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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必春,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基层治理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指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的政治参与主要在基层,其最直观的当家做主感受也主要在基层。发展基层民主既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形成基层治理强大合力的重要举措,还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如何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总结居民参与基层治理的内在规律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对此,已有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以下几个解释视角。第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该视角从群众参与理论切入,强调政府应开放治理边界,吸收普通群众参与治理,以此扩大居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和参与机会,维护平等公正的政治秩序。如有学者认为,充分的居民参与是“国家动员和群众参与同步实现的”。理想的基层治理既不是政府大包大揽,也不是社区自生自灭,而是政府适当“放手”,由“行政干预”向“服务型指导”转变。第二,赋权增能的视角。该视角依据赋能理论,强调要赋予或充实个体的权利,增强其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以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相关研究认为,在基层治理中,社区居民作为治理主体的主体性长期缺失是导致社区公共参与不足的重要原因。而扩充基层权利、赋能社区民众,能够充实民众能量,为居民主体性实现提供保障。赋权增能使基层群众成为社区治理的“冲浪者”,基层社会由此开始步入人力资本再生、物的资源汇集和治理效能递增的发展状态。第三,社会资本的视角。该视角将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主要归结为信任、规范和关系网络。相关研究者提出,社区社会资本对居民公共参与行为具有正向影响,加强社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是破解社区居民公共参与困境的必要举措;并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其本质属性与功能可以为居民带来增值或收益。而且,网络资源和制度供给同样影响居民社区参与,邻里之间熟悉程度越高、互动程度越频繁,居民的社区参与率往往亦越高。以上视角均从宏观角度出发,指出了国家和社会作为外在因素的重要性,但忽视了社会心理这一微观的内在视角;同时,上述视角基本沿袭西方政治学的固有研究套路,没有深入结合中国具体语境进行研究。笔者认为,“脸面”是中国特有的本土概念,用“脸面”解释社区居民公共参与问题,有利于彰显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自觉。因此,本文基于居民参与基层治理的主体性,从内在心理因素入手,分析基层治理实践中的群众参与机制,以期通过使居民获得“脸面”的方式提升居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行动自觉。一、“脸面”:一个新的解释视角“脸面”原指面庞、面孔,是一种人体外部器官,也是人在特定情绪下所具有的生理性外部反应。自古以来,“脸面”就作为一种潜在的社交规则而存在,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一种心理与行为导向。(一)“脸”:遵守规范的社会形象“脸”是个体(或群体)为了迎合某一社会圈层的共同要求,通过一系列有利于自己或相关者的行为或话语,在一定社会情境中表现出的符合他人期待的形象。在社会生活中,关于“脸”的主要说法有“有脸”“长脸”“丢脸”等,由此,我们能够感知“脸”的基本含义。“有脸”是指一个人十分在乎自己向外界展示出来的社会形象,并采取行动维持或延续这一形象。比如,孔乙己脱不下的“长衫”代表着维持读书人形象的“脸”。“长脸”是指自己向外界展示的社会形象得到正向增强。例如,高考状元举办升学宴,其父母在亲戚朋友间“长了脸”。“丢脸”是指一个人做了为世人所不耻的事情,丢失或折损了个人的社会形象。例如,家庭中孩子犯罪入狱,双亲在街坊中抬不起头;孩子在学校被罚站,家长觉得“丢脸”。