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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胤(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教授)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命题。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自然而然就会形成的,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建构。如何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如何通过有效的地方实践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发源于广东云浮、形成于福建厦门、发展于辽宁沈阳并在湖北省全面推广试点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行动路径,通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着力推进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对于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方法价值。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这之后,社会治理共同体开始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内涵、实现机制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方面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内涵研究。从政治话语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治理主体是“人人”,其价值内涵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这里的“人人”是指全体人民,因而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状态。在学术话语上,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源于共同体理论,具有可实体化和抽象化的双重属性。在实践话语上,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共同体主义为价值导向,追求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协作。具体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徐勇教授认为,基层社会治理首先是指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这样来看,基层社会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面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必须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中才能生成,否则就不能成为治理共同体,这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需要形成紧密联系、合作共赢的协同关系。 另一方面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机制研究。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丰富意涵出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涉及多主体、涵盖多领域、触及多层级、体现多路径,其建构是一个系统命题。就主体而言,“勾连起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最重要主体,即具有行政要素的基层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和具有社会要素的社区居民或社区社会组织等”。就具体路径而言,可以通过“社会资本培育”、“跨部门协同”、“社会组织双向嵌入”、“嵌入型发展”等机制实现。就制度而言,要遵循党组织的全面领导,在政府主导下建构。就机制而言,要注重多元主体的参与、协商、互动与合作。就空间而言,要基于特定的地域空间,通过乡村治理共同体、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 总的来说,2019年以来,学术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比较多,呈现出从政治话语到学术话语、从价值话语到实践话语、从国家战略到地方实践的三大转变趋势。已有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解构,这对我们理解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命题具有很好的启发价值。综合来看,现有研究大多侧重于从宏观层面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定义、内涵及价值目标等进行理论解析,虽然也有研究者基于地方改革创新实践的案例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路径或形成机制进行分析,但都围绕一些细微机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微观路径进行研究。从党的二十大报告来看,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放置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重大战略命题下的,落脚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并最终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时代命题。因此,从这个角度去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具有丰富的内涵,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需要现代的价值理念指引,又需要科学的方法指导;既需要社会治理的机制建构,又需要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既需要找到有效的切入点,又需要有效的县域实践。这也就要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建构要着力于基层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方向,要着眼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大格局,要在基层社会进行系统性的、全面的、成体系的建构,而非局限于微小机制的变革创新。也就是说,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 2022年6月以来,湖北全省以县域为单位大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是地方政府探索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诠释。从学术界看,共同缔造主要以广东云浮、福建厦门的共同缔造实践为研究对象,集中于社区治理、社区规划,多探讨共同缔造的理论内涵。一方面,对于共同缔造是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机制形成了基本共识,即共同缔造在“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中推进了“熟人社区”的创建[13];另一方面,共同缔造在实践中以参与式社区规划和重建的方式增强了社区的公共性,居民在参与社区规划和建设中使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在功能、可达性、互动性等方面发生重构。可以说,理论界对于旨在对接基层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共同缔造实践背后的理论内涵、运行逻辑与内在机理的阐释、解析都还比较少。回到实践看,2022年以来,共同缔造作为一种全新的基层治理创新实践在湖北全省展开,呈现出新的实践样态,其目标是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全新的实践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理论内涵,反映了新发展阶段地方创新基层治理的时代趋向和实践逻辑。因而,作为政策话语和实践话语表达的共同缔造,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
