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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土资源》2019年第4期刊登我国知名土地经济研究专家、中国土地学会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小虎的文章《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历程回顾与前景展望》。
文章表示,土地所有关系,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的基石。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也进入市场交换,必然产生地租、地价。按道理,城市土地的收益归全民所有,集体土地的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
文章指出,过去,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胡乱征地、卖地的依据,出了问题很难处理。现在规矩改了,章程变了,但地方难免还有旧的惯性和路径依赖。要依据中央精神和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不被侵犯。农民有了财产性收入,应当缴纳财产税,逐步取代土地财政。
文章认为,除了加强行政监管,还可以考虑对土地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加以改革。将近20年来,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投入巨大,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今后资金投入方向,应更多向民生领域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倾斜,不再把城市建设作为重点。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也可考虑由中央财政适当集中,用于平衡地区发展的转移支付。
文章提到,十八大到十九大期间进行的“三块地”改革试验,有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得很好,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思考,探索化解之道。例如,对农村宅基地如何改革,各界分歧较大。文章认为,现行宅基地无限期使用制度,是要害所在。如允许转让,受让者也无限期使用,集体所有权如何体现?因此不同意放开的主张,可以理解。但不放开,农民的财产权不能实现,又有失公平。如果有限期(如50年70年)使用,转让的只是剩余年期的使用权,就一切迎刃而解了。与农地制度及国有土地制度,也就都一致了。还有人主张,宅基地如果转让,则把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规定使用期限。这个意见,也不无道理。
文章还提到,与宅基地问题相关联,“小产权”房也是个棘手问题。作者认为,所谓小产权,是过去不合理土地制度的产物。现在已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随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将来的房子不应再有大小产权之分,这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历史遗留下来的“小产权”数量庞大(近百亿平米),如何处理,也是颇费周章。虽然不分大小产权,但要强化规划的作用,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更是尚在探索之中,没有成熟经验。在这样情况下,有必要对增量加强行政严控,但对存量处置,要慎之又慎,不要轻举妄动。这个问题之难,一是面广量大,二是成因复杂,三是关系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人群的生计。很多问题,与政府的制度和管理不当有关系,不能简单地让群众承担后果。搞不好,会引发严重社会问题。我的意见,对严重违法的或虽然属一般违法但无人居住的少数问题房屋,可以拆除。但绝大多数一般违规的,不宜拆除,尽可能改造为公租房、廉租房,或补办手续后合法化。实在不能合法化的,不予产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市场实现财产权益,住户一旦有条件,有机会,就会搬走,无人居住以后自然可以拆除。这样做,虽然可能经历十年、二十年较长时间,但可慢慢化解矛盾,避免社会冲突。总之,要把维护好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住房是百姓群众最大的利益,对长期积累的问题,切不可操之过急。
乡村振兴要参公众号小编根据原文摘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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