“脸”和规范是一对重要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画等号,遵循社会主流价值和规范往往即意味着“有脸”。规范有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两个类型。前者是明文规定的,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社会规则,如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村规民约;后者是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约定俗成的、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要求的隐性规范,如勤劳简朴、正直善良的个人品行。社会成员遵守规范也存在三种层次(如图1所示)。第一层,有规则知识,无规则行为意识;第二层,有规则知识,且有规则行为意识,不过这种知识和意识尚属于强制性遵守阶段;第三层,有规则知识和规则行为意识,且这种知识和意识已然被内化为行动者的道德本能。处于第一层的行动者是被大众认为没有“脸”的,而第二、三层的社会成员则可通过社会交往获得“脸”的递增。图1 关于遵守规范三个层次的金字塔模型 从根源上讲,“有脸”是社会成员因遵守规范而具有的正面社会形象,反之亦然。对于遵守社会规范的三种认识层次决定了一个人社会形象的高低和“脸”的大小:处于第一层认知的行为主体了解规则知识,但毫无规则行为意识。比如,“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社会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即是因为有人并不遵守文明规范。处于第二层认知的行为主体具有遵守规则的意愿和习惯。比如,小学生在课堂上因被严格禁止交头接耳,而专心听课。处于第三层认知的行为主体则是将规则的知识和意识主动内化为个人道德意识,外化为行动的本能。比如,退役军人程华俊救下落水老人的举动来自他内心乐于助人、不怕苦难的品德修养。(二)“面子”:依赖他人评价的社会地位“面子”是具有某种形象的个体(或群体)判断他人的评价与自我期待是否一致的心理过程及其结果,其基本目的是获得或维持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地位序列,简称心理地位,其外在效果一般体现为社会赞许的程度。在社会生活中,关于面子的主要说法有“有面子”“给面子”“没面子”等。“有面子”是指一个人在他人的心目中获得了地位序列,引起重视。比如,飞天英雄聂海胜身患重病的妈妈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接到武汉进行免费治疗,就是因其儿子对于国家具有突出贡献而“有面子”。“给面子”,一般指借用自己在他人心中的分量,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请求。例如,村干部在处理居民纠纷时,往往会说“看在我的面子上”“给我个面子”以平息矛盾双方或某一方的怒火。“没面子”则指降低或丧失了自己在他人或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或形象。比如,某澳洲议员开会时抠鼻屎的动作被拍照上传网络,本人就会觉得很“没面子”。“面子”的生成依靠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衡量(如图2所示)。若他人评价等于或高于自我期待,那么个体就会感到“有面子”;若他人评价低于自我期待,那么个体就会觉得“没面子”。“面子”是个体所具有的来自外界的认同投射到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个人身份感。因此,在社会中被人们所广泛认同的权力、财富、荣誉、正面评价等能够体现主流社会价值的各种载体都能够为其所有者带来“面子”。图2 “面子”的生成流程 (三)“脸面”连续体:“脸”和“面子”的统一“脸”和“面”有着不同的侧重。“脸”更强调其原始意义所具有的主观意味,即体现自我认同的各种心理状态,如羞耻、惭愧、骄傲、欣慰。“面子”则更强调因社会交往所产生的基于他人认同而使个体所产生的自我心理认知,如个体因被他人认可、抬举等而产生的比较强烈的自我认同感。虽然“脸”和“面子”各有不同,但“脸面”具有不可分割性,可以构成“脸面”的连续统一体。“脸”和“面子”都是由其本意——“面容”引申而来,在一定场合下,二者表达的意思相似,同一件事也可以使个体同时拥有“脸”和“面子”,因而,“脸面”具有不可分割性。可以将这种“脸”和“面”同时存在的情况称之为“脸面”连续体(如图3所示)。例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一种由己到人、由内而外的个体“脸面”连续体的行为表现。由于社会关系这一复杂变量的介入,“脸面”可以分开,可以统一,当其作为一个连续体出现时,就可以成为激发社区群众参与公共活动的动力。图3 “脸面”连续体生成机制图 二、“脸面”治理:一个新的解释框架 将“脸面”与居民参与分别进行类型学划分后,能够发现居民参与和“脸面”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脸面”的有无影响着居民参与的强度和力度,具体是如何影响的,需要将二者的关系类型构建为以下四种情况,分别进行解释(如图4所示)。