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共同缔造实践的目标。认识是建构和实践的前提,明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是理解共同缔造的基础。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学术话语,又是政治话语。在学术话语上,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治理话语和共同体话语的融合,治理理论和共同体理论是深度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资源与依据。经典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的特征是目标的一致化、主体的多元化、方式的多样化、关系的合作化以及过程的协商化。经典共同体理论认为,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可以说是一种基于共同的关系、共同的规范、共同的目标而共同生活的稳定的、团结的、紧密的有机体。基于此,治理共同体可以理解为多元主体基于共同的善治目标形成的共治有机体。作为政治话语,党的二十大报告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高度明确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战略定位、宏大目标、基本内容与发展方向,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置于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政治高度,凸显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重要性。进入国家纲领性文件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对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设定,又是对治理现代化的过程限定。准确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深刻理论内涵是地方实践的基本前提。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于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过程,又是国家再建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从党的二十大报告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可以从“主体性、价值性、社会性、过程性、行动性、发展性、国家性”等七个维度来理解。 一是主体性,即社会治理的全民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典型特征。“人人”具有整体性指向,指的是全体人民,不仅包括城乡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市场组织,还包括政府和基层党组织。在主体上,这些多元化的社会主体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行动者。在关系上,这些多元化的社会主体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员,是平等的行动主体,彼此之间是合作共治的关系。在价值上,这些多元化的社会主体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以良善的社会治理、和谐的社会秩序为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国家目标是夯实国家治理的基层基础,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但说到底要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目标为根本基础。因此,人民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特征。人民性又体现为全民性。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型现代共同体,它以公共治理生活为共同生活。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既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又要在解决全体人民共同诉求的过程中进行共同建设。 二是价值性,即社会治理的责任性。共同的价值遵循是共同体的根本。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是基层公共治理的共同体,多元主体对公共治理责任默认一致的认同与履行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长久维系和发展的价值动力。追求良善社会治理与和谐社会秩序是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期盼,也是共同责任。一方面,多元社会主体都是社会治理的责任主体,都应承担促进社会治理有效的责任;另一方面,多元社会主体要明确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与角色,要自觉、主动地履行社会治理的公共责任。因而,培育公共治理价值,让多元主体意识到自身是社会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治理状态的基础。通过公共价值创造,社会治理主体要肩负起保障人民获得充足和均等的公共价值的责任,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弥合社会矛盾。由此,公共治理责任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价值。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既重在社会的公共性建设,也重在公共责任的价值建设。 三是社会性,即社会治理的组织性。在现代社会,个人是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这也决定了基层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个分散、分离、分化的个体化社会是很难基于公共利益自然形成自觉的共同治理行动的。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基层社会。基层社会的社会组织越多,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越紧密,越是可能存在共同的联系和共同的利益,社会就越有活力,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点也就越多,越容易形成横向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目标,意涵着国家对基层进行治理的国家意志。国家也是构成社会治理的主体。在机构上,国家体现为多个层级的行政权力组织。因而需要将基层社会成员进一步整合进国家体系之中,形成多层级行政组织之间联动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进而形成纵向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因此,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把“人人”组织起来,既需要纵向组织化,又需要横向组织化。纵向组织化程度越高,社会成员与国家的联系越紧密,越能形成互动,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目标越容易实现;横向组织化程度越高,社会越有活力,越能基于自我需要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自我治理,同时,也能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到国家对基层治理的行动中去。 四是过程性,即社会治理的参与性。共同生活是共同体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质是一种共同的公共生活。政府、群众、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员,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者。