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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策略] 刘大椿:科技伦理建构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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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5 11: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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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大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现代科技发展使人类交往实践日渐复杂,也使主体活动后果的深远性愈益凸现。这迫使人们放弃技术价值中立论和盲目的技术乐观主义,进而正视科技伦理实践提出的巨大挑战。只有认清科技时代人们所担负的巨大责任,才能洞悉已有伦理向度在科技时代的种种延伸,正视传统与现实的冲突,实现科技共同体内、科技时代社会中以及人与自然间各种关系的合理定位,寻求到一条科技伦理建构的新路径。

  科技伦理实践的挑战

   科技伦理实践面对的挑战首先表现为科技发展与传统价值的冲突。当代科技实践不仅使已有的伦理问题得以拓展,而且引发了传统伦理与科技发展现实之间的诸多冲突。一些新的科技进展——人工智能、生殖技术、基因技术、信息技术、核武器、新能源、新材料,等等,导致了种种尖锐的伦理争执。而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人口、资源、环境危机,又全面揭示了科技活动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它们是科技实践对人类构成的巨大挑战。

   科技活动与传统价值观念间的冲突。这里主要有两类冲突。一类是所谓科技活动对自然的操纵和对“自然秩序”的破坏。如果说基因重组技术是对自然的操纵,是在有意识地变更自然过程的话,科技工作者必须确保科技活动尽可能少地危害人类的生存和生态环境,每一项对自然过程的重大改变工作都应该万分慎重。另一类是科技的发展使一些绝对化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更为彰显。例如,生命伦理时常会遇到两个原则,一是“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之生存权”,另一是“人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在传统社会中,它们似乎是两条绝对性原则。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有关安乐死的争论,致使医务人员与许多备受病痛折磨的垂危病人在这两条原则间难作抉择。此类新的冲突表明,在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加速变迁的时代背景下,静态的和绝对化的传统观念体系的自洽性,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道义论、目的论(功利主义)、自然律论等传统伦理学理论的分野已难以应对不断发展的伦理实践。

   传统的价值观念与科技伦理现实间的冲突。科技伦理实践中传统的价值观念与充满利益考量的复杂伦理现实之间的冲突,往往纠结不清。冲突中所涉及的观念不仅有传统的价值观,还包括伴随着科技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价值观念。科技对世界的深入探索与揭示,扩大了主体行为的可能性空间,也加大了主体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现代科技伦理现实的复杂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不同利益主体可以找到为各自利益辩护的价值观念。在此情况下,不论是传统的价值观念,还是新的价值观念,如果它们是基于以抽象化、绝对化为特征的传统静态价值观念发展出来的观念体系,就有可能与某些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发生冲突。正是价值观念的绝对化和孤立化,导致了不同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间的矛盾。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投保人进行基因检测,以预测其寿命或患遗传性疾病的概率?航空公司是否应该检测飞行员的基因,以判断他(她)有无罹患精神疾病的可能?科技文明的确为人类社会更新价值观念体系创造了条件。以生命权为例,以往主要强调任何人都无权危害他人的生命,故称之为“被动性”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权利开始演变为一种“主动性”的权利,即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最好的医疗并尽可能地延长其生命。然而,此权利有时可能与现实的利益分配产生巨大矛盾,而难以实现。要解决简单化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复杂的负载利益的伦理现实间的矛盾,关键在于走出传统模式,以动态的、开放的眼光去看待价值观念,在具体的情境中赋予它们可变化的意涵。

   科技伦理实践面对的挑战还体现在我们必须面对很多新的伦理问题,导致传统伦理问题视角的向前延伸。我们生活的时代比以往更为复杂,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科学技术以难以预料的势态向前发展,并渗透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科技活动如同一场开拓性的社会伦理试验,会充分显现其所具有的动态性和开放性。新的伦理问题常常是既有伦理问题的延伸。而在人类伦理实践的进程中,对科技行为的巨大责任的界定已成为既有伦理问题向前延伸的主要线索。

   一是从个人伦理向集团和集体伦理的延伸。现代科技活动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与产业化紧密相连的集团行为,集团中的个人的行为正当与否,已经很难简单地运用针对个人行为的伦理准则加以规范。无疑,集团伦理是由现代科技发展引发的社会分工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科技所具有的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的特征,决定了科技活动中分属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的行为,必须兼顾个人、集团和社会的利益,必须突出个人与集团对社会的基本责任。利益集团中的个人,担当了较以往更多的社会角色,不同的角色应有的职责和责任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合理解决这些冲突,协调不同的职责和责任,使集团伦理成为个人伦理的必然延伸。

