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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进一步加强定向销售最低收购价稻谷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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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1 14: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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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做好定向销售最低收购价稻谷监管工作,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销售最低收购价稻谷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如下:

       高度重视

       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工作,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做好监管工作,责任重大。这次最低收购价稻谷定向销售加工时间长,数量比较大,涉及企业多,还要经历一个粮食收购期。“转圈粮”、擅自改变用途、违规倒卖、出库难等风险隐患加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最低收购价稻谷出库和加工转化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协调,统筹监管力量,加强外部监管和企业内部防控。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适时调度出库和加工进展情况,定期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汇报,掌握情况,研究措施,解决问题。分管领导要开展经常性的实地检查,对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心中有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把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落实责任

       (一)落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承储企业要带头遵守落实国家定向粮食出库政策要求,要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及政策执行等负全责。在出库过程中,及时将进度、提货人、运输方式等信息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

       (二)加工企业对出库加工环节负全责。用粮企业要讲政治、守规矩,实施严格的内部管控,消除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出库后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定向粮食严禁转手倒卖、转作他用,确保不进入口粮市场、不回流政策性粮食库存,并对这部分粮食的加工使用负全责,保留有关资料,及时到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备。

        (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督促辖区内承担定向粮食销售、加工任务的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内部定向销售管理程序,保证工作全程有据可查;加强对销售出库工作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设置障碍、阻挠出库、“转圈粮”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省11个厅局印发的《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吉市监联字〔2022〕27号)要求,严防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和食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加强监管

       (一)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9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要求,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推动形成最低收购价稻谷定向销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出库监管和加工使用监管。

       (二)建立监管情况上报制度。每季度最后一天向省局上报本地政策性粮食出库、加工使用情况。同时总结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加强监管工作意见。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加工企业向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出库、加工使用工作方案,及时同加工企业定期沟通情况,掌握工作进度,解决出库和加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力度。督促承担定向销售加工任务的企业及时向粮源地、加工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粮食流向、加工使用进度等信息,指导相关企业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管理程序。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局于定向最低收购价稻谷出库和加工使用完成后10日内,要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局执法督查处,重大问题事项随时报告。(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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