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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复制200余项制度创新 扩大制度型开放再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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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3 10: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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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将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6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表示,出台《若干措施》,一方面是为了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另一方面是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应用场景丰富、监管能力较强,未来针对试验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将复制推广至更大范围进行压力测试,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累计推出3400多项改革举措

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至今为止,全国自贸试验区数量已达到21个,基本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

商务部数据显示,2022年,21家自贸试验区实现进出口总额7.5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占全国的17.8%。实际使用外资2225.2亿元,同比增长4.5%;占全国的18.1%。其中,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863.4亿元,同比增长53.2%。

“我国21个自贸试验区占国土面积不到千分之四,贡献了占全国六分之一以上的进出口总值和吸收外资总量。为我国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巩固国际竞争新优势提供了强大的助力。”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自贸区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商务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国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一系列开放优势、制度优势、环境优势的加持下,现有自贸试验区在吸引外资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也已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未来要在高质量利用外资、高水平发展外贸方面多下功夫,增强对当地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为稳外资、稳外贸发挥关键性作用。

除了当下带来的经济增长,各自贸试验区也在通过一系列制度集成创新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发展潜力。截至2022年底,我国各自贸试验区推出了改革举措累计3400多项,向全国及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超过200项,充分发挥了自贸试验区的窗口、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迎来十周年之际,未来如何更好地“扬帆远航”备受关注。“十四五”规划纲要已提出,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深化首创性、集成化、差别化改革探索,积极复制推广制度创新成果。

此前,商务部会同有关地方、部门制定并发布了《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清单(2023-2025年)》,明确了164项相关自贸区2023-2025年的重点工作。

“想要全面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尤其需要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大局的能力,各地方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不断增强对京津冀、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服务能力,并在其中发挥示范作用。”张国庆表示,新发布的工作清单为各自贸区接下来的发展提供了一套清晰明确且具有前瞻性的行动方案,既可以依托各自贸区的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又可以充分激发出各地主动创新、积极探索的意愿和热情,以此带动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金融、税收、贸易、政府管理等方面的改善。

而作为更进一步的制度型开放新举措,《若干措施》明确,将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加大压力测试力度。

陈春江表示,我国正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相关规则的要求与我国改革开放面临的重点问题契合度较高。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对接开展试点,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将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

陈春江进一步表示,为了确保达到试验效果,在充分考虑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地方实际基础上,选择在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应用场景丰富、监管能力较强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对于试验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将复制推广至更大范围进行压力测试,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制度型开放迎来新一轮试点压力测试

具体来看,《若干举措》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在货物贸易方面,我国将支持上述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

所谓再制造产业,是指在原有产业的基础上,将废旧产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修复和改造的一种产业,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大型工业装备、国防装备、铁路设备、农用机械、医疗设备和办公设备等领域。

根据机械工业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测算,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实现节能60%、节材70%、污染物排放量降低80%,而成本仅是新品的50%左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为例,截至2020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值接近1000亿元,占全国再制造行业产值的45%左右,其中再制造发动机、变速箱生产能力近20万台,发电机、起动机等部件生产能力近180万台。

“近年来,全球再制造产业发展迅速,再制造产品因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在工程机械类产品等领域备受市场欢迎,对部分技术成熟、标准明确、安全环保的进口再制造产品探索适用管理新机制十分必要。”陈春江表示,此次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将促进再制造产品进口,满足国内需求,降低企业成本,丰富消费者选择。商务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试点地区提出的具体试点产品方案,明确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于6个月内作出决定,确保尽快落地见效。

另外,《若干举措》还在服务贸易方面提出了金融服务的相关探索。

比如,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后,于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央行研究局局长王信在上述会议上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若干措施》提出的这些试点举措,有助于为中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提升了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的便利程度,也丰富了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将有助于我国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避免碎片化、零散化开放,更好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中国银行海南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少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述新举措实质上强调了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的“国民待遇”,而且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鼓励境外专业人员依法在试点地区提供专业服务,也是对服务贸易项下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两种模式的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的探索。

王信进一步表示,人民银行接下来将稳妥推进新金融服务试点,积极审慎地受理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的有关申请。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并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同时,按照“稳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支持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对于前置主管部门允许的金融服务交易,人民银行将从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角度予以配合。

“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持续监测风险,必要时,对试点举措进行及时优化调整,确保试点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王信说。

陈春江表示,接下来将对试点地区在落实过程中形成的务实管用做法、亮点成效,及时进行宣传。试点措施实施一年后,开展系统总结评估,将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复制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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