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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山,新疆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格式:周铭山.科技金融建设:主攻方向、推进逻辑与着力重点[J].农村金融研究,2023(11):20-28. 「摘要」科技金融是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篇大文章”之首篇,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科技创新,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满足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需求和衍生服务需求。论文立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体系转型发展以及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需要,深入剖析了资本市场和直接股权投资、银行体系以及区域城市群支持科技创新的逻辑、不足与改革举措,为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进科技金融建设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金融;资本市场;银行体系;区域城市群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首,体现了建设科技强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性和科技金融支撑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性。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科技创新,关键在于科技金融发展是否能够满足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需求和衍生服务需求。通过优化融资结构,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和支持创新的天然优势,促进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水平提升;通过完善机构定位,凸显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切实发挥好服务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作用;通过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本宗旨,核心在于科技创新。推动科技金融建设是构建金融强国的重要一环,必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特征和规律,把握科技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要求,着力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和创新能力,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现状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金融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取得新的历史性突破。2022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为3.08万亿元,与2018年相比增长56.43%;研发投入强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与GDP之比)达到2.54%,超过欧盟平均水平;企业研发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的比重达到77.6%,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日益凸显。同时,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61.9万件,授权量达到79.8万件,连续12年位居世界首位。在高被引论文数量上,我国在农业科学、化学、计算机科学、工程技术、材料科学、数学六个学科排名世界第一。在我国科技创新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依然存在薄弱面。一是技术对外依存度高,52%的关键材料、70%以上智能终端处理器、绝大多数计算机和服务器通用处理器、95%的高端专用芯片仍然依赖进口。二是基础研究仍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企业基础研究领域的投入占比为3%,而美国是27%,日本约50%,韩国将近60%。三是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受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企业通过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中,转让费用不足5万元的所占比例超过八成,其产业化率仅为16.8%,呈现出转让金额低、产业化率低的“双低”特征。与此同时,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存在结构性短板,微型和初创型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相对较低;高校专利转移转化水平相对较低。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破先发国家的核心技术垄断,已经成为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关键举措。 金融作为引导和支持创新的关键要素,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Fuente & Marin,1996;张鹏、袁富华,2020)。一是由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投资、科技银行等组成的多层次多主体立体式金融体系通过项目筛选、资金支持、分散风险、揭示信息、监督治理、资源配置等功能,对不同规模、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的企业实现高覆盖和差别化服务,促进创新和科技企业发展。二是金融主体通过对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知识主体提供政策、资金、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服务,激励科研单位创新产出及科技成果转化,从而实现对关键“卡脖子”技术的突破,进而加强布局实现整个创新链的整合。三是金融日益成为构筑创新主体间信息交流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桥梁。风险投资机构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具有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而且善于利用社会关系获取隐性信息,加之长期专注于特定领域,组织形式灵活,因而具有明显的“软信息”处理优势。这些软信息既可以帮助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企业与行业内其他公司进行信息交换,促进资金、人力、技术、信息等因素流向技术创新主体(陈思等,2017),有利于企业在技术攻坚过程中及时获得市场动态反馈、调整突破方向。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和回答的深层次问题是,如何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建立国家创新能力导向的金融体制,形成金融与创新有效结合的利益联结机制,这应该是我国今后建设科技金融的关键所在。
