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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管理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革命农民与乡村社会的重组
现代中国是在一个农民中国的基础上奠基的,现代化是中国人民近代以来孜孜不倦的追求。根据世界经验,后发国家要成功地实现现代化,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两方面条件:第一,以经济为中心的考察认为,传统社会立足于较低水平的相互依赖和高度的地方自足基础之上,因此在现代化起步阶段,国家既要具备非同寻常的集中手段,又要善于平衡各个层次上的权力和资源 。第二,以政治为中心的考察认为,在传统社会里超越村庄范围的任何政治参与都只限于极少数人,因此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既要能够广泛动员民众实现有效的政治参与,同时又要能够避免社会动荡和政治衰朽 。
清末以降,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各种力量都把国家现代化作为施政目标,但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各方努力都很难算得上成功。因为上述两方面条件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两个条件之间存在对冲,政治和经济目标的内部也是矛盾重重。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中,将传统的地方权威纳入官制授权系统,结果导致了基层权威与社会利益的分离,造成国家对基层的治理能力大幅下降 。在更糟的情况下,资源汲取过度,导致基层精英流失和基层社会劣化,这便陷入了杜赞奇所说的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境地。而面对一个绵延深远的乡土中国,外部动员力量一旦进入到广袤的乡村,即如泥牛入海,被乡村社会轻易地吸纳消解。梁漱溟感慨说,我们的两大难处,一是“高谈社会改造而依附政权”,二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 。总之,整个20世纪上半叶国家始终难以同时实现资源汲取和社会动员这两个关键目标,当然也就谈不上现代化的前途了。
面对这一情况,即将在全国执政之际,中共采取了不同于以往的动员手段,这便是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具体而言:一是在制度层面上,以土地纲领建构革命领导权;二是观念层面上,以土地均平重塑乡村秩序观;三是在组织层面上,以土地改革再造政治共同体。经由土地改革之后,占据中国传统社会主流的“小自耕农”转型为“革命农民”,乡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所谓革命农民,是指经由革命氛围的洗礼,思想认识、行为逻辑、组织方式都适应了革命化需要的农民形态。革命农民的特点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一个是均、一个是动。所谓均,有两层意思:一是均平,二是均质。土地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均贫富”——过去贫富不均的农民成为了在财富占有上基本均平的个体;土地改革的深层次效果则是“等贵贱”——过去在乡村社会中高下有别的农民成为了在社会地位上相对均质的个体。台湾学者黄树民在《林村的故事》一书中曾坦陈,1949年后的中国革命对全体中国人进行相对均质化的改造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而所谓动,也有两层意思:一是心动,二是行动。传统农民是强烈的保守主义和宿命主义者,在近代革命中比“翻身”革命更难的是农民的“翻心”动员。就曾放下豪言:“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 在土地改革中,基层工作组通过“诉苦”“批斗”等方式重构了农民的观念和认识,激发了农民热烈的革命情绪,是谓“心动”。“翻心”之后的农民很好地承接了“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的政治需要,支持新政权破除了传统乡村中的精英结构和统治关系,建立起了新的组织体制和治理秩序,心动转化为行动。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1950年代土地改革的功过得失,评说不一。最主要的批评在于执政者对当时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严重高估。近年研究发现,依据1949—1952年土改的普查数据估算,土地改革前农村10%的富裕阶层占有的土地,在南方大约为25%—30%,在北方则不超过20%。这样看来,农村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并没有想象的严重。这一批评不无道理。但也需要指出,土地改革几乎是近代民主革命中所有国家尤其是后发国家的普遍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关。从这一背景出发去看,土地改革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
