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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自贸区自贸港扩大制度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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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2 10: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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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近日,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33条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陈春江表示,试点实施一年后,商务部将组织开展评估,对于试验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将复制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压力测试。

33条举措扩大制度型开放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重大使命。”陈春江说。

在陈春江看来,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加大压力测试力度,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有利于充分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陈春江表示,试点措施是主动对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规则开展的先行先试。他指出,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将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同时,为了确保达到试验效果,在充分考虑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地方实际基础上,选择在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应用场景丰富、监管能力较强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

商务部自贸区港建设协调司司长杨正伟表示,商务部将从抓好细化落实、政策解读、总结评估三方面着手,组织好各项试点任务的落实。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细化分解任务。同时,将发布解读材料,逐条解读政策内涵、突破点和亮点、应用场景等内容,并结合实地调研,了解企业情况,确保试点措施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帮助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若干措施》聚焦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升便利化,增加透明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也是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一个追求方向。

两个“进一步”促进通关便利化

“海关着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在推动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介绍,海关总署在促进通关便利化方面的举措主要体现为两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提高通关时间透明度。《若干措施》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了空运快运货物和普通货物通关的时间标准,规定在符合中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普通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通关时间标准更加透明,有助于提升经营主体进口环节的可预期性,为促进贸易发展营造更优环境。

二是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比如,明确海关允许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的差错,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对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企业不必反复修改、递交申请材料,这样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又如,明确在预裁定所根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允许进口企业在预裁定失效前申请展期,海关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决定,保证了预裁定决定的连续性,避免新、旧裁定之间的空窗期,有利于提升贸易的便利化水平。

此外,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既是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具体举措。

杨正伟表示,《若干措施》结合经营主体诉求建议,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停居留期限,为外国专家的家人来华共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并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相同的入境和停居留期限。

稳妥推进新金融服务试点

推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离不开金融的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表示,试点举措有助于为中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提升了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的便利程度,也丰富了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将有助于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避免碎片化、零散化开放,更好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若干措施》提出,允许内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在试点地区收到境外金融机构等提交的开展金融服务申请后,原则上要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压缩相关金融服务审批时限。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更好满足个人和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若干措施》金融相关举措的落实落地。“王信指出,一是稳妥推进新金融服务试点。根据职责,积极审慎地受理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的有关申请。

二是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并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三是按照“稳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支持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对于前置主管部门允许的金融服务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从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角度予以配合。

四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持续监测风险,必要时,对试点举措进行及时优化调整,确保试点措施稳妥有序推进。(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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