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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风策略] 李春华:网络文化产业“逆淘汰”现象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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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14: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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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导)

  毫无疑问,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迭代融合,催生出众多互联网新业态。网络文化产业正是文化、技术与资本高度融合发展的产物,是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数字化精神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新型产业形态,涵盖影视动漫、数字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学习、数字典藏、数字表演、互动娱乐等诸多领域。在国家利好政策的推动下,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态势异常迅猛。目前,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网络音乐、动漫游戏等,已经成为网民文化消费的主要产品,其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凸显。
  但在网络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文化产业的“逆淘汰”现象。许多网络文化企业昙花一现,除了自身经营不善的原因外,还会因恶性竞争而被淘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领域“逆淘汰”的实质,是良性发展空间被恶性发展空间所挤占,真善美被假恶丑所排斥……长此以往,文化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将受到负面影响。由此观之,网络文化产业的“逆淘汰”现象亟待治理。
  当前值得关注的若干网络文化产业“逆淘汰”现象及其危害
  “网红”众生喧哗,挤占了有效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空间。在“流量为王”的时代,一些人往往将“流量就是第一生产力”“流量就是硬道理”等作为信条,将流量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有图有真相”到“有视频有真相”,再到当下的“有直播才有真相”,一系列因素促使网络直播行业的风生水起。如今,网络直播领域不仅出现了众多的专业直播平台,而且几乎所有的商业网站都有直播平台。应该肯定,网络直播的主流是好的,其中有很多正能量的内容,而且其平民化、平等化的特征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对于满足人们的成就感亦无可厚非。但是,网络直播行业中也出现了种种令人担忧的乱象。例如,为了成为“网红”,一些人信口开河、肆意妄为,甚至以污秽低俗的语言表达,或是进行离奇怪诞的表演来迎合少数网民的不良嗜好;除了直播平台的主播网红,也有一部分人借当前国内外大事编造虚假信息,以此蹭热点、蹭流量,有的甚至因此而成为“网红”。就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而言,这样的行为与操作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环境,扰乱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已经在实际上构成了一种逆向淘汰,使真正有价值的信息被淹没、被忽略,以至于网红乱象引发越来越多人效仿,使真正产生正向作用的网红被忽视,甚至最终被排挤出网红的行列而失去自身发展空间。“网红”是一个中性概念,并不是所有的网红都会通过哗众取宠的表演谋求自身发展。有些网红致力于传播主流文化,甚至在海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对于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样的文化产品在制作上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耗费相当大的精力,这也决定了产品的更新频率不会特别高。因此,其关注度也远远不如那些更新快而缺乏实质内容和技术含量的简单搞笑视频,长此以往,这样的产品恐难以逃脱被众人遗忘的命运。
  追求速度与点击率的网络文学“注水”现象,挤占了高质量作品的发展空间。网络文学是一个科学技术支撑的“文学帝国”。当前,网络小说改编的影视剧和动漫占据了半壁江山,越发呈现出“霸屏”趋势。不同于传统文学,网络文学具有数字化和网络化的特征,其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青年群体为主要作者和读者,以都市、言情、玄幻、魔幻、穿越、悬疑等为主要文学形态,其中一个特点就是“超长篇小说”。但较长的篇幅并不完全出于内容的直接需要,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依然与人们对流量的追逐密切相关。网络写作的纯商业化模式向作者提出了极高的速度要求。在一些文学网站,每月没有20万字便难以登上排行榜,这也意味着点击量和收入的下降。正是这种排名,促使作者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增加字数,结果出现了大量篇幅冗长、枝节蔓延、头绪繁多、语言拖沓、实质内容不丰富的注水作品,而这样的作品也备受诟病。一是文化创作和艺术创作不同于一般的产品生产,它固然需要创作者的激情,但更需要长期的思想沉淀,也需要整体性的设计和艺术构思。而注水的网络小说无论是在艺术构思还是内容创作上都难有质量可言,不少写手只将一些名字、场景或道具略作更换,就能按照套路写下去。二是注水作品助长了少数用户的非理性要求,无意中使读者养成一种不健康的文化心理和阅读习惯。读者的要求是排行榜培养的结果,因为一些读者的阅读口味、阅读风格已经被这些作品固化,难以接受新的作品、新的风格甚至新的作品人物。三是对于作者来说,这种不注重作品质量的“竞争”也是一种异化的竞争,无论是创作者还是读者,都不再以质量作为基本追求。网络文学的这种模式也将那些不以追求速度为第一动力、潜心创作高质量作品的创作者挤出读者的视野,从而失去了发展空间而被淘汰。在“流量为王”的时代,网络文学的发展固然要解决生存这一最大问题,但是如果能够将一些优质作品放置首页,或提供方便的检索路径,无疑会使这些作品的阅读量大大增加,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作品质量、提升精品度,减少注水产品。