   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四海一家的情势,则促使人们进一步发展一种具有大同世界胸襟的新型集体伦理。这种新型的集体伦理有两个重要方面,其一是对公共物品(环境、资源、知识等)的合理与有序利用,克服所谓“公共牧场的悲哀”;其二是充分重视个体“微不足道”的不良行为(如私家车的尾气排放)可能导致的累积性恶果,真正从整个人类及自然环境的角度规范每个人的行为。新型集体伦理将更加强调人类普遍共识基础上的共同行动,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整体的永续发展。

   二是从信念伦理向责任伦理的延伸。在趋于静态的传统社会中,人们习惯上将伦理问题归结为某种信念体系。例如,“不应撒谎”“对雇主要忠诚”等。这种信念化的伦理之所以在传统社会中有效,是由于在简单的传统社会生活中,人所需履行的责任十分有限。于是,传统伦理有一种将责任信念化,以简化道德教化程式的倾向。但是,在科技推动下快速变迁的现代社会中,责任意识必须从后台走向前台,取代既不对前提作出反思,又不考量适用范围的伦理信念。也就是说,责任伦理不仅强调用主体的责任来论证伦理规范的合理性,而且还进一步从责任的恰当履行出发,界定具体情势中不同层面的责任的先后排序。对信念伦理的扬弃与责任伦理的开创表明,人类不再天真地认为,只要在行为中贯彻某种绝对善的信念,就可以使行为符合道德。

   在科技活动的相关行为主体中,科技人员具有与巨大科技力量相伴随的重大社会责任。科技力量是如此的巨大,以至人类行为的力量远远超出了实践主体的预见和评判能力。鉴于此,科技行为更需要一种责任意识。对此,美国责任伦理学学者尤纳斯认为应该强调“责任与谦逊”。他指出,由于科技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并呼唤一种新的谦逊。

   三是从自律伦理向结构伦理的延伸。传统社会的伦理秩序建设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个体的自律,然而,这是一个难以单独实现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中,科技革命使社会分工日趋复杂,也使个人行为的影响层面多元化,后果更为深远。在此情形下,传统的以自律为目标的伦理规范体系必须进一步发展为一种有强制力的社会化结构体系。

   在以科技创新为先导的加速变迁的现代社会,伦理体系建构的结构化延伸的实质是,将一种负反馈机制引入伦理体系之中,迫使行为主体调整其行为,这实际上有助于行为主体的伦理自律。而且,这种结构化的体系无疑应该是一个动态与开放的体系,唯其如此方可适应情势的变化,保持其有效性。结构伦理可以视为群体的自我调控,只要结构化的伦理反映的是基于该群体自由意志之上的责任和选择,从自律伦理向结构伦理的延伸就是一个自然而非异化的过程,它是人类活动的社会化进程不断深入的结果。

   四是从近距离伦理向远距离伦理的延伸。在传统社会中,伦理准则规范体系主要以直接当下为适用范围,所涉及的大多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故可称之为近距离伦理。科技的发展使主体的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传统的主体间直接的近距离伦理关系随之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出现了延伸。在时间上,未来世代的权利和当代人的责任已经成为人们反思科技与未来的重大命题;在空间上,为了克服全球问题,人们日渐意识到,人不仅仅对人自身有义务,而且对生活于其中的生物圈和大自然也有保护的义务。

   伦理关系在距离上新的延伸,带来了诸如可持续发展、动物的权利和环境的价值等许多观念上的革命,尽管有些观念尚待进一步讨论,但它们确是科技时代主体行为能力不断拓展的产物。

   五是从被动性责任向主动性责任的延伸。英国学者培根说,知识就是权力。事实上,科技活动的行为主体的确掌握着一种巨大的权力,而且这种力量是一把双刃剑,影响到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与发展。一个建立在理性之上的社会,必须对如此巨大的权力作出合理的限制,使相关群体和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为此,科技人员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这样一来,在科技人员与其他群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科技人员既居于主导地位,又处于被监督的境地,这也给科技伦理体系的建构提出了新的难题。

   值得指出的是,传统伦理体系中,义务与责任往往是被动的,如“不得偷盗”“不得妨碍他人”之类;而科技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则更多地涉及“应该造福人类与自然环境”之类主动性的要求。反过来,其他群体则有权要求科技为他们带来更多的福祉——更好的教育与保健,更安全与便捷的技术。

