人口红利“做大蛋糕”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可持续。劳动力短缺、资本过剩的同时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劳动人民的话语权提升,对财富分配进行调节的呼声高涨。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有限,引入第三次分配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社会各界尤其是先富群体积极参与缓解社会资源配置不均的矛盾,不论是对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还是对先富群体的未来发展都显得尤为必要。 [color=rgba(0, 0, 0, 0.9)]
图1 2018-2022年中国居民五等份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原有分配制度难以适应时代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要“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始终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从我国分配制度的历史脉络来看,从改革开放初期粗放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党的十六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跟进,再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进一步完善,逐步加重了公平性在分配制度中的权重,愈加凸显出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然而,现有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不论是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际运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劳动者提供通过生产要素获得收入,其公平的核心是在生产领域以按劳分配为主,使收入与产出在形式和数量上相适应。然而,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由于资源禀赋、自身能力、个人选择等方面的差异,收入必然千差万别。因此,重心在效率的初次分配难以实现公平。此外,从影响因素上看,部分学者认为造成初次分配不公的因素多在政府,为了谋求整体经济的发展,在分配制度之中长期掺杂政策导向,脱离了人的目的性,造成结构性生产与消费不平衡。垄断利益集团长期的路径依赖也会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造成干扰和破坏,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从制度设计上看,现行的按劳分配领域因标准化工资制存在实际上的不公平,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劳动量的大小,导致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偏低且缺乏保障,知识型劳动者的收入也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由此导致个人收入与其劳动付出不相符,打击工薪阶层的劳动积极性。 再分配则依靠税收、社保和转移支付等政策手段促进公平。但是,我国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再分配不具备调节较大的贫富差距的能力,且难以改变收入差距的长期走势。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如提高起征点、划分多级超额累进税率等,却依然存在诸多局限,如代扣代缴制度也并未覆盖所有劳动群体;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未考虑背后的家庭抚养、赡养情况,从而产生实际税负的不公平;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系统不完善,致使偷税漏税现象恶化等。从再分配实施手段上看,基于分税制改革等历史因素,我国税制设计上偏重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制约了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甚至产生逆向分配。如果说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是“调高”,那么社会保障就是“保低”。通常社会保障制度会促进居民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价格补贴、保险收入等)的公平分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偏低、覆盖面窄且不均衡,投向过于集中于城镇职工等少数人群,并未有效促进居民转移性收入的公平分配。从社会运行成本上看,实施以上手段事无巨细都需要整个社会承担巨额运行成本,长久下来将造成各个市场主体的巨大负担,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与巩固。 总体而言,中国初次收入分配导致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再分配虽然本着公平原则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对于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而言尚嫌不足。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两次分配的设计和执行对于各收入群体都难免造成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难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针对如此现状,亟需对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进行弥补,此外还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独特的效用,从物质财富和精神境界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双重富裕。 二、回应社会关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第三次分配正名
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分工的发展产生了个体的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歧,在现代社会则表现为分配不均和贫富差距,为了调节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人们才建立了互助共同体。人们相互间形成有机联系从而脱离了单打独斗的状态,才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互助的活动中,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温情和理解,不仅有助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还能促进更适合人们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这就是涂尔干所提倡的基于道德与意识的有机团结,即个体与社会相互依赖、相互补充,个体藉此可以获得比从前更多的行动自由和更高的社会尊严。由此可知,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是相辅相成、共同进步的一对关系,这正符合新时代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义。 (一)第三次分配的地位及效用 厉以宁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首次对第三次分配做出解释: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意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至此之后,学术界从各个角度对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进行了阐释。