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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制度、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市场体系,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入市开发使用,导致“同地不同价”,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得不到充分显现,也影响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地区试点这一改革。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订,消除了“农地入市”的法律障碍。2021年9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细化完善了相关配套操作制度。此次中央深改委的会议精神及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方向和要求。对此,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系统谋划改革方案,合理设计操作路径,妥善处理好政府、集体和农民的关系,确保改革不跑偏不变形不走样 ,确保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权同责是核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重要目标,在于打破城乡二元土地结构,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让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合理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实现这一目标,核心就要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确保城乡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权责一致。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事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自主开发经营并取得收益;可以通过出让、转让、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存在着使用用途不广、交易渠道不多、权能相对受限等问题。实现同地同权同责,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拓展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土地价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理分配是关键。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需要妥善处理好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多方利益共赢共享。一方面,对地方政府计提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要加强统筹管理,制定制度规范,明确计提主体、基数、比例、依据和使用用途等,更好地保障集体和农民利益。另一方面,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要规范内部分配关系,合理设定集体留存比例,依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确定参与收益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主公开,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非法处置、侵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切实保障收益分配公平公正。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依法依规是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诸多领域,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利益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慎稳妥推进。此次中央深改委会议明确指出,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这为此项改革定出了规则,划出了红线,须严格遵守,确保改革稳妥有序。 “入之愈深,其进愈难,而其见愈奇”,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要抱有坚定不移、不畏险远的改革意志,不弃微末,不舍寸功,着力推进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让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动力活力更加充沛,让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更加充盈。(来源:中国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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