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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男,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方式和主要内容,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其中现代化法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措施。环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中国式现代化也为我国环境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指明方向。本文围绕二十大报告的内容,从与中国式现代化密切相连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入手,在深入解读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上,论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环境法治的历史使命,并通过完善环境法治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一、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阐释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随后,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式现代化”被多次提及。深入理解与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意涵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第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全国总人口为1443497378人。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人口规模巨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典型特征,这既是优势也是压力。一方面,庞大的人口及其生产生活需求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壮大,同时新技术、新产业也在需求中应运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着中国经济的稳定运行以及创新发展。近年来,中国劳动力素质与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人口规模巨大也给中国实现现代化带来重压。据统计,当前世界上已经实现现代化的人口约10亿,而中国要实现14亿多人口的现代化,难度与挑战前所未有。另外,人口老龄化和劳动人口数量比重下降的问题也给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增加了困难。第二,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以来追求与奋斗的目标。其一,实现富裕的主体数量是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区别,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共富”的现代化,不是“少数独富”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一方面要求富裕的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少数人民,因而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要求防止两极分化和消除贫困,因而具有社会公平性。其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在2021年我国实现了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解决了绝对贫困的问题,向共同富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贯追求。其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超越了单纯物质富裕的目标。新发展阶段的“共同富裕”从单纯要求物质财富增加拓展到实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等多重目标。第三,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马克思曾言明:“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辩证统一,物质生活制约着精神生活,精神生活对物质生活具有反作用。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乏也不是社会主义。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关系的认识贯穿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毛主席曾提到“它(中央政府)将领导全国人民克服一切困难,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逐步地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提高人民的文化生活”。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要“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高楼大厦在我国大地上遍地林立时,中华民族精神的大厦也应该巍然耸立。”由此可见,长期以来我们追求的是物质富足和精神富有并重,而不是物质主义过度膨胀。中国式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物质满足。第四,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所处关系网络中的一个根本关系。从历史的角度看,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影响着人类文明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人类文明史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演化史。正是因为没有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走出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并导致种种恶果。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于各国实现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过程,如何处理这个矛盾体现了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态度。我国曾沿着西方国家的“弯路”走了许久,但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全局性、根本性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重大成效。在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上,我们强调生态文明和物质文明相协调;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我们逐渐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才是正确的价值追求。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需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格局。第五,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既是对西方“侵略扩张”现代化道路的摒弃与超越,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其一,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和时代渊源。一方面,以“以和为贵”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自苦难中诞生,为争取和平牺牲巨大,深知和平来之不易。其二,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是宪法的要求。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其三,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历史使命的彰显。西方通过战争侵略等方式进行的现代化虽然促进了物质财富的积累,但是给人民带来了灾难,中国作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和平发展道路。上述五项内容共同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典型特征,它们看似分立实则统一,共同统一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指导原则,其最终目的是让人民更好地生活与发展。人口规模巨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实现现代化不得不重视的背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与任务,走和平发展道路是实现现代化的路径要求。五项内容构建了包含“现实背景—目标任务—实现路径”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其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应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与前提,同时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重要保障。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的首创,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典型特征与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同时还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典型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典型特征。理解此项功能定位需要深刻解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要性,正确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语境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意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基于国内、国际双重背景提出且植根于深厚理论基础的观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使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都无法独善其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为了超越西方现代化方式破解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同时也是为了应对我国环境资源约束紧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而提出的中国方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植根于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等,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这些理论为其生根发芽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理论发展的视角下,中国式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的新飞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新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中国具体实践的正确要求,它对新发展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现代化发展方向提供了价值指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质要求,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的路径要求。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学界提出了诸如“共同体说”“美丽中国说”“绿色家园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各有侧重,但未能反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质。在当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质要求可以高度概括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三个层次,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与保护自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就是要求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要摒弃征服自然的观念,给予自然自身的发展变化足够的尊重;顺应自然就是顺应自然规律,其突出表现为顺应自然的生态阈限规律,即在生态环境承载力或环境容量的限度之下从事行为活动;保护自然为第三层次的要求,它要求积极采取行动对自然加以保护。相对于前两个层次来说,第三个层次强调了人们的主动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三个重要的维度,这需要我们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并完成该道路在当下的“绿色”维护与修正。2.