近代革命,可以说是“得农村者得天下”。1936年,在延安对美国作家斯诺说道:“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了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领导中国革命走向成功,正是因为在复杂纷繁的因素中,抓住了农民这个核心;在农民问题上,又抓住了土地这个根本。后来杜润生评价说:土地改革是“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其历史意义在于“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 。面对传统时代一个分散化、离散化的乡村社会,在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中,国家权力直接触及农民个体,通过对农民的改造促成了乡村社会的重组。由此,让后发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两个基本条件——资源汲取和社会动员——有所着落。
人的发展进步是最为复杂的、最为缓慢的过程。在短短几年里,依靠国家强制力所型塑的革命农民当然不具有稳定性。作为国家政治整合中一致性建构的产物,革命农民只能在某个时点上存在,而不可能成为一个持续的状态。实际上,革命农民塑造的完成之日,实际上也就是农民分化重新开启之时。当然这一过程非常缓慢。在新中国建设历程中,革命农民不但支撑了建国之初乡村社会的改造,还直接服务了国家的集体化战略。而且,其行为惯性一直延续下来,影响了后续几十年里的乡村治理结构和乡村发展进程。
二、公社农民与政社合一的乡村体制
建国之初,党的领导集团都认为需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新民主主义阶段才会向社会主义阶段过渡。1950年召开的一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上,还在说:“将来,在国家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大为兴盛了以后,在各种条件具备了以后,……就可以从容地和妥善地走进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但短短三年之后,1953年6月的政治局会议上他便强调“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和“确保私有财产”等提法和口号都是有害的 。就在这一年,中国大规模启动了统购统销和农村集体化进程。1958年6月,在河南新乡七里营和河北徐水发现了人民公社,并提出了“人民公社好”的著名口号。他说:“我去河南调查时,发现嵖岈山这个典型,得了卫星公社的一个章程,如获至宝。” 不到一个月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布,中国进入了长达26年的“公社时代”。
建立人民公社的第一步,便是将传统的家户农民改造成公社农民,这是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变化。公社农民的标准称谓是“社员”,此时的农民形态归纳起来说就是:私有产权被终结、自由迁徙被禁止、家庭经营被解构、横向联系被切断。
第一,土地归公,终结私有产权。1955年夏天,集体化运动达到了高潮,全国范围内初级社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许多地方开始由初级社向高级社推进。“高级社实现了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取消了土地分红,统一组织生产与交换,实行按劳分配。” 初级社农民尚可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只是让渡出土地的使用权,而高级社则意味着连同土地所有权都要交给合作社。自宋代以来沿袭逾千年的土地私有产权至此终结。
第二,身份固化,禁止自由迁徙。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多次发布过限制农民迁徙的文告或者政令。1950年11月26日的《人民日报》发布了《应劝阻农民盲目向城市流动》的文告,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过了不到一年,内务部、劳动部发文重申贯彻这一指示 。可见,限制和控制农民的流动是建国以来一以贯之的政策主张,只是到了公社时代政府通过户籍、粮本、就业等一道道手段将上述政策发挥到了极致。张乐天说:“地缘在公社中变成了‘画地为牢’(某农民语)的桎梏,只要生存在这片土地上的人,就只能握有农村户口,就注定只能从事农业劳动。”
第三,集体核算,解构家庭经营。在思想深处有这样一种认识:“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步地集体化。”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农业集体化形成了对传统家户经营的否定和替代,农民家庭只保留了最基本的血缘和亲缘意义(在最极端的几年里大搞公共食堂,这些功能也被消弭殆尽)。公社体制下,传统的农民家庭经营边界被打破,农民被划分到水稻、蚕桑、蔬菜、畜牧等各个专业组当中,实行“共同劳动、记工记酬、集体核算”。
