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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教授) 中国农村是一个以小规模农户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社会,如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是中国农业现代化无法逾越的坎。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型、企业带动型以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引领型小农户实现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模式,而不少地方也正在探索和实践供销合作社托管型。
个人认为,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土地托管,有点“歪嘴和尚念正经”的感觉,原因如下:
首先,供销合作社不是农民自愿合作组织,是“政府机构”,是吃“财政饭”的政府部门。它来托管农民土地,依据不是很充分,目标不是很明确,但由于它具有“行政”性质,它的野心可能不小。
其次,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是主要农资的销售、经营,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资领域,它并没有多少竞争优势。不具比较优势而硬生生人为来托管土地,只能增加经营风险。
最后,供销合作社不具有服务能力和资质,不管是技术也好,还是生产也罢,具有行政色彩、管理成本很高的供销社都不具有比较优势。
总之,供销社托管土地应慎重。(来源:原味农经头条号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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