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首先,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来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源源不断地提供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没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就缺乏根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自然或生态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然对人类需要的满足主要通过“提供”和“收纳”两种方式实现。自然“提供”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源与能量,“收纳”人类活动产生的物质与能量,从而实现自然界的能量流动与物质循环。然而,当人类毫无节制的索取或超过一定限度的排放时,就会造成自然的损害即环境损害。当自然受损时,其“提供”与“收纳”能力就会减弱,长此以往,可能就无法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进而无法提供现代化实现所需的“资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它所要求的尊重、顺应和保护自然是新发展阶段的正确选择。“和谐共生”的目标体现着人与自然最完美的状态,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才能确保自然的可持续,从而保证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所需“资料”的可持续。其次,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典型特征内部来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其他(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走和平发展道路)现代化内容的基础。其一,人口规模巨大是我国基本国情,我们要实现的中国式现代化是14亿多人口的现代化,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才能承载人口数量如此之多的现代化的实现。根据“回旋镖效应”,人类对自然的不和谐行为导致的恶果终将回到人类自身,因此,和谐共生是基础也是目标。其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能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基础和内生动力,进而助力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现。其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科学性,尊重、顺应与保护自然,要求避免物质文明过度膨胀后持续下跌,同时避免精神文明停滞不前。其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对人类征服、掠夺自然思想的摒弃,人与自然和平共处、和谐发展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表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平发展的基础上,才能通过走狭义上的和平发展道路实现现代化。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价值保障。“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一般认为,现代化是指“欧洲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急剧变革、工业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过程”。简言之,现代化就是某个国家或地区摆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几乎提供了现代化所需的全部物质基础。西方国家在向自然过度索取、疯狂掠夺的方式下迅速地实现了现代化,并为此付出了沉痛的生态代价。以长远的视角来看,西方国家的现代化方式既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可复制的,是“一锤子买卖”。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必须探索适合自己的方式,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当前中国实现现代化正确的方式选择,它不仅是可持续的还是可复制的,它既能保证自然可持续的存在与发展,也能给世界上其他国家实现现代化提供借鉴。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指引下,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才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主体保障。其一,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指导下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体现了重视人民的立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我们知道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要发挥人民主体的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过程中自然离不开前赴后继的人民为之努力。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不仅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环境就是民生”,“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力求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平衡状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建设生态文明,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着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它不断地向我们传递并印证着“生态兴则文明兴”这条亘古不变的铁律,中华民族要想实现伟大复兴、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四大文明古国依托自然赋予的良好生态条件而兴起,但由于对待自然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导致结局不一,同一国家或地区也因不同时期对待自然的态度不同导致不同阶段发展状况的差异。尊重自然,探索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总是能给处在彼时的人们带来好处。因此,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指引下,中华民族才能永续发展。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是环境法治的历史使命 1.现代环境法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历史使命首先,现代环境危机是工业革命后现代化发展的副产品,其本质是人的危机,表现为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工业革命之前,尽管人口规模在自然扩大,乱砍伐滥捕猎等行为时常有之,但是环境问题并不十分严重,这主要是因为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与自然本身贮藏的资源和自身的恢复能力相比,属于“小巫见大巫”。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与发展,现代科技进步增加了人类征服自然的欲望,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工业化引发了更多、更新的环境问题,城市化促进人口集中的同时也导致环境问题更加集中,规模更大,但自然的限度却没有随着时间无限增长,因此,20世纪50年代以“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的环境危机集中爆发。正如有学者所言,现代科技增强了人们的自信,刺激了人们的“物欲”,人们在大规模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一方面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环境危机。因此,可以说现代环境危机就是工业革命后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带来的负效应。自然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当自然遭受危机必然会影响人类,转化成人的危机,可悲的是,自然遭受的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自身活动导致,即人与自然的不和谐行为导致。简言之,人类与自然的不和谐将导致人类自食恶果。例如,人类活动持续地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的趋势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逆转,海平面将会持续上升,太平洋岛国图瓦卢或将成为首个被淹没的国家。如果不加以遏制,据联合国建立的模型分析,全球有6个大型城市在2030年前有被淹没的风险。其次,现代环境法是危机应对法,自产生之初就担负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历史使命。面对现代环境危机,人们开始反思其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改造自然的行为并探索解决环境危机的对策,在此背景下,用以解决和应对环境危机的现代环境法诞生。现代环境法与传统法律拥有不同的历史使命,是以革命者的身份对传统法学蕴含的价值理念的反思。传统部门法以维护私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为核心目的,忽视了环境这一媒介要素,所以,传统部门法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目的,也就是保障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目标。而现代环境法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重视环境要素自身的价值,以保护环境为直接目的,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终极目标。以现代环境法的典型代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为例,该法主要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宣布国家环保目标与国家环境政策;二是明确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地位;三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是建立国家环境委员会。其中,国家环境政策确立为一项新的国家政策,其所追求的总目标中涵盖着“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的要求,并具体化为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相关内容。其实,这样的规定已经折射出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同时这也是国家环境政策的终极目标。因此,现代环境法以弥补传统法律部门无法应对环境危机的缺陷而诞生,其自诞生之初就承担着应对环境危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历史使命。2.立法目的是环境法历史使命的彰显立法目的是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最直接表达。环境法的历史使命与价值目标也由其立法目的加以体现,分析我国环境法律的具体立法目的能够更好地把握环境法的历史使命。一方面,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立法目的在修改更新中不断完善,但遗憾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未得到具体明确,仅在具体法律规定中有所涉及。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代环境法起步并不算晚,我国早在1972年就参加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并于1973年召开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颁布《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简称“试行草案”)。“试行草案”是我国第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是后来《环境保护法》的雏形。该草案明确了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其中有分别针对“环境”和“人民”的目的,未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同样的,无论是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简称《试行法》)还是1989年、2014年《环境保护法》,其立法目的中都没有人与自然和谐的字眼。《试行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是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实现自然环境合理利用、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营造宜居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环境保护法》(1989)则将立法目的分为三个方面:“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直接目的,“保障人体健康”是根本任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将落脚点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离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初衷,使环境保护成为经济发展的附庸。《环境保护法》(2014)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合理,统筹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但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仍未提及。