图4 中国人“脸面”类型四分图 (一)“脸面”与居民参与的类型划分1.无耻:无“脸”无“面”的居民不参与在基层治理中,存在一小部分不在乎“脸面”的居民,无“脸”无“面”使得他们不关心集体,不参与公共事务,利用各种机会“搭便车”。一方面,不遵守公共规则意味着他们不在乎“脸”,即使了解规则内容,也缺乏遵守规则的主动意识和意愿,故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另一方面,不在乎“脸面”的人一般也缺乏在某一群体中的社会声望,也就不在意“面”的有无或存在羞耻感,其内心没有要“脸面”的心理诉求。“脸面”分析可以赋予基层治理以新的认识。比如,在脱贫攻坚中长期存在的部分“等靠要”贫困户,将种猪、种羊、经济作物种子等政府给予的生产资料直接消费或卖掉,抑或是种出的农产品要求政府收购兜底,更有甚者故意将自己年迈的父母单独成户,让老人争当贫困户钻“政策空子”以获取经济补助。此类群体由于长期好吃懒做,缺乏经济来源,生活无着,在村中没有威信或声望可言,因而也没有“脸面”,对于脱贫攻坚行动表现出消极参与乃至不参与状态,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做出破坏性的无耻行为。2.被动:有“脸”无“面”的居民弱参与在意“脸”、有“脸”使居民参与基层治理中必要的公共活动,而“面子”的缺乏导致这种参与往往是浅层的弱参与。一方面,有“脸”意味着居民具有规则知识和规则意识,在意自己和家人遵纪守法的正面形象;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所拥有的资源禀赋有限,社会威信不高,不太容易在参与公共活动中获得“面子”,所以其参与往往是不完全的、程度较弱的被动性参与。不可否认,大多数居民都处于弱参与状态,以遵纪守法或服从组织安排的行为保证个人形象不出错,但也不会因此获得以权力、财富、名声等代表的社会地位,即“面子”,因而对于他们而言也就缺乏更深层次参与的动力,始终处于弱参与状态。在不少地区的基层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居民弱参与问题。例如,在村民代表大会、村干部选举或民主协商时,“意思意思,走个过场得了,只要人到了,举了手、投了票就行”是相当一部分群众的参与心态。在这种弱参与状态下,居民看似完成了参与行为,但他们的这种参与只是为了保全自己守规矩的“脸”,同时由于没有“面子”的获得,无法产生更强的参与动力,所以弱参与成为其常态。3.虚荣:有“面”无“脸”的居民虚假参与有“面子”而没有“脸”的居民在基层治理中的参与是一种假参与。一方面,他们由于规则意识层次偏低,往往因不守规则而得不到正面的社会形象,即没有“脸”;另一方面,他们渴望“面子”,想尽一切办法争“面子”,甚至不顾社会规范和道德的约束争取自己眼中的“面子”。然而,他们获得的“面子”并没有经过由“脸”到“面”这一“脸面”连续体建立的过程,而是抛开“脸”,直接建立“面子”,其本质是一种虚假参与。社会上存在部分有“面”无“脸”的公共活动虚假参与者。例如,在基层治理倡导婚丧嫁娶简办并在一些地区形成村规民约的今天,部分家庭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为了满足其虚荣之心仍极尽排场,追求奢靡,力图通过一次夸张的婚礼或丧礼彰显自己的财力或排场,从而获得社会地位或声望,即赢得“面子”。这种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导向的社会行为,虽然争得了“面子”,但丢了“脸”,而且这种“面子”只是虚假的风光,并非大众认可的“面子”,其社会行为只是有“面”无“脸”的虚假参与。4.成功:有“脸”有“面”的居民强参与有“脸”有“面”的指向是强参与类型,这也是最充分的参与状态。一方面,行为主体处于规则意识的第三层次,能够将遵守社会规则的意识内化为个人本能;另一方面,他们自身或拥有财富,或掌握丰富的社会资本,或具有社会声望,即有“面子”。这类居民能够通过积极且有益于大众的社会参与获得“脸”和“面子”,而“脸”和“面子”又反过来进一步激发主体社会公共行为的参与积极性。比如,乡贤精英在破解基层治理难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通过组建乡贤理事会、邻里矛盾调节组织或自身就在村“两委”承担干部职位,能够依据自身的学识和经验对基层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建言献策。他们将社会规范内化为自身的德行,积攒了“德高望重”的正面形象,获得了“脸”;同时,他们的德行又因受到群体的认可而发展成为一种社会资本或社会资源禀赋,使其拥有很大的“面子”。很多乡贤或社会精英正是因为既有“脸”也有“面”,而被推选为各级人大代表,进而能够进一步发挥自身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性价值,其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亦得到增强。