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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长存(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对公业务部) 我国是一个农业古国,悠久的农耕文明直接奠定着中华民族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璀璨与辉煌;我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数千年来,农业一直担负着国民经济的最主要命脉,哺育着华夏文明世世代代的薪火相传;但我国却不是农业强国,历史的长河中,关于农耕生活,更多是“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半夜呼儿趁晓耕,嬴牛无力渐艰行”“野老田中泪垂血”的无奈、辛酸与悲凉。时至今日,在耕地紧缺、水源不均、污染加剧、抗风险能力低下等硬约束下,农业依然占据着我国产业结构中的薄弱环节,“三农”也是现代化建设的短板。农业的出路是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是科技进步。党的十九大报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6年)都在强调要以农业科技作为强农富农的工作突破点。但农业科技在我国仍是一个待解之难题,按FAO(联合国粮农组织)及其他相关组织提供的数据,2018年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为58.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40%,远低于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80%~90%、70%~90%的平均水平;投入方面,我国农业科研投资强度约为0.6%,不仅低于发达国家3%~6%的平均强度,还显著低于主要发展中国家1%~2%的水平。鉴于此,如何从金融的角度,为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助力,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农业科技创新的内涵及国内外金融支持现状
(一)农业科技创新的内涵
农业科技的内涵十分宽泛,凡是主要应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储运、生态维护的科学技术均可纳入其范畴。农业科技创新的内容也非常多样,包括所有在现有知识和技术的基础上,首创性地发现、改进、优化农业生产、加工、储运、生态维护的方法、理论和技术,并最终能促进农业产业更高效、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行为。通过对建国7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政策以及国外农业科技创新最新动态的梳理,我们归纳出目前国内外农业科技创新的热点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生物农业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业装备机械技术、水土资源集约利用技术、防灾抗病疫技术、质量安全及能源转化技术、农业生态保护技术、农业数字化技术等。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来源看,政府支持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民间投资是重要补充,而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各国之间互有差异。
(二)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现状
1.美国。美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具有明显的复合型、多元化特征,主要由五部分构成:一是由联邦政府直接为公共农业科研机构的基础性研究和农科院校、农业试验站的技术应用研究提供经费,并逐年增长。二是风险投资为有潜力的初创期、成长期农业创新项目提供风险资本,当项目步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后,再到证券市场进行股票融资。三是由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贷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农场主、科技公司的设备购置、农业科技生产提供贷款。四是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农业信贷服务公司等商业金融机构为各类科研企业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在农业贷款比重达到25%后享受税收优惠。五是由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农民家计局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不能从合作金融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获取支持的农场主及中小型农业科技公司提供兜底式信贷支持。
2.法国。法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主导的农村合作金融为主。法农贷是法国最大的银行,由中央农业信贷银行、48个地区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及其下辖的2672个分行合作组成,业务覆盖全法国,可以提供农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金融服务。政府通过为其提供债券发行担保、贷款定向贴息、税收优惠、允许其投资农业项目等方式,引导其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同时,鼓励巴黎国民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大众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与其竞争贴息贷款的发放资格,培育良性的竞争氛围。
3.日本。日本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以商业银行为主,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为辅。主要由四个层次构成:一是政府直接为公办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国立以及都道府县农林水产研究所提供足额研究经费。二是商业银行为大型或风险较小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持有这些企业的部分股权,参与企业日常治理,银企共同发展。三是由农业合作金融机构农协系统为农民引进农业技术、完善农业设施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为农业生产资料制造企业,如化肥、农机等企业的科技研发提供贷款。四是由农林渔业金融政策公库、日本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独立或牵头组建担保机构,专项为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以及农民创新提供银行信贷担保。
4.韩国。韩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以农业协会联盟主导的政策性金融为主。包括以下支持方式:一是为农民引进农业新技术、使用新型机械设备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推动农业技术普及,扶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二是设立农业开发、水利开发、农产品振兴等数十种专项基金,专门资助农业转型升级。三是政府成立担保公司,为农林水产从业者增加农业投资、引进新技术等提供贷款担保。四是定期组织农业科技培训,并将其作为申请信贷的前提条件,同时积极为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提供资金支持。
总结起来,发达国家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共性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一是政策性金融都发挥“稳定器”或“压舱石”的重要作用,或者提供兜底式信贷支持,或者提供信贷担保,有效缓释了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的业务风险。二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十分完善,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明确,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三是政府为农业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资助研究机构、完善法律体系、提供贷款贴息、实施税收优惠等。
