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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安华(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如何思考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发展程度已经较高。大湾区中既有世界级的金融中心香港,也有金融发展日益迅猛的深圳与广州,总体金融实力强劲。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已有良好基础。港澳在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中具有门户作用。QFII、QDII、点心债、跨境人民币结算、RQFII、RQDII、沪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认、债券通等创新性业务都是从港澳开始起步的。香港一直是最大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实施和广东自贸区建设的红利下,已初步搭建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的框架。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的程度日益提高,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离岸账户(OSA)、非居民境内账户(NRA)、自由贸易账户(FT)构成的多类账户体系,能够有效满足跨境主体的金融需求。
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面临若干问题。第一,大湾区需要顶层设计。大湾区内部的产业有一定重合,发展金融业的目标也存在竞争,在规划、行动方面还需要更高层次的统筹。第二,金融法制需要进一步对接和协调。这也是内地对接国际标准的必由之路。第三,涉及大湾区金融融合的有关政策需要更多稳定性,以利于生产要素长期内的跨境优化配置。第四,跨境资本流动的价格调节机制尚未理顺。境内外汇差、利差仍然存在,汇率避险工具使用仍然存在一定障碍。第五,金融业双向开放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走出去比引进来难度更大,长期看未必有利于大湾区经济金融的平衡发展。第六,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力度有待提升。境内创新企业赴港融资仍然存在较多阻碍,内地资本市场自身也需要与时俱进。第七,较为复杂的银行账户体系影响金融运行效率,需要整合、优化。第八,满足港澳居民在内陆的金融需求仍然存在一定政策障碍,财富管理、保险等方面的需求仍需要在实需基础上予以适当满足。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有经验可供借鉴
国际经验方面,欧盟一体化、瑞士加入申根协定、英国脱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伙伴关系四个案例可供借鉴。
欧盟一体化,是欧洲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痛定思痛的结果,其中各种精巧而又充满契约精神的设计,包括统一金融监管框架、快速立法程序等,值得我们认真学习。英国要脱欧,一方面想要放下财政和移民的包袱,另一方面又要保留与欧盟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好处,因此开动脑筋引入各种新的机制,包括多种形式的对话和争端机制、立法衔接、跨境人员流动安排、借助科技的力量形成电子边界等。他们智慧的结晶,恰好可以为粤港澳大湾区在保持海关、货币、监管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如何加强金融合作提供鲜活的范本。只不过是他们是退一步,我们是进一步。瑞士加入申根,则是一个相对小型的经济体加入一个大型经济组织的成功范例,香港、澳门在与内地加强融合时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伙伴关系,则是相邻两个关系紧密的经济体的合作,内地与香港的CEPA协议也是类似的安排。
国内经验方面,我国先后推动了四批自贸区建设,试点了多项金融创新政策,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探索了新的路径。同时,为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我国先后建立了沪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认、债券通、原油期货、黄金国际板等金融市场的跨境联通机制,还投资建设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等跨境金融基础设施,从而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跨境投资渠道,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与融合。上述金融政策试点以及制度与机制建立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争论与妥协交织,顺境与逆境交替,曲折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改革创新经验,许多都值得总结与反思,可以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融合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其中,引入标准化、平台化、专业化、透明化的运行机制,依靠市场化平台,最终实现规则的对接、交易的通畅和风险的可控是最为重要的经验。
从顶层设计角度推动规则对接和联通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愿景是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融通,但需要逐步实现。第一步可以结合“宜居宜业宜游”的目标,在深港同城支付已经有了较好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大湾区内规则对接、联通,进一步提升跨境收付的便利化水平。举例来说,在内地和香港、澳门,银行APP使用都非常便利。从便利客户出发,应该用金融科技的方法,把同一客户在内地和港澳的不同账户放在同一个APP中管理,并且在现有的跨境汇款、兑换限额内为客户便利地进行资金调度和转换。粤港澳大湾区三地金融监管机构可就“建立宜居宜业宜游的大湾区”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合作和沟通,解决双方关切,推动相关业务落地,为湾区居民提供便利,促进大湾区发展。
