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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实践标尺:识别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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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09: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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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国 马汉平

  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承诺,此后该目标被陆续写入中央经济工作报告和两会工作报告,引发政界、学界、业界讨论热潮,各方广献良策,内容涵盖减排目标、路径、产业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并进一步涉及顶层制度设计、微观主体激励、市场体系支持等。近期,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后称《目录》),本文拟讨论绿色金融的分类标准和实践,厘清国际和国内的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探讨可能的改进方向,以期为金融体系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与绿色金融
  20世纪下半叶,环境问题开始受到关注。1972年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并成立环境规划署,“可持续发展”概念开始兴起,即在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此后联合国分别于2000年和2015年发起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涵盖人类、生态、生产等多个方面。
  作为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气候变化被更直接和广泛地列入国际政策议题,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中国是最早参与IPCC工作的国家之一,委员会联合150个谈判国代表于1992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称《公约》),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后《公约》缔约方又于1997年和2015年分别通过《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后者的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该目标也是当前各国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基础。
  绿色金融始现于1970年左右,但其并非像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等议题一样诞生于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对话安排,起初是联邦德国、波兰等个别国家自发成立环保银行。2002年,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与荷兰银行、花旗银行等10家欧美知名银行共同发起了《赤道原则》,要求银行在对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提供融资时需根据分类原则识别项目的社会和环境影响。2014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通过了《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债券进行了定义和规范。中国也于2012年和2015年开始分别针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颁布指引。在具体的原则指引下,通过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碳市场等金融工具和手段支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国内实践逐渐发展成型。
  二、绿色分类的国际和国内标准
  发展绿色金融,首先需要界定哪些经济活动属于“绿色”,这一工作就是绿色分类标准(Green Taxonomy)的内容。只有先明确了绿色经济活动范围之后,支持这些经济活动的资金,才可界定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从这一意义上看,绿色分类标准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建立一个公允的、有效力的分类体系,有助于指引后续的绿色认证、跟踪评级乃至投融资活动,使绿色金融更好地迈入发展快车道。
  国际上的环保/绿色规则整体侧重项目融资前后的一般性和规范性要求,涉及行业/项目标准的规则主要有《赤道原则》(2020年版)、《绿色债券原则》(2018年版)和气候倡议组织颁布的《气候债券标准》(2015年版)。《赤道原则》将银行参与融资项目的绿色与否划分为:A类为对环境和社会有潜在重大不利、多样、不可逆、空前的风险和影响的项目;B类为上述影响相对有限,通常局限于特定地区且大部分负面影响可以通过措施缓解的项目;C类为上述负面影响较小或无影响的项目。《绿色债券原则》将绿色项目分为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污染防控、自然资源和土地可持续管理、陆生和水生生物保护、清洁交通、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气候变化适应、循环经济、绿色建筑10个类别。《气候债券标准》中的分类方案包含了能源、运输、水、低碳建筑、通讯技术、废弃物和污染控制、自然资产、工业及能源密集型产业8大行业及其44个细分子行业。
  中国的绿色分类最早来自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其最新版本《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3年版)将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分为绿色农业、绿色林业、工业节能节水、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资源循环利用、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农村及城市水、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绿色交通运输、节能环保服务、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12个大类及其26个子类。除此之外,2019年七部委联合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4月21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在该文件基础上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将绿色产业分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6个大类及其30个二级分类。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可将绿色金融分为减缓型和适应型两个大类,具体到行业范围和行业归属问题,结合上述国际和国内各自的分类标准,大体可对应到可再生能源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交通和建筑、清洁生产四大领域,包含能量来源、生产施工、出行方式等三大过程,主动保护和末端治理两种模式。行业分类的区别方面,《气候债券标准》包含了通讯技术行业,即远程通信能降低能源使用,中国的《目录》则纳入了提供绿色咨询和项目运营等服务,同时也更注重农村农业环境治理,在更新完善过程中也不断保持先进性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程度,例如最新版《目录》中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类别。