辜胜阻等对这一理论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他们认为:要缩小财富差距,就应当有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的主角是包括各种非营利组织及公民个人,不是通过利益驱使或国家强制,而是非营利组织通过募集慈善捐款并组织资助活动,自愿地以慈善、志愿或互助为形式实现财富资源流动;第三次分配依据的是“道德原则”,主要形式包括扶贫、助学、安老等。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魏俊则进一步完善:第三次分配是各主体自愿建立的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以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配置为目的,具有自愿性、非行政性、无偿性、主体多元性等特征。汤敏、吴海江、施正文等虽认同第三次分配可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但仅能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和修正,并不认可其主流地。然而,对于第三次分配在促使社会财富流动,促进市场经济中的机会平等的功能,黄有璋、江亚洲等给予了充分认可。汪进贤等通过分析CFPS在2012-2018年的数据得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比再分配效果低的结论,原因主要是社会捐助对降低收入极化的贡献还较小,社会组织等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参与不足。至于第三次分配中道德力量对改善社会精神氛围的进步作用,王名等则跳出财富的归属及其权益的框架,认为第三次分配的核心主旨是通过财富及其分配改善社会进而改善人的过程。事物的发展有自然周期,主要以道德力量推进的第三次分配在我国仍然属于一种新兴事物,中国现代慈善公益起步晚,社会整体环境相对固化,社会对前两次分配的依赖程度依然很大,立法、公民意识等都有待跟进。第三次分配对优化分配结构、促进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双重共同富裕的正向效用并未被充分激发。 (二)先富群体的捐赠动机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慈善是资本家沽名钓誉的手段,是资本家麻痹无产阶级的诱饵。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认为,慈善事业对接受施舍的人来说是一种屈辱,它意味着赞同财富和收入的不公平分配,延误无产阶级革命的到来。恩格斯更是激烈地指出:“慈善机关!你们吸干了无产者最后的一滴血,然后再对他们施以小恩小惠,使自己自满的伪善的心灵感到快慰,并在世人面前摆出一副人类恩人的姿态……”资产阶级追求超额利润致使工人阶级愈发困顿,却在工人阶级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中抽取极其微小的部分返还,既为自己装饰门面,又能缓和劳资矛盾、麻痹无产阶级的斗志,维护自己的统治。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工人阶级虽然成为了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活跃在社会中,但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无产阶级政党,无法与发育完善的垄断资本主义势力相抗衡,无产阶级日渐艰难的生存境况并不能引起资本家的重视,资本家对无产阶级的慈善与过去封建地主对农奴的“恩赏”并无实质差别。在部分国家不规范的捐赠体制下,任何捐款都存在着与捐赠者预期税率相对应的避税额度,慈善事业俨然成了富裕阶层进行避税的合法手段,通过设立名目繁多的、由家族掌控的基金用于免除高额的遗产税,反而助长富裕阶层逃避社会责任的风气。部分企业以私人名义建立基金会,通过和受赠者私下勾兑,共同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案例层出不穷。往往税收支持力度越高,出现“合理避税”的风险就越大,经过设计筹划而损失的社会利益就越多。目前我国暂未实施遗产税,对于此类企图,在制定遗产税制度时我们可以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失败教训。随着全球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运动的不断发展,不论是无产阶级的力量,还是各国有关慈善的立法均得到了极大地强化,不论资本家出于何种目的捐赠,其行为都受到了来自政府和人民更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与他国不同,早在旧民主主义时期,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就明显表现出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的革命性和进步性,屡次投身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三大改造”,我国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就已经被消灭了,民族资产阶级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慈善事业后续受极“左”思潮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多年来都被当作“旧社会统治阶级麻痹人民的装饰品”屡遭批判,陷入发展停滞状态。目前中国的先富群体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是通过勤劳智慧、采取合法手段、借助改革开放的春风“先富起来的人”,从人民群众中来,现在仍然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大部分始终不忘“带后富”的使命。此外,我国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针对一切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远大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会给居心不良者留下任何利用慈善逃避社会责任的空间。例如,为了防止做假账,《慈善法》第五章第48条就有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为了阻断利益勾结,第六章第54条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况且,我们目前追求的是第三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实际效果,但凡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就能得到人民群众认可,过度追究他人捐赠的动机并无实际意义。 (三)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实施手段 社会上充斥着许多对第三次分配实施手段的误解,其中最多的就是“劫富济贫”。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使自己获得了利润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正向效用——这就是令亚当·斯密称颂的“看不见的手”,也是安·兰德所推崇的“自私的美德”。因此,我们不能赞同穷人之所以贫穷就是因为被掠夺的观点,如果持有财富就将面临粗暴的“被平均”的危险,那不仅是对基本财产权利的侵犯,也会挫伤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新中国历史上,既有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采取“四马分肥”的赎买政策,和平实现了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良好示范。也有人民公社时期采取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运行模式,造成了长达十余年“共同贫穷”的惨痛教训。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然要保护好“做大蛋糕”的积极性,绝不能开历史的倒车。