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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林(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从世界各国、历朝历代土地制度形态来看,实际上并没有绝对的公有制或私有制,在公有制下也存在土地的私人占有与使用,在私有制下同样存在土地公有、共有关系。因此,从土地合理利用和经济机制分析的角度,土地所有制的本身并不重要,或者说尽管存在不同的所有制,但是在不同所有制下均存在相应的合理利用与经济机制。
中国的土地公有制下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也证明,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下通过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实行市场化配置,很好地解决了效率问题,实现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财产价值。
当然,问题的另一面,在公有制下的这种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依然还是存在公平问题,比如土地使用权过度集中和垄断所引起的地价过快上升,房地产市场投资性需求所引起的土地过度资本化等,直接导致财富分配的矛盾,甚至导致资本要素在产业之间配置的失衡,严重冲击甚至威胁宏观经济安全。可见,即使是在公有制体系下所采取的土地私权交易措施,依然会产生一系列在私有制体系下的弊端。那么问题何在?
实际上,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如何解决财富分配才是关键所在。在私有制下,如果能够做到起始分配公平,并保障最低水平的基本需求,防止甚至杜绝基于私人利益行使公权力甚至武力进行土地兼并,并通过建立公平的收益再分配(税收)机制,则自然就是个公平社会。
同样,在公有制体系下,通过实施土地公有制首先做到了起点公平,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基本用地需求,但是同时失去了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效率。中国通过实施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实行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解决了效率问题;但在防止垄断占有、实施收益再分配(税收)机制方面存在缺陷,依然导致了私有制下的市场配置资源的弊端。
因此,土地所有权解决的是土地归属问题,甚至属于政治问题,“土地所有权”仅仅在法律上重要。而土地占有与使用问题则是经济问题,是土地作为自然资源与生产要素在参与生产过程中,解决财富归属与收益分配问题。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能否建立起合理的财富分配关系才是关键。
土地制度规则:公权与私权均衡,公利与私利分野。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土地权利清晰界定一定是必要的,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需要有清晰的产权界定,都需要明确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土地利用和财产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科学界定规则、建立产权保护的体制与机制则更加重要。
所谓公权与私权均衡,就是在清晰界定权利体系的基础上,尊重私人财产权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保障效率;在保障土地公共属性和公共利益目标的前提下,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包括保护财产权、实施用途管制和收益再分配,解决公平问题。比如“耕者有其田”,既不是所有人平均分配土地,也不是土地公共所有大家共同耕种,更不应该是不允许土地进行租赁、买卖等交易。
其内涵至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土地归耕种者(生产者)占有并使用,不是由官僚、贵族占有白拿地租;二是保障耕种者(生产者)拥有最基本的耕地规模,而不是平均分配,或者至少是初始分配保障公平,再分配遵循效率;三是允许基于市场规则的租赁与买卖,解决效率问题,但必须遵循市场规则,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并利用公权力防止大规模兼并,禁止利用公权力进行私人兼并。
所谓公利与私利分野,就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应泾渭分明,相互边界清晰。采用公权力保障公共利益,尊重私人财产权在服从公共利益前提下,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基于土地公共属性,需要发挥公权力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私人财产权,包括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保护耕地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公共政策,维护市场秩序,进行收益再分配(税收)等,原则是行使公权力的前提只能是公共利益目标,不能为某个私人利益行使公权力。
而任何产权主体所拥有任何合法的土地权利,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服从法律和规划管制的前提下,开展土地利用和交易,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并依法缴纳税赋。
因此,解决土地公私矛盾的关键是:尊重私人财产权解决资源配置问题,实现效率;发挥公共权力保障公共利益,解决公平问题。
在私有制下解决好公权力保护私人财产权、保障公共利益需求,防止公权力为私人利益干预财产权,则同样可以建立土地利用公平制度。而在公有制下,尽管解决了起点公平问题,但同样需要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用途管制制度、收益再分配制度解决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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