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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红(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2024年1月1日起,《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规范》)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屠宰领域第一部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一出,就引起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随着《规范》的提出,农村不能再搞养殖业了。是否真是如此呢?《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宰杀、养殖规范等诸多方面,尤其对生猪宰杀环节设立了严格的管理标准,目的在于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式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及消费者的食用安全。 一、农村养殖业面临的污染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养殖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是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伴随着农村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与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所产生的大量畜禽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和处理并随意排放,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影响整个生态环境的重大问题。主要表现在: 1.污染水体。畜禽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由于含N、P量高,在排放进河流与鱼塘之后,会造成水质不断恶化,使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严重的将导致鱼塘及河流丧失使用功能。此外,畜禽废弃物污水中有毒、有害成分一旦进入地下水中,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严重时使水体发黑、变臭,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 2.污染空气。畜禽粪便在排出的同时,其中含有的大量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也会随着排出体外,污染养殖场及周边地区的空气,影响养殖场员工及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 3.传播病菌。养殖业废弃物不仅会对空气、水资源等造成直接污染,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等病菌,还会造成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诱发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尤其是人畜共患病时,会导致疫情发生,给人畜带来灾难性危害。二、农村养殖业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所在 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共同富裕取得实际性进展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来发展养殖业,找到问题的原因所在。 1.农牧脱节,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是造成畜禽废弃物污染的主要原因。我国传统的畜禽业,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畜禽产生的排泄污染物能够转化为有机肥料,形成良性循环。然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农牧脱节,最终导致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分离,养殖者的废弃物没有土地及时消纳,畜禽废弃物这一宝贵的农业资源不能得到及时利用;同时由于化肥的出现,种地者用化肥取代了畜禽粪肥,畜禽废弃物被随意堆放、丢弃,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养殖业污染防治存在技术障碍。对于农村养殖主体而言,重点关注的是养殖效益,粪污处理则属于迫于环保压力的额外负担,因此,农村养殖场需要的是低成本、高效率的除污技术;目前的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鲜有系统的从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到资源化利用的全覆盖的技术研究,并且在养殖粪污资源化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以突破的技术难点,这些问题都成为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的障碍,也影响了粪便资源化利用的推进。 3.监管不到位。各级环保部门对畜禽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重视和管理不够,存在监管主体局限、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标准模糊等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能够很好的履行相关职责,加上现行的各种环境管理的法规与制度主要面向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对近十年发展起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影响甚微。而且大中型畜禽饲养基地的建设,是各地作为市政府“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副食品供应意义重大,不可简单地实施“关、停、并、转”,环保部门对其监督管理相当困难。三、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对策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从增加农民的收入出发,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农村养殖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1.转变发展理念,增强环保意识。农村养殖业主体应转变观念,科学发展养殖业。我们并非片面的批判养殖产业,而是鼓励循环绿色可持续的产业发展,要加强养殖业主体职业培训,提高养殖户科学处理废弃物的知识与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量,从而实现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 2.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种养结合是破解农业源污染难题、实现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种养循环格局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关键所在。要把养殖业看做农业生态循环圈的重要一环,坚持种养结合,根据承载力测算标准,按照养殖量配套足够的农田面积,就近消化污染物,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同步进行。此外,鼓励培育种养结合第三方服务组织,研发并使用畜禽粪便还田机械化的专用设备,引进先进的污染防治处理技术。 3.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一方面要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让已建成的设施正常运转,达到处理效果,而非单纯应付检查。另一方面,推动监管主体多元化,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以法律为根本标准,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的行为依法查处,在此基础上,引入第三方监管,弥补政府单一监管模式的局限性。 4.强化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支撑。首先,细化并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针对性,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引导农村养殖户正确处理养殖业废弃物,实现法律对养殖业发展的正确指引。其次,加强重点、难点技术问题的研究,从源头减量、清洁回用等方面入手突破,关注粪肥中抗生素和重金属超标问题,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 总的来说,《规范》的实施给农村养殖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但也为我们重新审视行业现状、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提供了新的契机。正如孟德拉斯在《农民的终结》中指出的,“乡镇在经过一个让人以为已死去的休克时期之后,重新获得了社会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生命力。”农民不会终结,乡村生活不会终结,但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要让乡村“重新获得社会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生命力。”只有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才能有力推动我国农村养殖业朝着高质量发展的轨道稳步前进,在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安全健康的产品的同时,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因此受到影响。(来源:乡村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