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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祯然 雷泽 高鸣(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 引言
2004年起,中国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被纳入国家“三补贴”政策。中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大幅提升。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国家财政对农机补贴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补贴范围也逐渐扩大。2004—2019年,国家财政用于购机补贴的资金从7 000万元增加到184亿元,补贴机具种类也由2004年的6种,增加到2021—2023年的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但在农业机械化整体水平快速提升的同时,部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滞后、农机化区域发展不均衡、对农民收入拉动作用减弱等矛盾依旧突出。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优化补贴兑付方式。”那么,现有政策体系存在哪些不足?其他国家有哪些值得借鉴的成熟经验?如何增强农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拉动作用?这些问题的研究与回答,对于进一步优化农机补贴的政策机制与实施模式、加快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世界各国农业生产模式及农业机械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全面介绍各国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与补贴模式,本文所指的农机补贴范畴包括购置补贴、信贷优惠、税费减免以及科研投入等多种形式。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农机补贴政策从多方位展开了研究探讨,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农机补贴政策作用机制的研究。有学者认为,农业机械补贴能有效提升农机装备水平,吸引农户开展农机作业服务的经营活动,增加农业机械供给总量。相较于资金雄厚、种植规模大的强势农户,购置补贴对弱势农户会产生更强烈的诱致性影响。并且,农机补贴政策会产生替代与收入效应、引发乘数效应,促进农机总动力的提升和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周振等在研究农业机械化与农民收入的关系时,引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关键自变量,认为农机购置补贴对粮食产出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能够显著提高农民收入与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二,关于中国农机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学者们总结中国农机补贴政策的不足主要有三点:一是补贴名额与力度不足。从补贴主体来看,补贴名额不能全覆盖,部分农户的补贴需求难获满足;从补贴对象来看,补贴以大中型机具为主,普通农户难以负担。二是农机补贴政策导向性不足。当前农机购置补贴市场产业相对分散,低端产品生产过剩而高端产品不足,补贴政策的精准性有待加强。三是农机补贴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不足。农机购置过程获得补贴的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农机购置贷款及地方农机部门的工作经费等却不能跟上,严重影响了补贴政策的实施效率。 第三,关于国外农机补贴政策经验的总结。在日本,土地改良工程与农业生产方式为农业机械化提供了良好基础,日本政府的政策法律支持及高额的农机补贴比例有力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韩国积极完善农机补贴相关法规,从20世纪60年代起为各类农业机械提供价格补贴、贷款优惠等政策,同时鼓励各类农机互助组织的成立。美国农业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购机资金。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为农民提供多方位直接补贴,如绿色补贴、青年农民补贴、小农场补贴等。部分学者认为政府在实施农机具支援计划时,应当对接受援助者进行严格的筛选,充分考虑对接受援助者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的预算可用性,进一步研究援助行为对扩大种植面积、收获面积、生产力和产量的影响以增加援助效益;也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农业机械拥有者的特征提升政府补贴的针对性,鼓励其成为机械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带动农村社会服务业的发展。 综上,学者们在农机补贴相关领域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对农机补贴政策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时,大多是对发达国家的政策机制进行分析,对发展中国家则少有涉猎;二是对国外政策的讨论相对宽泛,少有文献对各国农机补贴的政策背景以及中外实际国情进行对比研究;三是对中外农机补贴政策具体内容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比较缺乏,在提出中国政策优化建议时针对性不足。 基于以上观点,本文进一步丰富研究样本,选取机械化发展水平较高的欧盟发达国家以及与中国地缘相近、国情具有一定相似性的日本和印度为研究对象。对这些国家的农机补贴政策及出台背景进行总结,并结合各国国情的异同分析相关政策对中国的适用价值。从补贴模式、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三方面与中国现有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结合中国国情,提出针对性政策实施建议。
2 国外农机补贴政策的经验启示
2.1 欧盟:依托农业合作组织的农机补贴模式