(三)我国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现状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以政府主导的科研院所、专业院校为主,企业和商业科研机构虽为补充但也呈快速发展态势。从科研院所和专业院校的创新资金来源看,主要由财政拨款、自主经营收入、贷款和其他收入三部分构成。按《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数据测算,近十年来,该三种资金来源占比大致在65%~70%、15%~20%和10%~20%,财政拨款占据绝对主体,市场渠道资金来源并不显著。从银行机构金融支持情况看,力度整体较弱,截止到2018年末,银行机构农业科技贷款余额约为354亿元(农业科技贷款口径采用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口径,指投放给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贷款。因《中国金融年鉴2019》尚未发布,354亿元为估算数据),比2010年末增长21%,慢于同期银行机构全部涉农贷款、全部贷款增速157和158个百分点,占同期银行机构涉农贷款、全部贷款的比例为0.11%和0.02%,属于极度边缘化业务(见图1)。
商业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现实难点
(一)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农业科技创新业务难度大、风险高
一是业务操作难度大。农业科技创新专业性强,无论是创新的过程控制还是结果达成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但对资金的投入需求却是长期、稳定的过程。鉴于此,商业银行往往很难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对项目的可行性、商业性、风险性进行有效评估,并给出合理的风险定价。尽管实践中,也有一些成功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创新的案例,但这些实践更多考虑的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而非基于创新项目本身作出的决策。对于绝大多数轻资产、综合实力难以评判的创新主体,在缺乏其他有效风险缓释手段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金融支持的难度极大。二是业务风险高。一方面,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专用性强,流动性差,一旦出现创新主体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很难通过转让该创新成果进行风险抵补。另一方面,创新的价值往往随着创新过程的推进而逐渐显现,但商业银行很难对这一过程实施有效监测与控制,如果创新主体将阶段性成果转移或出售,商业银行往往束手无策,这些都会加大商业银行的畏难与避险情绪。
(二)从创新主体层面分析,产业导向弱加剧了研发与市场的供需脱节
一是创新主体的身份属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热情。目前来看,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绝大多数是科研院所与专业高校,性质上属于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属性和非盈利属性明显,本身就不属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展重点。二是研发资金来源单一且稳定性差。如前文所述,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机构的研发资金绝大部分是财政拨款,自营收入占比很低,且受国家科研资金分配竞争性机制的引入,每年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仅占20%~40%,竞争性经费占比60%~80%,即使是关键、重大的长期性农业科研项目也面临不能持续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可能,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商业银行对项目风险的担忧。三是农业科技创新供需脱节现象明显。项目立项时,缺乏市场经营主体或使用主体的参与,创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验收基本都由“狭小专业圈子”内的院所专家主导,专家之间“自娱自乐”式的项目管理现象普遍,导致科技创新与生产经营之间“两张皮”矛盾突出,这也是解释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低的重要原因。
(三)从银创双方层面分析,配套机制的缺位扩大了双方利益目标的偏离
一是农业科技创新周期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周期背离且缺乏有效弥合机制。农业科技创新周期普遍较长,平均在7~10年之间。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的数据,通常一项新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从种源收集开始到形成可推广的组合或品系,历时大概7~8年,再按规定进行品种审定与实产试验,还需要3~4年,之后才能市场推广,整个研推周期超过10年。而银行机构出于风险收益平衡考虑,对该类项目大都只能以1~3年的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双方资金投入回收周期严重不匹配。但目前,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此都没有建立起针对性的担保或过渡性帮扶机制。二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制约了创新效益的充分发挥。在缺乏规范、权威且广覆盖的信息披露平台现状下,供需双方很难进行有效对接与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需求无门与资源浪费并存的现象。这样既不利于市场需求导向型研发机制的建立,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积累农业科技创新价值评估与运营管理经验,延缓了其针对性出台产品与服务的进程。
商业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思路
(一)对于政府主导的创新主体,重点通过各类增信项下信贷、投融资顾问及业务咨询等服务帮助其加强与市场对接
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主要是科研院所和专业院校,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是财政拨款、各种基金资助等,专款专用、自营收入占比较低,加上科研成果转化的不确定性大,很难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准入。对其进行金融支持,主要采用以下模式:一是紧盯综合收入进行信贷支持。对于综合收入稳定的科研院所,可按综合收入给予授信额度,并以综合收入作为优先还款来源。二是借助于各类增信支持。对综合收入有限的科研机构,银行要与其共同推动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相关非营利组织为科研项目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通过风险补偿基金的杠杆效应撬动更多银行信贷资源投入。三是提供专属顾问和咨询服务。发挥商业银行了解市场、了解客户需求的信息优势,在科研项目立项时,即对其进行市场需求评估,给出专业化建议,并在合规的前提下,撮合有技术需求的市场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对接,提升研发的市场适配度。一旦科研机构与市场主体对接成功,达成合作意向,还可借助市场主体的采购订单或担保能力,为科研机构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二)对于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新主体,重点通过投贷联动、引入风投等服务加快推进其创新成果产业化
