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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桥,男,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顾海娥,女,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副编审,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生。
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之一。这是党对如何正确处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提出的新使命和新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不同于传统现代性的一种自主发展的新路径,着重强调新时代如何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一历史性问题。传统现代性路径一直强调“人类”这个概念区别于自然的特殊性,将人类抽离于自然环境的束缚,同时也强调人所组成的“社会”的特殊性。在环境社会学研究中,卡顿(Catton)和邓拉普(Dunlap)将其称作“人类例外范式”,并认为环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根源是“人类将自身豁免于生态环境之外”,而解决环境危机的方法是重新审视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让人类重归于自然的范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类将自身豁免于生态环境之外”的区隔性认知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环境问题最终是一个哲学问题。在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逻辑认知下,人类获取福祉要么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内部的生产和分配问题,要么被认为是将自然当作“资源库”并从中获取人类社会发展所需物品的过程。人类所强调的自身特殊性原则一直持续到今天,并且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的行动方式。当然,环境伦理学仍以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学科基本立场,而著名北欧学者纳斯则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走向深层生态学,即将生态环境的问题进行优先考虑,这就极易从人类中心主义的极端走向生态中心主义的另一个极端。产生于工业社会现代性逻辑之下的社会工作不管是作为一门学科或是一个职业,数十年来都是将自然环境拒之门外的。可以说,社会工作从一开始便专注于人与社会的研究和实践,坚定地只从这两个方面寻找自身价值归宿。尽管社会工作的一些核心概念和核心理论(如“人在环境中”“生态系统理论”)借用了生态环境的概念,但反而更强调了这些概念、理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区隔。然而,这种区隔是无法回应现代性逻辑之下人类社会发展的福祉需求与生态环境破坏之间的固有矛盾的,从而导致社会工作这个将“人”作为核心概念的职业在处理人的问题时,时常陷入一定的狭隘境地。社会工作既是一门回应社会问题的学科和职业,同时也需要在相应的伦理范畴中做出行动。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理念指引下,中国的社会工作需要在社会、伦理与技术行动三个传统层面对自身进行反思,将生态环境保护与人类社会发展作为自身变革的双重驱动力,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自身的环境社会工作话语体系,以区别于西方以人类福祉获得为单一导向的绿色社会工作,以深度生态学为伦理基础的环境社会工作以及仍停留在人类中心主义范畴的生态社会工作等模式。本文将以环境社会工作作为基本概念,尝试在中国式现代化的逻辑框架下对环境社会工作的概念进行重释,以构建新的环境社会工作伦理与实践范畴,探索中国本土环境社会工作的新方向。一、生态与社会二重性——环境社会工作的概念重释 西方环境社会工作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21世纪近十年内其研究和实践达到了一个高峰。然而,不管是以环境社会工作作为基本概念,还是以绿色社会工作、生态社会工作作为基本概念的著述,都始终未对这个分支方向给予确切的定义。虽然如多米内利(Dominelli)和约翰·科茨(John Coates)这样的知名学者认为这个分支方向已经向传统社会工作提出了挑战,甚至发起了范式攻击,但其研究一直回避针对这个基本概念的明确解释,这也是诸如环境社会工作、绿色社会工作与生态社会工作出现在不同的研究和实践中常常并用或各执一词的关键原因所在。虽然笔者曾对环境社会工作、绿色社会工作与生态社会工作之间的区别做过专门的分析,但过多讨论三者区别的现实意义不大。对于中国相关学科建设而言,目前最迫切的需要是在中国的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具体实践中,重新对上述三个学科概念进行整合,进而建构一个适合中国语境的学科概念。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逻辑出发,环境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兴起与发展,需要从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中寻求相应解释。1.生态与社会作为一对矛盾环境问题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的。从那时以来,人们就在不断地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巴特尔(Buttle)曾经描述了两种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并被哈珀(Harper)称为人类—环境的两重性问题。巴特尔认为,一方面,人类存在于生物圈这个更为广泛的生命网络中,是众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这是由人类自身的生物构成,或者说是由人类对地球资源和其他物种的依赖所限定的;另一方面,人类的技术及其社会文化的独特性能够改变、复制和破坏,甚至超越自然环境限制。哈珀认为这两种假设作为不同的指南和原则,对于人类行为选择的影响是天差地别的,工业革命以后的人类行为选择明显趋向于后者。不管是哪一种假设,其所昭示的都是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而环境问题则是在这个矛盾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是因为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发生了关系。