欧盟成立初期,成员国工业、农业发展速度远落后于经济建设速度。为加快成员国农业发展,欧洲共同体于1962年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欧盟并未发布直接与农业机械挂钩的补贴政策,对各国农业机械化建设的支持主要通过共同农业政策实现。共同农业政策的补贴体系分为两部分,包括欧洲农业担保基金(EAGF)和欧洲农村发展基金(EAFRD)。前者着力提高区域农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其中的青年农民支持计划,鼓励青年农民留乡从事农业生产,在改善农业人口年龄结构的同时也间接对农场机械化水平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后者致力于提高各国农业综合竞争力,通过贷款、担保及股权投资等多种金融工具为农村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支持下,欧盟各国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农机补贴政策体系。鉴于法国是欧盟第一大农业生产国,德国的农机制造业极为发达、是世界农机出口第一大国,英国也是世界上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本文主要对此三国进行分析。 法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并在20世纪50—70年代基本完成机械化普及的目标,农业合作组织是其实施农机补贴政策的重要支撑。法国农户自发成立了名为“居马”(CUMA)的新型农业设备使用合作社,专门进行农业机械的集体购买与使用。政府为农机合作社积极提供财政补贴与信贷优惠支持。对于新成立的农业机械合作社,法国政府提供不超过3万法郎的启动补贴,并为合作社购买的农机提供15%~25%的价格补助。银行会根据机械种类、作物品种等为合作社提供优惠贷款。合作社一方面有效对接政府资源,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农民联合、完善农业互助体系、共同发展农机事业。在法国,超过90%农民都参与了集农、工、商为一体的农业合作组织,发达的农业合作体系有利于土地、资金的集中,为机械化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2013年,法国宣布实施《农业资产竞争力和适应性计划》,致力于提升国内农场尤其是畜牧场的竞争力,推动农业生产设备现代化发展。2015—2019年,该计划的总预算资金从3.13亿欧元增加到6.21亿欧元,农民在购买节能、生态友好的农业机械时最多可获得60%的补贴支持。 德国:德国的农机制造业极为发达,是世界农机出口第一大国。与法国类似,合作组织是德国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德国拥有专业的农机合作组织——“农机环”。该组织搭建起农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帮助农民实现利益最大化。“农机环”通过会员制,对全德国范围内的农业机械进行统计,根据供需情况进行农机调配、费用结算。该组织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对农机价格实施调控。依托“农机环”的组织带动,德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对农机购置实施税收豁免。德国《机动车辆税法》第3款第7条规定,对农业、林业经营使用的拖拉机、拖车等实施税收豁免政策。据德国政府统计,2019—2022年此项目的税收支出高达4.8亿欧元,为20项最大税收支出之一。另一方面,在农机用油方面也同样给予优惠。德国《能源税法》第5章第57款规定,对农业、林业机械使用的能源产品实施能源税减免政策。这一规定有效激励了机械设备的使用。 英国:在2020年脱欧之前,英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依靠农村生产力小额赠款计划的支持。该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欧洲农村发展基金,由农村支付局(RPA)支付。该计划在2018—2020年先后进行了三轮资助,为每个农户提供3 000~12 000英镑的赠款,用于购买设备以提高其农场的生产力。相关赠款可用于支付特定农场设备成本的40%。2021年,英国政府自行设立了农业设备及科技基金,由财政部门出资,为符合条件的农业、园艺、林业、畜牧业设备与技术提供2 000~25 000英镑的资金支持。合作组织方面,英国也从德国引入了“农机环”的合作模式,成立的第一个“农机环”组织在前三年得到了政府的有力资助。“农机环”的发展有效降低了英国农民购买及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通过互助共赢的合作模式,农场主的经营收益得到提高。 欧盟各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以中小型家庭农场为主。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农业合作组织是各国农业机械化政策的重要依托(图1)。政府借助合作组织的联合性,为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提高了政策的执行力。同时,较大的合作组织也能够适当地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农业机械的推广普及。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建立初期,其区域经济差距与工业、农业发展呈现出显著“二元制”特征,与中国当下的城乡二元体制极为相似,而欧盟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在破解这种二元矛盾的过程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在中国农机补贴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对欧盟各国借助合作组织的补贴模式进行研究与借鉴,对于提高农业的综合竞争力、缩小城乡间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2.2 日本:适应丘陵山区特点的农机补贴模式
