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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财政部出台新规 事关县级基本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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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7 09: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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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11月23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财政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
在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方面,《办法》明确,财政部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等必要支出需求、省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财政管理绩效及特殊因素等,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结合按财政困难程度、“三保”支出占财力比重、人口等测算的综合系数予以补助;对努力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特定区域和事项给予阶段性支持。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等,加强对“三保”保障压力较大地区的倾斜支持。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地方保障基层“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面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客观评价地方“三保”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健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针对可能发生的“三保”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

省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下测算分配奖补资金,资金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动态监测基层财政运行,确保“三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困难县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给予资金调度支持,切实落实兜底帮扶责任。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奖补资金,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强化预算管理,有效保障“三保”支出;落实“三保”保障主体责任,动态评估本地区“三保”运行情况,对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分配对象、测算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含地级市)和市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设行政区划的师市级单位,不含无行政建制的开发区(以下简称县)。

第六条 财政部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基本民生支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测算范围和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

(一)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落实教育、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重点保障以人员或家庭作为直接补助对象的民生补贴类项目,以及有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的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三)运转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身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省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财政管理绩效及特殊因素等,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结合按财政困难程度、“三保”支出占财力比重、人口等测算的综合系数予以补助;对努力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特定区域和事项给予阶段性支持。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等,加强对“三保”保障压力较大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八条 为支持地方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财政“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结合综合系数给予补助,并加强相关转移支付的统筹衔接。

第九条 为引导激励地方各级财政将财力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改善县级财力分布横向、纵向的均衡度,缩小县域间财力分布差异,对努力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的地区给予奖励。

(一)横向奖励。按照各地县级财力均衡度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均衡度较高的地区。

(二)纵向奖励。将各地年度间县级财力均衡度进行纵向比较,对改善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依据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对规范预算编制、加强执行管理、增强财政可持续性等,予以奖励;对不切本地实际违规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或财政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的地区,予以扣款。

第十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对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减收增支等特定区域或事项,可通过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阶段性支持。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奖补资金额所余(或所需)资金,财政部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奖补资金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比例放大(或压缩)的方式调整各地奖补资金额度。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增幅(或降幅)控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对基础数据进行核对。对于因基础数据等因素产生的测算误差,在以后年度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财政部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一并使用,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三保”保障出现问题、财力均衡度过低,以及违规安排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问题突出的地区,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予以约谈或依法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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