  科技伦理建构的新向度

   高度重视和恰当应对科技伦理实践提出的巨大挑战,应该从如下三个方面探求建构科技伦理的新路径。

   一是要求关注科技伦理体系的开放性与创新性。科技活动不仅是一种知识和物质创新活动,也是一种开拓性的伦理实践。鉴于科技的迅猛发展使传统静态伦理体系的弊端日益凸现,应该建构一种开放性的伦理体系以应对科技伦理实践中大量涌现出的伦理问题。不仅要在伦理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敏感性,揭示出新的伦理问题,还要善于从新的伦理境遇和问题中创造性地生发出新的伦理体系,为身处变动不居的科技时代的主体找到应变之道。

   科技实践的发展使科技伦理不断展现出新的向度,科技伦理体系因此出现了开放性的趋势。与传统的静态伦理体系相比较,开放性的科技伦理体系有三个新的特点。

   其一,开放性的科技伦理体系是一种实践伦理体系。该体系所涉及的许多概念和范畴与具体的科技实践相关联,甚至关涉某个具体的案例。目前的科技伦理研究中,生命伦理、工程伦理和生态伦理的影响较大。可以看到,不同的科技伦理领域的研究范式各有特色:生命伦理侧重于普遍性规范的建构、规范的政策化、伦理审查与临床案例分析;工程伦理关注伦理法典的建设和规范的法规化;生态伦理则注重伦理对象的拓展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正是这些领域的深入探讨和相互促进,使科技伦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随着科技实践的发展而得到迅速拓展。

   其二,开放性的科技伦理体系十分注重规范的动态建构。该体系的规范建构活动不谋求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不断跟踪科技实践的发展态势,动态地修正有关规范体系。因而,开放性的科技伦理体系不仅关注规范,而且更关注建构规范的活动,并不断寻求合理的建构方法和程序。

   其三,开放性的科技伦理体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较强的可行性。该体系一方面通过法规化、制度化等手段使伦理规范结构化,形成实际的制约效力;另一方面,在新的科技伦理实践中,又强调道德敏感性的培养和伦理体系的贯彻与拓新。此外,该体系并不试图作宗教裁判式的判断,而是力求通过适当的知识与信息传播机制和商谈活动,应对科技实践引发的伦理价值挑战。

   科技发展及其社会后果是人的物质创造力量对象化的产物,但是这种力量不一定符合人应然的本质需求,亦即并不必然是人的本质力量。人的本质力量应该是满足广义伦理需求的力量。也就是说,人的物质创造力量要反映人的本质需求并成为人的本质力量,必须受到伦理的制约,伦理应该是科技实践的一个内在维度。

   这种广义的伦理需求并不是先验的信念框架,而是一个实践的范畴。由于伦理情境在实践过程中渐次凸显,伦理规范体系应该建立在对伦理实践的理解和把握之上。这种理解和把握实际上是一个能动的创新过程,它包含四大重要考量。

   首先是现实性考量,即从新的科技实践方式和科技进步所拓展的新的生活形式中,寻求实现“善”和“正义”的新的精神内涵。从大的方面来讲,由于现代科技的主要目标已从求知拓展为生产应用,现代科技职业伦理所应坚持的伦理精神,也相应从“追求客观性”扩展为“坚持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在具体的科技实践领域中,人们可以通过实践体悟到伦理精神更精细的内涵。

   其次是前瞻性考量。显然,这是为了适应科技加速和持续创新的发展态势。当前,特别是生命科学技术与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将可能使人的生存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势下,对伦理体系不断作出前瞻性考量显得尤为必要。

   再次是反思性考量。一方面,应该对科技的工具理性作出反思,在寻求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融合的基础上,明确科技伦理体系中所应体现的人与技术的关系。另一方面,科技伦理体系的创新应该建立在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深刻反思的基础上。

   最后是可行性考量。伦理体系创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复杂的科技伦理情势中,帮助人们更为确切和全面地作出伦理判断。因此,可行性是伦理体系创新所必须重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伦理体系的创新具有超越性,但并不是对原有伦理体系的简单否定。所谓超越性,是指伦理体系所规范的领域或层次随着科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根本性变化,必须扬弃原有的伦理体系。在很多情况下,原有的伦理体系被归入新伦理体系。因此,伦理体系的创新既有对以往伦理体系的突破,也有对原有伦理体系的继承。