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新主体,投资风险大,收益回报率高,与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风险偏好并不兼容,从而需要将不同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的金融机构联合起来。对其金融支持,主要采取以下模式:一是投贷联动模式。这种模式也是我国政府大力倡导的金融支持科创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由商业银行自主成立或者与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具有投资资格的子公司或产业投资基金,由子公司或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形式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农业科技企业,满足其长期资金需求;再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信贷资金,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最终以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的方式,实现商业银行集团整体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与均衡。二是引入风险投资模式。将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给适当的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配套提供资金托管、资金用途监管、投融资顾问等金融服务,确保风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效率性。同时,根据项目创新进度预判成功概率,适时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以及多渠道融资顾问等投资银行服务。
(三)对于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创新主体,重点通过创新专属信贷产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式助力其做大做强
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创新主体,其已度过创业死亡期,不仅能够获得稳定或持续增长的现金流入,而且积累了研发经验,获得了一定的市场认可,这类客户是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重点,主要采取以下服务模式对接:一是积极主动创新专属信贷产品,尽可能满足其信贷融资需求。如根据其业务订单,配套设计信贷产品,实现按照订单、应收账款等发放贷款;同时,要注重沿着客户业务交易链条,全面、深入挖掘客户整个产业链上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对整个产业链金融服务的全覆盖。再如,针对创新型企业普遍轻资产的资产结构特征,主动提供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通过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实现将金融服务延伸至企业内部所有员工,从而增强客户粘性。二是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业务齐全的综合优势,融资与融智相结合,为客户量身定制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统筹对接好客户债券融资、理财融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融资需求,满足客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战略调整、资产管理、财务优化、并购重组等全方位金融需求,增强银企合作深度。
(四)对于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园区类、集群类创新主体,重点通过供应链金融、场景金融等方式支持其增强研发能力、延伸产业链条
园区或集群类创新主体普遍产业链条完整,内部分工明确,互补性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往往并不体现在单个企业实力上,更多表现在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上,对其提供金融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模式:一是“一园一策、一群一策”模式。重点是加强与园区或集群运营管理机构的业务合作,通过支持园区或集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研发设施建设,帮助其增强研发能力与科研人才吸引力,提升知名度,吸引更多创新主体入驻。二是积极拓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与运营管理机构共同筛选园内、群内核心企业、优质骨干企业,发挥核心企业和骨干企业的研发优势与资金实力,将金融服务延伸至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为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一体化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实现整个产业链的协同发展。三是场景金融服务模式。紧跟银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以金融科技更好地对接农业科技,通过为园区、集群搭建专属金融服务场景、提供开放银行平台等方式,实现对园内或群内企业及个人的针对性金融服务推送、个性化金融产品搭配、便捷化产品或服务获取、实时性金融需求响应,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更高效、更适配的线上化金融支持。
完善商业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配套机制
商业银行增加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确实能缓解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宣传推广等环节资金短缺的困境,但历史上的实践证明,对既有农业生产技术、经验的任何变动,都可能滋生农民群体的强大抵制力。这或许与农业科技与生俱来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特征以及我国农业小规模生产的传统与现状有关,引入新的技术、新的生产要素不仅意味着切实增加了资金投入,而且还要承担被搭便车与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只有在农业投入、农民素质、农村收入整体改善的大前提下,农业科技才有可能获得更多关注与实践。鉴于此,我们认为,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不能孤立而行,需要与支持“三农”发展同步部署,而这仅靠商业银行的努力难以胜任,还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服务中介的共同合力。
具体来说,政府方面,一是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公共农业科技研发机构要以基础研究为重点,夯实科学基础,为各类应用研究提供支撑。二是要厘清国家、地方各层级科研机构的研发定位,引导其错位发展,避免重复投入。三是要切实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持对长期性、关键性农业科技项目的稳定资金支持。四是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财税补贴、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源、金融资金流向农业科技领域。行业协会方面,一是要优化农业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在成果评审中引入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关注创新成果的市场适用性。二是要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信息平台建设,缓解信息不对称难题。金融机构方面,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保险、资本市场要强化业务合作,联合攻关,协同优化农业科技创新各阶段的金融服务供给。中介服务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咨询、宣传、推广等服务型机构发展,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推动更多创新成果走向市场,真正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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