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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风策略] 周佑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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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7 09: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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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佑勇(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是“两个结合”的产物,也是“两个结合”的典范,还是一个不断推进体系化、学理化的过程,无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的创造性发展,还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推进,都作出了重大原创性理论贡献。

对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的创造性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基于唯物史观,运用唯物辩证法彻底揭示了法的起源、功能、特点和作用等,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所具有的人民性、阶级性、社会性等本质特征,这些是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理论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理论渊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大原创性理论贡献,就是始终坚持“两个结合”,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之中创造性地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新思想、“良法善治论”的新理念、“法治系统论”的新方法。这些原创性的法治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所在,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法治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创造性发展,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

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新思想,创造性阐明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的新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鲜明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保护谁的根本问题,极大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

首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认识的新成果。其次,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要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的渠道,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持续深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再次,坚持将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丰富和升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

提出“良法善治”新理念,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核心要义、本质属性和根本价值的基本观点

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出发,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考察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创造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深刻阐明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必须是人民性、科学性和正义性的统一。

首先,关于法治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反复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由此深刻揭示现代法治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规则之治,更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良法之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治达到良法善治的理想状态。其次,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些重要论断创造性提出并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和科学性,而正义性则是科学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只有符合客观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才是合乎正义的良法。最后,关于法治的根本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由此深刻诠释了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观,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入贯彻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

提出“法治系统论”新方法,创新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系统辩证的法治方法论

在方法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结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际,在认识和实践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突出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注重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创新开拓了法治方法论。

首先,在战略思维层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整体、全局、长远的战略高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创造性地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将法治建设贯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来加以统筹谋划。其次,在系统思维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科学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为我们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有效方法。最后,在辩证思维层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辩证关系。同时提出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在“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中,牢牢抓住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两个关键,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实现率先突破。

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立场态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而且辗转相承,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辩证地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注入精神力量。

辩证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承认和尊重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明确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消除了近代以来文化虚无主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和曲解。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对待传统法律文化既非囫囵吞枣、全盘吸收,更非厚古薄今、以古非今,而是要在守正中创新、在继承中发展,郑重提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系统凝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代表性和标志性成果,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商鞅徙木立信、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王安石变法等传统法律典故信手拈来,并通过深刻的思考,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精辟概括阐释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几个方面,彰显了宏大的历史视野、厚重的历史情怀、深邃的历史思维、强烈的历史担当,也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厚的文化底蕴。

创造性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文化也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对中国古代先贤法律思想进行了充分的转化和发展,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得到传承和弘扬,彰显了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特色。如从“民为邦本”到“坚持人民至上”,从“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德主刑辅”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以法治吏”到“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教化先行”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相耦合,使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了新的时代内涵,深刻指引并推动着中华现代法治文明建设。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推进

2023年6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推进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是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这表明,理论创新既是提出新思想新观点的过程,也是推进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的过程。理论的体系化,是将各种新思想新观点构建为一套理论框架系统完备,内在逻辑严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的过程。理论的学理化,是指深刻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构建起科学理论的原理基础。体系化和学理化,是科学理论走向成熟完善的基本标志,也是其原创性贡献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就是以时代课题的提出为基本前提,以科学体系的形成为基本条件,以学理化成果的形成为基本标识,从而形成了体系化、学理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明确提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标志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大时代课题。时代是思想之母。马克思指出,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凡是重大理论创新总是在破解重大时代课题中产生的。判断一种理论是否成为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首要的标准是看是否具有鲜明的时代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引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次从顶层设计上制定全面依法治国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党的十九大以来,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以专章形式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门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强调:“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贯穿“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鲜明时代主题,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是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理念和法治发展模式作出的历史性、战略性、根本性转型升级,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突破。

创立发展系统完备的科学法治理论体系。任何科学理论的创立,都有其内在逻辑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用“十一个坚持”全面擘画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蓝图,深刻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学理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实践要求进行概括,这一科学法治理论体系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六方面内容,深刻体现了理论与实践、战略与战术、国际和国内的有机结合,政治要求与工作部署的高度统一,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

提出系列原创性法治基本范畴、基本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法治基本范畴和基本观点。比如,在“法治国家”概念基础上,提出“法治中国”新概念,更加明确法治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标识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定位。再如,提出“法治道路论”,明确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觉和道路自信。又如,提出“党法关系论”,明确“‘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还如,将党的十一届三中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完善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格局发生全方位、根本性变化。这些原创性的法治论断,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体系内在丰富的基本元素,生动诠释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厚的理论创造力、实践生命力。(来源:《国家治理》202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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