一是生态环境与人类福祉的相关性,具体包括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原动力及其为人类审美所提供的基础性材料,并由此使人类对生态环境产生依赖,以至于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影响人类福祉和审美获取的重要决定性因素,这是人类关注环境问题的基本动因。在这里,环境问题被看作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二是人类活动使得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从而激起人类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希望能够对因自身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改良和修复,这是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产生的直接矛盾。在这里,环境问题更多地集中在已经发生的事实上,如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和破坏。三是由于自然环境正在或将要发生的变化,人类社会需要通过自身的改变来应对或适应自然环境的各种可能变化,让自身得以繁衍生存。在这里,环境问题被看作是一个正在或将要面对的风险,例如气候变化。生态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造就了人类的行为选择,为环境问题提供了人类行为的动因。哈珀的两重性问题实际上为认识生态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提供了较为准确的认知。一方面,两重性问题给出了环境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的根源,这个根源在于人类到底怎样看待自身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位置;另一方面,这也为人类解决环境问题给出了两个基本方向,即人类的行为到底是以自身生存和发展逻辑为起点,还是将自身看作是生态环境中的一个部分,最终选择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发展模式方面,还是在行动选择上几乎都与生态环境保护处于一种动态的、矛盾的发展关系中。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亟须重新理解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关系,将人类重新放到生态环境的系统中审思,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社会动因寻求新的方向。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环境社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中国环境社会工作需要建立在这个基本任务之上,而非简单地将生态环境当作一种资源依赖或福利获取来源,而要将环境和社会作为一个复合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去思考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方向。2.环境社会工作的概念重释西方环境社会工作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这个时期,一部分社会工作者开始在处理复杂的人类社会问题时重点加入环境要素的分析。其实,西方环境社会工作的初衷与传统社会工作导向并无二致,仍然是以关注人类福祉的获取与人类的生存发展为核心问题。不同的是,在全球环境危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下,环境社会工作逐渐开始思考“生态环境”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如何使得人类社会的发展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而其中最主要的任务是思考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统一关系。以约翰·科茨与米尔·格雷(Mel Gray)为代表的西方环境社会工作学者基于对传统社会工作的范式变革,提出了环境社会工作(environmental social work)的概念,这个概念主要流行于北美和澳洲,并被彼得斯(Peeters)引入欧洲大陆。与此同时,英国的多米内利则用绿色社会工作(green social work)阐释相关内容,而北欧及部分西欧学者则更倾向于将生态社会工作(ecological social work)作为他们致力于解决相似问题的核心概念。西方关于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和研究在概念上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共识,学科概念上的不统一所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学术对话上的不一致,这是导致环境社会工作这一研究方向在传入中国本土后呈现分崩离析的学科发展状态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虽然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社会工作研究一直致力于范式变革,但鲜有学者对这些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以至于在这些概念的使用过程中其内涵和外延是含糊不清的,以致使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内核遭到不该有的质疑。近些年,中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上述相关议题的讨论趋向于显性化,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结构层面,国家政策取向的变革使得生态环境议题成为一个更加受到各个领域关注的公共话题,各个学科也将生态环境议题作为自身变革的一个重要方向。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以改善人类社会发展为己任的学科,在结构性的影响之下同样需要对自身的学科范式进行反思。二是在实践层面,传统社会工作的工作法则、伦理和技巧虽然始终是围绕人本身展开的,但并不能解决在生态环境恶化与环境危机到来中的人的问题,而灾害社会工作虽致力于解决环境灾害带来的影响,但只能处理现有的、棘手的问题,并不能对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关系作进一步的思考。