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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义,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人类历史与河流息息相关,人类命运与河流密切相关。以应然层面的河流伦理为主要指涉的人河伦理关系史研究,是人类文明史研究的基础性板块之一。纵观人河伦理关系史,在科技与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类对河流的开发和利用愈发极致,人与河流的深层矛盾日益加剧,在人河伦理关系史中呈现出明显的张力。在此背景下,以形塑人河应然关系为导向的河流伦理史研究应运生成。在上述现实层面之外,河流伦理的合法性还需要学理层面的论证。这种论证在根本上建基于人河伦理互动关系史并依赖于河流伦理自身的价值基础。因此,从人河应然关系的历史演进视角检视,河流伦理的论证可依循三种维度的历时性进路: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文化维度的历史论证、自然维度的历史论证。一、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 历史学视域下的伦理检视同样需要关注价值,其关注对象需要在纯粹历史事实层面的基础上叠加价值层面,而价值通常与人类的客观需要或主观欲求密切相关。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换言之,万物价值应以人为尺度,以人的标准来衡量,以人为中心来界定,这便构成了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历史观念。在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历史观念中,外在于人的纯粹自然是没有价值的,无论是对于人,还是对于历史的发展,都是如此。历史的真正含义是人的历史,历史舞台的主角是人,河流或其他自然存在物充其量只是舞台道具,因而谈论与人无关的历史或纯粹的自然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在河流伦理演进史的第一阶段,如果说河流具有某种价值,那么这种价值仅是作为一种极具可用性的工具价值而得到体现的,以此为基础对河流伦理进行的历史论证即为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这种历史论证之所以能得到辩护乃在于以下这一事实:自古至今,虽然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几经变迁,但人类生产生活史的构成在任何时代都未能离开河流的参与,河流提供的资源一直是人类历史存续的重要前提。无论是原始文明时期、农耕文明时期,还是工业文明时期,人类生产方式的变化改变的只是人类利用河流资源的方式,而未能使人摆脱对于河流资源的依赖,相反,随着人类物质需要的不断增长以及现代科技力量的崛起,这种依赖性及其复杂程度在历史进程中不断被强化。但是,当河流仅被视为满足人类历史进程之需要的工具或资源时,河流伦理所论及的并不是人与作为工具或资源的河流之间的伦理关系,因为工具或资源显然并不具备道德资格因而也不需要被道德地对待。伦理,即人伦关系之理,自古以来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事,因此把人以外的任何自然存在视为伦理对象,多少是令人感到诧异的。依西方伦理学史的主流观点来看,自由存在与自然存在的二分是将人这一理性存在者之外的所有自然存在物都排除在道德共同体之外的主要理由,因为道德仅仅是拥有自由选择能力的理性者所做的能够为之负责的事,而无涉受制于自然必然性束缚下的非理性者。类似地,在中国古代人贵论思想中,一些接近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的断言同样支持将自然存在排斥在道德共同体范围外。“惟人万物之灵。”“人之超然万物之上,而最为天下贵也。”唯人“独得天地之全,为万物之秀也”。通过赋予人一枝独秀的尊贵地位,道德事务的讨论范围便仅限于人。在这种伦理传统的影响下,河流伦理在第一阶段的主要历史内涵便仅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涉及河流问题时的具体呈现与演进。此时的河流伦理问题之所以得到现代人的关注以至于被提上议程,原因主要在于历史层面的事实,即工业革命以来的河流衰竭与河流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在这一背景下,为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乃至上代人与下代人之间与河流相关的伦理问题,就需要河流伦理予以协调。故此,在这第一阶段的河流伦理之历史论证,即为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在这一历史维度下的河流伦理,主要关切的是河流资源污染、河流资源紧缺、河流资源分配不均、河流生态破坏等问题所关涉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此语境下的河流,主要被视为一种满足人的需要的工具或资源,工业时代背景下该资源的紧缺性使得此历史阶段下的河流伦理关注主要集中于权利平等及公平正义问题。