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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31条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高质量发展,我国正在建立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要强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等,以推动市场主体通过基于规则的公平竞争,实现更高效率与更高质量的增长。 市场治理体系升级对政府和民营企业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政府必须尽快基于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制度架构和监管架构。监管执法要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到公平、透明、稳定与可预期,不能频繁变动或主观性过强,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应该建立有助于企业低成本有效维权的机制,避免被打击报复。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以及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方面,必须做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在传统发展模式阶段,一些在市场竞争中不占据优势地位的民企,为了抓住市场机会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重视政商关系与社会资源,为了追求财富存在过度多元化现象,很多企业忽视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设,缺乏市场风险意识与防范机制。在新发展阶段,民营需要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适应新的市场监管环境与竞争环境。企业会同时面对市场波动和自身能力建设两大挑战,这需要企业努力适应更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尤其是将法治和规则置于效率之前,以促进质量的提升。 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将会减少对基建、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依赖,转向消费主导,推动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等。由于存量民企中有较大比例依附于基建和地产等领域,他们未来发展可能会受影响。此外,公平竞争的市场化环境会通过优胜劣汰提高行业集中度,部分企业会在竞争中被淘汰。我们需要正确认识这些民企的退出,它不是所有制歧视或打压,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规律,为了避免被淘汰,民企应该坚守主业、创新驱动,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有观点认为应该通过政策刺激减少转型伤痛,尤其是主要由民企承担转型的代价。然而,对于这个说法,我们可以参照美日经验来判断。1970年代,美国政府主导的高增长阶段结束,因为企业已经摘光了“低垂的果实”,踏入科技高原后,需要科技革命与技术创新作为新动力;政府长期实施凯恩斯主义政策导致滞胀现象,继续搞财政货币刺激也已经无效。在这个阶段,美国从政府管理型经济向企业家经济转变,大力发扬企业家精神,最终通过创新和信息产业革命走出困境。 而在1990年左右,日本经济泡沫破裂后,政府长期依靠财政与货币政策维持稳定局面,受到保护的企业缺乏改革和创新动力,出现失去的三十年现象,大量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消失。因此,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走出困境只能依靠改革和创新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我国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国际一流的创业和营商环境,服务于企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与此同时,民营企业需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创新意识、合规意识与竞争意识,在高质量发展的环境中,做大做优做强民营经济,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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