尽管历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中都没有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但是其具体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追求。例如,《试行法》对保护自然环境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因地制宜使用土地,禁止灭绝性捕捞,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地以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规定都映射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意蕴。另一方面,梳理我国现有环境法律规范可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已经逐渐成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体现着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第一,近来新颁布的环境法律中明确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要求。例如,《长江保护法》与《黄河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其终极目标;《湿地保护法》也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价值追求。除此之外,刚刚颁布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其“总则”中也明确要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二,新修订的环境法律规范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例如,《森林法》在2019年进行修订,其立法目的更改为“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相较于2009年的《森林法》,新的立法目的增加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内容,并将发挥森林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内容予以删除,突出了森林作为环境要素的生态价值,减少了对森林经济价值的过分偏重。再如,于2022年12月通过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较于2018年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目的中也增加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并非我国早期没有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价值,而是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有不同的任务,法治作为一种保障措施需要为国家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环境法治在早期偏重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危机的加重,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加深,环境法治在不断完善中回归其价值目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一步强调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地位,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近来环境法立法目的中逐渐明确。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下的环境法治完善方向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环境法治应当以“新十六字方针”为统帅,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目标,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加以完善。因此,为了更好地完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历史使命,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我国的环境法治还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完善法律规范,促进良法善治一是改进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环境法的终极目标,并在相关环境单行法中予以明确与落实。一方面,《环境保护法》需要增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以便于为各环境单行法提供指导。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性法律,以防治污染为主要目的,无需直接规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可以直接遵循《环境保护法》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密切相关的环境单行法应当明确该立法目的,尤其是生态保护方面的单行法。近年来许多环境单行法已做出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法律尚未修改,如《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需加快推动其修订完善。二是推动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以《自然保护地法》为基本法,以《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公园条例》等专门保护法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分区管控、差别化利用,多元共治、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问题、自然保护地集体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特许经营问题以及其他具体制度的研究。三是继续推动环境法典的编纂,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篇章。环境法典的编纂可以成为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表征。2.提高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提高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一是继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2018年以来国家层面的机构改革已经顺利完成,各省级行政单位也积极推动环境保护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未来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持续深化机构改革,深入推进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改革。二是持续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作用,促进环保督察法制化。自环保督察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长久发挥其作用需要将其法制化,着力克服其督察程序不完善的问题,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为开展实践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例如,可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环保督察的相关条款。三是深入推进环境管理向环境治理的转变,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对自然生态要素和生态空间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覆盖所有资源环境要素的天地水陆海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和质量预报预警评价评估机制”。3.推动构建“绿色”司法保障体系从2007年我国第一个环保法庭的设立到2014年最高法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些“自下而上”的积极举措推动了环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也加快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程。环境司法专门化应实现与行政监管之间的权力制衡与功能互补,发挥司法在环境案件中的恰当功能。一是通过修订法律、颁布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环境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活动原则及工作制度,促进环境司法制度与现有司法制度的协调,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激励审判机关在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寻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保障民生的平衡点,推动实现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绿色低碳化。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全过程的重点就在于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相协调,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环境司法可在实践中探索平衡两者的关系。环境就是民生,除了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之外,保障民生同样需要加以考量。三是服务国家战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与持续性,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现提供司法保障。在长江流域经济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中切实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例如,湖北省法院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各地法院对近两年实施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措施进行梳理,并以新闻发布的方式推出十大典型案例,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提供示范引领。4.运用环境法治促进环境教育,提升公众生态文化素养运用环境法治促进环境教育,提升公众生态文化素养,促成全民守法、全民保护自然的良好风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人”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一方,在实现“和谐共生”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人”又是造成不和谐现象的主要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人们的生态文化素养有关。《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已经规定了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主体进行环境保护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此项规定往往流于形式,未落到实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起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以和为贵”等优秀传统文化,而优秀传统文化可以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此,一要切实将《环境保护法》明确的环境教育落到实处,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将其纳入相关考核。二要落实激励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在正向激励的引导下人们更容易做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行为。要将此项内容落实,并通过实施媒体宣传等方式晓谕大众。三要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科技文化开展不同形式的环境教育,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化素养,营造全民守法,共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社会氛围。结 语 中国式现代化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道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客观基础与重要目标。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关键要素,中国式现代化与现代环境法治具有天然的协同关系。现代环境法治以应对现代环境危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历史使命。环境法治的发展与完善可以促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而中国式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也为我国环境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指明了方向。[color=rgba(0, 0, 0, 0.9)]编辑:一鸣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3年第7期“法学研究”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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