日本与中国人多地少的农业生产局面较为相似。日本的山地、丘陵占国土面积的71%,耕地资源紧缺,政府十分重视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各地普遍面临农场劳动力外流、农业生产后继不足的困境。为了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日本政府积极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接连颁布《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农业机械的推广工作,同时大力开展农田整合、机耕道修建项目。从1949年至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在短短30年间完成了机械化的基本普及工作,形成了以购置补贴为主、贷款与税收优惠政策为辅的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体系。 (1)购置补贴: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财政下拨大额补助资金专供农业机械及相关设备的普及,补贴比例在10%~50%,其中对于技术先进、价格高昂的设备贴补力度更大。由于地理特征的限制,日本农业机械推广离不开土地改良,因此对于土地改良试点区域引进的农业机械以及农民自发修建机耕道、整理土地的费用,政府补贴50%。在发展条件较差的地区,农民组织购买农机可获得33%的补贴,购买相关设施可获得50%的补贴。对于农民共同购买和联合使用的智能机器,政府会提供50%的财政补贴。在高标准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激励下,日本不仅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农业机械化的基本普及工作,也高效推进了土地改良与高性能农业机械的推广。 (2)信贷优惠: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4条规定,农民或者其组织起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利用农机具时所需资金,由国家制定长期低息政策予以保障。日本设立“农业机械化基金”与“农业改革基金”,专为农户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此外,政府为农民贷款购买农机提供一定的担保,农民因改进、建造和收购农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建立必要的联合利用设施而产生相关费用时,可获得优惠的贷款利率支持(2020年利率为0.3%),期限3~25年。 (3)税收减免:日本对于农户、中小规模企业购买的160万日元以上的农业机械设备,可在正常折旧之外提供购置额30%的特别折旧或7%的税额减免。农民所购机械金额低于30万日元时则以全额计算折旧,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日元。此外,对用于农业生产的A重油免收石油煤炭税。优惠的税收政策减轻了农民机械使用过程中的负担,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购机热情,有效推动了日本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一方面,由于耕地资源的紧缺,日本的农机补贴政策对山地、丘陵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补贴方式也以高额购置补贴为主。日本政府在农田改造方面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支持,采用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大力推动小型农机的推广使用。中国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大丘陵山区投入,积极进行宜机化改造,以田适机,推动机械化进一步发展。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补贴力度较大,日本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很低,平均作业量在世界排名倒数,这也值得中国警醒与反思。
2.3 印度:高额财政直补为主的农机补贴模式
相较于发达国家,印度的农业机械化进程与中国更为类似,购置补贴政策是当下印度政府调控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工具。20世纪60年代印度开展“绿色革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业机械的推广活动,并陆续引入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以支持本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总额超过1 200亿美元。 (1)购置补贴:与发达国家不同,印度农民的财富水平较低。为带动支付能力较弱的农户使用农业机械,并帮助其快速取得机械化收益,印度中央及各邦广泛采取针对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政策。通过国家农业发展计划(RKVY)、国家粮食安全使命计划(NFSM)以及农业机械化子任务(SMAM)等一系列国家计划,印度政府为发展农业机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农业机械化子任务中,除了购机补贴,政府还对农业机械演示与培训、测试与示范、建立农机租赁银行、地区推广等活动提供多方位财政援助,援助比例为30%~60%,特殊情况下甚至可实现全额覆盖。除中央政府计划外,泰米尔纳德邦、北方邦、阿萨姆邦等各邦也实施了多样的购置补贴措施:泰米尔纳德邦通过财政资助农民购买各类农业机械,普通农民、在册种姓及部落农民可分别享受40%、50%的补贴;北方邦为农民购买拖拉机提供成本价格的25%与45 000卢比中较低者的补贴额度;阿萨姆邦则提供70%的购机补贴。 (2)信贷优惠、科研及培训投入:除了财政补贴以外,印度政府高度重视农业金融支持力度的提升。印度国家银行大力开拓农村金融市场,降低涉农贷款利率,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也为农户提供优惠贷款计划。此外,印度政府高度重视科研创新投入,积极推动农机产品结构升级,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各类农业机械使用培训课程。印度一系列的农机补贴政策效果十分显著。据统计,近年来印度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农机基本价格总增加值呈稳定增长态势,2011—2012年增加了约3.35万亿卢比,2014—2015年增加了3.57万亿卢比,2017—2018年增加超过5万亿卢比。 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仍存在较大进步空间。与此相适应,印度的农机补贴政策体系也以购置补贴为主,补贴标准普遍较高,在对农业机械化推广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加剧了财政负担。因此,印度政府高度重视补贴使用效率的提升,按照设备用途、马力大小、不同应用场景等对农机补贴政策进行详细的分类,更加方便农户获取信息。此外,出于小农经济的特点,印度重点补贴中小型农具,补贴主体以小农与边际农为主,进一步提高了补贴的精准性与补贴效益。但是,种姓制度的压榨使得印度补贴资金分配不均,土地所有者对农业补贴依赖性较强。并且由于农业补贴投入过多,政府的其他生产性投资受限,农民收入难以实际提升,形成恶性循环。高额的补贴政策使印度赤字率居高不下,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较大阻力。 综合来看,欧盟、日本以及印度等国家和组织均有着较为完整的农机补贴政策体系。在制定农机补贴政策时,采用了购置补贴、信贷优惠、税收减免等多种配套措施,具体内容总结对比如表1所示。
