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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中每一次技术革命、产业升级都会带来产业组织方式的巨大变革和就业结构的剧烈变迁。人类社会业已经历的几次工业革命都催生了新的就业形态,推动了就业结构的深刻变革。当前,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平台化、去雇主化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灵活就业模式不断涌现,带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已发展成为我国劳动群体的重要力量。 新就业形态职业包括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数字蓝领职业,以及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技术、咨询等方面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进行文娱创作、网络直播的“数字灵工”职业。这些职业的“新”既体现在劳动样态的平台化、灵活化,也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去雇主化,其从业者劳动样态和职业生涯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征,这也给该群体的高质量就业和职业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全面了解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情况及职业发展状况,2023年4月28日~5月6日,人民 智库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号,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4420份,其中男性占75.4%,女性占24.6%;20岁以下的占1.6%,21~25岁的占21.0%,26~30岁的占37.3%,31~35岁的占28.7%,36~40岁的占8.3%,41~50岁的占2.4%,51~60岁的占0.5%,60岁以上的占0.2%。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群体画像与职业样态
新就业形态是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就业新模式,是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从事劳动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呈现出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等突出特征。 在群体画像方面,青年群体和流动人口占比高,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从年龄来看,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的灵活性、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工作安排的自主性与青年群体的就业偏好相契合,青年是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主力群体,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受访者人数占比88.6%。从日常居住地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近九成受访者日常居住在城市,37.9%的受访者在地级市,34.4%在县级市和县,14.0%在直辖市。但从户籍分布情况来看,多数为本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口,受访者中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仅为38.5%,有本地农村户籍的占41.9%,外地城镇和外地农村户籍的分别为15.4%和4.2%。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总体受教育水平较高,受访者中大专学历人数占比为40.9%,本科学历人数占比为29.2%,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人数占比为24.2%,硕博研究生为3.3%,初中及以下仅为2.4%。 在劳动关系方面,新就业形态的去雇主化特征明显,多数劳动者与用工平台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和合作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部分职业群体工作自主性较高,如从事技术、咨询等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部分网络文学写手、职业博主等。同时,还有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受平台制约较强,如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群体。对于这类群体来说,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其劳动权益保障和职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从现实情况看,当前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合作协议。调查结果表明,不到三成的受访者与平台或工作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29.2%),34.9%的受访者通过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与平台企业建立用工关系,26.2%的受访者签订了合作协议,还有一部分受访者没有签约单位或平台,属于自由职业者(9.7%)。分职业来看,快递员群体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受访者人数占比最高,达到53.3%,其他职业群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受访者比例均在二成左右,其中网约车司机群体人数占比最低,为18.1%。大部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与用工平台通过劳务合同或劳动派遣方式建立劳动关系,职业博主、网络主播、网络写手等职业群体则多是以签订合作协议或经纪合同的方式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劳动关系。 在劳动样态方面,新就业形态具有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场所不固定、劳动强度大等特征。新就业形态的用工模式不同于传统就业的“以岗位为导向”,而多是“以任务为导向”。用工单位通过平台随机向劳动者派发任务,劳动者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稳定的业缘关系,劳动样态呈现出较大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调查结果显示,74.7%的受访者认为自身职业“工作时间灵活”,67.1%的受访者认为自身职业“工作场所不固定”。在任务派发的过程中,平台虽然“形式不在场”,但通过数字算法等技术,能够实现对劳动者的“全景式”监督;同时,通过“服务星级”制度、超时罚款、订单数奖励、创作激励计划等复杂的平台规则,驱使劳动者自发性“过劳”,从而实现平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调查结果表明,73.4%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强度大,70.2%的受访者认为自身工作对平台数字算法依赖度高,67.7%的受访者认为自身工作和生活界限模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待遇与发展前景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在保就业、稳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短板。 在劳动收入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较高,但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和波动性较大。调查结果显示,38.6%的受访者的税后月收入为5001~8000元,人数占比最多;24.4%的受访者税后月收入为8001~10000元;月收入在10001~15000元、15001~20000元、20000元以上的受访者人数占比分别为10.7%、2.3%和2.1%。总体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同年龄群体中收入水平相对较高,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达到78.1%,在8000元以上的达到39.5%。