二、从经济逻辑认识“做好金融科技这篇大文章”的重要意义和主攻方向 (一)做好科技金融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国经济实现从“投资驱动型增长”向“创新驱动型增长”的关键 新兴市场国家在发展初期,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往往在“投资驱动型增长”和“创新驱动型增长”两种经济增长方式中选择前者,此时资本积累能够为其带来较高的经济增长(Daron et al.,200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也以投资驱动型增长为主(周黎安,2007;吴敬琏,2008)。当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前沿科技水平,投资驱动型增长难以持续支撑较高的经济增长,科技创新成为新的驱动力,创新驱动型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正面临从投资驱动型增长向创新驱动型增长转变的关键时期。 创新驱动型增长与金融体系的发展密切相关,当一个国家的增长越依靠前沿科技创新时,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越突出。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经历新生期、初创期、成长期以及成熟期,不同时期的科技企业的风险差异较大,资本的逐利性对科技企业具有选择性偏差。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以间接融资方式为主,资金不仅难以在初创型企业中普及,而且融资成本较高,金融资源配置失衡;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对科技企业的价值发现、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科技企业也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受到阻碍。科技金融的发展能够减弱金融资本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整合社会资本和针对性创新金融工具,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实现从“投资驱动型增长”向“创新驱动型增长”转变。 (二)做好科技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由“效率导向型”向“能力导向型”转变的关键 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金融体系发展主要关注规模和数量,金融领域的主要矛盾是经济增长需求与资本存量有限的矛盾,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功地将分散的储蓄转化为成规模的投资,支撑国有企业完成产业跃升,推动资本积累进而促进经济增长。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阶段,我国新型举国体制安排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上仍然具备制度优势,产业引导基金充分发挥“领头羊”“动员者”“守门员”的作用,政府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与金融市场形成联动和融合。同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矛盾转变为创新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与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表现在资金规模不断增长但缺乏有效引导资金流向的机制,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全球排名靠前但创新主体的金融需求仍不能满足,资本市场改革成效显著但有效承担风险的资本投入不足,金融监管效率提升但激励金融创新能力有限。因此,必须从金融供给驱动的角度,寻找科技金融如何围绕国家创新缺口配置,通过优化金融体系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创新功能、破解要素配置扭曲、推进数字科技赋能、完善金融监管形成国家创新能力导向的金融体制。 (三)做好科技金融是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关键 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关键在于“产学研金”深度结合,科技成果及时产业化,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和产业进步的支持作用,并为金融发展提供坚实的实体经济支持,从而把科技创新、产业进步和金融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我国的创新体系建设主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涵盖了基础研究、产学研创新联盟、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技术市场培育、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以及高科技企业兼并收购等关键问题的平台和组织建设。当前,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仍存在短板,具体来看:一是我国的基础研究资金投入不足、顶尖科研人员匮乏;二是产学研结合的协同创新联盟的科技成果项目不足;三是共性技术供给体系不完善、总量不足、质量不高以及保护程度不够问题日益成为制约企业创新发展的瓶颈,影响到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科技金融的发展将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建设好科技创新投融资平台、共性技术研发金融服务平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识别和定价统一服务平台以及“产学研金”信息交流服务平台至关重要。首先,在科技创新投融资平台和“产学研金”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中,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自身的信息优势、资金规模优势、社会资本整合优势,缓解“校企研”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时间周期长、资金成本压力以及供求不平衡的难题,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效率(杨媛棋等,2023)。其次,共性技术研发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可以整合多产业、多领域的共性技术,加大共性技术主体覆盖面,为中小企业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提供相应资金支持,解决共性技术研发的竞争前问题,缓和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最后,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识别和定价统一服务平台的建设可以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定价体系,缓解“搭便车”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科技金融建设的推进逻辑与着力重点 (一)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功能 理论上,资本市场是技术创新获得长期耐心投资的主要来源,科技、金融和产业之间互动和正反馈机制的核心在于资本市场,三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对于国家创新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与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相比,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有效分散风险提供承担创新风险回报,有利于企业专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还通过价格发现机制,将资金、人力、技术等要素集聚到有潜力的科技创新项目,促进优质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流动,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股权投资和机构投资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赋能,对高管进行监督激励,提高企业创新质量。 