“强监管、反垄断绝不是反创新,更不是反发展,而是让更多企业参与创业创新,最终是为了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因此,务必在第三次分配的实施过程中坚持贯彻自愿原则。 第三次分配与再分配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自愿原则,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捐赠、政府资助和个人捐献。就目前而言,个人捐献是之后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向。第一,我国的企业长期负担了大部分的慈善捐献,在我国社会捐赠总额中的占比一直在60%左右,虽有继续挖掘的空间,但对于第三次分配主体范围的拓展意义已然不大。况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影响的本就波动较大,过度依赖企业捐赠也会增加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第二,在前两次分配中政府已经付出了巨大成本,对第三次分配的资金帮扶力度有限,且政府过多插手也违背了第三次分配的设计初衷。因此,来自个人和家庭为单位的捐赠的具有更强稳定性。我国的个人捐赠虽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其总体占比依然较低,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除了我国人民群众的总体收入水平和奉献意识均有待提高之外,主要是政策激励不足和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缺乏造成的。 第三次分配所涉及的慈善公益事业形成激励,务必先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顶层制度建设。诸如革新慈善组织的监管与服务理念、优化针对慈善组织和捐赠者双方的税收优惠设计,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薪资待遇等。第一,就政府监管与服务理念来讲,以前慈善组织由于涉及金额不大、影响范围等较为有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论在监管和服务上都未能适应第三次分配的要求;第二,我国推进慈善等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不同的法规,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第三,我国慈善公益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多半偏低,付出与报酬往往难成正比,既打击在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这个行业,长久下来必然妨害第三次分配事业的有序进行。 三、以人民为中心:第三次分配的完善需着力于全体人民
马克思主义虽然批判资产阶级慈善的虚伪,但却对劳动人民之间的互助行为大加赞赏。恩格斯在《十八世纪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谈到:“淳朴的无产者深知饥饿的苦楚,所以他们虽然自己也不够吃,还是乐意舍己救人。他们这种援助的意义是与穷奢极欲的资产者所扔出来的那点布施迥然不同的。”因此,“穷人从他们的穷弟兄那里得到的帮助,比从资产阶级那里拿的要多得多。”实现共同富裕绝不仅是依赖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劳动人民之间的互助能够真正促进最广大群体幸福的实现。因此,制定第三次分配具体计划务必要以人民为中心:首先是针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尽量保护和尊重各收入层次群体的劳动积极性,培养第三次分配的群众基础和财富基础;其次,尽力挖掘第三次分配的独特功能,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作用机制的有效性和运行模式的灵活性的优点,形成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运行模式;最后则是通过第三次分配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团结互助的中华传统美德,在促进物质生活富裕的同时促进全体人民的精神富足。可喜的是,2021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这意味着我国已经没有了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口。第三次分配拥有了相对殷实的群众基础。 (一)尊重人民群众的自愿原则 第三次分配是在尊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前提下进行的。既有国家和政府力量的推动,也需要民间道德力量的支持。借助经济发展总量不断增加的势头和初次分配的激励作用,提升人民群众整体财产和文化水平;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建立遗产税制度以完善再分配,尊重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积累财富的积极性;给予热心公益慈善的企业、个人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或社会荣誉,激发参与主体的奉献热情。由此,在引导社会资源均衡分配的同时,达到鱼和熊掌兼得的效果。 1.提升人民群众整体财智水平 扩大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基数,培养更多具备经济实力又富有社会责任心的组织和人群。“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当满足相应条件的群体达到一定数量,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人数自然会增加。借助前两次分配为人民群众积累第三次分配奠定的物质基础,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信心底气。2021-2022年,我国人均GDP连续两年超过1.2万美元,往往“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以后,生产力高度发展,福利制度逐步完善,保障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大众的慈善心和公德心将会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出现喷发。” 此外,根据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财富的边际效用随着财富增多递减,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富起来的人群就会用财富去换取社会尊重,而交付出去的财富却会发挥比原来更高的效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的“人力资本”的概念认为,通过对人的投资的积累实现人力资本的素质的提升,这对经济增长将会起到关键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志愿服务归纳在文化板块,就是因为志愿服务可以有效增强人们文化自信,提升人们精神生活品质。根据中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16至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已经提高至10.75年,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的劳动人民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力军。截至2023年10月28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汇集的注册志愿者已有2.33亿人,全国标识志愿者队伍135万个。广义第三次分配内容不仅仅包括物质财富,还包括志愿服务等资源,它可以在前两次分配之后进行,也可以与前两次分配同时进行。它以愿景为驱动力,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公益等社会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共性。因此,第三次分配的活动范围不应该囿于经济领域,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也并不限于富人。