3 农机补贴政策中外比较
3.1 中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现状
中国农机补贴政策起步较晚。2004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正式开始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随着农业生产状况的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地区也从部分区域推广至全国,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不断调整完善,成为指导农业生产的重要政策工具。目前中国主要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获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制造企业通过投档获取补贴资格。农户申请购置补贴成功后,由中央财政资金进行定额补贴。补贴比例总体不超过平均售价的30%,针对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补贴比例可提高至35%。除了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在批发、零售环节免交增值税。同时中国积极探索农机信贷补贴模式,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抵押、担保、小额贷款等方式,按照农机购置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发放优惠贷款。 在农机补贴政策的带动下,中国农业综合化机械水平不断提升。2004年中国的机耕率、机播率、机收率分别仅有48.9%、28.8%、20.9%,到2020年已提升至85.49%、58.98%、64.5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上升至71.25%。“十三五”以来,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转型升级时期,全国农机总动力达10.56亿千瓦,比“十二五”期末增长了17%。但中国农业机械化在区域、品种、产业等方面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农机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定位多为中低端;平原地区及主要粮食作物的机械化程度较高,而丘陵山区、经济作物的机械化程度普遍较低;部分产业的机械化生产与耕作制度不协调等。《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指出,要以满足亿万农民农业机械化生产需求为目标,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环节,支持农民购置先进适合的农机具。因此比较中国与国外农机补贴政策的差异,根据国情异同分析中国农机补贴政策的不足与进步方向,进而灵活借鉴他国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补贴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3.2 中外农机补贴政策的对比与启示
3.2.1 从补贴模式对比
中国主要以购置补贴政策为主,农业生产的财政干预作用更为突出,补贴政策体系仍有待完善。而欧洲发达国家的补贴政策“脱钩化”趋势明显,更注重提升农业机械竞争力,以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2324\],在称呼方面也主要使用基金计划等更顺应市场经济的名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欧洲各国较多依托农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以引导农民参与基金项目、税费减免以及信贷优惠,合作组织还可直接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而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引导带动能力以及中国农机低息贷款等模式的发展水平仍待提升。究其原因,欧盟等国已进入农业生产高度机械化、自动化阶段,而中国目前仅三大主粮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在农机装备制造水平、农业合作组织建设以及农机作业效率等方面与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因此在农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之前,应坚持财政补助的主体地位,并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及时更新财政投入的方向与重心,加快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农机工业转型升级。
3.2.2 从补贴范围对比
从农机生产端来说,作为农机使用第一大国,中国农业机械呈现“供不应需”的特征:能享受到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数量有限,机械供给能力较弱;高端部件生产技术不健全,农机产品研发亟待强化。中国亟须进一步发挥补贴的导向作用,推动向高端智能设备、环境友好型设备倾斜;同时注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灵活调整补贴范围,加快急需、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研发。从农机消费端来说,按照《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中国农业补贴机具以中低端机械为主,智能化、科技含量高的先进机械少,农机产品补贴种类不均衡。而发达国家多重视大功率、高技术含量、绿色环保的机械设备发展,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十分注重农机装备的升级。从农机推广端来说,中国在农业机械的宣传推广以及使用培训方面的补贴仍有不足。印度在提供高额购置补贴的同时,还相应配套了演示与培训等补助,可见农机推广补贴对于农业机械化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3.2.3 从补贴标准对比
