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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诚(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经济时代,各行各业、金融及征信机构已经具备克服传统信用数据局限性、挖掘线上信用数据价值的经济和技术条件,构建基于大数据、算法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数字信用体系,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构建和完善数字信用体系,能有效拓展社会信用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为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运行机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数字信用体系不仅是把信用数据汇总,进而采用数字技术进行采集、存储、运算和使用,而且包括将信用数据征集范围从线下拓展到线上,从金融领域拓展到商业和工业生产活动,以及公共服务等广泛的生产生活场景,使“一切数据皆为信用数据”。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的组织方式和市场信任的社会基础,虚拟空间信用关系的产生和维系为数字经济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如果说传统信用将交易从熟人社会延伸到陌生人群体,那么数字信用则将经济活动从现实世界拓展到虚拟世界。数字经济的主要交易成本已不再是物理运输成本,而是评估和选择与谁交易互动的成本,以及使潜在交易对象交付信任所引发的成本。构建和完善数字信用体系正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途径。 全球经验表明,积累和公开线上信用数据并督促乃至强制各方按契约办事,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夯实市场微观基础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经营主体间交易成本普遍较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尚未充分发挥。构建和完善数字信用体系,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把很多传统方法难以识别的信用信息识别出来,从而拓展传统信用数据的边界。例如,智能合约可以基于数据触达一定条件而自动履约;数字平台可为双方提供交易的各种条件,如搜寻和推广、地理定位、支付等,降低双方交易风险;线上声誉能够帮助企业通过大数据和互动反馈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实时评价,推动产品质量提升、供给结构优化。 当前,构建和完善数字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传统信用体系试图覆盖更多中小企业以增强信贷服务能力,但未有效缓解抵押担保模式僵化等问题。数字信用体系则能够深刻改变传统信贷模式,使得线上数据具有信用识别和信用创造功能,使信用不再过度依赖抵押品,而是通过大数据和评级反馈系统以及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形成去中心化的信用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此,既要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鼓励企业自觉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妥善处理平台收集、存储和使用数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数据造假、过度收集、数据泄露等现实问题,又要秉承开放理念,探索各类非传统信用信息和大数据信用评级模型在征信行业的应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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