一般而言,有“脸”有“面”之人都是经过了由“脸”再到“面”的统一过程,实现了“脸面”连续体。(二)“脸面”治理:以“脸面”动员居民参与的治理方式“脸面”治理是指在中国基层社会场域内,将人的“脸”“面”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动员和引导居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治理方式。建立起“脸面”与居民参与的关系模型,通过赋予或削弱参与主体“脸”或“面子”的奖惩方式,增强人们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意愿及其主体能动性,使其逐步实现由不参与到假参与、弱参与再到持续强参与的发展和进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指出,要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脸面”治理作为动员居民参与的治理工具,摒弃了以往的宏观视角,转而从个体社会心理的微观视角探讨基层治理中的群众参与问题,即让居民以“脸面”的获取作为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动力,使其能够通过一系列社会参与活动获得“脸面”,从而不断唤醒和强化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筑牢基层民主的群众基础,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在“脸面”治理的运行过程中,只有保证参与主体通过有效而积极的主动参与能够获得“脸”和“面”,才能使其实现完全的、充分的参与状态;而且,还需要针对不同的“脸面”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其获得“脸面”,分步骤、有计划地扩大居民参与。对于无“脸”无“面”者,可以通过给“脸”的方式,让其获得“脸”的满足,引导他们从无“脸”无“面”进步为有“脸”无“面”,具备一定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行为,成为弱参与者;对于有“脸”无“面”者,可以赋予其“面子”,让其在参与中感觉到脸上“有光”,从而产生内发性的参与动力,逐步成为有“脸”有“面”者,由弱参与发展为强参与;对于有“面”无“脸”者,应增强其遵守社会规范的自觉意识,引导他们在遵守规则的主动作为中获得“脸”,使其从有“面”无“脸”转向有“脸”有“面”,由假参与转向强参与。三、“脸面”治理的运行逻辑 使群众都能在基层治理中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参与获得“脸面”,是“脸面”治理的基本逻辑。秉承“对症下药”的运作方式,对社区居民进行类型剖析,判断其“脸”“面”的有无或盈缺:若是缺少“脸”,就采取措施使其有“脸”;若是缺少“面子”,就采取措施使其获得“面子”。(一)“脸”或“面”的单向获取:无“脸”无“面”者从不参与走向参与1.参与有“面”:尊重的给予与需求的满足为了使无“脸”无“面”者感到“有面子”,从而引导他们参与基层治理,就要通过给予他们最基本的尊重和基本需求的满足,唤醒其内心的良知和荣辱感。给予尊重和满足需求都能够体现出政府和基层治理组织对他们的重视与接纳,使他们的内心因他人的关注和关心而不再麻木,并意识到自己在他人心中具有一定的平等地位。比如,城市中的无“脸”无“面”者在公共事务中表现为不参与,最为明显的是外来租户群体。身在异乡的外来租户,对于当地的风俗文化、风土人情不熟悉,加之基层政府对外来人口户籍管理、居住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往往使初来乍到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感受不到认可与尊重,故面对公共事务极易产生不配合、不参与的行为。针对上述现象,首先,要给予外来流动人口以充分的尊重。比如,在各种场合都要求将外来群体的称呼由“外地人”“租户”等转变为本市新居民,认可其在所属村、街道的正式居民身份,给予他们同本地人口在户籍管理、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的管理和服务。如此,新居民们才会感受到自己与本地市民在社会地位方面的平等性,即有了“面子”,并进而产生城市归属感和社区认同感。其次,要满足他们的需求,通过需求满足使之对于公共事务产生认同感。例如,推动成立村级社会组织——新老居民融合互促共同体,对接新居民需求,解决其具体的生活难题;针对民工子弟学校教学质量不高、寒暑假儿童看护难等普遍性需求,组织开展公益教学活动,引进“助梦课堂”项目,积极改善新居民子女教育环境。2.参与有“脸”:规则意识的增强与内化无“面”无“脸”者往往亦没有归属感,因“脸”的缺失而缺乏参与基层治理和公共事务的主动性。他们一般处于遵守规范的第一层认知,不熟悉或不在意制度规范,有规则知识而无规则意识,不在意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致极易发生越轨行为。