但有一个基本前提,它们都能够而且全方位地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全过程的参与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特征。其一,多元主体要平等地、共同地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共同的治理行动,而不是单一维度的参与。其二,多元主体要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既要参与治理的决策和治理的行动,又要参与治理结果的监督和治理绩效的评价,更要参与治理成果的共享,体现为一种全流程、全链条式的参与。其三,多元主体要在良性互动中协同参与,而非单一主体的单向度参与。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共同性越强,多元主体间的关系越紧密,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就越稳定。 五是行动性,即社会治理的协同性。既然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质是多元治理主体基于共同的善治目标形成共同参与的过程,那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协同性就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内涵。协同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民主协商性。多元主体在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中要能够表达自身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对话、讨论与沟通,并尽可能发挥和利用各个主体的治理知识及技能,推进共同治理的决策与行动。其二,多类型合作性。多元主体在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中要尽可能发挥出自身具备的治理优势,利用自身的治理资源,形成多种层次、多种样态、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合作治理。其三,上下互动性。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以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为基础,既要注重建立“县—乡—村—组—户”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又要注重建立“条块协同”的体制机制。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行为过程上体现为一种多元主体协作性的共同治理。 六是发展性,即社会治理的体系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的重要要求。体系化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理论内涵。只有成体系的社会治理,才能形成稳定、安全且具有长久生命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其一,要建立整体性的治理框架,明确多元主体的治理责任分工,建构上下互动、条块协同的纵横一体化的协同治理体系。其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现有社会治理资源,建构体系化的管理平台、服务平台、参与平台、协商议事平台、监督平台、共享平台,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其三,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与智治相融合,形成共同认可、共同遵循、共同坚守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 七是国家性,即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制度建设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特别强调制度化建设。制度是让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状态稳固的根本。共同治理关系的稳固化在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制度化程度越高,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越畅通、越趋近于常态化,越能形成稳定的共同治理关系,越能形成紧密团结的社会治理有机体。具体而言,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包括共同治理价值的制度化、共同参与的制度化、共同治理责任的制度化、共同治理关系的制度化以及共同分享治理成果的制度化等。总之,社会治理制度化的根本在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把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固化下来,形成稳定的、持久的共同治理关系,从而形成以共同治理的制度为基本动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共同缔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县域实践
2022年6月18日,湖北省召开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提出“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18],在这之后,全省各县掀起了共同缔造的实践热潮。共同缔造的治理实践以县域为单位,以社区为基础,探索出了一条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路径,有效破解了基层社会治理困局,推进了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县域实践。 (一)共同缔造在“纵向到底”中强化了紧密的党群关系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保证和实践路径。“基层党建可以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强基固本,保持共同体的和谐持久”。共同缔造的首要任务是建设“纵向到底”的党组织体系。将党组织的触角延伸到“底”,也就是距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层次,强化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国家对人民群众的深层次组织整合,将人民群众纳入国家对基层治理的一体化进程之中。湖北省麻城市在农村基层建立了“行政村党委—村民小组党支部—塆组党小组—党员联系户”的四级党组织体系,武汉市汉阳区在城市社区建立了“社区党委—小区党支部—单元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的四级党组织体系。党员联系户、党员中心户负责人民群众的生活单元——塆组、单元楼栋,固定联系为数不多的家户,构成党组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稳定性节点。他们不仅向居民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提供直接服务,而且将居民诉求向上传递给村委会和居委会。将党组织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层次是共同缔造的根本。基层党组织扎根并融入基层社会,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增进了党群关系,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宣传、动员和组织功能,将群众组织起来、凝聚起来,激励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各项活动。共同缔造的根本是党领导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共同创造人民群众的幸福美好生活。