第四,指令控制,切断横向联系。公社体制下,农村的生产、分配、消费、社会活动等都是在各级政府的指令下运行,在公社内部则沿着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农民这一链条进行管理,建立起由政府到公社再到农民个人之间的纵向联系 。这一体制切断了人与人之间的横向联系,人们的经济活动被禁止、交往空间被阻隔、行动领域被合并。这意味着,人和人被同一化、共同体也被同一化,整个社会几乎成了一个失去社会分化的、简单复制的“蜂巢”式结构。
这一时期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乡村体制。所谓“政社合一”,是指公社同时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基层社会的政权单位、经济单位和社会单位,下面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是这一体制向更基层社会的复制和延伸。集体化时代整个国家成为一个以“再分配”经济形态为中心的总体性社会 ,人民公社是这一体制下乡村社会的一个基层执行单元。这一体制的内在逻辑是:(1)国家和集体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集体受国家的委托对基层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特别是完成统购统销任务,集体实际是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一个具体执行者。集体的自主权很低,不但对所谓的集体土地并没有处置权,甚至连“吃饭”这样的事都需要中央直接“指导”。仅1960年9月,中央就连续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压低农村和城市的口粮标准的指示》《中共中央转发陕西省曹家庄生产队食堂节约粮食的经验》,对各地口粮标准进行规定并要求各地总结推广一个村庄食堂的经验 。(2)集体和农民之间是汲取—分配关系。集体负责汲取农民的生产剩余上缴国家,并同时完成社区内的资源分配。徐勇指出,“中国的集体经济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生成,并服从和服务于整个计划经济体系的。由此可见,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原生形态是集体经济+国家计划,从而也是一种依附性奉献式经济。”
以上便是我们今天经常提到的城乡二元结构中乡村一头的图景。这一景象很难让人觉得美好。公社体制所存在的经济低效、管理困难、特权盛行等问题已经得到广泛讨论。除此之外,从社会历史意义上着眼,公社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公社对农民束缚严苛,但对农民的保护作用不足。束缚与保护是共同体的两面。传统村社共同体当中,农民依附于共同体及其人格权威,受到皇权秩序、宗法关系的束缚,但同时享受着共同体生存伦理、均平秩序的保护。但在公社体制中,共同体对农民的束缚前所未有,但对农民的保护却几乎付之阙如。那个时代工人通常被称为“国家职工”,但几乎从未听说农民被称作“国家农民”。事实也确实如此。工人在低工资水平上完成生产上缴时,最起码还享受到了国家的粮食、医疗、住房等方面保护(尽管是低水平的),但农民只有上缴生产剩余的义务,却几乎没有享受国家福利的权利。
第二,公社试图改造小农的本性,违背了人类进步的基本规律。公社体制对农民的改造,甚至比土地改革更为彻底。土地改革尚且部分地利用了小农自身的小私有特性,而集体化是建立在彻底改造小农这一基础之上的。如徐勇所言,公社体制下实行土地归公及其国家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抑制甚至消灭农民的个人性、私有性——其实也就是独立性——为条件的。但这一努力事与愿违,不但未能实现对小农的改造(事实上也不可能),反而抑制了小农自主进步和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自然演化的可能性,结果是迟滞了而不是加速了社会的进步。
第三,公社靠高压力量进行维系,保持稳定的政治成本高昂。公社体制本身缺少存续的内生动力,只能靠高压力量进行维系,管制一旦放松体制就有突破之虞。整个集体化时期,仅大规模的包产到户风潮就有过四次,其他如农民平时的出工不出力、扩大自留地等记载更是无从备列。党国英指出,在公社体制下,用解决公共品供需问题的办法处理竞争性物品生产问题,且在公共领域并未建立识别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政治机制,这只能是一种社会政治成本高昂的“紧张型稳定” 。
这样一种体制注定是难以长久运转下去的。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实行了土地家庭经营,没过几年人民公社就全面解体了。但需要注意的是,乡镇层面的“政社合一”体制在改革开放后结束了,村庄层面的“政社合一”实际上一直保留到今天。我们今天深化改革无非是纠过往之偏,人民公社制度存续了26年,可“纠偏”的改革却都已经沿袭了整整40个年头。今天,我们无论是研究乡村问题还是推进乡村振兴,都要时刻保持对公社时代的清醒认识,对一些直接或变相改变家庭承包经营、退回旧的集体经济体制的思潮和做法时刻保持警惕。
三、大国小农与乡村治理格局的演化