   科技发展可能引发的风险使责任的履行成为伦理体系的核心。例如,科技的发展导致了伦理距离的延伸,人们看到了人与技术和人与自然关系的误区,便创造性地提出了克服工具理性的局限性,尊重自然的价值、建立“大地伦理”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等新的伦理价值观念。在伦理体系的创新过程中,人们是在反观科技所负载利益和价值的合理性,实际上又是在自我反思。因此,科技伦理体系的创新,将使科技实践中的人找到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价值,进而在现代科技社会中拥有安身立命之所。

   二是要求关注科技伦理的结构化和实践化。科技伦理学一般有两个互补的研究方向:规范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前者强调伦理准则的构建和应用,宜加强结构化;后者注重伦理事实的描述和分析,宜加强实践化。

   规范性研究的研究进路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原则和规范体系,建构一般性的科技伦理原则,以确证与科技活动相关的道德义务判断和道德价值判断。科技伦理原则的建构往往是十分具体的,而且已经成为各类科技活动的职业伦理的基础。

   早期科技伦理学的研究大多属于规范性研究,因而被视为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伦理学认为,应用伦理学应该建立在规范伦理学的道德原则、规范体系之上,道德判断的确证过程,是一个由伦理学理论推出伦理原则、由伦理原则推及伦理规范、再由伦理规范确证道德判断的演绎过程。科技伦理学的规范性研究常见的研究思路,是研究者先针对具体的科技活动和相关问题进行伦理原则、规范体系的建构,再以此规范该领域的科技行为。

   在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等科技伦理学领域,规范性研究非常普遍。例如,在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美国伦理学者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了四条现已为人们广泛运用的生命伦理学原则:自主、不伤害、善行、公正。显然,具体的科技活动领域中的伦理原则,较普通规范伦理学所建构的原则更具有针对性,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拓展与深化。

   由于科学技术日益影响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未来的命运,将伦理规范引入科技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不仅有助于科技工作者树立一种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还促使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时刻意识到其社会伦理职责。其次,有关科技伦理规范的讨论,既能够引起社会公众对科技活动涉及的伦理问题的关注,又可能形成一种柔性的制约机制,作为与科技活动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制约机制的必要补充。最后,面对愈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在人类主体对价值准则与行为规范所达成的共识中,科技伦理规范将成为全球性普遍伦理的重要方面。

   为了使科技伦理原则切实起到规范和制约作用,规范性研究的进一步目标是使科技伦理成为科技活动的结构性要素。这种结构化的努力首先表现为大量的职业伦理法典的制定,而科技职业伦理法典的学习,已成为科技职业素质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典的目标和功能相近,都强调科技工作者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态度,将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科技伦理规范结构化的重要表现是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成立。专业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出现,使针对科技行为的伦理评判成为一项贯穿于科技活动全过程的有组织的常规性工作。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责任是,根据某项科技活动应该遵循的伦理原则和执行办法,对有关的科技行为进行独立的伦理审查和核准,并且对伦理原则的贯彻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整个科技活动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可见,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既是科技伦理原则的解释机构,又是实际执行伦理规范的功能性组织。

   科技伦理规范结构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使科技伦理原则内在于调节科技行为的政策、法规之中的努力。只有当科技伦理原则由此而获得强制性的地位之后,才能减少科技活动中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只顾眼前与局部利益的决策,并从根本上避免遵守道德规范者受损,而不道德者渔利的不合理现象。以生物医学技术为例,在基因治疗出现以前,许多国家提出了有关基因治疗的伦理指南。在法规方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以规避技术风险和保障科技的人道主义应用为目标的科技法规,立法的重点涉及生命科学技术、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等新兴科技领域。

   近年来,在规范性研究结构化的同时,兴起了科技伦理的描述性研究。其目标是,在透视伦理现实的基础上,将伦理反思转向实践化,也即转化为一种常规性的动态实践。为此,描述性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向全社会揭示科技活动中的伦理过程,使公众充分正视伦理因素内在于科技活动的现实,进而调动和培养其道德敏感性,再通过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讨论和对话,达成妥协和共识。描述性研究的实践化转向,使科技伦理反思成为一种内化于科技实践的动态活动。