相互融合型党群关系的建立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国家认同和政党认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党组织的奋斗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个共同目标将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一起,可以实现共谋共建,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二)共同缔造回归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 共同缔造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共同缔造以“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行动路径,“五共”是一个有机统一体,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每一个环节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群众视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一是以人民需求为治理出发点。共同缔造以问需于民为起点,着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将群众的共同性需求作为治理议题,有效解决“治什么”的来源问题,并与自上而下的项目、资金等进行有效衔接,推动群众最关心、群众最想要的治理议题的形成。各县在开展共同缔造的过程中,村“两委”干部、党员以及驻村干部会挨家挨户走访农户,形成问题清单,并将农民反映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的问题提上治理议程。二是以人民智慧为治理动力。对于“怎么治”,共同缔造坚持问计于民,以塆组会、村塆夜话、塆台夜话、协商议事厅等为平台,发动群众共同商议、共同谋划,自己协商决定治理方案,增强决策的民主化。三是以人民力量为治理主体。关于“谁来治”,共同缔造将群众的角色从旁观者转变为决策者、建设者、管理者和行动者,激发城乡群众自治活力,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并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形成社会治理的人民力量。从实践来看,大到一条路的修建和电梯加装,小到小区内部道路的命名以及门前垃圾的清理,都要发动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四是以人民满意为治理标准。“效果共评”让群众成为评价者和监督者,与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共同构成社会治理效果的评估体系。麻城市在开展共同缔造过程中,创新出“农民评干部、农民评农民”的机制,互评工作态度、参与治理的行为态度以及项目实效。五是以人民共享为治理落脚点。“成果共享”是共同缔造的目标追求,每一位群众都能共同分享社会治理带来的物质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以及生态利益。可见,在“治什么、怎么治、谁来治、治得好不好谁说了算、治好了谁受益”的每一个治理环节,共同缔造都坚持人民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共同治理基层社会,进而实现基层社会的共同治理。 (三)共同缔造以共同理念为价值纽带塑造社会有机体 “共同”是共同缔造的核心理念。共同缔造是基于广泛合作的共同行动,将各主体之间与各主体内部“你”和“我”的关系转变为“我们”,使原本界限清晰的社会主体通过共同行动,实现广泛的交流与融合,成为共同治理的一份子。共同缔造以共同理念为价值取向,重在塑造共同性的社会关系和公共利益关系,以共识、共建、共治、共享为基础,形塑价值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目标共同体和行动共同体,进而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共同的责任。通过党员干部下塆组、入农户,常态化、日常化与民沟通,让群众意识到自身所负有的治理责任,形成公共责任意识,以此激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意愿,形成“我们一起干”的价值理念。二是共同的利益点。共同缔造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公开且充分地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寻找到共同的利益,形成共同利益关联机制,进而形成紧密的联结关系。在共同缔造推进过程中,为了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党员干部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不仅让党员干部入户做群众工作,而且“让群众(塆组积极分子)做群众工作”,通过带领群众去其他村庄参观学习,强化共同的利益关联,让共同利益成为激活群众的纽带。三是共同的空间。社区是共同缔造的基础。共同缔造坚持以群众的公共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在城乡社区搭建若干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公共空间,使群众在公共空间的享用中进行深度交流,从而建立融洽和谐的社会关系网络。例如,在农村各地搭建了农具共享空间、塆组协商议事中心、垃圾分类处理站、老年人活动室、四点半学校等;在城市各小区搭建了协商议事厅、共享羽毛球场、幸福食堂、儿童活动室等。四是共同的行动。共同缔造的核心在共同。共同不仅体现在“五共”行动路径上,而且体现在通过群众共同参与创建新的“熟人社区”,增强群众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培育一致认同的社区文化与制度规范,形成社区生命有机体。共同缔造以人居环境整治为突破口,在发动群众共同参与清理房前屋后垃圾、拆除私搭乱建的过程中,激活了群众对生活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在共建共管的行动中进一步密切彼此之间的社会联系,重建城乡“熟人社区”。总之,凝聚共识、建立共同性社会关系、塑造共同的价值认同是共同缔造“共同”理念的中心内容。共同缔造的价值就在于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塑造多层次、彼此交叉联系的共同性,以共同性联结多元主体,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会有机体。 (四)共同缔造在“横向到边”中促进了社区共同体生长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抽象的目标,更是具体的实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应该是具体的、特殊的,以一定治理空间或载体为承载。城乡社区则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单位。社区社会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根本基础。在基层社会的意义上,共同缔造坚持“横向到边”,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将社会建构成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共同体。一方面是将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组织体系延伸到距离群众最近的自然塆组、小区楼栋,覆盖到有特定人群活动的任何一个空间单元,以群团组织联系特定人群提高特定人群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以社区精英、积极分子为基础,积极培育各种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和社区公益慈善组织等。麻城市在推进共同缔造过程中,在村庄不仅培育了“五会一队”(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五老”调解会、乡贤联合会、发展理事会、平安联防队)等自治型组织,而且根据群众的兴趣爱好、职业特长培育出了“广场舞队、综合发展委员会、志愿者服务队”等社区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的延伸和社会组织的培育促进了城乡社区共同体的成长。首先,多样化的社区社会组织把原本原子化的个体联系起来,增进了社区成员之间的横向社会联系,使每一个成员都至少有一个社会组织归属,提高了社区社会的横向组织化程度。其次,以社会组织为基础,群众对所生活社区的认同感、熟悉感和归属感增强,更加愿意关心和关注社区发展,也更加愿意参与社区建设。最后,以社会组织所开展的社区公益活动、社区自治活动为载体,群众作为社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其中,强化了服务意识,培育了社区公共精神,在参与和服务中也提升了治理能力。