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但其对优质科技企业的价值发现和创新激励功能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具体表现在:一是资本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弱化资本市场对优质创新企业的筛选功能。在注册制下,各地纷纷出台“扶持+奖励+减负”政策,举全省、全市之力助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挂牌企业数量的目标追求可能会导致推荐科创板后备企业的筛选出现短视化倾向。在退市环节中,遵循公平竞争机制的严格淘汰机制和正常退市机制尚未建立,资本市场中大量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迅速变差的道德风险行为普遍发生,地方政府保护“壳资源”的争夺仍在上演。二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有待完善,缺乏长期资金对创新活动的耐心。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存在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等问题,导致资本市场长期价值创造和投资功能缺乏效率,无法有效发挥引领企业技术创新的功能。投资者集体诉讼与保护等制度的不足,加剧市场的非理性行为和羊群效应,强化资本市场缺乏耐心、过度追求短期回报的特点。三是风险投资尚未形成成熟规范的运作模式。风险投资的可持续是以产权的流通性为前提的,由于科创企业投资风险大、失败率高、周期长,风险投资的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缺乏完备的退出机制,我国直接股权投资无法有效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此外,风险投资依赖实业创业和管理经验来有效指导企业发展。我国至少一半投资于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极为年轻、缺乏行业经验,风险承担与管理能力不足,极其偏好Pre-IPO项目,缺乏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意愿,投资行为更倾向于短期化,难以发挥对科技企业原始创新的服务功能。许多投资人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行业转型而来,特长是帮助企业做上市而非长周期投研和投后管理赋能。尽管政府已经逐渐成为创业资本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出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量,相当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并未进行投资、存在明股实债与流向传统低风险行业等问题,距离国有股权资本解决市场失灵、支持原始创新的功能定位还有较大差距。 在推进科技金融建设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功能,加强直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完善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功能。 1.提升上市公司整体创新水平和能力,推动以创新为导向的上市公司质量变革,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大股东、董监高等减持制度,避免市场的短期波动,减少市场操纵行为,激励股东和高管等关注公司原始创新。设立持股期限要求、减持比例限制和定期披露董监高减持计划,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以更有效地处理亏损公司和不合规公司,约束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引导资金更有效地流向有潜力、有价值的企业。完善退市标准,降低退市门槛,强化退市程序衔接,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提高退市效率。拓宽退市渠道,提高退市灵活性,支持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采取自愿退市、协议退市、回购、吸收合并等并购退市方式,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退市需求,促进市场的优化和调整。 三是完善管理层信托责任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建立更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要求企业管理层对其决策负责,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和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防止滥用职权,确保管理层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期利益,而不仅仅是短期利益。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如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等。 四是在股市基本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可以纠正市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市场主体投资判断失效和违规交易行为,从而帮助投资者作出更为准确的投资决策。未来需要完善资本市场信息环境,提高价值发现功能,促进资源配置有效引导和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决策的更好信息反馈。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不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连续性,方便投资者进行比较和分析,增强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确保其能够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对注册制下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关联交易等行为的科技监管力度。建立包括科技政策、法规、标准等在内的科技监管体系,以规范科技创新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监管科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监管科技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培养和引进监管科技人才,提高监管科技的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提高监管科技的质量和效益,为监管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2.