大国小农是中国的一个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也是国家—社会关系反映到乡村场域的一个基本图景。这个图景在公社时代曾经遭遇了改造和中断,改革开放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重新确立。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时间里,农民经历了家户小农、流动小农到市场小农的形态变迁,大国小农的内涵也在发生与时俱进的变化。
(一)家户小农与乡政村治体制确立
“家户制”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底色。在农业生产中,家户经营是一种高水平制度。当今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几个国家,也都是实行家庭农场经营。中国早在数百年前就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家户经营制度,自明清以来,核心家庭就是中国乡村社会最主要的产权单位、生产单位和治理单位。但这一制度基础在集体化时代遭受严重的扰动,农村改革首要就是重建被破坏的家户制度。
改革刚启动时,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式是多样的。正式文件中更强调责任制,并没有对家庭经营的地位作出特殊强调。杜润生回忆,刚开始时,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联产计酬、专业承包或小组承包等各种形式层出不穷。在多种经营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出现了统一经营向分户经营转变,包产到组向包产到户转变,包产向包干转变 。改革启动后的几年里,家庭经营与联产承包制逐步完成了“政策嫁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作为一项正式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中断了数十年的家户小农传统得以恢复——当然是扬弃之上的恢复。
土地的家庭经营瓦解了公社体制存续的根基。公社是一套“政社合一”的组织,在集体化时代其在经济方面的主要功能就是组织生产并完成统购统销,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这一经济功能已经失去意义。如果说此时公社毕竟还承担着政治和行政功能,在集体化时代作为其功能延伸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则一时间失去了行动方向,很多地方出现了基层组织瘫痪和治理真空。这时,广西宜山、罗城一带的农民为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一批村民“自组织”,有的叫“村委会”,还有的叫“村管会”“议事会”或者“治安领导小组”。“这一新的基层组织形式出现以后,立即得到正在考虑如何解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建立新的基层组织体系问题的中央决策层的重视。”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实行“政社分开”,要求设立乡政府和乡党委,并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后来常说的乡政村治概念便是由此而来。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具有了法律依据,乡政村治体制正式确立。直到今日,这仍旧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体制。
(二)流动小农与乡村治理秩序变动
历史上家户小农的行动空间是固化的,生于斯、长于斯,绝大多数人一生都不会离开自己熟悉的土地。革命时代和公社时代的农民也是固化的,二元体制限制了他们的流动。农村改革给了农民以身份自由,自由带来了农业的发展,农业发展之后一部分农民便得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工商业活动。顺应这一大势,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农民流动的自由;传统的家户小农多了一重流动的特性,成为流动小农。以今天的目光回望,这一举措可以说重构了整个国家的经济机会版图。不过,早期的农民流动带来的却是一种不稳定状态。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秩序变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秩序波动。大量农民出于对获利机会的追逐频繁往来于城乡之间,导致的结果是:乡村资源大出大进、乡村秩序大开大合。直接原因是,离开乡村的多是乡村精英和青壮年等最具活力的群体,这部分人的流出一方面造成了乡村知识、资本、凝聚力的耗散,另一方面也使得边缘人群得以抬头,不稳定因素有了更多活动空间。而问题的根本在于,一方面流动小农看似挣脱了土地的束缚,实际上没有走出农业社会的局限,这些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引发不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从村庄传统共同体解体到现代性因素的进入需要一个过程,在乡村社会结构换挡期难免出现一些“成长中的烦恼”。
