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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与“土地流转”五大不同,农民莫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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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08: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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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租代征”是近些年在土地使用中很常见的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指的是一些单位或个人打着土地流转的幌子,私自与农村集体或农户签订协议,实际上则利用流转而来的土地建设厂房等非农业设施。“以租代征”违规用地行为有着巨大的利益驱动,用地搞建设没有按规定进行土地转用征收,没有给农民一次性的征收补偿,同时还规避了占补平衡和相关税费。
  “以租代征”的危害是巨大的。首先是规避了国家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和占补平衡,造成大量耕地破坏和减少;其次是让农民失去土地,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甚至有些农民多年拿不到应有的土地租金;再次是农民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想要复耕十分困难,农民可能面临永久失去土地,等等。
  土地流转是当前各级都在提倡的,很多农民因外出打工等原因也都将自家的土地流转出去。“以租代征”危害很大,与土地流转有哪些不同呢?农民应该如何区分?以下5点大不同一定认识到,农民要擦亮眼睛,切莫上当受骗,避免违法后果。
  (1)土地用途不同,“以租代征”改变了土地性质。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从事非农建设都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但“以租代征”用的是土地流转的名义,实际上是既没有农业生产资质,也没有农业生产的想法,而是从一开始就想着非农建设,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2)租用年限不同,“以租代征”往往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土地流转时间年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当前我们国家农村土地处在二轮承包期,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从现在来算,二轮承包还有六七年的时间,土地流转是不能超过这个年限的。以租代征一般要建设厂房等永久性设施,使用周期都比较长,租用土地的时限也比较长,或者是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
  (3)租用主体不同,“以租代征”者没有农业生产资质和能力。根据相关规定,较大规模流转农村土地的农业企业或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和资质,而“以租代征”租用农村土地的企业或个人,其目的不是农业生产,大多不具有农业生产的经验和能力。
  (4)是否自愿不同,“以租代征”往往采取强迫或欺骗的手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农户是否将自家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完全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或不流转土地,而“以租代征”很多都是由村干部出面做工作,具有一定的强迫和欺骗性质。
  (5)租用性质不同,“以租代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土地流转是当前各级都在大力鼓励的正当合法行为,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集中和防止农民因外出打工土地撂荒的问题,而“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当前各地都在开展清查整治,一旦发现将会受到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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