三是国外环境社会工作研究的传入,使得国内学者和实务界逐渐注意到社会工作研究领域出现的新的认知,从而倒逼研究者关注环境社会工作的实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环境社会工作领域,特别是环境公益领域,实务界的行动是远远早于学术界的,这与社会工作其他传统领域的情况恰恰相反。基于生态和社会矛盾的统一性问题及上述原因,笔者融合中国国情与现实需要,将环境社会工作的概念进行界定。环境社会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和个人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秉持相应的价值伦理和法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福祉所实施的一系列实务活动,以及寻求个人、社会和生态环境改变策略的过程。中国环境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对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同时也需要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问题保持关切。环境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重新构建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生态环境的结构之下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其基本任务是从环境问题的社会成因和社会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实务选择,将传统社会工作的方法与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结合,对传统社会工作的方法进行继承和修正,革新社会工作的相关实务法则和伦理范畴,拓展自身的实务领域,柔性链接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二、环境社会工作的伦理与法则重构 西方环境社会工作的发展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对环境危机的反思之上的,这个反思过程要求以跨学科、整体性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不断革新传统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与法则。环境社会工作学者之所以急于理清新的伦理观念和法则,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环境社会工作者面对的社会与以往的社会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因而社会工作者需要改变自身的行动来回应结构性变迁。在这里,首要任务是弄清环境问题到底是什么。如果对此做简单的回答,即我们周遭的要素受到了破坏。然而,这并不仅仅指的是自然之物,而是指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一切,深层生态学家纳斯(Naess)将其称为我们自己所有的格式塔。在纳斯的语境当中,自然和生命就是两个相关的格式塔,二者交互存在,并且呈现出互构的特征,而环境问题的存在就是自然和生命之间的互构遭受到了破坏和阻碍。因此,纳斯认为,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自然的法则与人类行为之间的关系,构建一套适应自然运行的伦理与法则,唯此,才能重新平衡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1.环境社会工作的伦理新论传统社会工作的伦理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价值观之上的,几乎人为地忽略了自然环境对于人的影响,即便是众所周知的“人在环境中”这样的概念,也只关注到了“社会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环境要素。然而,西方环境社会工作在伦理问题上也是有分歧的,以多米内利为主要代表的学者更看重环境危机之下人类社会,特别是环境弱势与社会弱势叠加的群体,及其福祉获取的机会和能力问题;而以柏斯仁恩(Bethorn)、科茨和格雷为代表的学者则将生态环境放在首位,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放在了次席。多米内利所代表的环境社会工作学者虽然重视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但仍坚持人类生存发展导向,因此,其实质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柏斯仁恩等则将深层生态学中所昭示的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指导环境社会工作行动的基本价值原则。从生态—社会的二重性出发,可以看出这两种价值观都在试图忽略彼此的内在意义,其中的原因在于,不管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都在一种主客二元论的范畴之下构建自身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关系。这里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即他们都将“价值”作为了伦理的出发点。一方面,以多米内利为代表的学者更强调自然环境的“使用价值”,并认为环境社会工作的任务是如何让弱势群体能够在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理念之下,获得自然环境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取自身的福祉,对此,多米内利将其称为“环境正义”;另一方面,柏斯仁恩等学者更加重视自然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自有的价值”,认为这些价值统领着人类的道德,人类应该在遵循自然“内在价值”的过程中向自然法则让步,这种观念被称为“生态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将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作为指导中国生态文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理念,而本研究所提出的生态—社会的二重性矛盾正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提出的一种解释方式。“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实际上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种价值观的超越,其目的在于通过理解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最终实现二者和谐共生。