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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陕西省印发通知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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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13: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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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农办发〔2020〕34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韩城市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
  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在农闲时节进行,用工量较大,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对较低,主战场在广大农村和田间地头。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很多便利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现就支持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好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平台作用
(一)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直接联系和带动小农户的主体。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巩固脱贫成果,有利于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增加贫困群众务工收入,也有利于不断提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更好发挥效益。各地要充分认识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促进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让更多的小农户分享项目建设带来的直接收入和长远效益。
  二、优先安排农民合作社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对注册一年以上,财务、经营状况良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规模,有项目建设积极性和筹资筹劳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其单独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三)对在“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估中,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流转土地已“上图入库”,2018年以前实施过单一治理措施但未达到高标准农田要求确需提质改造的,可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对田、水、林、电、路等相关配套设施予以扶持。
(四)对纳入扶贫整合范围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在组织招投标中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尽可能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投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可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申报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建设、使用、管护权属于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经营方式,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实行专业化、低成本、一体化服务。
  三、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
(六)鼓励有积极性、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取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在项目招投标中与其他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
(七)鼓励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提供必需的砂石、苗木、机械、设备等服务。
(八)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吸收用水户入社或由用水户组建用水协会,为农田灌排用水、设施管护、林木养护等提供配套服务。
  四、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九)鼓励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标企业,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与当地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解决好项目建设用工问题。对安排项目区有一定劳动技能贫困户家庭成员的,支持其享受脱贫攻坚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规定。
(十)各级农业农村培训机构要组织开展定向培训,积极协助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相应资质,提升其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组织化程度。把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重点培训计划,让具备条件的成员掌握机械操作、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专业技能,提高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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