比起其他国家,中国的农机补贴比例相对较低,且各地区补贴标准存在差异。目前,中国重点机具补贴最高不超过35%,各省份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调整补贴额;而欧盟、日本、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多项农机补贴标准超过50%。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必要的财政补助。中国可借鉴日本、印度的相关经验,在明确补贴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注重绿色环保机械、智能化机械、生产急需机械的优先发展。重视补贴的精准性发放,提升补贴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针对中国财政资源较为紧张的现实条件,应重视参考日本、印度存在的问题,不能一味追求补贴额度的提升。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过高的补贴比例可能会造成补贴效率的下降,影响财政资金效益。农机补贴比例应秉持适度原则,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将资金投放到关键领域。
4 中国农机补贴政策优化建议
通过对欧盟、日本、印度等国家和组织的农机补贴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本文发现:一是欧洲发达国家的农机补贴支持政策多以农业合作组织为载体进行,并且更加依靠市场化的方式,以信贷优惠、税收减免、科研投入等间接补贴为主;二是日本、印度等亚洲国家与中国相类似,在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早期阶段,高额的直接购置补贴政策是其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手段;三是高额的购置补贴模式虽能推动机械化快速发展,但也容易导致财政负担过重、机械使用率过低、产品研发不足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结合各国国情和政策经验来看,中国的农机补贴政策虽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补贴政策体系不够完善、补贴种类不均衡、补贴标准较低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4.1 优化补贴模式
第一,完善农机补贴法治建设。借鉴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的支付比例,防止各级政府责任划分不清。同时,在适应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同时,做好与WTO规则的衔接工作,在“绿箱”和“黄箱”政策的总体框架下,尽快完善农机补贴法制。 第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理解财政补贴对发展中国家推动农业机械化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融资租赁承租补助、作业补贴等有效补助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设农机专项贷款服务,创新信贷产品,增加贷款的额度及期限。在减免购机税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在能源税方面的减免政策,加大对于农用柴油等能源的税收优惠力度。 第三,强化对农机合作组织的支持。借鉴“居马”“农机环”等组织的运行模式,成立统一规范的合作组织,建立完善的农机互助系统、支付结算系统,通过互帮互助、集中购买等方式降低农户购机成本。同时,政府应针对农机合作组织制定优惠发展政策,如发放大额低息贷款、提供额外税收减免等,帮助其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4.2 细化补贴范围
第一,完善补贴机具的范围与结构。参考日本山地农机发展模式,充分考虑平原与丘陵地区的需求,划定不同的补贴范围。各地区也要结合本地经济条件、自然特征与产业特点,进一步明确农机需求的种类。总体来看,重点添加科技含量高、生产急需机械,剔除低端、需求小的机械,在提高机具多样化的同时兼顾补贴的精准性。 第二,聚焦农业机械的研发与创新。相较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国农机装备技术含量较低的问题尤为突出,亟须设立科研专项基金,梳理技术短板,鼓励企业、高校等科研机构研发农业机械的新技术、新产品。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增加优质农机供给企业的数量,尽快淘汰生产落后的农机生产企业。 第三,提高宣传培训方面的支持力度。补贴政策的落地、专业机械的使用都离不开相关的宣传培训。相较发达国家,中国农户对于农机补贴政策的认知较为不足。可通过标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帮助农户了解机械作用与补贴流程,选择更为适宜的机具类型,合理购买农业机械,不断扩大受益农户范围。
4.3 完善补贴标准
第一,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相较中国,同在亚洲的日本与印度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机械的补贴标准明显更高。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中国的财政补助标准,增强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在增加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提升省、市级财政的补贴力度,引导地方设立农业机械补贴基金,完善各地农业机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机械化区域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灵活调整补贴标准。通过总结日本和印度的经验可知,过高的补贴标准将加重财政负担,因此在强化补贴力度之前,要进行科学的补贴额度测算及分档工作,提高补贴资金在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的分配。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三,提升补贴效率。在分配财政资金或规定贷款额度时,明确不同地区补贴的重点对象,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最需要发展的农业机械。建议将作业量作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分步兑付的前置条件,加强补贴绩效管理。同时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引入信息化管理模式,简化审核兑付流程,优化资金到达速度,推动补贴发放工作的高效化。(来源:世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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