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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就是维护经济发展的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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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10: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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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从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等五个方面,为消费者保护法的进一步落实,与时俱进地提供信息结构、沟通渠道、叙事框架、维权路径等。

自2020年5月中央首次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来,消费就成为了稳增长的突破口和经济内驱力。消费承载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让人们有感有得,即消费是人们体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最基础、最直接也最具触动性的经济感知系统,消费也让人走出了生产要素的工具理性,变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

《实施条例》通过进一步厘定和细化消费者、经营者和政府三大主体的法定责权利关系,构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表达、沟通结构等制度安排,旨在搭建向善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保护制度对经济社会的敏感适应能力,让消费者更放心地释放其消费偏好,不断提高其对经济发展的感知效应。

近年来,人们对经济增长的体感有所减弱,这其实是过度投资依赖的一种反应,即大量经济增加值以投资型消费而非普通人最终消费的形式存在,缩短了经济内循环链条。

这提醒决策者,要从更大的经济发展逻辑上加强对消费者保护,就需使经济增长更具分享性,构建分享型经济发展结构。这要求各类稳增长和宏观调控政策,都需以消费端为起点和归宿,政府需进一步将重心聚焦到公共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培育国内的消费力,丰富消费市场的多样性、多元化,让各种消费偏好都能在国内消费市场自由绽放。这样中国市场才能成为吸引内外企业的竞技场,在贸易保护、友岸外包及小院高墙等外部背景下,与外部环境建立强链接。

如果以上是基于认知信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保护消费者的宏观叙事框架,那么这一宏观叙事框架要有效落地,就需在具体实务及权力、权利的运行逻辑上,真正让消费者感到保护其权益的好处。

为此,要清晰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定位,即权力和权利的配置结构和叙事结构。《实施条例》的中心任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已经明确了一个框架效应,即公权力最终是服务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伸张,即权利是主角,公权力是保护权利的支撑框架体系。

公权力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还要从程序和框架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拓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申诉和表达渠道,令仲裁和损益补偿机制顺畅。

因此,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尽快在消费市场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及争议和解制度等,丰富消费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工具、渠道和能力,让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自利博弈中,具有对等议价能力。

这是因为市场秩序是一种自发扩张秩序,市场运行的根本逻辑是各大市场参与主体基于自利之心,在市场合作博弈秩序中践行利他之行,以获取市场回报。市场秩序若建立在权利不对等博弈基础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成本过高,消费就很难以合作博弈的方式存在,市场也将缺乏内稳性。

当然,消费者保护还存在另一层含义,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所带来的消费偏好的自由表达空间,将汇聚成一种消费力,成为经济发展最基础、最肥沃的生产资料,这种消费力既以市场经济的价格信号出现,又是科创活动所追求和整合的市场分散知识,企业家精神挖掘的就是这种内含消费者偏好的消费力。

消费力孕育生产力。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最终保护的是一个社会的科创能力和敏感性适应能力。消费者保护最好的市场,也是科技最发达的市场,因为生产力所提供的就是人们的消费满足。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消费是经济发展的源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的利益表达渠道和高效的损益补偿机制等,经济才拥有清如许的活水源头。(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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