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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瑞瑞 李宏兵(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讲师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在杭州举行,这是中国切实践行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相关承诺,亦彰显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大国风范。作为数字贸易大国,中国稳步推进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积极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自成员方成立中国加入工作组全面启动谈判以来,各方已就协定相关议题举行3次部长级会议、3次首席谈判代表会议和3次技术磋商,包括2023年11月14日在美国旧金山参加亚太经合组织(APEC)部长会议期间,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进一步召开部级会议加紧技术磋商,总体进展积极。 中国数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与之相映,有关数字贸易的全球性规则依然缺位。今年1至9月,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4.4%,达到1.7万亿元;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同比增长8.6%,达2.03万亿元。迄今,数字贸易全球性规则进展缓慢,虽然最新一轮WTO电子商务谈判已将有关电子签名和认证、电子合同、无纸化交易、电子交易框架、电子发票以及“单一窗口”等条款加入文本,但尚未达成共识。 在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主要以电子商务章节来规定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以及创造有利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相关议题。其中,中国加入且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正在积极申请加入的DEPA最具代表性。作为针对数字经济的专门协定,DEPA反映了全球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和协定的趋势,其与RCEP核心条款间的差异值得高度关注。 差异何在 DEPA的内容覆盖范围高于RCEP。RCEP以电子商务章节的形式规定了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线上消费者保护、线上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国内监管框架、海关关税、透明度、网络安全、计算设施的位置以及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等内容,但并未涉及DEPA中有关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电子发票、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数字包容性、以及构建具有互操作性和联通性的数字系统等内容。 DEPA在与RCEP相似条款上的承诺程度高于RCEP。 二者均要求缔约方对电子传输免关税,但DEPA(第3.2条)规定这一要求是永久性的,而RCEP(第12章第11条)则是临时性的,可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进行调整。 二者均支持无纸化贸易,但RCEP(第12章第5条)考虑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异化,仅要求成员努力使电子形式的贸易文件公开可获得、与纸质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于合作也只提出了宽泛的建议,增强对贸易管理文件电子版本的接受度,而DEPA(第2.2条)则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要求缔约方以“英语或WTO任何其他官方语言” 提供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本,且承认其与纸质单证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法律冲突和低效率的情况。 二者都支持计算设施位置的非强制本地化和电子数据跨境传输,但DEPA排除了RCEP基本安全例外规定,如RCEP第12章第14条、第15条均明确规定“该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其他缔约方不得对此类措施提出异议”,而DEPA第4.3条、第4.4条则仅要求在合理限度内使用基于公共政策目标的措施,对例外条款的设置更加严格,明确列出2个例外“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及不对信息传输/计算实施的使用或位置施加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的限制”。 路径何寻 首先,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为契机,加快推进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试点区域方案的制定、落地和实施,进一步总结经验,及时发布一批成功对标DEPA等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案例,以点带面,拓展试点区域和范围。 其次,充分发挥上海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先行先试”效用,以RCEP条款的规定为基础,尝试与重点区域或国家搭建贸易物流合规数据通道,探索基于区块链的海关单证无纸化,搭建“一带一路”电子签署跨境服务平台等,推进数字贸易终端的无缝衔接和交互操作,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度,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再次,以中国与30个国家建立的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以及与中东欧、中亚等国建立的电子商务多边合作机制为基础,加强电子商务规则、标准的互联互通,推进数字的国际合作和数字贸易的包容性发展,缩小国家(地区)间的规则差异,有选择性地、针对性地将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电子发票、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构建具有互操作性和联通性的数字系统等内容纳入已有的电子商务合作机制框架内。 最后,充分利用数贸会、服贸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量级展会搭建的国际性对话交流平台,与国际组织、伙伴国、高端智库、相关企业等重点围绕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据开放、数字包容性、数字系统的互联互通、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和讨论,进一步凝聚共识,探讨符合各方利益的规则调整和重塑,稳步推进制度性开放,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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