总之,共同缔造在“横向到边”的社会组织建设中,通过组织化、服务化创建了一个彼此紧密联系的“熟人社区”,群众在活动参与中密切交流,增进认同感,塑造了社区公共精神,推进了社区共同体的成长,夯实了城乡基层基础,为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创造了厚实的社会基础。 (五)共同缔造探索了共同治理的公共治理行动新路径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需要结构的支持,还需要发挥行动者的能动作用。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状态。共同缔造以“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行动机制,聚焦于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引导和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形成了基于共同体的共同行动范式,超越了西方国家基于个人主义的集体行动范式。 首先,多元主体均构成社会治理的主体。在主体层次,共同缔造将政府、群众、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经营主体(在村里的企业家、股份合作社等)、来村游客、在外新乡贤、流动党员等都视为共同缔造的主体力量。村级党组织或通过正式聘用、签署合作等机制,或通过组织化机制,如乡贤理事会、综合发展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等,将他们吸引到村庄建设中来,贡献智慧,形成村庄建设的合力。其次,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缔造追求的不是单一主体的单一维度的参与,而是多元主体的共同性参与。在具体的治理事务中,多元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共同参与。相关联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有充分的话语权,既可以表达利益诉求,又可以积极提供治理思路,更能参与治理的过程。为了激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各地创新出了“积分制”机制,以治理积分的形式激励农民群众参与小事治理、门前治理、公共场域治理,以实质性的参与形塑了社区自治共同体。再次,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治理是一个过程,涉及议程建立、决策、执行、评估等多个环节。共同缔造的参与不仅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而且是全过程的参与。多元主体要共同参与治理过程的所有环节,每一个治理环节都坚持做到共同谋划、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监督,最终实现共同评价和共同分享。全过程参与是共同缔造的行动本质。最后,多元主体在合作中参与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缔造不是同等性参与,而是基于平等、协商、合作的差等性参与。在具体的治理情境下,多元主体根据自身能力和优势来决定参与内容,如“出钱、出物、出力、出地、出人、出智、出资源”。只要是能够有效推进治理的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参与都被积极鼓励和允许。总而言之,共同缔造塑造的是一种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形式,极大地丰富了公共行动的内涵与形式,在实践和理论上形构出了新的治理范式。 (六)共同缔造以体制机制创新形塑上下互动的治理结构 政府部门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成员。由政府推动的共同缔造是一项活动,但又不止于活动。共同缔造是一种治理的理念和治理的方法。所有的基层治理事务都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思路展开,并在深入推进和拓展中发现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在运行中的障碍与制约因素,并由此牵动“县—乡—村”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更加顺畅的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在体制创新方面,共同缔造围绕“组织下沉、服务下沉、资源下沉”,一是在“纵向到底”中建设党组织全面领导乡村治理的领导体制。二是在“横向到边”中提升社会的组织化水平,激活城乡社区社会,着力构建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组织体制。三是通过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权力的下放以及群众诉求的向上传递,建立更加便捷、精细的服务型体制。四是以“以奖代补、多元动态绩效考核、减负赋能、信息流通、数字评价”等为内容建立高效的政府管理型体制。在机制方面,共同缔造强调通过机制创新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有效。一是活动机制。活动是联系社会成员的载体。美好环境是共同缔造的主题活动,但并不仅限于此,一切与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相关的治理活动都要运用共同缔造的理念和方法。二是行动机制。在将共同缔造贯穿到所有的治理事务中时,要结合实际,创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具体机制,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整合机制、协商议事机制、参与机制、表达机制、沟通机制、互动机制、吸纳机制等,以“共识、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有效机制实现社会治理的“共治”。从具体实践来看,湖北省鹤峰县、红安县、安陆市等地积极推进司法下乡,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并与人民群众共同谋划方案,共同解决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麻城市龟山镇建立了制度化的“两代表一委员”下沉塆组的机制,促进了县、乡、村三级互动式治理结构的形成。湖北省枝江市积极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群团组织体系和组织网络,组织基层群众积极参与治理。 当然,还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民政部门、就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在具体工作中都积极采用共同缔造的理论和方法,建立了“资源能下、诉求能上”的双向互动式治理结构。由此可见,共同缔造通过将共同治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到所有的社会治理事务与治理事务的全过程之中,打通政府和民众、政府条块之间的阻隔及障碍,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治理体制。
四、共同缔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有效路径
共同缔造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县域实践,深刻体现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为县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提供了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和实践论。自2022年6月以来,湖北省共同缔造的实践证明,共同缔造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路径。 (一)共同缔造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有效方法 对于基层治理现代化而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目标,也是过程。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自然而然就会形成的,需要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建构。建构是一种人类行为,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有效的方法和切入点。