第二,人口外流盲动。世纪之交,“三农”问题映入人们视野,其中最严重的便是农民税费负担问题。当时农民除了要缴纳农业税、特产税等正式税赋之外,还必须缴纳用于乡镇和村庄运转的“提留统筹”以及各种名目的“集资摊派”,用老百姓的话说是“头税(正式税费)轻、二税(提留统筹)重、三税(集资摊派)是个无底洞”。在沉重的税费负担之下,一些人为逃避税费离村进城,而这部分人的出走意味着他们原应缴纳的税费负担要均摊到留下的人头上,直接增加了留村农民的压力,由此导致了“人口外流—负担加重—加剧外流”的恶性循环。
第三,土地秩序扰动。与当时沉重的税费负担相伴生的还有一个严重问题,即“二轮”承包时部分农户为了减轻税费负担全部或部分地放弃了承包地,这个比例全国平均在10%左右。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人口盲目流动问题很快迎刃而解,可土地问题的性质却出现了新变化。农业税取消后,“二轮”承包时放弃了承包权的农户多方努力希望获得承包权,但多数农户的努力并无结果。这部分农户之所以能够暂时接受现实是因为他们指望着本轮承包到期后能够按人头进行土地调整,他们实际上是在等待。10%的比例看似不高,但放到全国看绝对数量不算小,“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如何在政策衔接中处理好这部分人的诉求,是一个重要问题。
流动小农体现出不同于传统农民的特征,进而型塑了不同于传统时代的乡村社会。当然,无论是流动小农还是乡村秩序波动都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形态也随之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三)市场小农与乡村治理结构分化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间,中国的农村人口经历了“离土不离乡”“离土也离乡”和“离土不回乡”三个阶段的转变。2000年以后,中国开启了大规模城市化进程,乡村人口比重、乡村就业人员比重和农业就业份额都发生了大幅下降(见表1),如今城乡人口布局已经发生质变。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世界银行公开数据,https://data.worldbank.org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产业分工和市场经济要素逐步向乡村社会渗透,传统农民在流动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经济性和独立性的因素,流动小农逐步发育为市场小农。市场小农的特点是具有了独立的经济核算意识,能够在广阔的城乡市场中作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决策和选择。居住地离城市近的农民,具有融入市场转而从事工商业的便利,这些村庄的农民较早也较为彻底地脱离了农业,这些村庄的土地大多也早已转为建设用地并获得了政府认可。还有一部分农民居住在高山、高寒等本不适宜人类生存的地方,这部分农民当然有更强的驱动力向外迁移。从中国乡村全局来看,以上两部分农民只是少数,大部分的农民居住在典型农区。
典型农区在区位上离城市较远,但耕地规模大、耕作条件好,以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为主。这里的农民希望走出乡村分享城镇化的红利,同时又不肯放弃家乡的土地,因此在本世纪的头10年里,典型农区村庄出现了大量的“半耕半工”农户。所谓“半工半耕”,是指以家庭代际分工为基础,年轻的家庭成员进城务工赚取收入,年老的家庭成员在乡务农提供基本保障。但从发展趋向来看,“半工半耕”并不是一个稳定状态,这部分农户在朝着三个方向演化:(1)一部分家庭在城市定居并具有体面收入,部分家庭成员留乡务农的经济意义趋于消失,最终这个家庭将整体退出农业领域甚至离开农村。(2)一部分家庭在城市获得稳定收入,但因为经济或其他原因家中年老成员未能随迁进入城市,于是留守家乡成为小农户。(3)一部分家庭的土地经营规模逐渐扩大,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逐步发育为专业农户。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资料测算,自2010年以来,经营规模在10~30亩的农户数量呈现小幅波动,规模在30~50亩的农户数量缓慢增长,而规模在50亩以上的农户数量有显著增长(见表2)。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市场小农已经有强烈的经济核算意识,50亩以下的粮食种植难以实现一家两口人的充分就业,在经济理性驱使下他们要么放弃农业经营,要么向更大规模的专业农户方向发展。也就是说,10~50亩规模的农户实际是小农户和专业农户的之间的过渡状态,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以上分析更多着眼于农民形态演进与村庄内部阶层分化之间的关联,而当城镇化与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微观尺度上的村庄内部阶层分化将转变为宏观尺度上的村庄类型分化。
数据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编:《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2010年、2014年)、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编:《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8年)
