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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科(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一是为产粮大县提供更立意长远的支持政策。文件提出“ 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用地指标。支持产粮大县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按规定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这就较之前侧重通过财政资金进行奖补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有了更立意长远的政策导向,凸显“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支持原则,更有利于产粮大县的涉农产业提升产业附加值和综合经营效益。
二是拓展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的产业链内涵。文件提出“ 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 程。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统筹规划、分级布局和标准制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一批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体现了中央对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的支持环节已经从侧重产前、产中环节拓展延伸到了产后环节,释放了中央重视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问题的明确信号,并通过对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用电价格政策等方式,更加清晰引导和支持涉农主体加强产后设施建 设,有助于在各个市场主体共同参与下,促使我国农业构建起更为完整合理的产业链体系,实现产业增值增效。
三是赋予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更大价值意义。文件提出“ 制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并加强统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农业生产、加 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笔者理解为这是对“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国 发〔2019〕12 号)” 中 提出的“完善乡村产业监测体系,研究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统计”的进一步细化实化,有助于让社会各界更加全面认知农业产业的综合社会经济价值,有助于改变农业产业很难贡献税收和 GDP 的旧有印象,让农业产业变得更加“打动人心”。
四是强化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出实招。文件提出“按照‘ 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 要求, 抓紧出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意见”,这体现了中央加大农业农村领域财政投入力度的坚定决心。而“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合理设置农业贷款期限, 使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体现了中央在金融财税领域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明确路径。这两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支持力度,如果都得到有效落实的话,将非常有助于缓解农业农村领域的资金要素投入不足问题。
五是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放大招。文件提出“将农业种植养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将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上升为中央层面的文件内容,让全体农业从业者吃下农业设施用地合法合规使用的“定心丸”,更加有助于农业从业者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建设完善农业设施,提升产业附加值。
文件提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 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 5%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更是力度空前。原来的不少涉农文件也强调要完善涉农产业的用地保障,但都没给出明确的定量比例。比如国发〔2019〕12 号强调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力度,但没说加大到何种程度。这就使得相关政策很难落地和监督考核(留给相关职能部门的弹性操作空间太大),农业农村部门也拿不出更加有效的方法去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这次对于相关比例的明确,有助于解决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推诿扯皮等问题,为涉农市场主体争取到更加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红利,有效缓解涉农产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瓶颈制约。而“抓紧出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意见”也将更具体解决相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问题,预计该文件将与自然资规〔2019〕4 号文件一起全面有效缓解我国乡村产业发展的设施和建设用地不足的瓶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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