  三、绿色分类标准的应用和发展情况——以绿色债券为例
  如前述,国际绿色金融原则是一套较为完整的业务实践指南,如联合国颁布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以及国际金融公司颁布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二者均制定了融资项目的标准以及评估方法,要求在项目周期内需充分评估环境、职业和社区健康安全、土地征用协商、生物多样性、文化遗产以及项目施工和拆除对上述内容的影响;《赤道原则》的10条原则中同样提到利益相关者、申诉机制,同时建议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跟踪以及报告项目情况。
  而就绿色债券,国外绿色债券原则和应用多为一般倡议和自发履行,国内则多为监管规范。相比一般债券,绿色债券要求资金投向符合前述行业范围,由于其专项使用的特征,国际规范和国内监管均提倡/要求披露债券募前募中募后的资金投向、管理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国际上绿色债券的发行规范多为有关非官方组织提出的倡议,如《绿色债券原则》要求发行人向利益相关者披露4项核心信息: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和选择流程、募集资金管理方法、资金使用报告,并鼓励发行人进行外部评估(绿色认证、评级等);《气候债券标准》基于《绿色债券原则》提出了一套认证标准机制,包括发行前和发行后,重点关注募集资金使用和报告。国内的绿色债券则需要符合有关监管规则方可发行,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文要求发行绿色金融债的银行需要承诺将募集资金投向目录支持的绿色产业、建立专项台账、按季度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并鼓励聘请独立机构认证评估和跟踪,2021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同样有类似安排。
  图1  《气候债券标准》绿色认证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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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Climate Bond Standards》,中信证券
  在绿色债券发行实践中,境内境外的绿债基本都采用了第三方进行绿色认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4月,全球约有4000只绿色债券,中国约占25%,欧美占比约60%,日本、韩国和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约占10%。绿色债券存量金额1.2万亿美元,中国发行的绿债约1500亿美元,欧美国家发行占比超50%,具体币种上,欧元绿债占比约50%,美元绿债20%,人民币绿债10%。行业分布上,中国绿债的资金投向多集中于能源、建筑、金融、交通,境外绿债多投向制造、金融和建筑。
  图2  中国绿色债券行业分布(单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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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Wind资讯,彭博资讯,中信证券
  图3  海外绿色债券行业分布(单位:只)
33.jpg
  资料来源:Wind资讯,彭博资讯,中信证券
  图4  2016年-2020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量(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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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Wind资讯,中信证券
  四、关于绿色金融和绿色分类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是推动实现国内国际绿色分类标准互认,同时允许各国/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补充版本。《巴黎协定》设定了气候目标和路径,但具体的产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方式则有赖于缔约各方进一步凝聚共识。当前各国/各地区存在诸多分类标准,如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其与《目录》囊括的行业有较高重合度,建议《巴黎协定》缔约方在共同的目标基础上建立更加广泛统一的行业分类与编码,有利于各方实现标准互认,提高绿色资金和绿色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根据《国际环境法》中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式和节奏也存在差异,各国/各地区可在共识分类的基础上再行制定补充性行业和阶段性目标,满足各自产业发展特点、过渡期需求等,兼顾各地发展需求和产业转型需求。
  二是促进国内国际绿色金融活动的流程和规范统一,进一步实现项目和资金的国际互通。绿色金融的标准化不仅在于行业标准的统一,由于其资金投向的特殊性,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约束机制规范绿色金融活动。构建国际国内统一的绿色金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信息披露、资金管理、报告要求、绿色认证、信用评级等;通过评估内容和认证方式的规范化,以及发行人融资、金融机构投资的前中后期披露流程的标准化,进一步提升跨境资金投资和绿色项目融资的互通性和便利性。
  三是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绿色投融资活动,搭乘制度的快车推进绿色转型。绿色金融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建立好分类标准和业务规范后,还需积极宣传和鼓励引导绿色投融资活动。例如,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一方面根据产业目录,配合财政补贴、碳配额分配等措施引导发行人进行新能源和新工艺、碳汇碳捕捉等项目投资,逐步降低温室气体的净排放量;另一方面,通过将碳减排活动纳入央行双支柱调控对象,如扩充公开市场操作抵质押品、定向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并结合宏观审慎指标综合考量金融机构的碳减排效益,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碳减排、绿色金融的支持力度。通过产业端和金融端双管齐下,助力建设绿色市场,实现绿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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