今天我们所面对的早已不是一个均质的乡村,不同类型乡村的特征相去甚远,甚至可以说是天壤之别。当前中国乡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二是生态脆弱区村庄;三是典型农区村庄。前两类估计占比分别在15%左右,而第三类占比要达到70%。第一类虽然还叫村庄但大多实际上已经不是农村,也基本没有农民和土地,未来这里主要是处理好向城市过渡的问题。第二类村庄从长远看大部分终将走向消失,只需要关注少量的特色村庄如何实现活化复兴的问题便可。典型农区是乡村振兴的主战场,市场小农、专业农户等农民形态主要都是针对这一地区而言的。未来典型农区必须要考虑在人口大幅减少、村庄趋于收缩、土地连片经营的条件下,城乡格局和乡村治理体系如何作出适应性调整的问题。
四、专业农户崛起及其预示的变革方向
近年来,在典型农区一家一户的小块农田越来越难以见到,而代之以连片耕作的规模化农场;一户农民可以耕作几百甚至上千亩土地,不少农场跨越村庄甚至是乡镇;作为传统村庄内生秩序基础的小农逐渐式微,专业农户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不断上升。这些现象使我们意识到:专业农户崛起成为难以阻挡的潮流,典型农区的农民形态和乡村治理形态将发生根本性变革。
第一,社会基础之变。当前传统农区的常住人口主要由少量专业农户和大量小农户构成,而这些小农户本质上是老弱病残等留守群体。需要首先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小农户看似数量庞大,但绝大多数小农户实际是不下地的,小农户的土地要么流转给专业农户,要么交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托管或者代耕。从表2数据可见,2018年已经有超过2000万小农户完全放弃土地经营,2014年以来这个数字按照平均每年9.09%的数量在增长。可以大胆地估计,再过10—20年,随着农村老年人自然生命的终结,中国小农户的数量将会急剧减少。据此可以作出一个重要判断:即专业农户未来将成为典型农区的主要居民,一个专业化的乡村社会正在形成。专业农户饱经市场化的洗礼,比之传统小农,他们具有更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更加充分的就业、更令人满意的收入。专业农户凭借着集约高效的生产劳动先成长为乡村在地富裕阶层,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在他们身上正在成为现实,而产业兴旺、生活富裕又将成为乡风文明的基础和前提。这是典型农区乡村所面临的社会基础结构之变。
第二,治理逻辑之变。乡村治理的目标是建构乡村秩序、实现乡村发展,其本质上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协调过程。传统乡村中,面对共同生产、安全防卫、村容环境、纠纷调解、宗族祭祀、扶危济困等公共事务,个人通常要服从于集体的需求,而且通常需要一个人格化的权威来行使权力。这时,个人是依附于共同体而存在的。而专业农户不同于传统小农,他们深度卷入市场分工体系,收入主要依赖自主经营和市场竞争,不需要借助宗法关系来维持生存和寻求保护。这决定了他们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更加崇尚公共性的社会,对于公共事务有更强烈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随着乡村人口减少和市场分工渗透进乡村社会,传统意义上的公共事务将逐步收缩或者转型:一部分内容将随着人口的疏解而逐步消失,比如纠纷调解、宗族祭祀;一部分内容将转化为专业农户之间的自主合作,比如共同生产、村容环境;还有一部分将转化为政府在更广范围内提供的公共服务,比如安全防卫、扶危济困。支撑乡村熟人社会的纽带将由宗法关系转变为商业关系和公共领域的合作关系,传统乡村社会关系趋于解体。
第三,产权秩序之变。土地权利体系的生成与演化是特定约束条件下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不同的社会构造会塑造形态各异的地权结构[25]。在传统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资源总量都很低,为了维持群体生存人们不得不部分让渡自己的土地权利来维持整个共同体的生存安全。这也就是为何传统乡村中会存在着大量族田、墓田、学田等各类公田以及限制土地交易的复杂规则。目前,传统规则并没有完全褪尽,特别是村社成员权被现行土地制度继承下来,过去一些年不少专业农户在生产中受到小农户的兹扰即与此有关。比如:(1)流转土地的种植结构调整受到土地转出者制约;(2)留守小农群体常常抢占田埂道路种植蔬菜;(3)农资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通常被迫向本村(镇)供应商采购;(4)农场范围内村民(尤其村干部)家中红白喜事通常要去随礼等等。出现上述问题,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部分村民仍旧把土地看成是村社公共物品,认为专业农户靠农业生产致富后需要“部分让利”。这种“吃大户”思想本质上反映的是现代土地权利和市场体系认识的缺失。不过,情况在逐渐好转,笔者最近的调查显示类似问题越来越少。更重要的是,国家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框架下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开,本质上是将成员权与物权分离。这样分割之后的意义在于:突出强化了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强度,带有成员权属性的承包权含金量会大幅下降,专业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将朝着长期化、稳定化乃至物权化方向发展 。