总体看,国际上关于跨境金融业务监管主要通过四种模式来实现融合,分别是国民待遇、豁免、通行证和国际协定。国民待遇相当于按国内法来规范外资机构,是“听我的”;豁免相当于“有些方面可以不听我的”;通行证,是符合一定双边互认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到对方那里去发行产品或提供服务,相当于“听你的”;国际协定则是“商量着办”的形式。
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又有五种处理方式。认可(Recognition)、认证(Endorsement)、等同(Equivalence)、代办(Agency)、介绍业务(Reference)。举例来说,基金互认就是mutual recognition,而这又是建立在双方规则基本等同(equivalence)基础上的。如果暂时做不到认可或等同,则可以允许代办,比如允许境内金融机构代销境外基金、保险,或允许介绍业务;比如允许境内外机构相互转介绍客户,并且把收费、信息交换等规范化。大湾区内三地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合作,综合运用上述五种处理方式,推动湾区内规则的对接和联通。
在金融服务牌照方面,可考虑建立湾区内金融机构“通行证”机制+“异地分支”机制。服务贸易有商业存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前三种都可通过这一机制解决。允许经湾区监管互认机制认可的湾区内金融机构,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湾区金融通行证”方式,“跨境提供”金融服务。用好CEPA的异地金融机构分支模式,让大湾区内金融机构可以“跨境存在”。
建好统一市场
通过“账户标识”提升大湾区资金跨境流动效率。依托具体的实体经济项目,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对大湾区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账户进行“标识”,标识后的账户资金可以更自由地跨境收付。配套建设FT、“NRA+”账户体系,拓展OSA账户功能。针对OSA痛点,加强统筹,增加试点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允许各中资离岸持牌银行可授权其大湾区内一级分行直接办理离岸银行业务。
为大湾区建设引入中长期建设资金。可考虑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基金”。积极支持扩流入,适当放宽外债额度的限制,统一本外币外债资金用途,扩大本外币资本项目收入的资金使用范围。用好“跨境资金池”和人民币投贷基金,降低广东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的准入门槛。借鉴上海设立“赛领基金”的经验,鼓励更多地区设立相关投贷基金或子基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积极探索跨境资产管理联动合作机制。积极促进大湾区内金融机构在人民币计价的海外发债、股票、基金等方面的合作。探索商业银行业务配套资产管理,如不良资产处置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等,争取在粤港澳大湾区率先进行QDII2试点。
研究允许港澳居民使用闭环账户购买大湾区内地人民币理财产品。借鉴现行的境内外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理财通”机制,遵循粤港澳地方银行理财产品现行市场运作和监管规则,实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的管理、额度控制和资金封闭运行,探索形成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稳妥有序的跨境理财产品投资新模式。
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拓展金融融合发展的可能性边界
用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助力大湾区民生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创新跨境支付平台;推动电子支付标准的统一,优化票据清算安排;依托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推进便民支付。为了满足大湾区内港澳居民移动支付的需求,建议扩大“见证开户”试点范围,方便银行为港澳居民开立内地银行个人Ⅱ、Ⅲ类账户。可以考虑适当放开见证开户限制,考虑推广“双向见证开户”业务,并统一账户管理,实现境内外资产合并展示,通过手机银行APP等实现境内外资金转账。同时,建议制定大湾区专属区域政策,在符合反洗钱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便于两岸居民更好、更便捷地在多场景进行消费。
运用监管科技(RegTech)手段,提升跨境金融服务监管效率。首先,未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可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建立统一的风险监测平台,实现对跨境洗钱、逃税、非法外汇活动等信息和数据实时共享,加强协作,提高跨境金融业务监管效率和能力。其次,进一步提升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能力,从海量跨境金融交易数据中,及时识别和处理复杂的跨境套利、洗钱、逃税、非法外汇业务等违规业务模式,提高违规风险识别的智能化水平。最后,借助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提升机器运算能力,提高跨境金融风险识别速度和精度。在大数据基础上,从宏观审慎的视角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不对具体额度设限,这样有利于更加系统、步伐更大地开展跨境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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