  融梗、抄袭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文化产业领域,挤压了原创者的发挥空间。2019年,“融梗”一词进入十大流行语。对于网络流行词,人们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融梗”是指在自己的创作中融入别人或多人的精彩创意,再结合一点自己的想法进行二度创作。但事实上,“融梗”与洗稿并没有根本区别,其实质也是一种抄袭,并且不是简单的抄袭。“融梗”复制的是他人的创意和智慧,而不是简单的文字,这也使得网络抄袭现象变得日益普遍且难以追责。例如,博客、网站中发布的原创性文章原封不动地被复制或被不加出处地转载,学术文章被一些人复制抄袭为自己的论文,等等。这不仅是一种道德失范的行为,也是一种恶劣的侵权行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肯定了机械复制艺术的重要功能,认为机械复制技术不仅能拓宽人们的视觉体验,其快速、大规模的复制也有利于艺术作品广泛传播到世界各地。的确,复制技术可谓人类技术史上的一场革命,但本雅明也指出,机械复制同时也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即会使原来独一无二的艺术作品的元真性消失,使传统艺术作品所具有的灵韵消失。今天,复制技术带来了印刷、复印、临摹、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的革命,为人们进行图文编辑、音像影像制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广泛的传播性,可以说这是互联网的优势与价值所在。如果一种信息无人问津,那么它在网络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复制粘贴”为网络信息传播提供了极好的途径。然而,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些人通过复制、拼接、图片修理等方式炮制各类信息,为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而无所不用其极。再如,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截至2019年,游戏行业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308.8亿元,同比增长7.7%。在此情形下,网络游戏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越来越高,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当前,不仅一些文化产品存在“隐性抄袭”的问题,很多网络文学作品中也不乏“融梗”现象,甚至一些名人、公众人物也被曝出抄袭等不端行为。对此,对网络文化产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网络文化产业“逆淘汰”现象产生的多重根源
  没有不包含内容的信息,也没有不包含价值观的内容。无论信息以何种形式呈现,只要有信息就会有内容,有内容就会有价值取向。当前,网络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多样化的文化产品满足着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多元需求。长远来看,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克服“逆淘汰”问题。优胜劣汰是社会发展的常态,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逆淘汰”的实质是“劣胜优汰”,是事物发展的一种倒退。犹如官场“逆淘汰”一样,网络文化产业的“逆淘汰”也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其不仅会造成网络文化产业的恶性竞争、恶化产业生态环境,对文化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打击,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带来诸多负面社会影响。
  网络文化产业“逆淘汰”现象的产生,有其特殊原因。从文化根源上看,“逆淘汰”现象是当前社会不良风气的一种表现。借助资本力量和信息化手段,“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往往会在某些领域得到强化,一些人或企业甚至通过贬损和压制好人、好事、好企业、好产品来获得利益。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利益驱动使然。从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上看,当前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健全、存在盲点。对相关领域及其产业监管不到位,也是网络文化产业“逆淘汰”现象产生的一大重要原因。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与法律法规建设的速度不同步、不统一,客观上造成了产业发展和监管的错位。从受众网络素养来看,一些人不注重自我提升,娱乐至上,缺乏审美情趣与文化素质,自然成为垃圾文化的俘虏。
  破解网络文化产业“逆淘汰”难题,需要从行业自律、消费者素养、价值引领等多方面发力
  如何解决网络文化产业“逆淘汰”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健全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事实上,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日趋完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可以说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外部规制相辅相成,行业自律是更为重要的途径。近年来,规范行业秩序也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自觉行为。例如,2016年,新浪、搜狐、优酷、百度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包括主播需要实名认证、网络直播视频保存不低于15天,不为18岁以下主播提供注册通道等内容。抖音网络社区2019年制定的《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对违规直播账号及内容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打击色情、低俗PK、诱导打赏诈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违法违规内容。仅在疫情期间,就处置违规直播513665次,永久封禁18675个账号直播权限。当然,这种处罚方式和力度还需改进,如果不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这种封号方式的实际作用依然有限。在这方面,还需要制定更为有效的行业自律准则。
  除行业自律外,提升消费者自觉意识、责任感和网络素养也极为重要。网络平台要强化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好资本增殖与价值引导的关系。网络文化产业的主要价值在于精神价值方面,网络文化创作者要提高对自身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对职业价值引领的认同和自觉,不能简单将自身定位为网络直播的网红、游戏制作的程序员、每天码字的写手等。网络文化生产不是游离于社会主义文化生产之外的“世外桃源”,而是整个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遵循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思想意蕴来看,针对一些网络文化产品存在的意义匮乏与精神缺失等问题,要在文化生产中更加注重品质的提升和内容的优化,而非一味满足少数网民猎奇甚至病态的心理需求。
  此外,还要不断提高人们的审美品位。劣质文化产品能够长期存在并持续产生影响,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部分消费者审美品位不够、鉴别力不强等问题,这需要教育的完善、舆论的引导以及大量启迪民心文化产品的创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网络文化环境得到净化。固然,在“流量为王”的时代,在经济利益与产品质量之间做好权衡并非易事,因此,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整个互联网放慢脚步。尽管这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但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就应该开始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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