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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空间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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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2 15: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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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届三中全会,皆以深化改革为核心议题,擘画了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段的改革蓝图,构成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历程中一座座重要的里程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盛会,全会公报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全会公报还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商直接投资研究所所长范鹏辉,就此次公报中的一些新提法、新部署进行解读。

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您怎么理解这一新提法?

范鹏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为世界现代化提供了新理论新范式,对中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开放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也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世界现代史发展历程表明,开放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力,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高水平对外开放将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是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空间的重要手段,中国式现代化只能也必将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实现。

问:为什么说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实现?请您具体谈一谈。

范鹏辉:第一,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破解中国式现代化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部署,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在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应极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握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的着力点。应主动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进一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尤其是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快我国制度建设、法规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二,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物质根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建立在高质量发展的物质根基之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可以将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为高质量发展塑造新动能新优势。

高水平对外开放可以促进科技创新,以开放促进发展,全面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实现科技自立自强。高水平对外开放可以优化经济发展结构,通过开放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高技术产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新优势,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高水平对外开放彰显中国发展机遇,开辟中国式现代化合作共赢新境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与世界合作共赢的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更广阔的国际空间谋划开放,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我国的开放为全球带来发展机遇,是中国式现代化合作共赢的新境界。如,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通过建设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国际物流和贸易大通道,发展丝路电商;与沿线各国推动发展战略、区域和国际发展议程有效对接等。再如,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加强区域发展合作等方面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开辟国际空间。

问:在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范鹏辉:外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外资以其在全国企业数量中不到1%的占比,贡献了全国1/3的进出口、1/6的国内税收、1/12的全国城镇就业和1/5的全国研发经费投入。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在创新和完善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我国是全球吸收外资大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需要与时俱进。

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治体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有效推进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法治化进程,但是在专项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有待完善。以外资并购为例,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为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安全,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均相对健全。而根据他们的经验,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法律体系的建立,直接有赖于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而我国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方式,造成外资并购立法缺乏规划性、超前性和系统性。

进一步完善外资准入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标国际投资贸易谈判的负面清单标准形式,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细化负面清单部门分类,减少负面清单限制措施数量,明确限制措施规制方式,提高清单的透明度和国际化水平,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进一步完善公平有效的外资保护制度。“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外商投资企业最为关注的方面。要支持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起草、修订等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提高对知识产权、专利等的保护,避免强制技术转让或技术转让困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提高在华外资企业扎根兴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多双边合作机制。要充分利用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等现有机制以及区域、次区域合作平台,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努力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发展新的贸易投资关系,提升投资合作水平。推动与更多国家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积极参与G20多边对话机制,强化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为我国利用外资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完善外资绩效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外资策略目标已经从引进国外资本向构建自主可控产业体系、引进新质生产力、促进区域协调、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地位等方面转变,现有重外资数量的评估管理体系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外资战略目标的考量。因此,对外资绩效管理的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通过建立有效的数据支持系统,重点评估外资在技术引进、产业配套、创新激励、人才引进和培养、生态环境保护、高收入就业机会创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深层次领域的外溢效应,全面衡量外资贡献,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供决策依据。(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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