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出发,我们需要构建一种新的伦理观念,既要遵从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也要考虑人类对其的使用价值,同时还要兼顾人类社会内部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而且这种价值观念需要符合生态—社会之间矛盾的辩证关系,在此可以把这种伦理称为生态—社会复合型正义。生态—社会复合型正义的根本问题是要解决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约翰·德赖泽克(John S. Dryzek)认为,环境议题的复杂性来自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社会系统复杂性的双重交织,而处理这种复杂性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弄清在环境议题上的权力问题。笔者曾用生态权力来解释这一关系,生态权力被看作是自然环境与生俱来的一种主体权力,而非人类将其当作客体的权力赋予,然而,这种权力只有与人类社会发生关系时才会被人类所感知。生态权力是生态—社会发生关系的基础,也是生态—社会主体互构关系的出发点。在这里,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是一种互为主体的权力关系,两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交融,正是因为这种权力关系的发生,才出现了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对抗与融合。因此,任何一方的权力偏移都会造成对各自主体的伤害,从而毁坏二者和谐共生的基础。环境社会工作需要平衡两种主体的权力关系以及在生态环境的结构性影响之下社会系统内部的权力关系,从而超越人类与生态各自为中心的范式,理解主体间复合交融的特征,整合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与内在价值,同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之下关照人类社会内部的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在柏斯仁恩看来,社会与生态环境的正义在于如何平衡人类与自然界的利益格局问题。然而,生态—社会复合型正义并不是单纯地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不是要求哪一个主体妥协让步,也不是要求哪一个主体强势进攻,而是力求人类社会在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与生态环境之间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和解。这种和解并不只是理性利益的诉求,更多的是从感性认同到理性平衡的过程,既要将生态环境法则作为自身发展的规训,又要满足人类福祉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条件,最终实现和谐共生的目标。2.环境社会工作的工作法则多米内利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工作在灾难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上的干预在不断加强,这一行为本身给社会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从而需要构建新的理论和实务方法来提高其专业能力。新的社会工作伦理可以被看作是构建新的理论和实务方法的一项基础工作,而新的工作法则则是对伦理的一种回应,即更加强调新的工作法则的“整体性”问题,关注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人类与动植物之间建立的社会组织关系、社会经济与物质环境危机的交互作用以及破坏地球整体福祉的个人行为等。在多米内利看来,人类所经历的灾难和将要经历的危机是因为人类行为忽略了其与其他生物以及环境之间的联系,而重新审视这种联系才是建立新的工作法则的关键所在。生态—社会复合型正义要求环境社会工作在具体的工作法则上关照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两个部分,同时,社会工作本身的任务也需要对生态环境的结构性约束做出思考和回应。在这里,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环境社会工作所理解的“环境”与传统社会工作所涉及的“环境”究竟有何不同。其实,传统社会工作并未完全忽略环境问题,甚至还将其较为深刻地嵌入学科专业基础。传统社会工作一直强调“人在环境中”,然而,在很长时间内这个“环境”强调的都是个人所处的社会系统,直到20世纪90年代部分学者才意识到物理环境也应该被社会工作所关注,“人在环境中”的内涵应该逐渐被扩大为社会+生态环境。对此,多米内利比较直接地指出,认识这种物理环境需要更广泛地重视整体性问题,环境社会工作需要基于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进行整体性认知的同时,运用跨学科的理论和经验构建环境社会工作的基本法则。在中国语境下,环境社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发展两个目标导向下进行实践,这也就对环境社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熟悉传统社会工作的运行法则,还要掌握生态环境的运行法则,并且要运用跨学科思维对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交织部分做出回应。在这里,本研究对环境社会工作的基本法则概括如下。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应以环境恶化为代价,也不应剥夺其他生物的生存权。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环境社会工作不仅要像传统社会工作那样面对人的世界,也需要面对“无人”的纯粹的自然。二是重新思考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基本关系,拓展“人在环境中”这个概念的“环境”要素,构建人与自然的普遍联系规则。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环境社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从“人在情景中”到“人在环境中”实际上是这个关系重建的重要路径。三是深刻认识环境议题本身的复杂性,运用跨学科的思维,深入了解环境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交织部分,构建环境议题的整体性思考,进而平衡各个主体间的权力关系。