因此,要形塑无“面”无“脸”者的“脸”,不仅需要从规则和制度的外在约束入手,强化其规则意识,还需要重视道德与价值的内在引领,增强其行动自觉。首先,要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比如,地方政府出台文明市风、乡风整治实施意见,对各种文明行为进行正式的明文约定与倡导,以正式规范引导个人塑造自身良好的公民形象。其次,要发挥道德与价值观的教化作用。全社会共同崇尚的道德标准是一种非正式规范,而道德和价值的培养与引领则有利于强化人们对“有脸”重要性的认知,使处于遵守规范意识第一层次认知的人向第二、三层次转型升级,进而实现从浅层、被动社会参与向深度、主动社会参与的发展。(二)“面”与荣誉:有“脸”无“面”者从弱参与走向强参与“面子”心理是中国人内心普遍存在的持续寻求进步和突破的内动力,其潜藏于内心深处,会不自觉地让人们产生“我要比别人更好,更有面子”的心态,进而使群体内部形成一种自愿的“竞争发展锦标赛”。对此,在基层治理中,要正确引导“面子竞争”,把“面子”转化为动员居民的强大动力。1.何为“有面”:“面子”观念的重塑和转移一般情况下,提到“面子”,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联想到乡村讲排场、比阔气的传统“面子观”。乡村传统“面子观”认为,越是讲排场、比阔气,就越“有面”。比如,就婚丧事宜来说,一些富裕家庭认为,大操大办是其财力、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彰显,只要能够在乡亲当中“有面子”,花费再多也值得;普通家庭甚至是贫困家庭为了不“丢面子”,往往需要倾尽财力办一场酒席,甚至不惜借钱跟风。因此,亟须对传统的“面子观”进行重塑和转化,即将以比阔斗富为核心的传统“面子观”重塑转化为以崇俭尚德为核心的新式“面子观”,在思想观念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赋予“面子”新的精神内涵,倡导社会新风尚。对此,地方基层政府需制定出台一系列刚性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发布有关婚丧事宜简约操办的正式性文件,倡导按规定操办才是“有面子”、不按照规定操办才是“没面子”的社会风气。另外,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移风易俗的良好舆论氛围,使移风易俗、文明婚丧嫁娶的新观念入脑入心、家喻户晓,树立新式“面子观”,即人人不以排场、铺张、浪费为“面子”,而以守法守规、讲文明、讲节俭为“面子”。2.怎样“有面”:“面子”行为的正向比较与竞争“面子”具有竞争性,“有无面子”“面子大小”决定了一个人在其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话语权。对于普通农民而言,“做一个有面子的人”才能在乡村社会立足,只有这样才能融入乡村社会,进而体现个体的社会价值。生活在关系圈中,人们为了获得更大的“面子”以及更强的心理优越感,会不断经营自身的社会资源,形成一种“恶性竞争生态”,不利于正确社会价值观的传播和文明乡风的建设。“面子”可以攀比和竞争,但这种攀比和竞争必须是积极的、正向的。因此,在基层治理中,亟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正确价值观矫正传统、狭隘的“面子观”以及异化的“面子”获取方式,以增强居民的自治能力和公共参与积极性。要“面子”、争“面子”并不是完全负面的心理与行为,关键在于获取“面子”的方法。如果能够对其加以正确引导,就可以起到正向激励的积极作用。比如,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在移风易俗整治行动中定了三条规矩:不比铺张比节约、不炫财富炫荣誉、不争排面争贡献,以此重新定义了“怎样才能获得面子”的行为方式。而且,还对在移风易俗整治行动中表现优秀者颁发“文明家庭”荣誉称号,为捐款捐物的富裕家庭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真正赋予规范遵守者以荣誉的“面”。这种比节约、炫荣誉、争贡献的正向“面子”竞争方式,不仅使规范遵守者获得了“面子”,而且激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内在动力和主体意识。(三)“脸”的形塑:有“面”无“脸”者从假参与走向真参与在基层治理中,有“面”无“脸”是一种“虚伪”的存在,这种“虚伪”体现为居民虚假的社会参与状态。要推动居民的社会参与由“虚”变“实”,就需要唤醒居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1.以失范为“丢脸”,约束参与主体的越轨行为依靠羞耻感维系社会秩序是“脸”的重要功能,居民的行为若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就会因“丢脸”而无法立足。羞耻感具有有效约束性,“丢脸”能够使居民感到羞耻,进而约束其今后的越轨行为。