拥有生产生活技能、空闲时间甚至是信息渠道等要素的组织或个人都能为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事业添砖加瓦,都能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帮扶他人脱困提供助力。 2.征收合理的范围内的遗产税 财产性收入是拉大城镇居民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财产税在整体税收收入中占比较低,作为财产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遗产税虽呼声巨大却从未真正实施,这十分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公平正义。全球已经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OECD的成员国中超过90%的国家已经开征遗产税,各国设立遗产税的目的多半都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从遗产税相对成熟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对于国家总体税收,遗产税收入所占比例并不高,并不能为财政带来巨大收入,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社会政策工具。根据OECD的统计数据可知,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的遗产税率逐渐下降,同期,基尼系数却在不断上升,即从反面印证了遗产税对于抑制贫富差距的作用。 遗产税是表达社会对遗产权利转移态度的有效工具,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可以设计不同类型的遗产税,因为不同人群的选择都会牵涉到重要的政策问题。制定遗产税制度时不仅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也要遵循多重原则。首先是客观性原则,须与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阶段,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仍处于财富的积累期,且大多以房产的形式存在,因此需要兼顾各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符合财富在代际间合理流动的规律。其次是渐进性原则,遗产税制度设计最终的目的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的基尼系数在世界上都处于较高水平,调节贫富差距注定是个长期艰巨的工程,对此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策略,让人民群众对遗产税的征收有一定的适应期。最后是多方博弈原则,不同收入层级的群众之间利益诉求不可能一致,甚至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也会因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存在意见分歧,政府和来自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职业、年龄、性别的代表均需要进行反复的研讨、设计、论证,在获得多数人支持的前提下再确定设计方案。 3.增加人民群众的社会认同感 毛泽东曾说:“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如若官方没有出台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机制造成赏罚不明的局面,人民群众做好事的积极性定然难以久持。增强第三次分配的驱动力,必然从如何提升奉献者的获得感着手,因此可以借助声誉效应给予参与主体一定鼓励,发挥道德力量来优化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张謇精神的论述中提到:“只有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才能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才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家。”换言之,如果企业家勇于担负起社会责任,则理应得到社会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推而广之,对于那些对社会有贡献却不突出的个人或是家庭,也可以通过社会公益组织给予一定的鼓励与肯定,尊重每一份力所能及的付出与担当,也是第三次分配的应有之义。同时,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可以设计不同的表彰方式,对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授予官方认证的社会责任优秀企业称号以提升其知名度,对于以个人或家庭等非盈利主体则可以在他们工作或生活的单位中给予公开表彰来增强自豪感,从而带动更多企业或者个人加入到第三次分配的美好事业中。 (二)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 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是推动第三次分配普及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正所谓长贫难顾,仅是从金钱上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帮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使困难群体真正脱贫致富,需要可供维持家庭生计和未来发展的生产资料和技能。然而,往往低收入群体不仅在物质财富上相对贫乏,在生产技术、文化素质和社会适应性等方面都较为欠缺,难以有效、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内心诉求,加之不同困难群体所需帮扶各不相同,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因此,慈善公益组织就扮演了极其重要的媒介作用,可以将助人者提供的资源和求助者的需求合理地衔接起来。制定规范的慈善行业运行规则,明确公益组织定位,与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其他机构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提升人民群众对相关慈善公益组织的信任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第三次分配帮扶的精准性,降低低收入群体表达需求和获取帮助的难度,提高募集来的资源的利用效率,明确已消耗的资源的具体去向,尊重捐助人和受助人的知情权;提供不限于钱财的多角度帮助,在第三次分配的推进中潜移默化地改造困难群众“等靠要”的旧思维,从根本上激发困难群体蜕变为中等收入群体的动力。 1.规范慈善行业运行,明确公益组织定位 第三次分配的提出和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益慈善组织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自身能力建设无疑是核心要素,而夯实自身能力的关键是组织的专业化水平,提升组织专业化水平的关键则是制度和人才。 制度建设有赖于政府配合和公益慈善组织的自身发力。政府部门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制度,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提升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完善公众、媒体等第三方参与监督慈善工作的操作机制,约束公益慈善机构的营利性活动,使慈善真正回归到为人民服务的本位上去。自身发力主要是公益慈善组织内部运行的制度建设,也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加强内部党建,充分理解正确的财富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个层次是构建自洽的日常运行逻辑,使得制度进一步专业化和规范化,通过经验和教训的逐步积累和整合,形成了成熟固定的操作模式,便可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公益慈善行业的从业人员往往要求更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因此,人才招募如若缺乏标准化的测评机制和长期性的系统培训,将会影响第三次分配的实际效用和共同富裕的大局。