环境议题的复杂性来自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人类社会内部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对此,环境社会工作需要在平衡这种权力关系的同时,注重自然环境的主体权力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四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福祉来源于生态环境,我们在关注人类福祉获取能力和获取方式的时候,需要考虑生态环境的基础性影响,决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环境社会工作不仅要考虑行动层面的问题,还应更加关注作为福祉的生态环境的结构性影响。五是理解全球性和地方性环境问题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判断不同环境问题的社会成因与社会影响。全球性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海洋污染、大气污染、人口压力等问题,而地方性环境问题包括了局部污染、局部生态退化、局部资源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与地方性环境问题在成因和影响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此,环境社会工作需要判断其区别和联系,找到建构环境问题的社会性逻辑。六是关注在生态环境的结构性影响之下人类社会福祉分配的公平性问题。环境社会工作需要充分考虑生态资源在社会关系中的分配,并通过社会工作的介入,重新分配作为福祉的生态资源,解决其分配不公和排斥的问题。七是实现环境友好的、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良性运行目标。环境友好、可持续的良性运行是环境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环境社会工作的发端即包括了对可持续社会工作的继承和批判。八是不能忽略微观的个体行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关注个体行为与生态环境关系平台的建立。环境社会工作包含了传统社会工作的心理取向和社会取向两个方面;在人的个体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构建方面,不仅包含生态环境对人的心理干预和治疗的过程,还包含个人的环境行为改善和环境意识提升。九是环境社会工作者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环境社会工作实务开展的基础。环境社会工作者作为传递环境社会工作价值观的人、方法的具体实施者,其自身与生态环境的互动是其开展环境社会工作实务的重要基础。十是环境社会工作者需要尝试建立微观社会行动与宏观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既要重视生态环境的政策、法规、文化和社会关系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也要重视实践活动对上述结构性问题的影响。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不仅是对宏观结构的微观实践,还需要通过微观实践影响宏观结构,这是一个互构的过程。例如,一个优秀的环境社会工作者既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身职责,同时其本身也可能是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参与制定者。环境社会工作需要基于对生态与社会、宏观与微观、整体与系统、群体与个体等多个方面进行整体性思考,从而构建起自身的一套工作法则。然而,环境社会工作仍属于社会工作之列,故不应摒弃传统社会工作的基本工作法则。环境社会工作的基本法则应是在传统社会工作基础之上的拓展和延伸,是在对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基本二重性关系反思之后的结果。三、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方向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双向的,既肯定了资本主义对人类文明发展所起到的基本作用,同时又指出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对人类文明进一步推动的障碍。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路径在于实现人与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两个和解”。工业文明最重要的悖论在于人类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调和问题,西方现代化在极大提升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水平的同时,也造成了这种物质变换的严重断裂。传统社会工作的实践是在西方现代化的浪潮中逐步形成和推广开来的,天然地忽略了生态环境问题。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导向下,我们需要重新探索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类型与取向,寻求本土环境社会工作的新方向。1.环境社会工作实践的基本类型在传统社会工作的理论选择上,无论社会工作者选取何种理论视角,都需要区分清楚分析问题和开展介入活动的焦点到底是个人、社会环境,还是二者的互动关系。在传统社会工作看来,关注个人而寻求改变的过程被看作是关注个人心理状况,与之相匹配的是心理学理论;如果关注影响案主的社会环境,则需关注社会结构的问题,对此,社会学理论则更有解释力;而关注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过程,则应选取互动关系为基本取向的理论范式,这里包括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就自然涉及人际交往的理论和系统交往理论。环境社会工作要求重释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生态环境的结构性影响之下,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在伦理上则需要遵循生态—社会复合型正义的原则。因此,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取向必须在生态和社会的矛盾二重性基础之上,综合考虑个人、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实践类型更趋向于关注互动与结构性问题,即便是解决个人的问题,也需要将其纳入与自然环境互动的范畴。一方面,在寻求个人改变策略的过程中,环境社会工作者可以是干预个体心理的行动者。