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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光生(湖南省麻阳县锦和镇长潭溪村三组村民) 随着一系列村集体财务监督制度得以制定和实行,村干部在财务方面的腐败行为,得到了大幅度的遏制。笔者在担任村财务监督主任以来,针对5个乡镇、11个行政村的村财务监督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随访了部分村民,记录、归纳、总结了他们对村财务监督的意见,发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财务管理中,还存在着难以监督到位的盲区。
盲区主要体现在行政村部分经费的申请和使用,难以得到监督。这可以从村经费来源的途径上溯源。当前,行政村办公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乡镇政府划拔给村里的办公经费。这类经费已明文规定,要实行财务公开,村支两委,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多方面都知情,经费的使用容易被监督到位。二是村干部从上级单位(除乡、镇政府外)争取到的经费。这类经费不固定,来源和多少,与村干部公关能力的强弱有关系。这里也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费不属于乡镇政府划拔给村财务计划之内,即经费输入途径不经过乡镇财务管理部门之手(怕被截留、挪用)。另一种情况是经费的输入途径经过乡镇财务管理之手,按有关规定,村与乡镇按比例分成,争取经费的村干部还可提出一定比例的辛苦费。此类途径的经费,能否进行财务公开,完全受村干部的思想觉悟决定。如果拔付经费的单位不对划拔经费的去向和用途进行追踪,或者由于案发被暴露,这笔经费外界很难知晓是否被占为私有。笔者认为,腐败行为的发生,单纯依靠个人的思想觉悟自觉地进行抵制,是不牢靠的,可依靠的应是法律、制度和纪律。 那么,如何对这类经费进行有效的监督,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首先,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受领导的方式可改变。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在行政村部门结构中,处于尴尬的位置,其成员由于是民选产生,又不被纳入正式编制,加上被选入人员的倡廉思想与村干部、乡镇党政领导的管理理念,存在着差异。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往往被认为是与村干部唱反调、找麻烦的部门,甚至被臆想为村经济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不被上级(村、乡镇)领导所待见,工作阻力非常大。因而,可以尝试把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受村组织单级垂直领导,设置成双重或多重领导,即在政治上受村组织直接领导,做到政治方向不偏航,同时在业务上受县财务管理部门或纪律监察部门的领导,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形成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三者之间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形式。 其次,村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财务监督委员的工资普遍低,并受当地村、乡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主任年工资最高为1500元,其他委员年工资仅有750元。这样的待遇,严重挫伤了财务监督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适当提高村财务监督委员的工资待遇,并尽可能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体系,为其提供经济保障,对刺激监督委员战胜困难,干好财务监督工作,适为一条可行的途径。
再有,要完善经费申请制度,扩大村财务监督委员会的职权。行政村向上级单位申请经费的报告书上,实行村支部、村委会、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同时会签,三者缺一不可方能生效的严格规定。划拔经费的单位,在划拨经费后,不仅要分别通知村支部、村委会,还要及时单独通知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做到所争取到的经费的全部公开。 如果财务监督制度完善了,监督委员又有充满昂扬的工作激情,且监督职能得以全部履行,那么村级财务环境必将会是整洁、规范、健康的景象。(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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