可以设想的是,倘若河流资源足敷民用,取之不竭,作为一种充足的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意取用,而不会有损他人利益,那么便不会出现人河伦理关系史的相关问题。如韩非子所言:“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因此,当且仅当河流资源成为稀缺,一人之利用可能损及他人之利用时,与河流相关的权利、正义等问题才会出现。在供求矛盾的历史视野中,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科技的迅速发展、全球人口的增长,在有限的河流资源与人类日益膨胀的现实需求之间出现巨大鸿沟。此时,有限的河流资源应满足何种需求、优先满足谁之需求,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表明,基于工具价值的河流伦理历史论证所提出的要求,直指河流资源的分配公正问题,亦即河流资源在人际、国际以及代际间的分配公正问题。由于河流是一种公共资源,因而用以处理财产分配纠纷的一般规范并不直接适用于河流。对于一般的自然资源,照洛克的说法,人们将自身的劳动施加其上,便能使其转化为私有财产,继而合理地宣示其所有权。但是像河流这样每个人都有权享用的公共资源,是属于所有人同时又不属于任何一个人的,因而不太可能以分蛋糕的方式将其平均分配为私有财产,也不太可能以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对待河流,遑论河流的自然分布本身就是不均衡的。这就引出了一个人类生活史上更为麻烦的公地悲剧问题:由于它不属于任何一个人,因而试图引导人们去保护它要比人们自发地占有并消耗它要困难得多。尤其当它成为紧缺时,尽可能多地占有、消耗它,会使得人们能够在它尚可利用时尽早尽多地分得一份,这无疑将加速河流资源的消耗速度,进而加剧河流资源的衰竭与河流环境的恶化。因此,即便是在视河流为工具的历史时期,也必须对河流资源的分配利用加以限制。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在底线意义上,首先要求任何人不能肆意浪费或污染河流资源;其次对河流资源的开发必须不影响他人对于河流资源的正常使用;最后对于不可避免要侵占他人的河流资源或河流使用权的工程项目,必须以补偿正义原则对利益相关人加以协调,使受益者支付一定的收益以对利益受损者提供适当的补偿。从工具维度在国家间历史上的具体呈现来看,如何分配相关各方对河流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则是一个需要结合现实情况来拟定的问题,因为历史上涉及不同国家关于国际河流的权责问题都是复杂而细微的。然而,考虑到河流环境与生态的整体性以及各流经国家都对相关国际河流的整体环境与生态负有责任这一基本事实,人们仍可得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河流伦理历史规范。其一,在河流资源利用上,各国应综合河流自身的地理、水文、气候等自然因素以及各流经国的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依赖河流资源的人口多寡、河流利用现状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对河流资源进行分配。其二,在河流资源开发上,任何国家在实施有可能对其他流经国造成损害的河流开发计划前,应秉持知情同意原则,及时将计划告知其他流经国并征得其同意。其三,在河流污染管控上,各国须积极承担预防、减少和控制河流污染的责任,对于有可能对河流造成污染或破坏因而损害其他流经国利益的行为,应加以禁止,如已造成损害,应及时挽回损失或对其他流经国给予补偿。其四,在河流资源保护上,各国均有义务参与河流生态环境的保护。各流经国应加强国际沟通,扩大国际合作,提升国际河流资源保护效率,在共护共享的原则中努力促成国际共识。从工具维度在代际延续历史上的具体呈现来看,河流伦理就不仅包括当代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问题,还涉及不同世代间的伦理关系问题。作为相对固定的工具与资源的河流,是属于历代人共有的资源,后代人对于河流享有与上代人同样的权利。一代人利用河流资源、处理河流问题的方式,会直接影响后代人河流可利用资源的多寡及其生活品质的好坏。“如果我们的行为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那么我们就有义务尊重他们。”总之,在人河伦理关系史的第一阶段,人们初步具备了某种前瞻意识,具有了关于河流开发利用的责任意识和基本规范,认知到当代人对河流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不能仅顾及当下。但是,反观这一阶段的历史论证不难发现,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仍然主要以工具性内涵作为人河伦理关系史的主要特征,这种特征并不能完整地描述出人河伦理关系史的基本事实,因而从其他维度的历史论证对河流伦理进行补充便成为必要。二、文化维度的历史论证 如果仅以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看待人河伦理关系,那么这种关系中的河流就仍然只是一种用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服务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工具。作为工具,河流的价值就可以经由统一单位的换算而加以量化、计算并与其他价值进行比较。