以“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行动路径的共同缔造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一种有效方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和实践论。 在认识上,共同缔造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注入了“共同”的理念,从主体论的角度转变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的固有认知,倡导一种共同治理的理念。共同缔造是在坚持大社会观、大治理观下追求共同治理。政府和包括民众、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经营主体等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以及经济社会组织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员,不仅负有治理责任,而且都应该最大程度地参与社会治理。对于政府而言,要认识到有效而善治的社会治理在集聚社会力量参与的基础上更容易实现;对于社会而言,要认识到社会治理有效关乎自身的利益,自己的高质量参与必然促使利益的最大程度实现。在认识论上,共同缔造的实质是让人们认识到“社会治理关乎我们共同的利益,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共同参与”。 在方法上,共同缔造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科学方法。共同缔造的实质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基于共同的善治目标达成共同治理的共识,通过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和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等具体的行动方法,构建一种共治的共同生活状态。共同缔造的方法论是在社会治理的每一个环节中塑造共同性,凝聚共识和公共精神,以最大程度的共同性联结最多的社会主体,形成行动一致的共同治理。只要是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任何治理事务,都可以运用共同缔造的方法。这一方法的核心是“我们共同谋划、共同行动、共同治理”,而非传统的“我对你进行治理”和“我怎么治理与你无关”。 在价值上,共同缔造的特质是塑造公共精神。共同缔造通过党员干部下沉,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和机制,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以群众诉求为社会治理的起点,以群众智慧、群众力量、群众态度作为社会治理的动力,以群众共享作为社会治理的追求,激发群众参与活力,塑造群众精神,最终形成稳固的公共精神共同体。同时,通过创新制度体系,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化共同价值和群众精神,形成制度化的共同治理共同体。在价值论上,共同缔造的本质是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式的治理行动来实现大家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倡导这样一种普遍性价值,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由党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创造。共同治理是共同缔造实践背后的理论意蕴。共同缔造是新时代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生成了“共同治理”的行动范式和理论范式,超越了西方理论界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集体行动的治理范式,具有独特的治理价值。 在理论上,共同缔造是统一性社会治理制度与多样性社会治理机制的统一。在实践中,共同缔造追求统一的行动理念、行动路径和行动目标。以“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统一的行动要求,在多元主体的共同行动中形塑公共精神,进而联结成稳定的治理共同体,是共同缔造的统一要求。但是,具体如何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在形式和机制上则是多样化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创新具体的治理机制,以切实有效的机制支撑共同治理的价值和行动。 (二)以共同缔造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基本条件 湖北省共同缔造的实践证明,共同缔造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方法,具有普遍性价值。作为一种方法论,以共同缔造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党组织领导。正确理解共同缔造所倡导的“纵向到底”,它是指将党组织体系和政权组织体系延伸到距离人民群众最近的生活层次,将人民群众完全纳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体化进程之中。在这个基础上,在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运用共同缔造的价值理念和行动方法,引导和发动多元主体共同努力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大方向,只有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真正体现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内涵。二是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共同缔造的本质是新时代群众路线的创新性实践。党领导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也要在践行群众路线中进行,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群众工作方法,真正发动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党组织和基层政府在深入城乡基层社会开展群众工作中要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与群众工作机制,进而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群众工作体系和群众工作机制,塑造鲜活的、昂扬向上的群众精神面貌,进而催生共同治理。三是“共同”理念方法的全方位运用。“共同”是共同缔造的核心。在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整个过程以及所有事务中,都要始终坚持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基于共同的善治目标共同参与、共同谋划、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评价、共同分享,以共识为基础共同行动。共同缔造的实质就是在不断塑造共同性中建构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四是社会有机体的塑造。社会有机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前提基础。要积极培育城乡社区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工作者组织、社区慈善组织等,增强人民群众之间的横向社会联系,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赋予社会自我运转和自我治理的能力,塑造一个有机团结的社区共同体。五是以制度建设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同缔造终极价值是在体制机制创新中塑造和固化社区公共精神。不仅要以治理活动为载体,以利益关系将“你”和“我”联结起来,更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用制度将“你”“我”“政府与公众”“党组织与群众”凝聚起来、固化起来、稳定下去,进而形成一个具有生命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来源:乡村发现转自:《治理现代化研究》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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