不遵守社会基本规范即为“失范”,通过采取行动营造“失范即丢脸”的意识,能够有效约束居民的不良风俗习惯,整治基层治理中的越轨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具有强制性,但对于道德层面的个人越轨、失范行为则不具备强制力,执法机关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因此,只有运用“脸面”治理的思路,采取公示、扣分等使其“丢脸”的反向惩戒方式,发挥“脸面”的警示功能,才能达到治理目的。有“面”无“脸”的假参与者主要表现为“面子”至上,为了赢得“面子”甚至可以牺牲个人形象,不顾及“脸”。比如,一些家庭为了大办丧礼,显示排场,甚至邀请草台班子在本该庄严肃穆的葬礼上大唱艳歌,大跳艳舞,不顾社会良俗。针对这种基层乱象,地方基层政府应采取措施让有“面”无“脸”的假参与者找回缺失的“脸”。比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发布情况通报,张贴于公告栏,甚至采用短信群发、微信群公开的形式,将具体住户的违规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已经因违规被巡查的村民看到自己的“事迹”作为反面教材在村内公示,受到通报,自觉“丢脸”,甚至连“面子”也丢了,便不再尝试越轨行为,反而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以求尽快恢复自己的“脸面”。就像笔者在调研中所了解的,一些因越轨行为而“丢脸”的人说,“一发短信全村人都知道了,我的脸还往哪搁啊”,“那段时间在村里都抬不起头来”。而其他村民看到了违规村民的公示,在给予其负面评价的同时,也会自我提醒今后一定要积极参与社区整治行动,以免有损自己的颜面。2.以好形象为“有脸”,突出参与主体的印象整饰公民形象是由公民的行为所树立的评价和观感。“脸”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个人的言行符合其所处社会圈层共同期待的形象,希望自己能给他人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因此,在基层治理中,居民的印象整饰十分重要,可以通过选树典型、塑造榜样的做法,让居民获得“脸”,激发其社会参与积极性。人人都想给他人留下一个正面的积极的印象,正所谓“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正面的社会形象能够使居民感到“有脸”。荣誉激励是一种情感激励,是对组织成员高级心理需求的满足。“好公民”形象的塑造其实就是利用了这种情感激励机制,这一机制的最终奖励是好形象——“脸”的获取。在基层治理中,居民获取“好公民”的正面社会形象,能够使其拥有“脸”,更有动力参与公共事务。为此,地方政府可以在基层社区广泛开展先进典型选树活动,针对身边好人、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推选工作,加大挖掘培育力度,通过村(社区)、镇(街道)层层筛选上报,定期选出一批能力突出、品行优秀的公民示范榜样。选树的“好公民”在全社会拥有正能量的形象,不仅使个人有“脸”,也激发了普通群众向榜样学习、争得正向“脸面”的动力。四、“脸面”治理的社会影响 人们身处具有相同身份认同的环境时,自然而然地就会在乎自己的“脸面”。因此,在微观的心理层面,“脸面”是左右居民公共行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在因素,对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具有重要影响。(一)“脸面”是提升社区居民社会参与的重要内生动力在熟人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和言论很容易被广泛传播和评论。如果某个人的行为破坏了规范,便会被其他人说闲话,遭到负面评论,在村庄或社区中失去“脸面”。因此,人们会格外注重自己在所处群体中的“脸面”。例如,社区中的本地居民因为在社区中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或亲缘关系,在参加社区公共活动尤其是社区公益志愿服务时,就会受到较多的来自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的赞赏,从而产生自豪感。当通过各种社区居民联谊活动,让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交关系,实现群体相融,就会使外来居民在切身的生活场景中感受到流动社会中难得的熟人关系和邻里之情,从而获得在社区社会生活中的“脸面”,并逐步形成对所在城市和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在个体日益原子化的流动社会中,积极发挥“脸面”的治理功效,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社区居民力量,形成基层治理合力。(二)“脸面”是推动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居民普遍受到“脸面”的影响,在意“镜中我”,关注自己的形象和声誉,成为“向善”的重要推动力。