假设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能够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替代性满足,那么河流对于人类以及人类历史的价值就不再重要;假设人类以牺牲河流健康为代价所换取的发展效益能够超过人类在河流资源方面的损失,那么牺牲河流健康、破坏河流环境,就会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中几乎必然的行为。这便是将工具主义思维模式运用于人河伦理关系的逻辑,这一模式同时承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和河流价值的可量化特征,这两项承诺使得河流价值成为相对价值并且随时可以被用来作为代价。这种思维模式的吊诡之处是,在其历史价值设定中,人的利益本来是最高目的,但结果往往由于高估人类的历史掌控能力而使增进人类利益这一最终目标变得难以实现。同时,河流也沦为人类历史进程中的牺牲品。在正常的历史状态下,人们知道不可以竭泽而渔的道理,也知道以牺牲河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发展的可持续化。但历史事实是,人类活动对河流自然状态的各种大规模改造和破坏,正由这种传统工具主义思维模式所推动。人河伦理关系史的第二阶段便致力于克服这种传统工具主义思维模式之缺陷,试图在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之外进行河流价值不可量化的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而人类生产生活的实践史确实表明,河流除了工具价值外,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在生态史观的视域下,河流不仅是历史演进的背景墙或幕布,同时也是人类文明史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参与着人类文明史的构造。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无时不依赖于人与河流在历史中的互动。无论是人与河流的冲突与矛盾,还是人与河流的互利与互惠,当人在历史活动中形塑着河流的自然面貌时,河流生态的状况(地理分布、季节分布、水质、水量、周围生境等)同时也塑造着人类生产生活的历史面貌,甚至很大程度地影响着人类历史进程的走向,只不过这种影响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史观中常常受到忽视。正是这种人与河流的历史互动,孕育出了历史悠久、内涵丰富的河流历史文化。这种文化既包含其精神层面的意蕴,亦包括其物质层面的载体。精神层面的河流历史文化包括人从河流中体悟到的理趣哲思、因河流而创作的诗词曲赋、与河流互动共生的历史记忆、受河流文明熔铸的民族历史精神等;物质层面的河流文化则既承载于河流自身之上,又承载于与河流相关的一切自然风光、历史遗迹、典籍史册、建筑水利等中。河流的历史文化价值在于它蕴含了人类从大自然习得的智慧,寄托了人们对于家国乡土的历史情感,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人类文明的历史景观,体现了河流地理环境影响下的人类文明风貌,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也是人类精神力量的历史见证。因此,河流常被称作“母亲河”,这一拟人化的称谓不仅是一种纯粹的历史事实陈述,认为河流以其资源哺育了人类,更蕴含着重要的历史意识感悟与伦理价值判断,即河流是值得尊重和感恩的对象。二者的差异是重要的,因为在人类道德生活史的认知传统中,非人对象一般不被承认为道德存在,除非它们有着拟人化的特点,比如,古希腊神话诸神、中国传统神话中的神仙及古典志怪小说中的妖魔等,当神人同形同性论被运用到这些对象上时,这些伦理对象也同时被赋予了伦理意义。因此,“母亲河”这样的称谓,如果还不是直接将河流纳入伦理共同体的话,至少也意味着传统伦理共同体边界在某种程度上的松动。而之所以如此,原因同河流在人类文化史中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有关。一方面,人类属于动物,与其他动物一样以水取用,依水而活;但另一方面,人又不同于一般动物,人类在其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文化以及对这种文化抱持的深厚情感。河流文化正是在人与河流互动历史中形成的以河流为基础的独特历史文化现象。这一历史文化是人类独有的,它既因河流而生,更因人类活动与河流之间的交互关系史而存在。因而,河流与人类的关系史自然不仅是工具与工具使用者、供养者与被供养者之间的关系史,河流与人类之间还形成了彼此相互成就的历史文化纽带。没有河流,人类历史极难维系;没有人类在文化与精神层面的附着,河流永远是纯粹自然的一部分,隐没于未经开化的原初状态。然而,工业时代以来人与河流之间的关系史表明,人类作为河流历史文化的创造者,同样有可能因其自身的活动反噬河流历史文化,以致背叛自身对于河流的天然情感。这也正是需要超越工具主义历史思维对河流伦理进行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的重要原因。在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的河流伦理中,河流将被视为具有独特价值的文化生命存在。