他们与传统社会工作者的不同在于,更加关注个体心理形成过程中的自然环境因素。任何心理问题的产生都不应被看作是个人的独立要素。米德(George Herber Mead)曾经对美的产生做出过精彩的阐释。他认为对于美的反应源于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可以称为标识刺激,每个人都能够对这种标识做出复杂反应,如果一个人能够产生反应且在多重反应之后其态度趋于和谐,那么就被认为这是对美的审美反应。可见,人的心理问题来自对外在事物的某种反应,而环境社会工作者的任务在于区分案主的某些行为是否是因为受到某种自然环境的影响或是与自然环境的互动缺失所导致的。比如,一位长期在山村生活且与自然环境打交道的年长者随子女迁居城市后,就可能出现心理问题,这时,对他的介入过程就需要改变他所处的自然环境。再如,一位在职场上长期加班奋战的白领,可能因为生活的社会环境压抑导致心理发生改变,而此时短暂改变其生活的环境,使之能够得到来自广阔大自然的慰藉,就可能舒缓他的心理障碍。这种通过将案主心灵与自然界进行沟通的过程,可以被看作是环境社会工作的心理疗愈,它通过将个人心理与自然进行链接、建构或重组,让个人的心理与生态环境之间发生互动,从而改善个人心理状态。另一个方面,环境社会工作需要考虑的是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结构性要素是如何与人类社会之间发生联系的。在这里,环境社会工作者需要面对的是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索取和反馈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在生态环境的结构性约束之下,人类福祉的生产和分配问题。在面对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索取和回馈时,环境社会学家曾批判人类例外范式将自然环境看作是人类的资源获得地和废弃物处理场,因此,才会引发诸多生态环境问题。而环境社会工作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参与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过程,将自身的实践融入人类获取自然资源和废弃物处理的合理性考量,从而影响环境问题发生的社会成因。在人类福祉的获取问题上,往往需要环境社会工作者考量环境弱势群体的福祉获取问题,例如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以及生态移民等问题对弱势群体造成的伤害,环境社会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行动改善因这些自然环境改变而造成的福祉获取困难,寻求社会资源的供给以及协助弱势群体通过提升自身能力获取福祉;又如通过与城市和乡村居民的共建,改善城市社区生态环境面貌与社区居民关系的过程,或是通过与乡村居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运行的目标。在西方,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被划入七个范畴,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破坏、全球气候变化、有毒物质处置、水土空气污染、物种灭绝、可持续发展与食品安全以及自然灾害的伤害等方面。而我们认为,环境社会工作应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理念,整合生态与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社会工作实践更应集中在连接个人、社会和生态环境三个层面的和谐互动上,不应只停留在对环境议题或人类发展议题某单一层面的关注,而应更加关注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交织的部分。基于此,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八个范畴。一是个人心理与自然环境之间的连接。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主要是通过实现案主内心与自然环境的沟通,让其产生交互感,从而让案主在与自然的互动中获得心理疗愈的过程。二是个人行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通过自然教育和环保参与等方式,让服务对象与自然环境接触,从而提升服务对象的环境意识,增强服务对象对生态环境的认知,增强服务对象的环保能力。三是自然资源破坏、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污染等环境问题的社会成因及社会影响研究。环境社会工作应参与到相关环境问题的社会成因和社会影响的判断和干预过程中,从而促进环境社会工作者理解环境问题和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四是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良性互动。环境社会工作者需要扮演一个沟通者的角色,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实现人类与其他物种的沟通,让人类认识其他物种及其处境,从而逐步改善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并使之参与生态系统维护。五是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参与。环境社会工作者作为环境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扮演沟通协调者的角色,并在政府、企业、公众等其他主体面对环境治理问题时作为行动主体发挥“润滑剂”功能。六是人类福祉获取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协调。环境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受到环境危机伤害的弱势群体和遭遇自然资源分配不公的群体时,应承担起资源链接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功能,为生态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福祉获取帮助。七是城乡社区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社会工作者可以在致力于城乡社区环境改善、美化的过程中,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改善和美化的实践,发挥政策倡导者、资源链接者和公众活动参与引导者等多重角色功能。八是推动城乡社区生态环境与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之间的互构和影响。