公益慈善组织在用人的层面,强调人才的综合素养的培育,包含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两方面。道德水准是公益慈善综合素养的引领,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和仁慈博爱的善心去为全体人民服务。专业知识素养是公益慈善综合素养的基础,一方面,涉猎公益慈善事业的相关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从实践中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与温度。 2.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丰富三次分配方式 加快慈善公益的信息化建设是新时代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第三次分配实施效能的有效途径。从国际经验来看,信息化手段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拉近了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助者人三方之间的距离,有助于消弭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隔阂与敌视,与此同时还能大幅降低工作成本。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人口众多存在差异巨大的捐助和受助需求,传统模式因时空和技术的限制难以精准及时地匹配,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个性化、便捷化的需求。近年来运用互联网和在线支付手段,多个大病求助平台纷纷出现,为缓解困难患者的负担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类通过科技手段寻求社会救助的现象已经十分普及,足以证明第三次分配可以通过人民群众的传播发挥良性作用。同时,人民群众的自我权利维护意识日渐提高,更加关注自己所捐善款是否得到合理的使用或获赠的救助有无中间截留,进一步要求提升公益慈善组织展示工作流程、提升工作透明度,也是回应社会对第三次分配质疑的必要程序。 3.突破“等靠要”旧思维,激发困难群体动力 人区别于动物是因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去了解、适应和有意识地改造环境,并且通过活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和需要,进而实现人的自我价值。“授人以渔”彰显了第三次分配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就是实现低收入群体从被动到主动、从客体到主体、从“输血型”人群向“造血型”人群的转变。“临河而羡鱼,不如归家织网”,第三次分配所能够给予低收入群体最有效的帮助,就是从技能帮扶和精神激励上协助他们真正地富起来和强起来。但是,破解困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很多领域、很多情况下要扶助他人,仅有“渔”是远远不够的。必得根据受助群体具备的相应的主客观条件以及社会用工的实际需求展开。用系统论观点,即要从功能效用、结构匹配、综合影响等维度,配置好资源要素,恰当把握时机和力度,给予低收入群体最体贴、最紧要、最实惠的助力。 相比起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应是更有温度、更具情怀的互动。而现实中往往面对精神板结、思想固化的对象,则更考验工作热情和技巧。根据不同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对低收入群体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转变低收入群体自卑认命的消极心态、激发他们寻求未来发展、改变摆脱困境、向往美好生活的内生动力。协助“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新创业”的榜样标兵和低收入群体开展交流互助,促进观念转变进而实现角色转换,让他们自己能真正富起来和强起来,这样才能构筑起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 “成长共同体”。 (三)营造公平互助的社会氛围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认为 “同情”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情感。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道德价值更是已被世界各地的人们所认同接受,人们在满足自身基本生存需要的前提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社会和谐互助气氛愈加浓厚,第三次分配的建设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指出:“实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团结互助友爱蔚然成风。”那么如何培养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氛围呢?关键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与时俱进的互助理念。首先向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墨子提倡:“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孟子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孙武也阐述了“同舟共济”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意识到优秀的传统文化仍然具备滋养当代的中国人精神的价值,但传统的团结互助理念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古人的语境中,行善乃是一种德行,仅限于对自身良心的满足,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层面上却无更大的格局、更高的境界,也没有体现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传统的积德行善往往局限于家族或者同乡范围之中,并且含有某种“积功德”、“修来世”的自利性诉求。现代互助理念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是服务社会大众、不求任何回报的。 二是保持诚实守信的基本操守。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承诺的慈善捐赠务必要及时到位,坚决抵制和打击“诈捐”、“骗捐”、“悔捐”等消费人民群众善心和破坏募捐秩序和公信力的恶劣行为,对相关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主体,除了在社会舆论上进行谴责,还应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从源头杜绝此类行为,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积极合作,为公共募捐提供基础信息支持。另一方面,在规则设计上,对于募捐门槛、资金使用情况等也要勤加把关,力图从“规则”上将不法行为拒之门外。同时,弘扬做好事不留名、甘做螺丝钉的雷锋精神,使实现共同富裕真正成为所有人共同奋斗的目标。 三是树立科学健康的财富伦理观。通过劳动、知识、创造等合法手段去获取财富,保持平和的心态和发展的眼光去持有财富和看待他人的财富,运用理性的方式和大气的格局去对待金钱才是科学健康的财富伦理观。西塞罗认为:“追求财富的增长,不是为了满足一己的贪欲,而是为了要得到一种行善的工具。”当手中财富成为了“行善的工具”,财富才能最大程度地得以发挥它的效用,才能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迈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 (来源:乡村发现转自:《宁夏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第87-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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