   科技伦理描述性研究的实践化转向的目标是,建构一种与具体问题相联系的伦理研究模式,以实现一种适时适地与特定条件相关的实践合理性。显然,这是一个需要实践主体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实践过程。科技活动作为人类最富有创造性的物质实践,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创造新的伦理价值和其他精神观念的过程,新的实践理性一般不会直白地凸显,而往往只是潜藏于各种形式的价值冲突的背后,因而需要相关的主体不断地去描述事实,去揭示实质,去发现合理的秩序,去创建有效的规范结构。有鉴于此,规范性研究与描述性研究应成为互补的两个方面,唯其如此,才能发挥两者的优长,最终建构出既简单、明晰,又具体、灵活的科技伦理体系。

   三是要求关注科技伦理向不同层面的拓展。现代科技的发展已使科技成为人类社会及其环境中一种无所不在的因素,科技伦理所涉及的层面也因此得到不断拓展,其中重要的方面有: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问题、科技社会中的人际伦理问题、科技时代文化际伦理问题、科技背景下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问题。

   首先是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问题。科技共同体作为科技行为的主体,其行为对整个社会和环境具有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关系,是依靠科学的精神气质和科学家的荣誉感来维系的;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之间的互动,已使得功利的因素从内外两个方面对科技共同体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同时,政治与文化价值因素也不时影响到科技共同体内成员的行为。在此背景下,更加凸显了科技共同体内伦理自治的重要性。

   科技共同体在科技时代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成员必须为其科技行为承担较传统社会更多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要求科技共同体成员应该在科学的规范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的伦理原则,以人类及其生存环境的福祉作为他们的最高诉求;在任何压力面前都要坚持真理;不因任何的诱惑而作伪或滥用科技手段;认真地思考每一项科技活动的价值意涵与可能的社会后果;审慎地进行可能具有不明确的深远影响的科技活动。

   科技共同体内成员的频繁违规现象,迫使科技共同体建构起制度化、规范化的伦理体系。学术规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的完善是学术规范国际化和本土化的两个重要方面。不当的名利追求所导致的剽窃、作伪行为和社会化的伪科学活动应该是学术规范防范的重点。

   其次是科技社会中的人际伦理问题。科技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便捷、舒适和全新的生活方式。由于科技活动主要以工业化的形式在世界各国渐次展开,观念、制度与技术的加速创新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人类社会出现了世俗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时代潮流。科技社会中的人际伦理问题逐步凸显。例如,人类社会被拖入了盲目扩大生产和高消费的恶性循环之中,加剧了全球性生态危机。又如,避孕手段的出现和生殖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性关系、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复杂化与社会性危机。再如,工业化使现代社会成为一种高度技术化和组织化且为人难以控制的世界,究竟是技术、组织在为人服务,还是人被技术所宰制?这是现代人的最大困惑之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的交往方式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电话、电视、计算机网络的相继出现使世界成为“地球村”,人们必须面对电脑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现实,全球网络化的前景迫使人们反思新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下社会结构的嬗变和人际关系的演进,广域性、虚拟性、匿名性和随机性的网际交往中的行为规范,已成为科技伦理实践的新问题。

   再次是科技时代文化际伦理问题。科技时代的文化际伦理问题至少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是不同科技文化传统间的伦理冲突,其二是先进国家向后发国家的科技转移中的伦理困境,其三是科技文化体系与其他文化体系之间的伦理争执和协调。

   科技发展的不平衡可能会加剧不同科技文化价值体系间的冲突,但是科技文化的普遍性因素决定了科技发展必须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科技文化与其他子文化体系分别阐释了世界的部分真理,任何绝对化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它们之间应该相协调而演进。所以,人们需要的是文化际的对话和协作,子文化体系间的互补与协调,学科际的合作、讨论与共识。

   最后是科技背景下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问题。回顾人与自然的关系,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类顺从和完全依附于自然的阶段,此时,人们惧怕和崇拜自然,受到自然的支配。第二个阶段是人类利用科技手段改造和利用自然的阶段,似乎实现了所谓从奴隶向主人转变,人有意成为自然的主宰,但这种进步是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现在,人们正试图步入第三个阶段,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至此,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将升华到一个新境界。

   由于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必然涉及对现实多元利益主体的规范与协调。人们在理智地确立了自身在自然中的位置,并拟定了全球普遍伦理的框架之后,必然要使这种共识体现于主体的行为原则和主体间的社会伦理准则之中。为了确立人和自然的新型关系,要重新确定人对自然、对后代、对社会的责任。这就意味着,人们应该学会尊重自然本身,要考虑自身的行为可能对后代构成的威胁,要在谋求自身利益时顾及对社会的责任。(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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