优化股权投资体制改革,提升股权直接投资基金功能,更好地支持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 一是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退出体系,丰富退出方式选择,引导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科创企业。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优化股权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促进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注于长期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建立股权交易中心和一级市场投资项目的转让交易平台,提升投资科创企业的积极性,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提高并购市场活跃度,进一步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为风险投资机构退出科创企业投资创造更多渠道。 二是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成长。我国大量经验不足的风险投资活动表现为被动的“套利”投资,监督管理功能缺失,无法支撑初创科技企业成长。政府应重视提升风险投资的质量而非投资主体的数量,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准入监管。注重培育风投的管理能力,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自身独特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王诗桪等,2023)。风投税收优惠政策应结合投资期限和投后管理来设置差异化的税率,以降低政策的扭曲成本。 三是提升风险投资机构对技术创新风险的容忍度。募集资金的短期性质会造成明显的业绩压力,强化其短期逐利的特性,从而无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成长。相比传统的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风险投资不以追求投资的财务回报为第一目标,投资人薪资不与投资业绩挂钩,这使得其对初创公司持有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失败容忍度也更高。政府应当扩大现有的公司创业投资或战略投资者规模。积极推动与国际股权投资市场的对接,引进更多的具有先进经验和技术的国外风险投资机构,使科创企业能更好地获得成熟的风险资金支持。增加社会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在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中的比重,适度提升保险机构权益类资产投资未上市股权的比例上限,优化投资者结构,改善资本市场的风险容忍,提升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形成包容失败的金融环境,发挥金融资本服务早期科技企业的功能。 四是优化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调整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明确政府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弥补市场失灵与风险承担功能定位,设置投早、投小、投科技最低比例红线,避免与民营资本争利。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风险补偿与市场引导功能,激励更多市场资本投资于国家战略新兴行业与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领域。扩大天使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中的比重。探索对国有资本的投资部门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免责前提和处置方式,根据财政投资基金风险补偿机制补偿亏损基金。政府基金投资领域应围绕地方产业比较优势布局,统筹考虑当地金融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等,基于此选择市场管理团队、制定管理机制等(李文静、彭红星,2022)。 (二)发挥银行资金规模优势推动科技金融建设 在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背景下,银行大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既是全面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银行服务科创企业优势在于丰富的企业客户资源积累、获取所在地区科创企业的非标准化信息、较为紧密的政府资源。当前,银行服务科创企业存在三组矛盾关系:一是银行“重抵押”与科创企业“轻资产”的矛盾。银行侧重有形资产抵押类传统信贷投放,科创企业核心资产在于技术研发和技术人才,知识产权是金融支持硬科创企业的关键抓手,然而知识产权金融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面临评估难、处置难的两难困境。二是银行产品服务统一化与科创企业融资需求多元化的矛盾。科技创新具有较强的长周期属性,每个阶段需要的资金在成本、期限、风险承担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而银行产品设计往往以低风险、注重当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或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难以满足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资金需求。三是银行风控体系滞后与科创企业高不确定性的矛盾。科创企业在研发、成果转化、市场主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等方面不确定性强。传统银行客户大多是政策、市场、客户、技术较为稳定的企业,缺乏对高新技术企业风控的经验,在进一步提高风控能力的过程中,银行自身的数据整合与治理能力不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难度大,增加了银行授信管理压力。 因此,从银行角度来看,我国科技金融建设应从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银行在服务科创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引导政策性银行支持科技金融四个方面入手。 1.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破解科创企业“知产”变“资产”难点 一是推动银政校合作,形成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圈。建立银行与科研院校、行业专家的沟通机制,深化银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构建银行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政府单位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如共同筛选信誉过硬的评估机构入库、优化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办理流程等。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省市级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对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的风险补偿机制。三是鼓励银行用好对科创企业的不良率考核容忍度等监管政策,合理设计尽职免责机制。强化对开户量、有效户等过程指标的考核,弱化对结果类指标的考核;健全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解决对科创企业“不敢贷、不能贷、不愿贷”的问题。 2.