与此同时,其收入也存在两极分化、波动性较大等问题。当被问及自身职业发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和困境时,70.3%的受访者认为职业收入分化严重,53.9%的受访者认为存在“收入不稳定”的问题。分职业看,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的职业内部收入差距较小,网络主播、技术咨询方面的自由职业者职业的内部收入差距较大,其中尤以网络主播群体收入的离散度最高。 在社会保障方面,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外,享有其他社会保障的人数占比均未超过五成。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新就业群体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当前,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劳动保障仍存在不少短板。当被问及享有哪些社会保障时,37.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享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6.1%的受访者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1.2%的受访者享有工伤保险,40.9%的享有失业保险,22.0%的享有生育保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特别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未全面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在职业流动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流动性较高,超七成受访者换过两次以上工作。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阶段性、灵活性等特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换工作的频次更高,工作年限更低。调查显示,仅有3.3%的受访者表示当前工作是自己的第一份工作,换过1次、2次和3次工作的受访者人数占比分别为26.7%、30.2%和23.4%,16.4%的受访者换过3次以上工作。分职业来看,快递员群体的职业流动性较弱,该群体中37.7%的受访者换过1次及以下工作,68.2%换过2次及以下工作,换过3次以上的人数占比在几个新就业形态职业中最少;职业博主、网约车司机、网络文学写手等劳动者群体职业流动性则较高(如图1)。新就业形态工作的不确定性较高,工作岗位随新业态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单位组织的依赖性低,没有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些都是影响该群体职业流动频率的因素。
图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转换情况(%)
在职业发展前景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职业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待提振。相较于传统就业形态,部分新就业形态在现阶段难以纳入既有职业体系之中,劳动者缺乏清晰的职业规划和稳定的职业晋升途径。调查显示,就业形态劳动者对自身职业发展前景的总体评分为6.19分(满分10分)。对职业发展前景赋分为1~3分的人数占比11.5%,4~6分的占比41.9%,7~9分的占比40.9%,10分的占比5.7%。当被问及职业发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和困境时,69.3%的受访者认为职业晋升空间小,65.7%的受访者认为职业失业风险高。同时,高达85.1%的受访者认为向传统就业形态的转型较为困难。从实践层面来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等群体难以在工作中培养和积累技能,缺少提升自身素质的时间和有效途径;网络主播、职业博主、网络文学写手职业竞争激烈,“过气”的风险高,转向传统形态就业的难度较大,容易陷入“灵活就业锁定陷阱”。 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面对新就业形态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政府部门与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主体形成合力,共同为其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第一,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调查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完善职业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最迫切(需求度得分4.10分,满分5分),其次是“健全新就业形态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为新就业形态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度得分均为4.08分)。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平台用工管理责任边界和保障义务,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强化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劳动者劳动安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情况的监管,对平台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以及算法控制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率,积极发挥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加强对文娱产业、创意产业从业者的著作权保护,维护好视频博主等劳动者的著作所有权和著作收益权。 第二,建立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认定和职称评定制度。调查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强化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及“完善职业技能认定和职称评定制度”的需求度较高(得分4.03分、3.94分)。建议引导平台用工企业定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主体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健全完善新职业的技能认定和职称评定制度,将新就业形态工种纳入职业技术培训目录,支持平台用工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晋升和享受技能人才相关政策的机会。 第三,健全就业优先政策体系,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充分就业。新就业形态岗位普遍具有市场需求量大、准入门槛较低的特征,但其就业承载力需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大量劳动者涌入外卖配送、网络直播等行业,势必会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不充分就业。一方面,建议积极出台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鼓励平台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和业态模式革新等方式开拓新市场,加大对平台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建议在稳定市场主体、扩大内需等方面持续发力,稳住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盘,使新就业形态劳动供给保持在合理区间,避免出现“灵活就业挤兑”,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伴随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而有序、平稳地发展壮大。
文章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3年8月下(注释从略) 执笔:人民智库研究员 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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