基于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的河流伦理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人河伦理关系史的内涵。这些内涵既有与工具维度的历史论证相重合的部分,又有与其相异之处。共同之处在于,无论是把河流视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还是把河流视为人类文明的基础,在伦理上都要求人类爱护河流环境,节约河流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不同之处在于,基于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的河流伦理除了需要人们保护河流,更需要人们尊重河流,这是从单纯工具主义的河流伦理中无法推导出来的。尊重,意味着“重视事物的特性并通过阻止人的干预以允许事物自身的完整”。这就要求人们不能仅把河流作为工具与资源来对待,而要同时把它作为储藏了人类共同体历史记忆、寄托了人类历史文化情感、凝聚了民族历史与精神的存在来对待。在河流历史文化作为人与河流交互建构产物的意义上,尊重河流,实际上就是尊重人类自身的历史和未来,也就是尊重人类自身价值在河流生命上的映射。“如果河流死了,它不仅仅是停止了某项功能。最重要的是,它失去了与人类有联系的生命。作为一段关系中的伙伴,自然是不可替代的,它本身是有价值的。”故此,基于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的河流伦理首先要求人们严格管控河流资源开发,不能肆意开发河流或毁坏河流的自然景观和作为河流历史文化之重要载体的历史人文景观,亦不能以牺牲河流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还意味着对河流管理思维的创新以及科学技术与人文历史的统一提出要求。人们需要充分考虑河流的历史文化价值,考虑到这种价值不是可被量化的具体数字,因而不能单纯从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的层面对河流价值进行衡量。唯有将科学知识与历史文化相结合,人们对河流的历史文化价值认知才能真正“提高到一个伦理的、哲学的高度”,并以这种认知守护和传承河流的历史与文化,弘扬河流文明所滋养的民族精神。在中华历史与中华文明的语境下,河流不仅哺育了华夏儿女的身体,更强健了华夏民族的精神。“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包容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刚毅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和睦精神,“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精神等,都是河流历史文化滋养下华夏精神的具体内涵。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些由河流历史文化所滋养的精神价值的不可量化性,河流才能够免于在简单的经济效益计算中沦为人类发展史中的牺牲品。三、自然维度的历史论证 尽管文化维度的历史论证摆脱了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思维的局限,试图在河流的历史文化生命中为人河伦理关系找到新的理据,但这种尝试仍不能为河流确立价值主体地位,因为所谓尊重河流的历史文化,说到底还是尊重与守护人类自身的创造与情感。因此,上述两种论证本质上皆为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其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人,离开人,河流既没有工具维度的历史价值,也没有文化维度的历史价值。它们二者都在谈论一种与河流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处理的是在对待河流资源与河流历史文化时,人与人之间应当遵从何种态度的问题,因而都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河伦理关系界定。它们并未真正将河流视作因其自身之故而应受道德对待的对象,其所肯定的仅仅是河流依赖于人而存在的外在价值而非河流自身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当河流的价值仅因人的物质需要或文化需要而得到论证时,河流伦理的历史论证便仅具有相对意义,人类的诉求与偏好在人河伦理关系史中仍然具有决定性和压倒性力量。不论是被人类物质需要所附庸,还是被人类历史文化所附丽,河流都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与关怀,也不可能在人河伦理关系史中占据真正的主体性地位。因而基于此两种价值的河流历史论证就没有在完全意义上得到证成,人与河流之间的历史矛盾也并未得到彻底和解。因此,随着人与河流冲突的加剧以及人类生态意识与环境伦理意识在人河互动历史进程中的不断深化,河流伦理的历史论证必然会合逻辑地发展至第三阶段——自然维度的历史论证。在自然维度的历史论证中,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必将遭到质疑,河流的内在价值也必将得到辩护。因为“认识到自然的内在道德价值”是“使人类尊重并保护其美丽、稳定与完整”的前提,如果不具有内在价值,河流就不可能成为价值主体,也就不可能在人河伦理关系史中占据实质性的地位。