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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疆小麦收购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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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小麦市场化收购?
小麦市场化收购就是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做到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双方平等协商交易价格。收购者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应当告知或在收购场所公示小麦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量(价)折扣规则,收购企业应当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粮食收购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一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二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三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四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五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什么是小麦应急收购?
按照《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预案》规定,当一个地州市小麦收购市场价格持续3天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应急收购价格时,按程序启动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预案。在执行应急收购预案期间(6月10日至8月31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应急收购价格启动托底收购。收购中,企业应当严格按应急收购价执行,既不能压级压价,也不能抬级抬价,严格执行检斤验质和水分、杂质增扣量政策,收购的小麦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在三等以上(含三等)。自治区应急收购的小麦,粮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给予企业贷款支持和相关费用补贴。自治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收购政策,积极入市收购,在小麦收购中发挥收购主导作用、价格形成引导作用、市场供应稳定作用和宏观调控载体作用,稳定市场价格,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供应,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三、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收购中如何执行质量安全检验?
地方政府储备小麦轮换收购属于市场化收购,承储企业在轮换收购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执行,收购的粮食应当符合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标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拟作为储备粮源的小麦,每批次等级不得低于三等。自治区鼓励政府储备粮实行优质品种订单收购、单收单储。
四、粮食收购中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如何应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该款规定了国家对粮食收购者保证粮食质量安全的义务。要求收购者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一方面是从收购源头强化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超标粮食处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另一方面是将质量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议价的参考,但不是唯一定价依据。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要求粮食收购者在粮食收购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依照不同等级和各项质量指标按质论价。对于商品粮食的市场化收购,质量等级检测结果作为双方议价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定价依据,相同等级不同品种粮食由于内在品质不同,价格也会出现差异,由双方共同协商交易价格。自治区应急小麦收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2010年制定印发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通过增扣量等办法协调买卖双方达成一致。
五、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化收购中如何确定收购价格?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化收购中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在公布收购价格时,应当符合企业内控要求和决策流程,做到集体研究、科学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反决策程序暗箱操作。在收购价格张榜公示中,应当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执行不同价格情况予以说明,对相同品种相同等级粮食由于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质量指标不同是否执行增(扣)量或加(减)价规则予以说明,不能只增不扣或只扣不增,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坚决防止优亲厚友、损公肥私,坚决防止克扣农民、坑害农民。在市场化收购中,通过公开公平议价收购的杂质或水分超标的粮食,应当整理达标后方可入库,并规范处置筛下物。执行加(减)价结算方式时,对相同品种不同水分、杂质等在公布的基准价格上给予增减。例如:以水分12.5%为基准,超0.5%(或1%……)在基准价格上扣0.01元(或0.02元……企业自行决定数值);低多少加价多少;杂质等其他指标增扣规则同上。执行增(扣)量结算方式时,对相同品种不同水分、杂质等在标准计量净重数量上给予增减。例如:以水分12.5%为基准,超0.5%(或1%……)在净重数量上扣1%(或2%……企业自行决定数值);低多少增量多少;杂质等其他指标增扣规则同上。执行一口价时,是指与售粮者一事一议,就交易价格双方公平协商达成一致,不再进行量(价)增扣。
六、粮食收购企业如何进行备案?
在自治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或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疆内通办”渠道进行备案及变更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材料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反馈《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内容。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填写范本等信息。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渠道开通和维护,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地(州、市)收购粮食的,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收购粮食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以及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跨区收购企业如何依法加强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构建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对企业跨区收购粮食,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为企业做好服务,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激发市场购销活力。在自治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跨省收购粮食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价格法》《计量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强市场监管,督促跨区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备案管理、粮食收购质量安全检验、安全仓储、流通统计、经营台账管理等制度,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严厉打击“打白条”、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对粮食经纪人收购行为如何管理?
粮食经纪人对于活跃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流通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引导服务和规范管理,做好粮食流通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诚信经营,更好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对经纪人拖欠农民售粮款、缺斤短两、囤积居奇、散布谣言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九、粮食收购时要检测哪些项目?
粮食收购质量安全检验应当按照新修定的《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要求进行,小麦常规质量指标需要检测容重、水分、杂质、不完善粒、色泽气味,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需要检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要特别关注修订增加的内容,一是增加对玉米中真菌毒素赭曲霉毒素A的监测,二是针对小麦、玉米,伊犁州增加汞含量的检验,塔城地区、克州增加铅含量的检验。三是考虑内地省份对出疆粮食质量安全需求状况,增加对稻谷中重金属镉含量的监测。四是由于各地(州、市)、各粮食品种的农药施用情况不同,各粮食品种的农药残留相关指标项目,根据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实际农药投用情况,确定主要必检项目。粮食收购者应当在收购一开始就要对小麦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在粮食收获季节发生暴雨可能产生真菌毒素超标的要加大检测频次。粮食收购者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开展质量安全检验,发现检验结果接近或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检验,也可委托有检测能力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来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昌吉粮食 国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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