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构建全周期和强耦合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创企业创新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产品体系。立足科创企业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通过理财子股权投资或投贷联动模式为缺乏历史信息的初创期科创企业服务,以“网格化”营商营企模式为成长期企业精准供给金融产品及服务,以研发贷、专利贷或组合贷等模式为成熟期科创企业提供产品服务。二是针对重要产业,研发适合行业特色的金融产品。围绕信息技术、医疗健康、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细分行业,通过内外部智库、行内跨条线业务沟通,加强行业研究,理解风险要点,为行业定制特色金融产品。三是推进科技金融数字化建设,运用金融科技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对科创企业画像,了解科创企业的金融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3.提高银行服务科创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 一是完善政府风险补充基金、银保合作机制,实现风险分担。提高政府资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效率,完善对科创企业融资项目提供风险补偿或贴息机制,开发“政银保”合作产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管理、信用管理、风险分担等机构,解决科创企业评级难、资产价值评估难、项目评审难等问题。二是构建适配科创的银行风控体系,围绕科技金融提升行研投研能力,打造放贷前中后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是推进政务信息金融共享,加强银行数据获取和整合能力。推动工商、社保、知识产权、税务、海关等部门与银行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完善科创企业的信用评价模型和批量授信审批机制。 4.引导政策性银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要产业 一是加强政策性银行支持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的能力。通过母基金、产业基金等金融产品及服务,发挥政策性银行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利率低等优势,有效匹配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资金需求。二是强化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科技金融的带动作用。通过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发掘项目、联合投资、分散风险,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融资担保机构行业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三是合理提高转贷款业务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比重。促进政策性与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转贷款业务合作,撬动资金流向重点科创企业。 (三)区域协调联动推动科技金融水平提升 金融是城市群形成和发育的血液,金融与城市群经济(协同)发展的过程与所处阶段相互伴生。世界三大湾区(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和东京湾区)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产学研”成果转化体系高效运转,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成熟。金融能够提升城市群的发展并进一步提高创新水平的核心在于集群经济。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聚集于相关产业集群区域,使得集聚企业有很强的创新活力(刘友金,2006;朱秀梅,2008;Huang et al.,2008;芦彩梅、梁嘉骅,2009)。城市群的发展可以加快产业集群建设,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新生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汇集,金融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科技企业的特点,协调区域内金融资源,聚集社会资本,不仅使得各科技产业快速发展(张玉华、张涛,2018),同时科技与金融结合水平得到进一步加强。我国区域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科技金融建设进度受到阻碍。一是金融业的发展没有很好地反映出企业发展的内在本质需求,城市群内部各个城市间的协同发展力度还不够,珠三角区域经济实力比较强,但区域金融发展不平衡,没能形成金融合作协调机制,影响金融要素流动(方磊、张雪薇,2023)。二是京津冀金融资源总量和资源配置能力突出,但产业关联度较低。与企业商业行为直接相关的专利合作和技术合同输出成交额两项优势不明显。三是“锦标赛”下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非市场化引导约束区域协调创新能力。金融资金是地方政府掌握的重要要素资源,地方政府通过对地方金融的安排导致对战略新兴产业投资的“潮涌”效应,造成市场分割加剧,产业同质化竞争激烈,企业规模效率恶化,区域优势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失效。进一步推动区域内科技金融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构建区域协调规划机制,协同发展多样特色金融。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配置与社会监督机制,在每个阶段挖掘区域特性与产业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政策导向,引导区域平衡长远发展,形成合作联盟与跨区域协调整合机制。借鉴纽约湾区以及旧金山湾区的相关经验,设立科技与金融协同发展和创新联盟,加快推进科创基础设施建设,使区内相关组织机构同国家科技计划更好融合,协同创新(孟溦、高鸿怡,2023)。加强互认互通,对标整合法律、经济、会计等政策优势资源,提升区内要素流通便利度。 二是设立城市群一体化基金,形成城市群内部的收益分享和成本共摊机制。通过设立城市群内部的市场一体化基金,促进城市群内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的收益分享和成本共摊机制。 三是建立跨区域市场合作关系。结合金融和科技创新发展实际水平,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快金融科技载体的建设步伐,拓宽区域间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边界,逐步实现跨区域市场关系共建。总行级银行机构应发挥带头引领作用,规划确立城市群内银行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创新业务标准、管理层次及业务流程。通过关税减免、政策扶持与跨境服务等举措,开展城市群金融跨区域特色合作关系建立的探索。 四是强化互补与互助,提升金融资源的溢出度。以大湾区为例,金融资源聚集性所导致的失衡状况弱化了大湾区金融市场的协同与共振,需要利用湾区核心城市向周边城市产业转移的契机推动香港、广州与深圳三地优质金融资源的对外溢出。 五是优化金融与创新产业空间布局。可以通过资金驱动布点人工智能、电子信息、高等装备等重点科创产业,打造拥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科创产业集群。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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