而若成为价值主体,成为因其自身之故而应受道德对待的对象,河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拥有生命是基本条件。随着河流伦理的历史演进,人们越来越多地论及河流生命,然而这一概念的含义时常含混不清。当人们声称河流具有生命时,这是在何种意义上的表达?是强调它具有一种历史文化修辞意义上的生命?还是指涉它具有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如果是前者,那就是河流的历史文化生命,然而河流的历史文化生命更多的是因人类历史文化情感而比附的一种修辞,因而不能为河流的独立道德地位提供担保;如果是后者,河流生命又显然不等同于一般生物,遑论在传统观念中,河流往往被视为非生物存在。既然如此,对河流的价值主体性和独立道德地位的辩护又应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其历史现实性呢?其解在于,基于历史视野,虽然河流生命同时包含了历史文化生命和自然生命,但河流价值主体性和独立道德地位的确立在根本上依赖于河流的自然生命。在生态思想史上,关于生命的界定有着不同观点。如,生物圈生命活动论认为生命的适当单位应该是整个生物圈,“生命基本上是生物圈内的活动”;发生论认为,“生命是高级的运动形式”,它既不是简单的物理化学性质上的组合,也不是各个作为部分的基础单位的叠加;教阶论认为,教阶控制是生命的本质特点,生命的存在方式是教阶结构,“如生物机体是由原子、分子、细胞、组织、器官、系统、个体等层次组成的整体”;目的论认为,目的性是生命的主要特征,不只是个体生命具有目的性,生态整体也具有目的性,目的性使系统整体趋向优化结构。可见,即便在生态学中,对生命的种种描述与界定也并不完全一致。不过,通过对比仍可发现它们的两个共同之处,一是认为生命必然是动态而非静止的,二是认为生命描述是从整体出发而非个体出发的。正是这两个主要特征为河流的自然生命提供了积极支持。一方面,河流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地表上不断流动、变化、生成着的流动生命体,它蒸腾成云,下渗润土,汇入大海后又经多种补给方式重返地表,有其独特的历史运动、代谢方式和循环系统。另一方面,河流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开放系统,而非与其他存在物相隔绝的孤立存在。它包括水生态系统、陆地河岸生态系统、相关湿地及沼泽生态系统等一系列子系统,是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与此同时,它本身又是大自然生态系统的子系统,与大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有机体,维护着地球生态的平衡与健康。正是在此意义上,河流真正具有了自然生命,这种自然生命是在整体主义视域下以运动、联系、发展的眼光来考量的。这种河流自然生命的论证对于人与河流伦理关系史的意义在于,对河流生命的承认意味着人与河流伦理关系史的发展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河流不再是人类的附庸,河流价值的辩护也不再以人的需要和欲求为前提。如果说前两个阶段的人与河流伦理关系史主要是由人主导的历史,那么此一阶段的人与河流伦理关系史就是由人与河流共同开启的历史。该阶段的河流不仅是人类文明史的秉笔者,更是人与河流伦理关系史中的生命主体。但是,拥有自然生命还只是河流享有内在价值和独立道德地位的必要前提,而非充分条件。如要赋予河流以内在价值和独立道德地位,还须从其他方面加以补充论证。首先,河流的内在价值可从河流在生态系统中发挥的功能进行论证。不同于河流在维续人类文明史中发挥的社会功能,河流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是不依赖于人的需求而独立存在的自然功能。其次,对于没有福祉可言的存在物,即便其有生命,也难配享道德地位。而河流事实上当然具有自身福祉,并且,河流福祉就在于维系河流的生命健康与河流自然功能之实现。概言之,在此历史阶段,基于自然维度之历史论证的河流伦理视河流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价值主体,认为河流具有不依赖于人的需求而得以证明的价值,具有自然生命和不证自明的自身福祉,能够以其自身之故得到历史论证和道德辩护,从而配享人河伦理关系史中的独立道德地位。在这一阶段的人河伦理关系史中,人们不仅要求一般性地保护河流,更要求尊重河流、敬畏河流,将河流视为人类的历史对象来看待,要求河流在人河伦理关系中获得实质性地位,并依此创造真正的人河伦理关系史而非关于河流的人际伦理关系史。这意味着在自然维度之历史论证的河流伦理语境下,人们应尊重河流的内在价值,赋予并保障河流独立于人的道德地位;同时也说明河流不仅是人类的客体化对象,而且是与人一样的具有生命、具有福祉的历史主体。河流离开了人,仍旧是自然历史中的河流,人类离开了河流,则会同时丧失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意味着人类中心主义思维方式应当被修正,河流应该作为价值主体而受尊重,应被视作以其自身之故而配享道德关怀的对象。进而言之,在自然维度的历史论证中,作为历史范畴的伦理,其共同体边界的扩大成为了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部分,人类历史为河流的自然生命史留出必要空间亦为题中应有之义。