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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延信:不宜授权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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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09: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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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延信  农业农村部原巡视员

  在对农村现有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规定:各地宅基地数量就这么多,无论人口如何变化,农村宅基地数量不再增加,体现政府对土地用途的管理权。一方面,我国人口基数大,还要继续增加,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增长,消费升级,对各种农产品的需求会持续增加,保证十四亿多人口对基本农产品的消费需求,我们国家必须保有基本的农用地数量,决不可以无限制的增加宅基地数量。另一方面,随着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农村将出现相当数量的闲置宅基地,目前和今后,利用市场调节机制,通过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现有宅基地完全可以满足农村实住人口对建房用地的需求。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不宜授权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批权。首先这不符合法理,既然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是否允许某人使用宅基地,理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民主决定,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此事不宜简单化。一般而言,土地的用途管制、宅基地的总量控制政府要管;具体到宅基地在不同农户的配置,则应有其所有权主体做主。其次,按照政策,今后在农村也不允许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现有宅基地则由不同农户分别占有和使用,如果乡镇政府给某个农户审批了宅基地,这些宅基地将来自何处?其三,有审批,就会有寻租行为,产生新的不公平和问题。
  二是不宜为某些人群在农村获得宅基地开政策口子。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乡贤回农村支持乡村振兴,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这很值得磋商。首先,乡贤的确切含义不明确,标准不清楚,总不能从城市回农村的城镇人口都是乡贤吧?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现阶段,有权获得宅基地的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人员不能无偿获得宅基地。其次,有谁来确定某人是不是乡贤?是由农民群众来决定还是由政府来认定?其三,乡贤为什么可以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可以推演一下,假如一个乡贤回到农村,能否帮助乡村振兴是将来的事情,但他申请宅基地则是要即时兑现的,这两件事出现不一致怎么办?关键是,宅基地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给不给一个人宅基地,还是要尊重农民的所有权,即使城镇人口到农村支持乡村振兴,所需住宅用地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来解决,而不是采用人为配置的办法。
  摘自《农业经济问题》2021年8期文章《破解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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