由此可见,专业农户的崛起是一连串事件。专业农户崛起与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当然具有直接联系,但其反映的内在逻辑是典型农区人口布局的变化和专业分工的深化。一方面,人口逐步向城市转移,乡村人口大幅减少,专业农户成长为乡村发展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专业农户深度卷入产业分工,成为广阔市场的一个生产经营单元,农民收入和专业化程度普遍提升。在此条件下,典型农区的社会基础、治理逻辑和产权秩序将会发生质地之变,这里的乡村振兴具备了坚实基础。
五、农民、土地与乡村现代化:一个理论总结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乡村社会的演化受到两大基础性因素的影响,一是人口,二是土地。人口与土地关系决定了乡村社会的本质属性。将新中国70年的农民和乡村社会变迁置于更长时期的文明史视野中去观察审视,或许能得到更为深刻而清晰的认识。
初民社会中,能够持续进化的人类组织通常处于受特定自然地理约束的农耕区域中,在这里人们通过建立土地利用的规则和秩序,从而产生了领地、财产、边界等观念,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得以形成 。随着社会演进,早期人类组织发育为村庄。费孝通先生认为,小农经济、就近耕作、合作与安全等因素带来了村庄的生成与绵延,而村庄是构成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单元。
传统社会中,人口和土地的数量关系是型塑乡村社会的决定性因素。排除战争、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的干扰,村庄的生成与消亡、扩张与收缩多系于人口与土地数量的相对变动。德国经济学家克里斯塔勒指出:“生活在乡村和农庄的人数与土地面积的大小是相关的;生活在给定区域的人们,必然与一定的农业技术和农业组织形式下赖以生存的土地利用面积相一致。”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跃迁——即我们通常说的现代化——过程中,人口、土地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日趋复杂。首先,人地数量关系仍旧是影响乡村社会演化的关键因素。世界发展的经验表明,乡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乡村现代化的前提。大量人口堆积在乡村很难过上富裕生活,只有在乡村人口大幅减少,农民的人均可耕作面积大幅增加之后,乡村现代化才能够顺利实现。同时,又必须注意到,人地关系所承载的经济社会意义的变化对于乡村社会演化具有更本质的影响。我们常引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传统社会的农民是附着在土地上的。实际上,这种人地关系的背后是自然经济、等级制度和人身束缚等带有封建宗法性的社会关系,而人对土地的依附只不过是其对“宗法共同体”依附性的物化表现。因此从规范意义上讲,乡村现代化过程绝不仅仅是人地关系在数量上的重构过程,而毋宁是通过现代性因素的引入,实现“人的独立性”战胜“宗法共同体”、自由竞争的“大生产”战胜自然经济“小生产”的过程 。
20世纪以来,中国乡村发展的中心议题就是现代性因素的引入。然而这一过程却无比艰难繁复。无论是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还是新中国建立之后的乡村改造,“国家政权建设”的努力尽管能够改变乡村社会的治理格局,但却无法撼动农民所固有的不自由、不独立、不成熟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小农家户经营地位重新确立,农村人口向城市逐步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民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社会交往,现代性因素才得以渐渐在乡村社会中生根发芽。
近十几年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突然加速,大量农民向城市转移并且进入城市分工体系,而现代经济因素向乡村渗透并且介入地权的重新安排,现实图景的巨变帮助人们找到了乡村现代化的出路。在我们观察的典型农区,大量的人口离开土地成为市民,小部分人再次与土地结合成为专业农户,乡村社会的主体力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乡村现代化进程进入了快车道。