结 语 工具维度之历史论证的河流伦理视河流为人类生产生活的资源,以河流服务于人,其论证所依赖的价值基础是河流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工具价值,但河流自身的价值并未得到论证,因而其处理的问题主要关涉河流资源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现代人的生态危机在相当程度上发生于这种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思维。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认为河流价值不可量化与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具论证的缺陷,然而因其同样把河流价值的基础归之于人,因而在本质上亦未承认河流的价值主体性。而且,由于文化维度的历史论证强调的河流价值主要体现于历史文化和情感精神层面,主要处理保护文化遗产和守护精神家园等问题,从而未能涵盖人河伦理关系演进史的必要论域。这两种历史论证都没有从河流自身的自然历史生命出发为河流伦理寻找更具辩护意义的价值基础,只是间接地通过人赋予河流以价值或历史文化,因而都属于间接论证,本质上处理的都是与河流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而非人与河流的伦理关系。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皆未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思维模式,皆忽略河流自身的价值主体性和道德地位独立性,它们所肯定的仅仅是河流依赖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外在价值,而非河流生命自身所拥有的内在价值。不同于这两种论证,自然维度的历史论证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摒弃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肯定了河流的自然生命与内在固有价值,对河流的独立道德地位加以直接论证,从而为人河伦理关系的和谐发展开发出新的历史向度。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自然维度之历史论证在路径上比工具维度之历史论证和文化维度之历史论证更具充分的替代性理据,但它确有可能成为一种更值得期待的河流伦理的历史论证方式。三种关于河流伦理的历史论证及演进,呈现出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性。作为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伦理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相反,纵观人类伦理发展史,任何历史阶段下的伦理形态都以一定的历史背景、生产方式、生活条件、文化传统等为前提,任何伦理形态的历史变化都不同程度地依系于人类社会历史在政治、经济或文化上的变革。河流伦理也不例外,人河伦理关系意识的萌芽、发展、深化的过程,是伴随人类与河流生态环境的矛盾运动而逐渐展开的。随着人河矛盾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河流的方式逐渐复杂化、多样化,河流生态系统对于人类的积极或消极反馈也以更复杂、更难预测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与河流的历史互动中,人类不断汲取教训与经验,从而不断深化对人河伦理关系的历史认知,并通过河流伦理的历史论证不断克服自身原有的局限,以新的形式对应然的人河伦理关系做出探究,从而使伦理共同体的范围扩及河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三个阶段的人河伦理关系史在人类宏观历史演进历程中整体呈历时特点,但在具体的历史境遇中,尤其是近现代以来,三者常以时空交织的形式共同发生作用,其历史内涵则主要与不同国家或区域的历史文化传统、生产力发展史、生态文明实现程度的差异性有关。三种论证在时空分布上的这种特点,同时也为其共时演进和协同作用打开了可能,因为尽管三者呈现为不同的论证特点,但同作为基于特定历史事实出发的河流伦理论证,三者可被视为同一完整的人河伦理关系图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并行不悖。在历史视野下,河流的工具价值、文化价值,同河流的自然价值一样,都是人河关系史中的客观存在,肯定其中的某一种,不妨碍承认另外的两种或更多种。在由河流伦理自然维度的历史论证所表征的新的人河伦理关系史中,工具维度和文化维度的历史论证同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三者在现实中的关系不应被理解为一种非此即彼的竞争关系;相反,它们互相补充,协同作用,共助人类生态文明史的善好发展,使河流伦理的应然之义在生态史的演进逻辑中成为实然。编辑:王轲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3年第12期“历史与文化”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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