在具体的基层治理实践中,从选举到志愿服务,再到慈善捐赠,“脸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笔者调研S市HL社区活动参与情况时,一位访谈者说:“我比较老实,在投票结果中是靠前的,不仅得到了居民的认可,也得到了社区‘两委’的认可,那当然要主动为居民服务,支持社区的工作嘛。”此外,还有访谈者说:“捐款名单贴在小区公告栏,看到别人都捐,自己就想着也要捐。”观察人们微观“向善”心理向宏观“向善”行为的变化过程,可以发现在中国的具体语境下,“脸面”是推动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三)“脸面”是应对21世纪全球社会资本衰落的中国密码帕特南在《独自打保龄》一书中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渐渐疏离了亲友圈和社区生活,全球都出现了公民参与和社会资本衰落的态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资本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增加社会幸福感的重要力量,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甚至可以量化。从人类历史进程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存量一直呈波浪式发展,因此,我们一定不能因其正处于波谷,就袖手旁观,被动等待波峰的到来,而应积极行动起来,寻求新的增加社会资本存量的方案。例如,积极探索导致社会资本衰减的各种因素,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入手,在吸取人类优秀道德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扩大社会资本存量的各种契机。从本研究来看,“脸面”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中发挥重要功效,由“脸面”驱动的居民参与行动模式是立足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应对全球社会资本衰落的中国方案和中国密码。结 语 “脸面”治理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理论上,“脸面”治理理论的提出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贯彻“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是一种全新的社会解释视角。一方面,“脸面”治理理论有利于促进基层治理的内外动力相融合。已有的基层治理研究更多地强调居民参与的外在动力支持,而进入新时代的基层治理不仅要关注外在动力,还要充分调动“脸面”这一内在动力,并有必要将其作为未来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另一方面,“脸面”治理理论有利于推动理论研究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有机结合。研究“脸面”这样一个独特的、传统的中华传统文化概念在基层治理场域发挥作用的运行逻辑,可以让宏观理论研究与微观实践行为耦合起来,弥合社会科学研究中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之间的鸿沟。在实践层面,“脸面”治理能够有效推动居民参与,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实现中国式治理模式创新。一方面,它使治理的“硬”与“软”相结合,既有常态化执法这种刚性约束手段,也有“脸面”作为软抓手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实现治理的德法兼施。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推动基层治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机融合。在基层治理中,已经有诸多制度性文件发挥作用,但不少基于文件的制度性要求尚未延伸到人们的日常交往层面和具体的社会生活场景中。在具体实践中,正式制度要落地基层,就需要与“脸面”这种非正式制度互相配合,有机融合。编辑:翊明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4年第2期“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研究”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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