“20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这就是在20世纪下半叶,当今世界向社会科学提出的主要问题。” 法国学者孟德拉斯在《农民的终结》一书开篇如是写道。发达世界的农民先行一程,今天中国的农民也向我们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依靠对发达世界经验的观察和我们自己走过道路的体察,可以对中国农民和乡村社会的未来图景作一番展望。
第一,小农的终结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孟德拉斯说的“农民的终结”,并不是农业的终结或乡村生活的终结,而是“小农的终结”,是指小农(Paysan) 1最终要向农业生产者(Agriculteur)或农场主(Fernier)变迁 。“小农”不仅是一个规模概念,还是一个生产关系概念、一个政治文化概念 。在生产关系意义上,小农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他代表了过去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 ;在政治文化意义上,小农则意味着剩余生产者之间一种不平等的结构性依附关系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强调,“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有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在今天的发展水平下,我们终于有可能按照恩格斯的设想来规划小农的未来。尽管我们能够预见小农必将为专业农户所替代,但这毕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党的十九大上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的就是让小农户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能够有尊严地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转变。
第二,城市与乡村将失去二元对立的社会基础。随着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转型为城市,未来这里可能仍旧存在横向的发展不均和贫富分化,但那已经是城市内部的对立问题,而不再是城乡对立。生态脆弱地带将来留下来的主要是一批特色村庄,生活在这里的农户其实也具有专业农户性质,只不过他们从事的是旅游、康养等产业。从本质上讲,生态脆弱地带和典型农区的乡村未来将具有相似的性质——都是由专业农户支撑的专业化小型居民点。如果各方面条件适宜,在典型农区和生态脆弱区,未来人口将继续大幅度向城市转移(当然这包含一种情况是一些大的村庄发育为小城市),大量村庄可能会缩小甚至消失。党国英前瞻性地指出,未来专业农户分散居住在大量的小型居民点中,农民实际上是“城外市民”,他们依托周围城市社区享受公共服务,城乡二元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 。笔者高度认同这一判断。
第三,乡村现代化将开启全然不同的治理模式。小农的终结,既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终结,又是一种人的境况的终结,当然也就意味着一种治理形态的终结。笔者认为,未来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关注:一是人口大幅减少条件下村庄公共权威朝什么方向发展。人类学的研究发现,规模在150人(Dunbar指数)以下的社区,可以不需要建立正式的权威机构来维持秩序,人们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维持秩序 。未来我国很多村庄的人口可能都将在150人以下甚至更低,这时候村庄一级的公共权威是否还有必要或者说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二是城乡融合条件下乡村的秩序建构将朝着什么方向演进。在农业文明时代,可以依靠自上而下的控制手段实现乡村社会的秩序整合,但今天面对一个高度复杂性和流动性的社会时,这样的整合方式是否还能够带来真正的良序与善治?三是乡村现代化条件下农民和农村问题的“政治化”会带来何种后果。很长一个阶段里,我们习惯于用政治手段直达农民。70年前,正是通过使农民成为一股政党直接控制的独立于地方权力网络之外的政治力量实现了乡村再造,从而为共和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过去多年里农民问题的实态是国家政治话语中农民的“强政治性”与农民自我行动的“弱政治性”相对冲,这意味着传统的农民问题已经处于解决的轨道上。不过,最近有人说农民又在成为社会政治生活中能动性的政治力量之一,这种变化是否真在发生,又究竟会将乡村现代化导向何方?
上述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与思考,笔者尚没有答案。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通过新中国70年来农民形态演进与乡村治理变革的分析,我们不但能够建立对过去历史经验与教训的系统认识,而且能够对乡村的未来图景作出前瞻性的思考,那么本文便具有了超越于确定知识的开放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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