环境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致力于城乡生态环境和社区面貌的改善,还需要协助相关社区,特别是农村社区,在改善或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当地人的收入,保护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当地社会关系。2.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取向从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模式来看,社会工作的基本工作取向分为治疗取向与社会取向两个部分。治疗取向主要关注个人的心理修复,而社会取向则更注重群体福祉的提升。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分支,环境社会工作亦需要在实践中继承和发展治疗取向和社会取向。环境社会工作上述八种实践类型,实际上是在传统社会工作治疗取向和社会取向中加入了生态环境要素。因此,我们需要在生态与社会的互动中理解环境社会工作与传统社会工作的区别和联系。就实践类型而言,环境社会工作与传统社会工作的主要区别在于,环境社会工作更加关注通过改变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来达成目标。在此基础上,环境社会工作实践取向可以具体分为生态治疗取向、环境治理取向、人类福祉取向和社区动力取向。在社会工作治疗理论中,心理社会治疗模式暗含着人的心理问题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它吸纳了精神病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等诸多学科的原理,将个人心理治疗放置于人类社会的整体性中加以理解,重点关注人格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力量平衡,特别是互助关系的形成,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认知“人在环境中”这个概念的意义。而环境社会工作的生态治疗取向则对“人在环境中”这个概念更为重视,除却传统社会工作所包含的社会环境意义,环境社会工作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意涵。这里的“人在环境中”不仅体现的是人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之间的简单互动关系,更体现的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联系。理解“人在环境中”,需要将人置于社会与生态两种环境,不仅注重构成社会环境的家庭、亲属、朋友、单位等社会关系,还需要更加重视组成生态环境的植物、动物、山川、湖泊、河流、大海、土壤等不同的环境要素。它们作为生态治疗的基本要素,是连接人与生态环境的具体元素。生态系统与社会系统共同构成了“人在环境中”的环境,从而为深入理解人的心理过程和治理过程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视野。环境治理取向要求环境社会工作者介入环境治理,并成为环境治理的社会力量。环境社会工作的诞生即源于环境危机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各种影响。在此,将环境治理纳入环境社会工作的实践取向,实际上也是对环境危机所造成的各种伤害的一种社会回应。环境社会工作者需要主动参与到诸如气候变化、资源能源危机、自然灾害、物种保护、环境污染等诸多议题上来,并对这些问题的社会成因和社会影响进行回应。环境社会工作介入环境治理,需要与其他行动主体进行良性沟通和互动,充当生态环境与其他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结者,并在共识的基础上达成行动一致性。经验丰富的环境社会工作者还可以作为政策实践者参与环境政策、法律和条文的制定,成为影响结构性因素的实践者。环境社会工作的人类福祉取向更加关注社会工作的传统对象——弱势群体作为环境危机和环境灾害的受害者,将如何在生态环境的结构性影响下实现合理的福利获取与福利分配。多米内利认为资本主义的罪责在于将生态环境的福利不合理地分配给了公众,从而导致人类应对环境危机手段的不公平。环境社会工作者的实践过程需要通过赋权和增能的方式,对相关政策做出柔性回应,就生态环境结构性影响下的人类社会基本公共议题(如医疗、卫生、教育和住房)方面为弱势群体争取更多利益。环境社会工作者还需要关注社区的建设问题。社区作为构成社会的重要单元,承载了社会发展的各种要素。环境社会工作者亦应是合格的社区工作者,其目标在于通过社会生态环境的营造,激发社区居民的公共参与动力。在城市社区,环境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社区环境改善、社区垃圾处理、社区花园营造、社区生态空间修复等,调动居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共建社区美好环境;在农村社区,环境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作用,还可通过互助小组的形式,调动村民中愿参与和能参与的人参与到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村民生计转型等议题中来,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药和化肥使用、农村垃圾问题处理、生态农业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结 语 生态与社会的矛盾二重性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动力。中国环境社会工作需要广泛参与到这个时代议题中来。在理解生态与社会矛盾二重性基础上,我们需要对西方环境社会工作的概念体系、价值系统以及实践方式进行系统的反思和批判,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和语境,认识环境社会工作的前进方向,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模式和实践取向。中国环境社会工作起步较晚,对环境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伦理价值和实践方向还处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接下来还需要在对中国环境社会工作实践不断反思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为中国环境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做出更深刻的阐释。编辑:翊明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4年第2期“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研究”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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