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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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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9 10: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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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农办牧〔201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今年以来,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9〕15号)、《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5号),对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按照我部要求进行了系统排查。近期,网络上传播“多种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在国内部分地区养殖场(户)投入使用等消息,在生猪养殖行业引起关注。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情况排查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上市销售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市面上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辖区内养猪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仔细检查。要重点核查养殖企业是否存在使用非法非洲猪瘟疫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为其非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行为。一经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切实做到速查速办,一查到底;对查清违法事实的,要依据《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二、切实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宣传教育
  兽用疫苗是用于预防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必须确保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农业农村部始终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兽用疫苗等新兽药的评审和审批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兽药方可批准上市销售。非洲猪瘟非法疫苗,既缺乏系统的试验研究,更没有经过科学、客观、严格的评审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无法保证,养殖场(户)使用非法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不仅控制不了非洲猪瘟疫情,反而可能引起不可预知的副反应,甚至会造成病毒扩散,扩大病毒污染面,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当前正值非洲猪瘟防控关键时期,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向基层养殖场(户)广泛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切勿听信谣言、上当受骗,切勿放松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以免带来严重损失。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三、扎实做好相关问题线索举报核查工作
  农业农村部设立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010—59192829,youxiang5919@163.com。如发现非法非洲猪瘟疫苗以及其他兽药相关线索,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养殖者及时举报并尽量提供可核查的线索,我部将及时组织做好举报核查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非法非洲猪瘟疫苗举报核查工作,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针对信息线索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各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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