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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框架下,乡贤在农村翻建、新建房屋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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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5 09: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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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碧聪代表:

关于出台乡贤回归助力乡村振兴政策支持的建议》(第13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贤是一个地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当代先进文化的杰出代表,对助推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您关于出台乡贤回归助力乡村振兴政策支持的建议,对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出台相关政策有效发挥乡贤作用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
继承祖宅的乡贤回乡翻建新建房屋和在农村无房的乡贤回乡申请宅基地建房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基本制度。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历经演变,已形成初步制度框架,呈现出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等特征。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合法性作出了规定,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在法律上明确非本村村民也可以申请宅基地。经过多年实践,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条款,增加了“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现行宅基地基本制度框架下,乡贤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申请在农村翻建、新建房屋尚不具备条件。
为有效解决乡贤返乡创业和居住用地问题,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督促各地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乡贤返乡后的居住问题。同时,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在晋江市、沙县区、建瓯市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推动解决乡贤返乡创业的创业和居住用地问题。一是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途径。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农村特色的农家乐、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二是探索继承农房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要求试点县研究提出继承农房(含法定继承人资格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三是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晋江市将归国华侨、人才反哺农村的返乡创业人员作为特殊群体,探索通过有偿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方式,获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强化试点业务指导、跟踪,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稳妥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形成制度性成果,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陈明旺
联 系 人:陈卫峰、邱凯儿
联系电话:0591-87856122、87803059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19日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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