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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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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09: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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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强化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可以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2日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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